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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責任保險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石大安寫的 風險保險學 和蘭虹的 財產與責任保險(第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律師職業責任保險之研究也說明:Airiti Library華藝線上圖書館.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財經錢線文化有限公司 和崧燁文化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昭志所指導 吳旻軒的 建築師責任保險之研究 (2021),提出職業責任保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建築師。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李惠宗所指導 丁鴻志的 醫師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機制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醫療糾紛、防禦醫療、醫療糾紛互助金、強制醫療責任險、人身保險、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任意責任險、逆選擇現象的重點而找出了 職業責任保險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共責任保險和職業責任保險的區別@ 心電圖能檢查哪些心髒 ...則補充:答案很簡單,都是責任保險,承保你的民事責任。公民責任是指任何個人、企業或組織因違反民事法律、侵權行為或違約而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責任。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職業責任保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風險保險學

為了解決職業責任保險的問題,作者石大安 這樣論述:

  本書從各個不同的角度研究具體的風險與保險,分析風險的特徵、成本、處理方法、管理與保險的關係、保險的功能與作用、保險的原則等當今存在的風險與保險熱門問題。該新興學科的建立,不僅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了一些新思路和新措施;而在學術上涉獵了一些新領域的內容,具有由淺入深、簡繁結合、易教易學的特點,具有先進性和前瞻性。

職業責任保險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3/16)日下午4時35分台9線114.7公里處(東澳)發生騰龍通運有限公司KAA-0853號遊覽車重大事故,遊覽車含駕駛、導遊共45人,共計6人死亡、21人重傷、18人輕傷,分送蘇澳榮民醫院、羅東聖母醫院、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及羅東博愛醫院。
公路總局及臺北區監理所於事故後立即成立「0316騰龍通運有限公司KAA-0853號遊覽車事故緊急應變小組」應變處理,黃副局長偕第四區工程處李處長及該遊覽車公司負責人已前往蘇澳榮民醫院進行慰問及發放慰問金(受傷2,000元、死亡5萬元)事宜。
事故車輛KAA-0853為騰龍通運有限公司所有,於107年1月出廠,最近一次檢驗日期110年1月19日,下次定檢日為111年1月17日,駕駛游○豪於89年3月30日取得職業聯結車駕照,車駕籍均正常,駕駛無違規紀錄未結,該公司已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200萬元、乘客責任保險200萬元並投保旅客運送險350萬及第三人責任險200萬。
本次事故初步瞭解,游姓駕駛人至事故發生時駕駛時間3小時19分,前1日(3月15日)駕駛時間為4時47分;公路總局已要求騰龍通運有限公司妥善處理相關傷亡後續理賠照顧,臺北區監理所(3月16日)前往該公司全面安全查核 現場正進行事故車輛排除,21時可開放雙向通行。

建築師責任保險之研究

為了解決職業責任保險的問題,作者吳旻軒 這樣論述:

建築師之職責主要為建築物之設計,自建築物之外觀、結構、水電,乃至於室內設計皆屬於其職務範圍,但是建築師無法獨自完成所有工作,依據建築法規之規定須將特定職務交由各類工程技師執行,以達到專業分工之精神,例如於設計建築物時,為增進結構的安全,原則上會將結構設計複委託給結構技師。然而,於建築物發生事故時,大多數人卻紛紛將矛頭指向建築師,即使建築師就選任結構技師方面並無疏失,但按照建築法規之規範,卻仍要求建築師於結構技師出錯時負擔連帶責任,既要求專業分工,同時又要求非該領域專業之人負擔監督專業人士之責,此項規定明顯對於建築師不公平也不合理。 除了建築物之設計,監造亦為建築師的責任之一。然

而,課予建築師監造之責任時,卻未同時賦予建築師相應的權限,造成建築師在監督營造廠時成效不彰。對於營造廠不按圖施工,營造廠的工地主任及專任工程人員又未確實履行監工責任,建築師常無法可施。除了無法長時間待在施工現場監督,加上政府機關未以公權力介入,造成施工品質不良,甚至危害建築物安全,導致建築糾紛頻傳,但此時各界又常把責任歸咎於建築師之監造不實。此外,建築師所收受之設計費其實不如外界所想的優渥,最多僅占總工程費用的百分之九,實則遠低於此,大多數的建築工程利益乃由營造廠所獲取。然而,建築物之損害往往涉及鉅額求償,要求建築師與營造廠一同賠償,可能造成建築師之畢生積蓄因單一案件付之東流,卻仍無法負擔此賠

