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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支票禁止背書轉讓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勝安,闕廷諭,王財驛寫的 票據法(2版) 和宏典文化銀行招考對策研究小組的 【連續第9年銷售冠軍】2019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綜合科目五合一)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比特幣區塊鏈大未來: 繁體中文語系第一本比特幣區塊鏈的專書也說明:57 可背書轉讓的特性讓支票增加了流動性,也讓支票可以拿去給任何人(若他要賺 ... 所以在台灣很容易在文具店買到「禁止背書轉讓」的印章,台灣人用支票(Check)的人不多,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宏典文化所出版 。

國立東華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忠將所指導 許黃捷的 工程擔保制度之研究 (2007),提出美國支票禁止背書轉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預付款、履約擔保、履約保證金、保留款、票據設質、定期存款單設質、讓與擔保、銀行保證書、銀行擔保狀、押標金、保證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郭麗珍所指導 劉逸成的 網路電子交易付款系統之民事法律關係研究 (2003),提出因為有 電子交易、電子簽章、付款系統、電子貨幣、電子票據的重點而找出了 美國支票禁止背書轉讓的解答。

最後網站美國退稅支票名字錯誤- 第2頁 - 背包客棧則補充:名字不對耶,而且"背書轉讓"也得要開票子的人背書,不然我路上撿到張支票,直接背書轉讓存到自己帳戶,怎麼可能可行? 我連開自己名字的票子,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美國支票禁止背書轉讓,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票據法(2版)

為了解決美國支票禁止背書轉讓的問題,作者林勝安,闕廷諭,王財驛 這樣論述:

  本書設法以淺顯的白話語文,解說票據的內容,使初學者容易入門,為了生活化、實用話,儘量舉實例說明,俾讀者收受票據時,不會吃虧上當,例如收到芭樂票該如何處理?何謂玩具本票?如何防止本票發票人詐欺錢財?票據消滅時效都很短,若不小心逾期提示,如何補救?對於抬頭又禁止背書轉讓的票據,如何透過背書取款等等?本書都有詳細的說明,所以本書不但可讓讀者一窺票據的面目,而且是確保讀者權益的工具書。

工程擔保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美國支票禁止背書轉讓的問題,作者許黃捷 這樣論述:

為擔保工程得以完成,營建工程常採用押標金擔保、差額擔保、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保留款擔保、保固擔保等。此等擔保,業主會要求承包商繳交現金給業主作為擔保,或是交付票據、定期存款單,或是委由銀行開具保證書、擔保狀,或是透過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或是由其他廠商來擔保履約,這中間產生了許多法律問題,本論文即是要解決此相關之問題。

【連續第9年銷售冠軍】2019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綜合科目五合一)

為了解決美國支票禁止背書轉讓的問題,作者宏典文化銀行招考對策研究小組 這樣論述:

  ★連續第9年銷售冠軍-最新試題100%題題詳解!★   感恩廣大考生的支持!宏典「銀行招考題庫系列」自民國99年迄今,已連續第9年蟬聯銀行招考用書全國銷售冠軍(統計資料來源:博客來網路書店,各大書店門市)!批踢踢、dcard、知識家、國考部落格……等,各大國考論壇上榜考生分享心得一致強烈→推薦「考銀行這本必備」!   最新「2019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綜合科目五合一)」完整收錄「107年13大公民營行庫最新試題,總計5科(含洗錢防制相關法規)1664題」→題題詳盡解析100%製作完成,絕不打馬虎眼→有效助您「專注命題取向」,讀到真正的重點!   準備銀行招考沒有捷徑!當所有人都

只想求快、求速成,其實就代表著腳踏實地的你已經離成功更接近!選擇同樣腳踏實地題題詳解的宏典銀行招考題庫,按部就班逐題練習,不管對錯每題檢討每個選項都去理解,相信各大行庫的大門都會為你而敞開!   ★2019銀行招考最新命題趨勢★   1. 會計學(概要)【試題總數:375】   試題形態與難度穩定、考古題出題比重高。難題集中於最新公報「IFRS 9(投資)、IFRS 15(客戶合約收入)」內容。     由本書前言單元107年度會計學(概要)的命題落點,與102~106共五年度的考題交叉比對後,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個重點:   1. 傳統命題重點:除「存貨」一章命題頻率明顯下降外;其他諸

