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補償時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職災補償時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中信寫的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和許文昌的 土地法規體系(七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無題也說明:當勞工發生職災的時候,其可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惟若職災事故 ... 因距離其受傷之日,已逾二年之請求權時效期間,公司自得以時效消滅為抗辯。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宏全所指導 謝伯璋的 情事變更原則之研究── 工程承攬保證金為中心 (2021),提出職災補償時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情事變更、非當事人所能預料、物價漲跌、工期展延、履約保證金。

而第二篇論文國防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鍾秉正所指導 吳佳蓉的 我國軍人撫卹制度之研究-以勞工職業安全法制為借鏡 (2021),提出因為有 軍人撫卹、職業病、社會保險、社會補償、退輔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職災補償時效的解答。

最後網站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 博客來則補充:工資請求權消滅時效第22-1條派遣勞工工資保障第23條定期發給二次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之 ... 承攬人之勞工發生職災,事業單位應否負責第63-1條連帶職災補償及賠償責任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職災補償時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為了解決職災補償時效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近390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140頁,8篇專題深入解說權利變換原理與機制   穿插13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

實務與理論全貌

情事變更原則之研究── 工程承攬保證金為中心

為了解決職災補償時效的問題,作者謝伯璋 這樣論述:

情事變更原則指雙方當事人在法律關係成立後,在履約執行階段,產生與先前訂約之基礎或環境發生變動,其具有不可預測之性質,在法律效力完成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生當初未能預料之變遷。若依原有之法律效力加以貫徹,將逾越當事人原訂約時所認知之基礎或環境,或對公益有重大之危害者,當事人即得依整體契約履行效果所受之損失,請求調整或終止原有之法律關係,審究契約原有效果是否因情事變更而顯失公平。情事變更原則中,所謂不可預測,就風險概念中,屬締約時無法預見,或於訂約時雖然可以預見或可得遇見,然而並無法合理採取防範損失之措施、避免損害之發生,故該風險之發生既非締約時所能控制,則承攬廠商投標時即無法為合理、

正確之評估,此時若該風險由承攬廠商負擔,則顯失公平合理。情事變更原則應用在營建工程契約爭議的解決,由來已久,尤其在廠商施工中遭遇異常工地狀況時,如地下隱伏不利狀況,或是遭遇物調突然高漲,或是工期展延導致管理費之增加,作為向業主主張因情事變更而請求展延工期或是工程款補償之依據。本論文主要先從情事變更原則之概念導入,進而討論工程履約保證金之性質,就實務上討論在契約中已有約定之情況下,廠商主張在非可預見之情況下情事變更,履約保證金之變動,以及法院又在判決中如何認定情事變更,以及履約保證金受其影響之下於契約中之處分之性質。

土地法規體系(七版)

為了解決職災補償時效的問題,作者許文昌 這樣論述:

  本次改版,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等,均有重要修正。   學習土地法規為地政入門的第一步,也是走進不動產領域的基礎知識。然而土地相關法律及規章,如牛毛般,繁雜零亂。許文昌老師以其多年教學心得及實務經驗,去蕪存菁,汰枝留幹,化繁雜為簡單,化零亂為有序,整理出這本架構清晰、層次分明的土地法規。   本書內容深入淺出,見解獨到,讓讀者對土地法規之認識有清新脫俗、煥然一新的感覺。

我國軍人撫卹制度之研究-以勞工職業安全法制為借鏡

為了解決職災補償時效的問題,作者吳佳蓉 這樣論述:

軍人執行職務導致生命、身體受有損害之情形,應如何救濟與保障?本文從職業災害角度檢視軍人在執行職務期間,因積勞成疾、引發慢性疾病或是因職務上原因致自殺等問題,分析現行因公致身心障礙之要件有何限制因素,並藉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障概念,研究軍人職業安全保障應有何改進與借鏡之處。而就所受損害部分,受害之軍人須負擔舉證責任,其因果關係應如何證明,又受限於時間歷程較長,往往難以評價,以致在現有法令下無法保護或僅以因病為由辦理撫卹,將使受害人承擔極高之風險;此外,對於受職場因素導致精神疾病,進而自殺者,其家屬亦只能請求因病之撫卹,對於當事軍人服役期間的辛勞與國家給予的保護照顧之間將有所失衡。本文從社會法角度觀

之,以軍人撫卹制度作為預防及補償的功能,而退輔制度作為預防與重建的功能,架構軍人職業安全保障網,使軍人受有完善的職業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