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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再生減資再增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尤英夫寫的 如何開公司:創業者教戰手冊(8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劉連煜所指導 呂學佳的 低面額股及無面額股之法律問題研究-從 2018 年公司法修法引進無面額股制度出發 (2021),提出聯合再生減資再增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面額股、無面額股、低面額股、資本制度、實收資本額、資本公積。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林國彬所指導 涂睿涵的 論股份有限公司之減資 (2020),提出因為有 減資、股份合併、股份合併逐出少數股東、完全公平測試、償付能力測試的重點而找出了 聯合再生減資再增資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聯合再生減資再增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如何開公司:創業者教戰手冊(8版)

為了解決聯合再生減資再增資的問題,作者尤英夫 這樣論述:

  本書是從公司實務處理的角度出發,為從事企業經營的人士所撰寫的一本實用書籍。從最基本的選擇商業型態開始,談公司的命名、營業登記、資金籌集、股份發行、股東會召開、股東權利、董監事權利義務、經理人權利義務,最後談到公司的結束。以輕鬆易懂的文字,有系統、有條理介紹公司案例與法律規範。對於剛開始從事商業行為的人,以及多年商場的老將,在翻讀書中文章之餘,一定會發現對日常工作上有大大助益。

低面額股及無面額股之法律問題研究-從 2018 年公司法修法引進無面額股制度出發

為了解決聯合再生減資再增資的問題,作者呂學佳 這樣論述:

我國公司法於2018年修正後,開放股份有限公司自面額股或無面額股制度中擇一採行。若我國公司發行無面額股,公司所收取之股份發行對價將全數列入資本,與面額股制度中區分面額與發行溢價,分別列帳於資本與資本公積大不相同,不僅影響我國的資本制度,也進而對會計與稅務領域產生衝擊。為緩和低面額股及無面額股在我國現行制度的不一致,本文提出以下建議,以供有關機關參酌。為充分發揮無面額股之優勢,本文主張開放公開發行公司亦可轉換為無面額股制度,使所有公司均得擇一發行面額股或無面額股;同時允許採用無面額股制度之公司於增資或減資時,可無庸增發或削減已發行的股份。也為因應二制度間對資本與資本公積認列差異,本文建議針對「

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以及「強制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標準上,應以「實收資本額加計發行溢價之資本公積」替代「實收資本額」;並且為平衡實務需求並避免投資人誤解,建議針對公積配發現金的程序應予修訂並比照減資程序為之。

論股份有限公司之減資

為了解決聯合再生減資再增資的問題,作者涂睿涵 這樣論述:

  新聞媒體時常報導有關上市(櫃)公司辦理減資之消息,自從民國102年起國巨股份有限公司幾乎連年減資,股本大幅縮小,帶動公司股價上漲,激發本文探討股份有限公司減資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本文共分為六章:第一章講解研究動機、目的、範圍、方法;第二章討論究竟股東得以何種標的對公司出資;第三章主要探討減資之類型、法規之適用以及評析相關實務判決;第四章則基於討論減資之目的,例示數個形式減資以及實質減資之實例;第五章接續討論減資後增資衍生之法律問題;第六章扼要統整本文試提出之修法建議。  本文透過分析近年來發生之減資案例,瞭解每股淨值之變化、各上市(櫃)公司處理畸零股之實際情況,並統計上市(櫃)公司減資、減

資後增資之情形,可見得不變更章程之減資,不論係屬形式減資或實質減資,皆為商業實務所常見,另基於不同之分類標準,減資類型可分為形式減資與實質減資、不變更章程之減資與變更章程之減資等,產生相應之法規適用問題,現行法制是否足以保障股東、債權人等係為本文討論之重點。  透過研析商務印刷館等案例,可知現行法對於減資或股份合併產生之畸零股如何處理未有明文規定,又按本文所例示之減資實例,在現行法對於減資產生之畸零股如何處理未明文之下,各公司辦理減資實際運作上有不同之作法,如:公司按「面額」發給現金買回畸零股、全權授權董事長決定、公司按「市價」買回畸零股,目前商業實務做法並無法律依據,減資現金逐出少數股東有侵

害股東權之疑慮,故考量公司減資或股份合併時,可能導致部分股東持有不足1股,為保護股東權益,參酌美國法以及美國實務判決所提出之完全公平測試,建議修法新增畸零股股東收買請求權,以確保其取得股份之公平價格,建構完整之股東不公平侵害救濟制度。  現行公司法下僅變更章程之減資有明文須踐行債權人通知與公告程序、異議程序,實務常見之不涉及變更章程之減資無任何保障債權人之程序規定,本文以為得參照美國法引進償付能力測試,非以減資是否涉及修改章程作為適用標準,改以減資是否有資產流出公司作為適用標準,在公司辦理實質減資之情況方適用償付能力測試,作為對債權人更有用之保護措施,至於形式減資由於僅為會計科目調整未有資產流

出公司,對債權人無不利影響則無踐行程序保障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