如「長期營業用資產(廠房及設備資產)」、「股東權益」、「現金流量表編制」以及「財務報表分析」等單元均仍維持相當高的出題比率;另須特別注意「長期負債」此一單元在107年出題頻率大幅提升!   2. 107年新的命題重點較集中在,?「會計錯誤調整」與?「IFRS 9」這兩個單元:會計錯誤調整在去年就已提醒考生是最重要的新命題熱點,果然107年出題數大增,且有一定難度。為什麼頻出?其原因有二:   (1). 範圍太廣:有正確就有錯誤,所以等於所有章節都可以出會計錯誤題型; (2). 要「榨」三次腦力:一般會計題型的解題思惟多為「單層次」→也就是「寫出正確答案」就搞定。但會計錯誤題型的解題思惟則達

到「三層次」的「正確→錯誤→修正」,任何一個步驟錯誤則很可能會前功盡棄、全盤皆輸……;所以建請今年的考生們一定要特別加強演練會計錯誤調整此一單元的內容。   另IFRS 9於新公報適用下,去年即已提醒考生留意出題數必定大增,果然不出意料,惟考點還算蠻固定的變化不大,只有極少數一兩題同時涉及多項會計處理(期初購入、期中交易、期末評價)較為棘手;   3.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相關考題:此部分題型由於經常是涉及公報規定內容,也是考生較為頭痛之處。惟其實命題方向頗為明確,所有出題集中在以下單元:   IAS 1(財務報表之表達):常考「流動負債」的定義;     IAS

16(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土地成本涵蓋項目、土地改良物之認列(是否具有永久性)、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每一部份成本相對於該項目之總成本若屬重大,則每一部份應單獨提列折舊;     IFRS 9(投資):金融資產分類方式(解析附有整理表)、金融資產之「期初認列」、「續後評價」、「處分」。買進/賣出時交易成本之認定、「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不得認列處分損益、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     IAS 37(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負債準備認列條件與負債準備之認列方式(單一義務&大母體);     IAS 38(無形資產):認列無形資產之條件、應予費用化之支出、

不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不得提列攤銷;     IAS 41(農業):期初認列淨公允價值模式、期末認列(成本或淨變現價值孰低)。   另IFRS 15「客戶合約收入」也是最新適用公報,惟在107年出題數甚少(只出現一題於年底之一銀二招試題),料因是新公報上路下尚未有足夠的題庫供命題使用,然108年起出題數就很有可能大幅提升,此點請讀者務須留意。   (4). 留意部分會計科目之定義:如合約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備抵損失、服務資產/服務負債等。如果對題目中出現的會計科目的意義不了解,則解題的時候很容易就會「卡關」,甚或是掉入題目的陷阱……。     2. 貨幣銀行

學(概要)【試題總數:501】   貨幣供需與貨幣總體理論出題頻率明顯增加。難度穩定,做考古題投資報酬率佳!   貨銀一科於107年的命題分布大致與先前相同,比較明顯出題增加者集中於「貨幣供需與貨幣政策」、「貨幣總體理論」兩章,另外就是傳統的頻出單元,如「貨幣供給定義與貨幣數量」、「金融體系」、「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工具」及「利率基本概念與利率的決定」。原本最熱門的「中央銀行與銀行業」一章除「金融監理」單元出題比率提升外,傳統命題冠軍「銀行業之業務與經營」單元出題比重則出現略為下降趨勢。 試題難度與前年維持一致:大抵一份試題20-27題中,有3/4會是很好拿分的考古題,剩下的1/4則難度較高

