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實減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統一實減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博文寫的 商事法 和林隆昌的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減資變更登記也說明:經濟部商業司,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所在地在金門、馬祖、台灣省轄區內之本國公司;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登記管理、外國公司申請在臺辦事處登記;大陸公司許可及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杜怡靜所指導 秦詩棋的 《公司法》中有關債權人的保護制度——大陸《公司法》體系下 (2021),提出統一實減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認繳制、債權人會議、債權人保護、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公司人格否認、公司信息公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朱德芳所指導 江佑庭的 公司法下債權人保護之比較法研究-以公司分派行為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代理理論、籌資面代理問題、盈餘分派、股票買回、減資、分派行為、債權人保護、償付能力測試、債權人公告及異議程序的重點而找出了 統一實減資的解答。

最後網站統一實股價波段新高- 工商時報則補充:2022年3月27日 — 統一實(9907)隸屬統一集團,主要生產鐵罐等包材容器,受惠去年國際鋼鐵價格大漲,統一實銷售價量齊揚,去年稅後淨利18.52億,比前年翻倍成長,換算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統一實減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商事法

為了解決統一實減資的問題,作者吳博文 這樣論述:

  本書內容涵蓋最新修法資料、實務見解及學者意見,以及商事法中重要法律概念之名詞釋義,如公司法之「黃金表決權」、「複數表決權」、「累積投票制」、「深石原則」或報載所稱之「肥貓條款」、「大同條款」、「SOGO條款」等,方便讀者瞭解商事法特有之名詞。   本書特色     本書於編排方式上,特色如下:     一、公司法:公司法於107年大幅修正,本書對於該次修正條文及內容均予以標示,有助於讀者於閱讀內文時即可掌握修法內容。     二、票據法:為幫助讀者釐清票據各種關係及票據概念,多有例示說明,並以圖表解說,使讀者易於瞭解、準備與記憶。     三、保險

法:保險法於100年至109年多次修正,故針對近年重要修法依年份就修正條文及內容予以標示,俾利讀者學習。     四、海商法:對於重要觀念採比較論述,並闡明立法理由及精神。109年最高法院大法庭台大上字第980號裁定亦收錄在內,掌握最新實務見解。

《公司法》中有關債權人的保護制度——大陸《公司法》體系下

為了解決統一實減資的問題,作者秦詩棋 這樣論述:

大陸於2013年修訂了公司法,開啟了公司資本制度改革。認繳制是公司資本制度的重要組成,由實繳向有限認繳再到純粹認繳的轉變,意味著將資本的嚴格法定限制變成公司內部的自主事項,使保護債權人與公司內部自治之間產生了緊張實繳關係,“讓認缴资本取代實繳资本会使债权人利益落空”问题一直備受關注。主要立足於2013年認繳制改革背景,以現行有效法律角度為基礎,從以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公司人格否認為重點的司法裁判方向,以公司信息公示、債權人會議制度為重點的規則構建方向入手,剖析債權人保護的關鍵問題。通過對以上問題在理論學說和司法裁判方面的全面整理和深入分析,找到問題症結並針對債權人保護規則提出制度完善建議。

以台灣現行具體法規為主,探究臺灣公司法中有關債權人保護制度的相關制度,分別從資本三原則、法人人格否認與其型變以及企業經營者責任角度出發,探究債權人保護的相關規定。改革後,尤其是認繳制下股東出資期限過長損害債權人利益,過去8年的適用出現較多爭議,由此2021年12月大陸出臺《公司法修正草案》,主要為平衡公司股東與債權人利益。尚未確定出臺生效時間及確切修正規定,主要包括肯定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新增債權、股權得出資,創設股東失權、公司法人否認橫向增設,並增設董事、高管對外連帶責任。在現行法制基礎上還堅持一下三種理念:公司債權人保護規則統一化,利益平衡商法思維的強化,加強對保護規則內外部監督。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

為了解決統一實減資的問題,作者林隆昌 這樣論述:

  企業營運的整體節稅包括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等三個階段,企業主的節稅應就三階段全盤考慮。本書為協助企業主可以作好整體節稅,特別從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三個階段設計、說明,相信本書可以幫助您有效而整體地節稅。   本書在規劃工具的解說方面,其範圍包括:境內投資公司、境內書審公司、境外公司、OBU存款帳戶、信託及人壽保險等;討論涉及的稅目包括:營業稅、印花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贈與稅及遺產稅等。同時以規劃性的討論為主要結構,內容對企業主整體節稅極具參考價值。   且針對已修正或將修訂的所得稅法、股利稅制、未分配盈餘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國際租稅通報、美國肥

咖條款、我國反避稅條款、洗錢防制法、海外資金回台課稅及印花稅條例等重要法規加以解說。

公司法下債權人保護之比較法研究-以公司分派行為為中心

為了解決統一實減資的問題,作者江佑庭 這樣論述:

公司代理理論得分為管理面和籌資面代理問題,而在籌資面代理問題下,管 理人所為之決策將藉由犧牲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追求股東利益之最大化,其具體 之手段即得以盈餘分派、股票買回、減資等「分派行為」為之。本文分析我國現 行法有關「分派行為」之規範模式,發現其多存在「規範彈性不足」、「規範不一 致」、「規範有效性不足」之問題,進而產生降低公司經營效率、增加法規套利風 險及債權人保護不足之情形。基此,本文比較分析我國與英美法系各國對於「分派行為」之規範模式後認 為,我國法應增訂「債權人請求裁判撤銷決議之權利」使其搭配「償付能力測試」 作為債權人保護機制(模式一),同時修正我國之「債權人公告及異議程序」(

模 式二),規定公司得自「模式一」或「模式二」擇一踐行,並一體適用於所有之 分派行為,且統一規範分派行為之權限機關,原則上應由董事會決議為之;再者, 從增加公司資金運用彈性、提升公司經營效率之角度出發,應刪除我國現行公司 法對於盈餘分派與盈餘公積分派之限制,並刪除以買回目的作為股份買回之限制 基準,放寬我國公司股份買回之限制,使我國從「原則禁止,例外允許」之規範 模式轉為「原則允許,例外限制或禁止」之規範模式;此外,應區分「實質減資」 與「形式減資」,並僅要求「實質減資」需踐行債權人保護機制,並將任何涉及 減少股本或資本公積,而將公司之資產流向股東之行為,納入實質減資之規範射 程範圍,以避免規

範漏洞及法規套利風險;最後,從交易安全維護之觀點出發, 應使違法分派行為有效,並增設股東追償機制作為配套措施,而就違法分派行 為,應在增設豁免條款之前提下,課予董事統一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