償責任之窘境。此等難處除了係起因於對建築師所課予之責任過於嚴苛外,加上現行建築師之責任保險因設計不良,功效不彰,實無法達到保險制度設立之目的。 為了因應上述情形,本文首先要先釐清建築師之責任,並就目前法規課予建築師不合理或顯失公平之責任建議透過修法來修正,同時嘗試透過保險之法理以應對建築危險之產生,透過保險人之中介,達到足額填補建築師及受害人之損失以減少訴訟,並於文末作結,希冀透過重塑建築師責任保險與修正建築相關法規,以達到緩和建築師與受害人之關係以及平衡建築師責任與收費之目的,有助於提供建築師更完善之執業環境。 本論文所採行之研究方法有三,分別為文獻分析法、比較法學方法以及法解釋

學方法。先以文獻分析法就我國之法律規範、學術論文、期刊、著作等相關文獻為分析整理,作為本文之主幹,並透過比較法學方法研析外國之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及相關制度,比較我國與外國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制度之異同,作為完善我國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制度之借鏡與參考,再藉由法解釋學之方法理解現行相關法規制度,最後在斟酌我國之情形後,於文末試以本文之見解以期能改善現況。 本篇論文主要探討的議題如下:如何處理建築事故所產生之龐大損害?如何劃定建築師之損害賠償責任?現今之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制度有何不足之處?如何建立更完善的建築師責任保險?皆屬於本文所欲探討之主要問題。 本篇論文在架構上,第壹章為緒論,說明本

文研究之動機、目的、範圍以及方法,第貳章探討建築師之損害賠償責任,先就建築師職務範圍作劃定,以確定建築師之責任,並分析我國建築師之損害賠償責任,為了論述的一體性,再探討建築師契約責任、侵權責任以及消費者保護法上之無過失責任。第參章則係本篇主軸,探究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之制度,先比較責任保險與專門職業責任保險,接著就我國現行之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契約內容與效益進行分析,再歸納整理我國現行之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的缺失。第肆章則是借鏡其他國家之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制度及相關法規範以茲分析、比較。第伍章則是就前述內容作出結論,並借鏡外國制度給予我國之啟示改善我國之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制度。

財產與責任保險(第三版)

為了解決職業責任保險的問題,作者蘭虹 這樣論述:

  財產與責任保險是保險專業的主幹課程,近幾年保險業相繼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有些法規也作了相應的修改,保險業務也有一些創新和發展,為此,編者在第二版的基礎上進行了修訂,使教材保持其時效性和先進性。

醫師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機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職業責任保險的問題,作者丁鴻志 這樣論述:

醫療糾紛層出不窮,防禦醫療蔚為風氣,醫學水準原地踏步。醫師人人自危,只能自求多福,深怕動輒得咎,稍有閃失,恐有牢獄之災。解決之道,端賴兼採醫療糾紛互助金與強制醫療責任保險二制度並行,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保險制度,由來以久。而危險乃是偶然事件發生之可能性,其處理的方法有危險之避免、危險之自行承擔、危險的防止與減輕、危險的移轉與分擔及危險之集合與區隔;其中危險分擔的方法,就是保險。保險之實義為:受同類風險威脅之人為滿足其成員損害賠償之需要,而組成之雙務性且有獨立法律上請求權之共同團體。保險的種類有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而責任保險之意義,乃在於被保險人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致使第三人受有損害依法應

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之責。責任保險之功能除了保護被保險人,使其脫離因負賠償責任而處於經濟上不利之地位,同時也保護受害人,使其損害可以獲得補償。任意責任險的立法精神,在於填補被保險人因賠償第三人所致之損害;而強制責任保險的立法宗旨則在保障受被保險人侵害的第三人,使第三人能獲得保險的保障,具有安定社會的功能。在我國任意醫療責任保險,投保人數偏低,保險費偏高,保險金額往往低於賠償金額,無法提供足夠之保障;保險人之專業素養不高,無法適度介入調解或和解過程,減少醫師面對醫療糾紛的壓力,且低風險科別之醫師投保意願不高,逆選擇之現象於焉產生。醫師公會或醫院為其成員成立醫療糾紛處理互助金,醫師成

員每年定期繳交為數不多的互助金,匯集成一大筆資金供醫療糾紛處理之用。當不論對錯的調解或和解成立時,即在一定額度的範圍內,直接對受有傷害之個案或家屬提供補償,能迅速解決醫療糾紛。若調解或和解不成立時,病人可選擇進行訴訟程序;當法院判決醫師有過失,且過失與傷害結果有因果關係時,由強制醫療責任保險之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承擔理賠責任。關於此種二階段處理醫療糾紛模式的推行,由於醫療糾紛處理互助金的運作,符合現況,易於推展成功,解決一部分的醫療糾紛,未解決的個案再由司法程序與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予以解決。本文建議:(一)各醫師公會及各大醫院全面成立「醫療糾紛互助金」,(二)透過立法程序制定強制醫療責

任險,二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期能為醫療糾紛之解決,開拓一條坦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