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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勞工保險核退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新北市不動產服務職業工會也說明:職業災害 類型:□執行職務□上下班事故□公出事故□職業病. 傷病發生日期: 年. 月. 日. 1.實際工作內容: ...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大樂文化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王安祥所指導 陳柏霖的 我國職業疾病認/鑑定制度之研究 (2018),提出職 災 門診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疾病、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勞工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葉俊榮所指導 王嘉琪的 流行病學與法學因果關係之研究:以職業傷病為例 (2012),提出因為有 職業災害、職業傷害、職業病、流行病學、因果關係、認定標準、判決的重點而找出了 職 災 門診單的解答。

最後網站網路下載勞保醫療書單增進職災勞工便利 - 鉅亨網則補充:勞保局指出,雖然是創新措施,但截至104年10月中旬,職業傷病門診單下載量已達7萬4千餘次,住院申請書下載量已達2萬7千餘次,施行成效良好,職災勞工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職 災 門診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保實務教戰100%

為了解決職 災 門診單的問題,作者鄭正一 這樣論述:

  勞工保險條例、各項給付標準與請領手續複雜多端,常使得勞工在難以理解的情況下,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勞工保險的社會救濟功能從而大打折扣。本書作者教授勞工保險業務經驗豐富,以上課精闢的內容為基礎,將勞工保險法律規定分成六章,依序為:導論、勞工保險概論、勞工保險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就業保險法,並蒐集大量實例深入解說,以淺顯文字配合完整的圖表、證明書、申請書、行政函釋,幫助讀者突破法條深奧的外殼,實地運用,爭取自身權益。

我國職業疾病認/鑑定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職 災 門診單的問題,作者陳柏霖 這樣論述:

職業疾病之因果關係相對職業災害因果關係之確認較為複雜,而職業疾病鑑定結果經常衍伸爭議,因此本研究係探討我國職業疾病認、鑑定制度之現況,研究方法採文獻分析法與深入訪談法,分析我國職業疾病認/鑑定制度之現況,並進一步對我國職業疾病鑑定制度提出建議。本研究結果顯示:一、職業疾病專科醫師診斷勞動者之疾病與職業因果關係時,因缺乏足夠之資料可供診斷,又勞動者缺乏職業疾病認識而有延誤就醫之虞,導致職業疾病專科醫師初期診斷上更加嚴謹。二、專家、學者及官員認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職業疾病認定制度其認定結果對勞保局之給付不具拘束力,反有延宕整體救濟程序,職業疾病認定制度應予以廢除。三、應修正現行職業疾病鑑

定委員會委員之組成。本研究依據研究結果提出我國現行職業疾病鑑定制度建議:一、職業疾病專科醫師於診斷時除依據現有健康檢查資料及現場作業環境監測資料外,讀取患者健保卡之就醫紀錄應由現有三個月擴充至六個月以上。二、我國職業疾病鑑定制度應採單軌雙階制,由勞工保險局勞保傷病審議制度合併職業安全衛生署轄下職業疾病認定制度,結果如有異議再由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三、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之組成應由職業疾病專科醫師、職業安全衛生專家與律師組成,中央主管機關及行政院衛福部等行政主管機關不具委員身分,但仍應負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會議召開及主持之業務,社會性(如霸凌)或心理性疾病等項目應納入勞工代表擔任職業疾病鑑定

委員會委員。關鍵字: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疾病、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勞工保險。

66張圖讀懂法律通識課:不花錢找律師,職場、租屋、消費……等 50個疑難雜症都能自己搞定!

為了解決職 災 門診單的問題,作者優渥客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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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不認人。   ◎ 66張圖表和插畫& 50則一問一答,清楚好記   ◆加班費、資遣費應該怎麼算?勞基法的請假扣薪是怎麼規定?   ◆網路購物退貨的4原則是什麼?買禮劵該注意哪些事?   ◆遇到旅遊糾紛該怎麼蒐證?購買的商品真的「售出概不退還」嗎?   ◆遇到惡房東該如何反擊?新家裝潢完工,發現建材有瑕疵怎麼辦?   ◆朋友借錢不還,要怎麼追討?借錢給朋友要怎麼算利息?   這些糾紛就在你我身邊,要遇到很容易,要解決卻不太容易。好好利用本書的66張圖和50個Q&A,就能輕鬆看懂看滿,並且case by case學到解決之道。保證不用花錢請律師,不用鑽研法典來「苦毒」自己,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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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費並沒有公定的標準,依案件的複雜程度,會有不同的收費。 名人推薦   勞動部認證勞資爭議調解人 張宏彬

流行病學與法學因果關係之研究:以職業傷病為例

為了解決職 災 門診單的問題,作者王嘉琪 這樣論述:

「職業災害」包含「職業傷害」與「職業病」。勞工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職業災害主要的救濟請求權主要有以下三種:(1)勞工保險職災給付(採無過失主義的社會保險給付);(2)勞基法上的雇主補償責任(採無過失主義);(3)民法上的雇主侵權行為責任及契約責任(採過失主義);形成職業災害賠償與補償之三重保護制度。當究竟是否屬於職業傷病,在認定上產生爭議、進入法院時,目前法院實務上以災害的發生與其執行職務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作為判斷之依據,其中包括「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之判斷。而關於流行病學、職業醫學專業的鑑定、或診斷書之意見,往往以鑑定意見或行政機關判斷餘地之形式進入到法院,根據職業醫學,要判斷是否

