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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體育研究所 施致平所指導 王俊強的 運動頻道節目之播映考量因素研究-以緯來體育台為例 (2000),提出緯來電影台直播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運動頻道、緯來體育台、節目播映、播映型態、節目編排。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廣播電視學系 石世豪所指導 官智卿的 論臺灣地區有線電視「垂直整合」問題及其規範--以「斷訊」爭議為核心 (1998),提出因為有 有線電視、垂直整合、斷訊、法律規範的重點而找出了 緯來電影台直播的解答。

最後網站緯來電影台在線直播觀看_ VL Movie回看 - 電視眼則補充:緯來電影台 是台灣最早成立的國片頻道,擁有近千部電影的片庫資源,平均每月播出約兩百五十部電影,舉凡票房最佳、卡司最強、出品最新的台、港、日、韓、泰、印等國強檔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緯來電影台直播,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緯來電影台直播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N世代即將在11月上旬在愛奇藝、酷瞧、播吧以及UPLIVE平台播出。明年二月會在緯來電影台播出。全劇16集的潮流網劇影集將帶給觀眾新的題材及精彩的演藝圈。直播圈。夜店圈不為人知的秘密。每周末將在以上平台播出。播出四個月。劇中有許多俊男美女及各種時尚場景。潮流的音樂。新世代的愛情觀。以及驚爆內幕的劇情。請大家期待。

運動頻道節目之播映考量因素研究-以緯來體育台為例

為了解決緯來電影台直播的問題,作者王俊強 這樣論述: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碩士論文 運動頻道節目之播映考量因素研究-以緯來體育台為例 研究生:王俊強 指導教授:施致平 博士 摘要 本研究目的在瞭解國內運動頻道的播映現況,以緯來體育台為例,探討其節目播映考量因素之研究,旨在描述並分析該頻道之節目的播映情形、節目的企劃取向、節目編排的策略、節目促銷的方式,以及節目播映成效的檢視方法。利用緯來體育台從民國86至89年所播映之全部節目進行分析,並參酌國內運動參與人口調查等相關文獻資料之後,與訪談緯來體育

台的執行負責播映節目之決策人士。 依據調查的資料,以內容分析、文獻分析與深度訪談等研究方法,進行資料的檢視、比對與研判,結果發現緯來體育台有下列現象: 一、經費預算是影響節目之播映考量之主因。 二、運動競賽節目播映內容過於其中,以棒球、籃球、撞球、保齡球與高爾夫節目為播映主體。 三、運動競賽節目來源過少,以國內、世界、美國與日本的運動競賽節目為主要播映節目之來源。 四、節目重播率過高,重播節目僅為填補節目編排之空檔,而無整體性的節目規劃。 五、觀眾研究缺乏市場調查部分,基於該

頻道人力與經費預算限制的影響而無法施行。 六、節目播映成效欠缺廣告量的檢視,由於該頻道廣告業務以委外賣斷承攬的方式經營,因此無法立即反應節目成效。 關鍵詞:運動頻道、緯來體育台、節目播映、播映型態、節目編排

論臺灣地區有線電視「垂直整合」問題及其規範--以「斷訊」爭議為核心

為了解決緯來電影台直播的問題,作者官智卿 這樣論述:

有線電視垂直整合在營運上的高度效率,使其成為強勢市場潮流。就經濟效益而言,業者透過垂直整合可將「交易內部化」,為其上下游相關業者帶來高度的互利。只是,「垂直整合」事業本身雖可達到高度「內部」經濟效益以及部分外在附加價值,但就「整體經濟」面觀之,這些整合事業透過內部補貼的方式,卻可能造成「外部」上、下游市場俱遭封鎖;尤其當垂直整合事業又具備「獨占」實力或者已為獨占事實時,其「限制競爭」的效果將可能獲得高度擴張,以致嚴重排擠其他競爭者,並損害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觀察歷經幾番整合後的台灣有線電視市場,除了平日就在上演的「聯賣」、「統購」、「蓋台」、「併頻」等戲碼,每到年

度換約時期,「斷訊」事件更是層出不窮。深究亂象叢生的原因,主要是由於財團勢力介入有線電視的上下游相關產業,並運用其獨占力量壟斷了市場的正當交易行為,以致產生了明顯的市場排擠效應,媒體秩序也多所鬆動,因而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的個別行為層出不窮。更甚者,在這樣不均等的產業結構之上,根本難以反映出「多元」的媒介內容,媒體公共空間被財團擠壓,而人民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也隨之萎縮。因而,政府有必要介入管制,以維持各競爭力量的平等競爭關係,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與收視權益。 本研究發現,在有線電視「垂直整合」勢力的擴張過程中,以概觀而論,同時擁有頻道及系統通路的集團,對於事業體之外的未整合業

者將可能發揮「拒斥」(或封鎖)作用,產生嚴重的排擠現象;同時,這些整合業者具備了違反「優勝劣敗」原則的條件,可選擇優先販賣自己的產品。在這樣的情勢中,沒有通路的頻道商,在頻道大戰中,往往只得任由有垂直整合關係的業者擺佈;而沒有雄厚財力作後盾的有線電視系統,多半也只能以合併股權或賣斷的方式尋求出路,結果仍難逃被財團兼併整合的宿命。 在對消費者的衝擊上,隨著有線電視「向前及向後垂直整合」的積極運作,多頻道商之間的傾軋也愈演愈烈,「斷訊」成為業者間的主要抗爭及談判手段,而消費者成了業者鬥爭下的犧牲品,每每必須忍受頻繁的斷訊干擾。另方面,財團業者透過所有權的控制,還可以進一步達成資

訊控制的可能性,如此,不同族群、文化品味、意識型態者,將無從經由媒體發表意見或增進溝通;而民主社會中多元的、競爭的、開放的自由決策模式將消失殆盡;媒介公共領域與言論自由的建構,在媒體交相整合的遊戲規則中將變得弔詭而難辨,也將無從體現。 在相關法律規範方面,由於我國有線電視相關產業的發展遠遠早於法律規範的時程,因此即使立法當時訂定了詳盡的規範條文,卻也已泰半失去了引導的作用,往往還得以「就地合法」或者「避重就輕」的姿態向現實靠攏,接受業界既有生態。此外,多數相關法律的準用範圍及管制密度都有相當的侷限,在規範的過程中履次出現適用性存疑的窘境,法外空間無形擴大;而主管機關往往有決

心不足或者立場傾斜的狀況發生,徒然有法律卻未貫徹其執法能力,常是一味尊重市場機能,放任其自由競爭,結果終致市場壟斷、垂直整合愈演愈烈,而收視戶在系統與頻道的頻繁斷訊衝突中,更成了主要的受害者。 事實上,「有線廣播電視法」的修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立法,皆致力於防堵財團進行垂直整合。只是,相關財團業者卻仍可在「合法」的基礎下,以其水平挾帶垂直整合的強大威力橫行於有線電視上下游;並且透過統合上、下游市場的強大力量,作出不當的價格決定,以此迫使其餘未參與整合者加入整合或退出市場。 由此觀之,我國嚴重的「線纜糾結」在短期內恐怕難以獲得有效的解決;而面對如此惡質

且「頑強」的有線電視生態,政府更應及時並積極地介入市場規範並調整產業行為,以免又失去了管制的適當時機,重蹈過去一再「亡羊補牢」的消極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