→分析各行庫招考的難題,可以發現其命題範圍通常包括:   1. 銀行時事題型:例如有關虛擬貨幣、金融科技議題(Bank3.0、Fintech、金融數位創新服務之UCC理論)、銀行業務綜合化-金融控股公司預期效益&防火牆制度、美國聯邦準備Fed之「縮表」作法與影響;     2. 銀行業實務題型:例如在任最久的中央銀行總裁、《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3條第2項→免提準備金之存款、景氣好銀行降低資本提高ROE、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題型等;   3. 金融商品相關題型:例如可轉債距到期日遠近與價格間關係、共同基金風險/報酬波動率衡量指標、債券發行相關機構(發行、代理、

受託、承銷)、台灣櫃買中心定義之國際債券、ETF與反向型ETF、遠期市場、通貨交換;     4. 深度題型:例如電子貨幣與虛擬貨幣之比較、間接金融比直接金融來得重要的原因-規模經濟&資產轉換、政府負債貨幣化(財政赤字貨幣化)之意涵與負面影響、交易方程式微分後得「貨幣數量與貨幣流通速度變動比率之和,約等於物價與實質所得變動比率之和」、托賓-q理論認為貨幣政策會透過「股價、企業投資」管道影響總體經濟活動、產出缺口之定義與應用、理性預期學派之「最適預測」=由模型產生之預測、BOP經常帳中之「貿易帳」定義。   →由今年「深度題型」之出題內容可以看出,其偏向教科書理論的態勢十分明顯。由此考

生也可推知命題委員在嘗試試題變化下,選擇直接由大專教科書裡的內容出題,此部分就有利於本科系的考生。   比對107年的落點與前五年之統計數字,可以發現今年命題的主要趨勢包括:   1. 傳統重要的單元在前兩年之出題比率曾經下降,但107年又恢復大量出題:最明顯的單元如「貨幣供給定義與貨幣數量」、「金融體系」、「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工具」與「利率的期限結構理論」。而這些傳統重點在配分比重回復下,也使得「寫考古題」的效益大增;   2. 「利率基本概念與利率的決定」一單元之命題數大幅增加。今年特別是有關「目前收益率、當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之計算與可貸資金理論、流動性偏好理論的內容均極為頻出,

請讀者於備考時務必加強本單元之準備。     3. 「銀行業之業務與經營」一單元命題比重稍微減少:似有將配分挪至「金融監理(e.g.存款保險制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單元之態勢;   4. 其他命題比重較多單元:除「貨幣數量」、「貨幣供需」與「貨幣政策」等落在第六章的各單元外,注意今年在「貨幣總體理論」一章,如IS-LM、AS-AS單元,出題數也有較明顯的增加→故稱今年命題有「偏向理論」的趨勢。     提醒有意準備108年銀行招考的讀者,今年準備貨銀這科,強烈建議把這本題庫裡面「每一題、每個選項的解析都用心讀過」、「當課本念」。由其是針對深度題型,筆者在本次的解析寫作上下了相當大的功夫

,其來龍去脈的解說甚至比許多教科書還更詳盡,可以很快幫助讀者理解這些難題的脈絡。且一旦讀懂了這些解析內容,對於該主題的認識/理解會有相當明顯的提升,對於應付今年的貨銀考題可以說有相當大的幫助(難題看懂了、理解了,效果就像「打通任督二脈」一樣功力大增……)。     3. 票據法(概要)【試題總數:463】   試題數與難度穩定,寫考古題投資報酬率佳,難題留意「條文意旨」、「票據行為理論」以及「相關法院判例」!   「票據法(概要)」一科在近年一直都是命題型態與難度最為穩定的一科,今年亦無意外。且由各大行庫各類科招考科目觀之,本科之重要性有逐年提升的趨勢(很多類科都要考票據法)。至於其命題方

