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 第 14 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繼承法 第 14 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秀雄寫的 親屬法講義(七版) 和輕愉的 這是一本身分法解題書(7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姚志明所指導 汪令珩的 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家族企業傳承手段之研究 (2021),提出繼承法 第 14 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家族企業傳承。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林秀雄、許政賢所指導 張嘉佑的 婚生否認與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以當事人適格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婚生推定、婚生否認、當事人適格、確認親子關係存否、訴之利益的重點而找出了 繼承法 第 14 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繼承法 第 14 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親屬法講義(七版)

為了解決繼承法 第 14 條的問題,作者林秀雄 這樣論述:

  本書依條文之編排順序,將民法親屬編之相關問題予以體系化的介紹。為使讀者能夠容易掌握爭點,乃將學說加以詳述,並將實務見解列於註中,以便參照。書中之個人見解,大多為作者長期思考下之結晶,整體上呈現作者一貫之法解釋學方法論。     二〇二一年民法修正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九七三條、第九八〇條、第一〇四九條、第一〇七七條、第一〇九一條、第一一二七條及第一一二八條等規定,同時刪除民法第九八一條與第九九〇條等規定。此等修正之條文,訂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版為配合上述條文之修正或刪除,乃就相關部分予以修訂。

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家族企業傳承手段之研究

為了解決繼承法 第 14 條的問題,作者汪令珩 這樣論述: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係在公司法中以專節規範之特殊形態股份有限公司,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規範有所不同,主要係為新創產業而設。然除了新創產業外,家族企業亦有用以作為家族傳承之可能,而且其實於新創產業興起前,閉鎖性公司因其性質早已有與家族企業一同討論。 家族企業於外國已有多例,於東方社會中亦有出現,我國企業中屬家族企業者也不在少數。近年來新聞媒體頻繁出現有關家族企業經營權之爭奪,使得家族企業的傳承所引發的問題浮現於大眾之目光之下,可見要在兼顧家族企業的特殊性下妥善管理與傳承實非易事。我國公司法於近年增訂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具有與傳統公司不同之面向與規範,具有股份有限公司原有之資合性和其特有的閉

鎖性,搭配其餘家族傳承之方法,有做為家族企業傳承有力手段之可能。 本文將介紹家族企業與傳承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關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特點、問題,並藉由外國法對照與實務運作之情況,探討為何比其他家族企業傳承手段更為合適。輔以實際案例分析。

這是一本身分法解題書(7版)

為了解決繼承法 第 14 條的問題,作者輕愉 這樣論述:

  WHY?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身分法這科無論在國家考試或是研究所考試,相對而言比較簡單且容易準備。身分法就考試來說,太過瑣碎的地方不需要花太多時間準備,而且讀者如果觀察過歷年考古題應該不難發現,身分法的考點重複率很高,近年的趨勢特別喜歡考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以及遺產繼承分配。這不是沒有原因的,一來是因為這兩個部分非常重要,二來是因為改題老師好改!   身分法在考試上大概只要抓住傳統考點及近期修法重點即可,本書主要是幫準備考試的讀者們整理歷年研究所及國家考試經常出現的考點,以及近期修法比較有考相的部分。用題目讓讀者複習身分法中比較容易成為考題的法條及章節!林老

師和戴老師有特殊見解的部分,筆者也以題目帶觀念說明兩位老師的看法。而本書解題是以身分法的兩大家—戴說與林說為中心,因為在考試當中時間有限,沒有辦法把各家學說一一並列,所以以這兩大家的見解為主,再適時的補充實務見解。本書希望可以提供讀者寫題時的架構與鋪排,以及在考試有限的時間內應如何呈現答題內容,讓改題者可以一眼就看出答題的重點。  

婚生否認與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以當事人適格為中心

為了解決繼承法 第 14 條的問題,作者張嘉佑 這樣論述:

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宣言所謂:「體認兒童應在幸福、關愛與理解氣氛之家庭環境中成長,使其人格充分而和諧地發展;考量到應充分培養兒童使其可在社會上獨立生活,並在聯合國憲章所揭櫫理想之精神,特別是和平、尊嚴、寬容、自由、平等與團結之精神下獲得養育成長。」,子女追求自身血統來源,已成為不容忽視的權利。因此,婚生否認制度的存在,即為解決子女受到不真實血統的婚生推定,使其得以法律救濟推翻之。婚生否認,首重乃否認權人,即當事人適格之問題;其次為除斥期間,促使權利人盡速行使其權利,如不符以上二要件,訴訟即無法提起。取而代之,是否得改以確認親子關係存否訴訟,解決子女與推定生父血統關係不明的問題。然而,早於司法

院釋字第587解釋做成前,學說與實務判決即有討論,正反兩派立場皆有。近年來(2016年以後),否認權人逾越婚生否認除斥期間而提起家事事件法第67條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新進學說與實務判決認可提起此訴訟並以:「原告之主張予以實體法評價之結果,並不足以導出訴訟聲明或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而為原告實體敗訴判決。該見解不同與以往立場鮮明的肯定、否定見解,表面上看似調和了實體法顧慮與當事人的訴權,實際上並未察覺原告(否認權人)所提之訴訟係欠缺訴之利益,從程序法的方面考量,更不妥當。最後,婚生否認與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兩者競合問題,本文將過往之論點彙整後再提出新進論點加以融整,說明法院自始應駁回原告之訴,而

非實體審判。礙於現行婚生推定與否認制度之立法皆有不足,根本之道乃修法,而非司法造法,為特定個案作出違反法律邏輯的判決。期許能藉著本論文的淺見,督促未來法院作出合乎法律邏輯的判決,並提供修法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