屬於職業傷病,必須符合五個原則:(1)考慮疾病的證據;(2)考慮疾病與工作的時序性;(3)考慮人類流行病學的資料;(4)考慮職業暴露的證據;(5)排除其他病因:包括考量職業相關的因子與其自身體質、危險因子相比,超過百分之五十機率時,才可認定為職業病。對於這類科學證據的提出,美國法院在Daubert案中要求原告必須提出流行病學相對危險度RR值達2以上的證據作為因果關係成立之門檻。然而,不論是描述流行病學、分析流行病學(包括橫斷性或縱貫性研究)、或實驗流行病學,都是透過不同的研究、統計方法、或建立因果關係推論原則來嘗試描繪事實上因果關係存在與否、以及存在的機率有多高。惟不同的研究方法本身都有其侷限

(包括暴露資料難以取得、樣本數大小、抽樣及分派方式為何、研究樣本代表性的問題、對照組可對照的程度高低、測量上總有難以克服的系統性偏差、無法排除的外部因子之干擾、以及疾病的潛伏期長短…等)。若我們把這個透過科學來幫助嘗試接近或了解「事實上因果關係」存在與否的過程,稱為一個「發現真實」的過程的話,那麼,在所謂科學上發現真實的手段也有許多前提假設及侷限的情況下(甚至,理論架構本身其實就已經決定了研究者選擇問那些問題、而不問哪些問題,蒐集哪些資料、而不蒐集哪些資料,進而影響研究者會如何去解讀資料與詮釋現象),當職業傷病的糾紛進入普通法院(如:向雇主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或行政法院(如:勞保局核定非屬

職業傷病、不予職業傷病給付)時,法院究竟要如何看待所謂流行病學這些統計數據的證據或所謂的專家鑑定意見?法院的任務是否仍限於單純的「發現真實」?或是「決定因果關係存否的標準」此時已經被賦予發現真實以外的任務(如:做為調整價值分配、維護制度目的工具)?尤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和勞保社會保險給付的目的不同,在這兩個不同的法院系統間,對職業傷病流行病學因果關係成立與否的認定標準(即,法學因果關係)是否(或應否)一致?法院對職業傷病成立與否判斷標準之寬嚴又可能會產生什麼影響?本文回顧民國85年至101年,普通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以及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及最高行政法院)關於職業傷病的判決

後,在行政法院的部分大致可歸納出法院駁回原告(即勞工)之訴的三大類理由,包括(1)尊重行政機關判斷餘地;(2)自身體質高於工作因素;(3)原告未盡舉證責任。僅極少數透過實質審查及降低勞工舉證責任的方式,做出有利原告之判決。在普通法院的部分,本文提出十個值得進一步探討的案例來分析討論,初步發現勞保局、醫學專業、勞動檢查所、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對同一個個案可能做出相異的認定結果,顯示不同系統間對同一個案之傷病和工作間有無因果關係的標準及看法可能不同。而法院在認定的過程中,與其說法院在發現真實,毋寧說更是一種政策性、價值取向的決定(如:認為不宜過度擴張雇主補償責任,以免有害經濟發展,因此傷病與業務間

必須達「密接關係」的程度;或是為擴大保障受災勞工,因此傷病與業務間只要有「合理關聯」即可),而非單純的真實發現、亦非單純套用「相當因果關係」這個法學概念操作後的結果。而流行病學或職業醫學對因果關係存在的機率此種關於「量」的估計值,也透過法院的說理而產生質變、轉換成一種「質」的考量,最後展現在法院所建立的浮動標準上。因此,當流行病學推論因果關係成立與否的證據(如:流行病學研究所得出的風險指標、或是動物實驗的試驗結果)進到法庭時,法院基於法政策與價值的考量,仍應保有一定獨立判斷的空間。尤其,法學做為一種研究「規範」的學科以及法律實踐所特有的論爭性格,往往正是表現在規範性的價值評斷之上。何況隨著經濟

發展和產業型態的變遷,關於「職業傷病」的意義及內涵,其實是社會經濟結構、醫學專業、勞工、利益團體、以及政府等多方共同互動下的產物,而並非單純科學客觀定義下的結果,而法院作為整個社會系統中的一環,在認定是否屬勞基法或勞保條例上的職業傷病時,展現在判決書上之判決理由也不應僅是所謂「依法裁判」的結果,而是有活化法規制度的影響力。若說流行病學或職業醫學是透過科學系統的研究方法來形塑出一個科學系統所認定的真實、提供法院一溝通的背景而已,那麼,法學作為一個系統,當然也可以透過法學的符碼來建構什麼才是符合該制度精神下的真實,而價值判斷就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元素。因此,本文認為法院透過實質的說理(如:說明採納或不

採納勞保局或醫學鑑定意見的理由、勞基法上雇主補償責任和勞工職災保險兩者就職業傷病的認定標準是否應予以分割…等,而非形式地套用法學概念「所謂相當因果關係就是有此情形存在通常足生此種損害…」或「尊重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等口號)就是其中一種可以促進不同領域間對話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