向則與前幾年均相同:   1. 票據法條文題(一)【配分比重超過40%】:此即一般所謂的「送分題」,問題與選項均直接引用條文內容,條文背熟就有分數!   2. 票據法條文題(二)【配分比重約20%】:此種題型一般稱為「找碴題」,也就是會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錯誤)」的題型。大部分考題選項中的內容均為「直接引用條文」,因此只要考古題有用力寫,分數應該都拿得到;   3. 「敘述性考題」【配分比重<10%】:就是題目會出現多達5-6個票據關係人,接著以一大串文字描述各關係人之票據行為,最後問相關人之票據責任;此類題型在今年出題數相對較少,主因題型變化性不高(幾乎都圍繞在如「票據偽造」、「回頭

背書」等主題),在銀行連年招考,考生勤寫考古題下,已經不再算是難題;   4. 「部分條文內容意旨」、「票據行為理論」以及「相關法院判例」:後二者自105年起就已陸續出題;然部分「條文內容意旨」則為107年票據法難題新亮點!而為什麼會有此類題型的出現?主要就是鑒於考生對於票據法多是採取「死背條文」的準備方法,然對於條文內容其實並不了解(條文在講什麼可能根本都不知道……)。所以出題者針對此點設計考題,就很容易考倒很多考生。例如以下主題:   (1). 「表見代理」應具備要件(包括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   (2). 空白授權票據之成立須具備之要件以及授權方式。   (3). 票據法第13條與第

14條所稱之「惡意」內涵不同。   (4). 票據法第14條第2項所謂「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包括二種情形。   (5). 票據法第17條反向解釋:如果是票據權利人故意塗銷票據上簽名或記載,則會影響票據上之效力。   (6). 票據本身並不因掛失止付而無效,失票人的票據責任並不因此免除。票據權利之喪失係發生在「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後,在除權判決前,執票人仍得行使其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7). 喪失票據人縱使未為止付通知,仍可逕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期間「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據」:仍須對其負票據責任。   (8). 「拒絕證書」之意義。   (9). 票據法第41條期後背書所謂「僅有通常債

權轉讓之效力」的內涵。   (10). 為什麼期後背書「不具票據背書擔保效力」?   (11). 為什麼參加承兌制度可以「阻止期前追索」?   (12). 回頭背書行使追索權之限制有哪些?   (13). 以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得就債務人之「所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14). 撤銷付款委託於撤銷時即時生效,付款人不得付款,但執票人票據權利不因之喪失。   (15). 保付支票:付款人為支票唯一債務人;須就「全部支票金額」為保付。   另有關「票據行為理論」與「相關法院判例」,今年主要出現的題型包括:   (1). 票據行為之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   (2). 法人簽發票據應具備之要件。

  (3). 票據法律關係。   (4). 發票人/背書人為禁止背書轉讓之目的。   (5). 隱存保證背書&信託背書之意義。   (6). 若背書實質連續而形式上不連續時,該票據並非無效,惟背書間斷後之執票人不得主張票據上之權利。   (7). 期後背書仍為轉讓背書之一種,故仍具有「權利移轉」與「權利證明」之效力。   (8). 銀行實務:各行庫一律不辦理部分支付。一部分之付款「一律以退票處理」。   (9). 支票付款人之審查義務包括哪些。   (10). 保付與保證之比較。   (11). 平行線支票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仍得委任取款背書。   (12). 執票人就因撤銷付款委託而

退票之支票,得於時效內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77號判決內容。   (13). 支票付款人違反票據法第143條前段規定拒絕付款之責任(最高法院67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意旨參照)。   (14). 發票人簽發本票予當舖,再由當舖讓與執票人,就執票人與發票人之法律關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75號民事判決內容。   (15). 民法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不得適用於票據行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1211號。   4. 銀行法(概要)【試題總數:242】   難度明顯下降!純法條考題比重高,主管機關函釋、各條文授權規定事

項辦法、銀行法參照法令出題數大減。生冷題型多集中於最新條文、中央銀行相關條文及其他冷門條文。     銀行法(概要)一科在106年因「主管機關各項函令」、「各條文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與「銀行法參照相關法令」出題數大增導致難度大幅提升。但很慶幸的,在107年這樣的情況已不再出現:「純條文題型」的出題佔比大幅增加,意料之外的考題數則明顯減少,所以相信銀行招考題庫的讀者們,應該都可以很輕易的在本科考到很高分。   比較新的題型多集中在「最新法規」與「部分冷僻法條」,例如:   1. 第10條(信託資金)銀行的角色為「受託人」;   2. 第22條之1(促進金融科技創新,推動金融監理沙盒,於核准辦理期

