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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法律信箱:繼承人死亡直系卑親屬可代位|蘋果新聞網也說明:依《民法》繼承篇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前),發生死亡或其他喪失繼承權情形時,可由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央大學 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系客家社會文化碩士班 姜貞吟所指導 黃鳳林的 女性財產繼承問題之探討-以桃園地區客家女性經驗出發 (2020),提出繼承人死亡直系卑親屬可代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族群、性別、財產繼承、客家女性。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林秀雄所指導 趙戈羚的 中國大陸繼承權喪失制度之研究 ——以現行法之修正為中心 (2014),提出因為有 中國大陸、繼承法、繼承權喪失、修法建議稿、事由、效力、宥恕的重點而找出了 繼承人死亡直系卑親屬可代位的解答。

最後網站如同屬親等較近之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者 - 中正地政事務所則補充:三、又代位繼承者,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承繼其應繼分及繼承順序,而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之謂(民法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繼承人死亡直系卑親屬可代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身分法爭點整理

為了解決繼承人死亡直系卑親屬可代位的問題,作者HIRO 這樣論述:

  本書並非體系書或解題書,而是一本爭點書。內容將省略過多的理論介紹,主要以簡短、好記、好用的論述方式,將身分法重要爭點一次掃描,俾考生能以最短時間掌握所有考點,期能於考試上加以發揮。   ‧基礎觀念不漏接──收錄身分法傳統重要考點。   ‧追求高分不是夢──以專題研究剖析新興議題,包括同性婚姻、人工生殖、意定監護、繼承回復請求權、遺體性質等均一一介紹。   ‧考試論述不單調──每個章節適時補充重要實務及修法動態。   ‧知己知彼不困難──收錄歷年律師、司法官、司法特考、法研所的題目,並提示考點之所在。   ‧隨走隨讀好自在──本書附有考前即時回顧別冊,臨時抱佛腳也能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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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財產繼承問題之探討-以桃園地區客家女性經驗出發

為了解決繼承人死亡直系卑親屬可代位的問題,作者黃鳳林 這樣論述:

性別不是單獨存在的議題,而是同時與各個多元議題相互交織而成的。本文從繼承及其相關問題出發,以性別在這個議題所展現的樣貌為主軸,探討族群、性別、社會文化、法律、與父系體系匯聚後,呈現性別繼承在台灣社會的實際情況。因此本文選擇由桃園地區曾經歷繼承之客家女性做為主要研究對象,她們的經驗是由社會文化、族群、生活地域等多方匯流而成。 台灣的客家族群有明顯的刻板印象,客家女性更是時常被他者化,藉由她們本身的經驗,不僅可以了解客家女性實踐平等家產繼承權的相較於法律制度上保障與真實情況是否有落差?當繼承過程中利益相衝突時,她們如何溝通與協調?更是能夠從實際案例相關探討中,展現台灣客家女性財產繼承的性別

樣貌與情況。 每位受訪者在做出協商與選擇時,背後都有許多原因。她們有的為了家庭關係和睦,而不願爭取遺產繼承權、有的在被繼承人生前已經收到不動產贈與、有的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但是多數家庭還是由男性直系卑親屬繼承遺產,並且順從男性手足或是長輩意見是最多受訪者選擇之協商方式。台灣父系體系下社會文化的深深影響繼承分配的決策,使得實際繼承樣貌與法律規範之繼承權有所差異。

民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各類考試(保成)

為了解決繼承人死亡直系卑親屬可代位的問題,作者施宇宸(苗星),典熙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欲熟讀民法申論題的各類科考生   使用功效   爭點=考點,但爭點在哪裡?   找到爭點,實務見解又如何運用?重要性怎樣判斷?爭點相當於撐起地球的支點!但這個「支點」出現在考題哪裡,卻總是霧煞煞!   爭點隨身書就是要直觀的解決以上問題   改版差異   配合新修法   新增重點文章 本書特色   1.爭點即是標題,直接破題解說,就各爭點皆先介紹所涉「關鍵法條」,藉此訓練考生們建立「爭點」與「法條」間的連結感,並且省去讀者另行翻閱法條的寶貴時間。   2.就各爭點的「實務見解」、「關鍵學說」臚列介紹,使讀者能迅速了解其中差異,並且於「學習小叮嚀」中

說明爭點可能出現的形式、答題時應注意的事項,以及答題立場應如何採擇。最末,再以「經典試題」驗證各爭點於實際題目的呈現方式,並藉此了解爭點之出題趨勢,於部分爭點中並就所涉題目為概要之說明。   3.本書除了收錄一般教科書介紹的傳統爭點外,另大量收錄近三、四年學者之文章,期許讀者亦得藉由本書,掌握最新學說發展及考試議題。  

中國大陸繼承權喪失制度之研究 ——以現行法之修正為中心

為了解決繼承人死亡直系卑親屬可代位的問題,作者趙戈羚 這樣論述:

日爾曼法諺有云「染血之手,不得取得遺產」,繼承權喪失制度乃繼承法對有為不法不正行為之繼承人所作的規定,具有私法罰之性質。儘管當今各國家、地區之繼承法幾乎皆有繼承權喪失制度,然具體適用上又不盡相同。中國大陸現行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惟現行法之規定,解釋與適用上存有爭議。如第1項第1款之「故意殺害」,並未言明其構成要件是否與刑法中「故意殺人罪」之構成要件相當,故民庭法官根據第1款之規定審理繼承權喪失案件時,是

否需要先有確定之刑事判決作裁判依據即成疑問;又第2款所言之「為爭奪遺產」係屬動機判斷,實務中難免成為不法行為人規避失權規定之藉口;而3、4款皆明定須構成「情節嚴重」方才喪失繼承權,目前亦多有學者認為此舉易於造成實務中標準不一現象,以致個案不正義;再者,現行法下,同屬違反被繼承人意思自由之行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之人喪失繼承權,而以欺詐或脅迫手段,迫使或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撤回遺囑之人卻不喪失繼承權,立法上有失平衡。種種質疑皆表明該條有必要於立法和解釋上作新規定。中國大陸繼承法自1985年施行以來,至今已達30年。2000年后,不斷有學者提出修法之主張,而繼承權喪失制度亦為每部修法建議稿關

注之問題。一方面,該制度作為繼承法不可缺少之內容,於判斷繼承人之繼承權有無瑕疵方面具有重要意義,關涉繼承人能否享有繼承權這一切身利益;另一方面,社會變遷對現有法制提出新挑戰,而大陸繼承法30年未修,現行法之規定於現實中出現之不適用情況勢必大量積累並不斷增多,若無法形成統一之法解釋與合目的之法規範,實務中不正義之情況亦將湧現。再者,與其他國家、地區之立法例相比較,大陸現行法之規定所具有之缺陷及不足,亦提示出對其進行修改之必要。因此,本文之問題意識為:1、中國大陸繼承權喪失制度之立法基礎為何;2、現行法繼承權喪失事由之規定存在哪些問題,應如何修改;3、繼承權喪失之效力為何,應怎樣以法定形式言明。本

文將以中國大陸繼承法為對象,針對現行繼承權喪失制度之立法基礎、繼承權喪失之具體事由,以及繼承權喪失之效力三方面進行論述。同時結合中國大陸楊立新、陳葦、張玉敏、王利明等多位學者提出之繼承法修改建議稿,以及臺灣、日本等國家、地區之學術著作與立法例,對上述問題進行整理及討論,以期提出合理之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