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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最低投保金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朝國寫的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銘傳大學 財金法律學系碩士班 李開遠所指導 李庭維的 責任保險、團體保險之研究—職業災害之雇主責任問題分析 (2020),提出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最低投保金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職業災害、雇主責任、責任保險、雇主意外責任保險、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團體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 葉啟洲所指導 盧又順的 強制責任保險之研究—以食品業強制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為例 (2015),提出因為有 責任保險、強制投保義務、產品責任保險、食品業者、消費者保護的重點而找出了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最低投保金額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最低投保金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為了解決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最低投保金額的問題,作者江朝國 這樣論述:

  儘管汽機車的使用為現代社會帶來無數的便利性,然而也由於肇事率的大幅提高,導致台灣地區每年平均三千人以上的死亡人數,及數千人的受傷人數,對社會及個人的影響甚為重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民國八十七年施行以來,不僅使車禍受難者得到應有的保障與協助,更在某種程度上免除我們對於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恐懼。惟,該法施行多年以來,不論是制度的建構以及實務的運作方面,多有未盡周詳及有待檢討之處。因此,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修正公告後之本法,乃有大幅度之修正,並總計五十三條條文。惟,相關著作卻仍付之闕如。   是以本書再版後的內容,除對舊法相關規定及立法理由予以保留外,對於新修正通過後本法之解釋及適用,一方面徵引

相關理論、蒐集有關法令與立法例,用以說明本法之適用以及未來的展望,另一方面更對於實務過去累積之判決提供詳盡的分析,以期讀者能充分掌握最新的法院見解及實務運作方式,使本書除可供學術研究外,更是實務界參考不可或缺的書籍之一。而具體案例的說明與解答,也可供你、我日常生活中遭遇相關問題時,直接索驥參考之依據。

責任保險、團體保險之研究—職業災害之雇主責任問題分析

為了解決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最低投保金額的問題,作者李庭維 這樣論述:

現代社會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密切,稍加不慎極其容易侵害他人權利,負擔高額賠償的風險也伴隨而來,而保險制度具有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功能,提供參與保險制度之人無後顧之憂的追求理想生活。以民國109年度為例,勞工保險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人次總計人數有48,408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統計資料),可知雇主因員工發生職業災害所致之風險不容輕忽,往往影響企業經營以及存續甚鉅,雇主除了遵循勞動相關法規,應提升避免職業災害發生的注意義務外,於此同時也可以藉由投保相關責任保險迴避風險,這類型的需求近年來與之俱增,然而現行以雇主責任為前提的保險保單條款,是否均能保障雇主之需求?尚非無疑,此外,實務上,亦有雇主以團

體保險當成企業福利,藉以減輕雇主責任,然而是否妥適?值得吾人深究。基此,本文以責任保險及團體保險之基礎作為研究出發,並兼顧對於職業災害之雇主責任於商業保險上之爭議問題提出看法及建議,調和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之間的關係,並使雇主及社會大眾瞭解責任保險與團體保險之本質,在未來的保險實務運作更有完善的制度。

強制責任保險之研究—以食品業強制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為例

為了解決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最低投保金額的問題,作者盧又順 這樣論述:

現今立法實務上為因應科技環境發達所造成之危險性而採用之對第三人之保障,中央主管機關透過強制各個行業投保責任保險,望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得以其所投保之責任保險對第三人進行補償,來達到保障消費第三人之目的。而現今實務上受到規定應投保責任保險者有一般工廠、會計師行業、旅遊業以及食品業等等。因強制投保責任保險之行業涵蓋衆多,無法一一詳述,故本文將以食品業者強制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為例。雖中央主管機關於各個相關法規中就各個行業投保責任保險做了強制規定,惟其保險内容抑或保險關係之規定甚爲簡陋,往往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投保之最低保險金額外,其餘一概未規定,此種立法方式對於第三人之保障是否妥當不無疑問。故若欲兼顧業者之

強制性投保以及避免保險業者以控制保險契約内容使得無法貫徹保障消費者之目的,最佳之制定方式乃如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一般完全制定一部法律以規範其保險内容之一切事項,惟此種方式費時費力,並且無法立即保障受害消費者。目前臺灣保險法中責任保險章節内之法規是否足以因應強制責任保險之適用亦不無疑問。又德國保險契約法於責任保險下額外制訂了強制責任保險章節,適用於所有德國内要求強制責任保險之行業。故本文除檢視目前保險法中責任保險章節之規定外,亦同時審視德國保險契約法中強制責任保險章節,望藉此得出解決臺灣實務上之爭議以及作爲日後保險法責任保險章節之修法參考。現今立法實務上為因應科技環境發達所造成之危險性而採用之對第

三人之保障,中央主管機關透過強制各個行業投保責任保險,望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得以其所投保之責任保險對第三人進行補償,來達到保障消費第三人之目的。而現今實務上受到規定應投保責任保險者有一般工廠、會計師行業、旅遊業以及食品業等等。因強制投保責任保險之行業涵蓋衆多,無法一一詳述,故本文將以食品業者強制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為例。雖中央主管機關於各個相關法規中就各個行業投保責任保險做了強制規定,惟其保險内容抑或保險關係之規定甚爲簡陋,往往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投保之最低保險金額外,其餘一概未規定,此種立法方式對於第三人之保障是否妥當不無疑問。故若欲兼顧業者之強制性投保以及避免保險業者以控制保險契約内容使得無法貫徹保障

消費者之目的,最佳之制定方式乃如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一般完全制定一部法律以規範其保險内容之一切事項,惟此種方式費時費力,並且無法立即保障受害消費者。目前臺灣保險法中責任保險章節内之法規是否足以因應強制責任保險之適用亦不無疑問。又德國保險契約法於責任保險下額外制訂了強制責任保險章節,適用於所有德國内要求強制責任保險之行業。故本文除檢視目前保險法中責任保險章節之規定外,亦同時審視德國保險契約法中強制責任保險章節,望藉此得出解決臺灣實務上之爭議以及作爲日後保險法責任保險章節之修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