間及範圍,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新法;   3. 銀行法第27條(國外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過中央銀行核准;   4. 第33條之5(從屬公司);   5. 第42條(存款、負債準備金比率)依中央銀行規定;   6. 第47條之3(經營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許可與管理)也與中央銀行有關;   7. 第62條之7(銀行之清理)第6項有關財產「別除權」之意義;   8. 第69條(退還股本或分配股利之限制);   9. 第76條(承受擔保物之處分)四年內處分之;   10. 第116條(外國銀行定義);   11. 第121條(外國銀行業務經營範圍)應洽商中央銀行;   12. 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

一項專業經營原則之「罰則」-新法;   13. 第129條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違規營業之罰則。     讀者是否有注意到,上述題型中很常出現的關鍵字包括:「新法」、「中央銀行」、「罰則」。這些都是過去不曾出過的考題,所幸範圍都在銀行法本文中,即使過去沒出題也有機會答對。特別留意「罰則(第125條~第136條2)」在106年已陸續有出題記錄,107年持續出題,預料在今年應會持續出現。故再次提醒讀者在準備銀行法時最好「連同違反各條文規定之罰則一起準備」,記憶效果較佳。   至於107年有關「主管機關各項函令」、「各條文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與「銀行法參照相關法令」的考題則非常少出,題目中只有

出現:     1.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執行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相關規定作業準則》會員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變相採「共同借款人」之方式辦理;   2.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銀行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之例外情況;   3.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有關「授信條件」之涵蓋項目;   4.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2條(主管機關)及第12條(創新實驗開始辦理期限)。   與106年出題頻率相比確實明顯減少許多。     5. 洗錢防制相關法規【試題總數:83】   新考科法令背熟就有分數。惟法令修訂頻繁,備考期間務必關注

修法動態。   本考科係因應在洗錢防制、反資恐已成近年全球趨勢下,我國之《洗錢防制法》修正案除於106年6月28日正式上路。另行政院亦於106年3月16日成立「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統籌我國洗錢防制整體工作。而銀行業在身為洗錢防制、反資恐第一道防線下,相關人員自應具備洗錢防制、反資恐之相關知能。故將本科收錄於銀行招考應試科目,完全不意外!   所幸本考科新上路下,其情況與當年銀行法剛開始考試時相當類似,亦即「全部都是直接考法條」,幾乎沒有難度較高的應用題型。所以目前還是標準的「背多分」考科!而通常筆者都會強烈建議考生,有考這類考科的行庫一定要去給他報考一下,反正只要法條背熟,這些題庫就是

「送分題」。   但如同本科標題提示,洗錢防制各項相關法令甫於107年11月進行大幅修訂。除最重要的《洗錢防制法》與《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大修之外,另過去常考的《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業已廢止、其他諸如《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相關規定問答集》、《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等頻出規定同樣歷經大幅修訂。由於洗錢防制除了是新的業務外,洗錢防制工作也不斷的在與時俱進,因此「頻繁修法」就是本科的特色。建議讀者們於準備洗防一科時,務必要時常關注「最新修法動態」:除了全國法規資料庫外,另備考期間亦應多留意各項金融時事新聞。   

  再次提醒考生,所有銀行招考上榜者在分享準備秘訣時,惟一共同的致勝方法就是「多做題目」→因為銀行招考題型多為「選擇題」,此種考試最需要考生大量演練考古題,再加上銀行招考已經行之有年,已經累積出屬於該考試專有之題庫。所以透過勤做考古題,時時檢視自己的程度,了解哪些地方還不熟悉需要加強者,是戰勝銀行招考的不二法門!     當您拿起這本書時,筆者相信你一定已經下定決心或正在考慮加入銀行招考的行列。而正由於「考古題」對銀行招考而言是那麼的重要,再加上本書所收錄107年14大行庫招考,共計1664題,每題之解析均為筆者絞盡腦汁,腳踏實地,逐題編寫而成。所以對於本書,筆者敢大膽的向你推薦: 「不要猶豫

!買下它,然後立即開始練習!」腳踏實地的從第一題做到最後一題,而且每一題至少都做過三次,藉由大量的練習強化觀念與習慣作答的方法。並利用本書詳盡的解析內容,追本溯源,掌握四大考科命題重點,進一步整理出屬於你個人的銀行招考筆記,反覆解題,整理,紀錄,就能將各科題型一網打盡!   「機會只留給準備好的人」!備戰銀行招考,紮實基礎能力的養成是必須的,而本書「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最大功用就是能在短時間內增強你的專業能力,帶你快速進入狀況,而有足夠實力與來自全國的考生上考場一分高下!如果考試就像打仗,那麼首先利用上述各科落點分析精準規畫你的作戰策略,其次搭配本書作為你強大的作戰武器,最後若能堅持腳踏實

地全心付出→「貫徹執行」你的作戰計畫,相信今年就會是你開啟亮麗職涯的轉捩點。   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給腳踏實地、認真準備的你!

網路電子交易付款系統之民事法律關係研究

為了解決美國支票禁止背書轉讓的問題,作者劉逸成 這樣論述:

  由於網際網路之特性,交易付款之雙方並未如傳統之交易模式,直接面對面交付現金或其他代替現金之支付工具,如支票、信用卡等,而係透過網路所架構之線上交易付款系統為對價之支付,而不同電子付款系統的機制,經由何種法律關係的設計,使得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可便利與安全的終結雙方之金錢債權債務關係,即為本文所關注之重點。是以,本論文所將探討的即在於以該付款系統之支付工具為付款時,該系統間當事人之法律關係,惟本論文僅針對B2C(Business to Customer)電子商務之付款系統作為討論之對象,未及於B2B或C2C之部份。又根據零售消費型態之分析,常見之大額零售金額所使用之主要之支付工具為支票、匯

款;中額交易金額則為信用卡、轉帳卡;小額零售交易則為現金、儲值卡。是以,本文亦就依此擇取網路銀行轉帳付款、網路信用卡付款、電子貨幣(儲值卡)付款、電子票據付款等主要可見之網路付款系統於各章討論之。茲將本論文之研究範圍及架構分述如下: 一、 電子付款系統(第二章):  本章,首先擬先就電子支付系統作一概述,說明其與單純之支付工具之不同,並說明電子付款在電子商務中之重要性,其餘就各種主要之電子付款系統,諸如,網路銀行轉帳付款、網路信用卡付款、電子貨幣(儲值卡)、電子票據等具體討論,分別於第三、四、五、六章中說明。另由於現實世界中與他人往來、交易,可以依靠簽名、身分證明等方式,供他人辨識、確認而產

生信賴關係。相對於網路世界的往來交易均以電磁紀錄為之,如何避免「事後否認」的發生,便屬相當重要之課題,為避免事後否認,即須有安全線上身分辨識機制之存在,而目前發展較成熟者便屬「數位簽章(Digital Signatures)」,故本章第二節亦先就攸關電子付款系統成敗之重要法律「電子簽章法」,其中與電子付款最有關連之部分「數位簽章」作一說明,並進一步討論,數位簽章在電子付款系統中之重要性,並討論核發數位簽章之電子憑證的憑證機構其對於憑證註冊者及憑證使用者,利用數位簽章作為電子付款認證之付款人及受款人之責任。  二、 網路銀行之轉帳付款(第三章):  財政部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公布「個人電

腦銀行業務及網路銀行業服務契約範本」後,過去財政部禁止銀行於網路上對消費者提供資金移轉服務之限制已形同解除,銀行開辨網路銀行業務除需遵循財政部公布之安控基準所規定之安全要求,並以服務契約範本作為規範銀行與客戶間權利義務關係之依據,即可辦理網路銀行業務。是以,網路銀行轉帳之付款方式,亦成為網路交易主要之付款方式之一。故本章先說明網路銀行之意義與其在我國之發展,並介紹其所使用之交易安全機制,其後,再就網路轉帳之三方關係即銀行、付款人、受款人間之法律關係作一討論,並分析三方之關係瑕疵之解決方式。另由於我國對於此種電子資金之移轉並未有專法就此電子資金移轉之風險作一分配,僅得回歸民法規範,似對消費者之保

護有所不足。反觀網路銀行與電子商務發展之先進美國,則在電子資金移轉法中明確劃分銀行與客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對消費者之責任限定一定金額之上限,以合理分配電子資金移轉之風險。是以,本章第五節亦擬對美國之電子資金移轉法作一簡介,以作為將來若欲制定專法規範電子資金移轉相關法律之參考,且亦可從中了解美國就電子資金移轉之風險(係指未經授權移轉或指示錯誤等風險)如何合理的分配予消費者及銀行。 三、 網路信用卡付款(第四章):  基於信用卡本身使用上之特性,信用卡仍為目前網路交易中較常被使用之付款工具,依研究報告指出,一九九九年美國網路交易中使用信用卡作為付款工具的比例即占百分之八十;目前國內開始積極推動

B2C電子商務,在大部分的網路交易中,信用卡亦為臺灣網路使用者最主要之付款工具。是以,本章首先將先說明信用卡作為網際網路交易付款之支付工具之現況與趨勢,及其具體運用之方式,包括以安全編碼傳輸(Secure Socket Layer, S.S.L.) 安全電子交易協定(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 S.E.T.)之信用卡付款系統,再就信用卡之定義、性質及持卡人、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之法律關係作一討論,最後即就信用卡線上付款常見之法律問題作一分析。 四、電子貨幣(儲值卡;第五章):  由於網路信用卡支付系統之成本過高及信用工具授信之考量,信用卡線上付款交易系統,並無法

滿足小額付款及青少年網路交易的需求,因此便利又快速之線上小額付款機制電子貨幣(我國銀行法稱之為儲值卡)即因運而生。而我國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銀行法修正時亦增訂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賦予銀行發行電子貨幣(儲值卡)之法源基礎,財政部亦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授權,發布「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使我國的電子貨幣發展又步入了一個新的紀元。本章擬先就電子貨幣之意義、總類及其發展作一說明,再就電子貨幣之法律問題包括電子貨幣是否為貨幣、電子貨幣之發行者是否應限制、電子貨幣是否為存款等作一討論,最後就以電子貨幣作為支付工具時之法律關係作一分析。  五、電子票據:  中央銀行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提出「發展電子支票計劃」報請行政院經建會核定為「知識經濟發展方案具體執行計劃」之一,責由臺灣票據交換所執行研發事宜,其遂與銀行、IBM公司及網際威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開發電子票據系統。由網際威信公司負責開發「電子票據系統」,IBM公司負責銀行端電子票據完整解決方案。嗣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完成並由臺灣票據交換所,華南銀行、IBM及網際威信共同啟動亞洲第一個電子票據系統。惟臺灣票據交換所規劃之電子票據,主要係依據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並依「票據法」有關規定,訂定「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與「電子票據往來約定書」來規範票據上各方關係人於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

係。惟票據為一完全之有價證券,為便利其流通及維護交易安全,票據法上對票據行為有其特別之要求。故僅以「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與「電子票據往來約定書」來規範票據上各方關係人之法律關係是否已足為本章主要討論之問題。本章,首先擬先就電子票據及臺灣票據交換所所規劃之電子票據之特點,電子票據之簽發、存入託收、背書轉讓、退票交換之運作方式等作一說明。最後,則就電子票據相關之法律問題包括電子票據之發票、背書及電子票據之偽造與善意第三人之保護等問題作一分析討論。 六、結論  擬就前述各章之討論及發現之問題與個人之看法,作一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