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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洪思竹所指導 俞又文的 國際公法下公司治理議題的新發展—實質受益人揭露問題 (2020),提出股東申報平台罰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實質受益人、公司治理、法人透明度、公司法、洗錢防制法、證券交易法。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洪秀芬所指導 吳佩真的 洗錢防制法之研究-以實質受益人之規範為主 (2018),提出因為有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亞太洗錢防制組織、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與武器擴散國際標準四十項建議、實質受益人的重點而找出了 股東申報平台罰則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股東申報平台罰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國際公法下公司治理議題的新發展—實質受益人揭露問題

為了解決股東申報平台罰則的問題,作者俞又文 這樣論述:

近來不法份子將觸手伸進公司法人,透過企業體系為不法行為並掩藏其真實身分,破壞交易環境,不論國際組織或各國均致力於揭露實質受益人。而揭露實質受益人即是公司治理之一部,公司治理之優劣影響一家公司之成長及穩定度,嚴重者可能波及國家整體經濟市場。我國因應 APG 之第三輪相互評鑑,修訂公司法及相關制度,雖然評鑑果相較於過往有明顯進步,但是仍有改善之空間,如我國新增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有關實質受益人揭露規範,能發現我國立法機關有跟上國際規範之企圖,但在立法過程中受到產業界之反彈後,即修正草案之內容,使修法效果不如預期;又或者是制度間對於實質受益人之判定標準不一,均造成提升法人透明度之阻礙等。FATF

所頒布之四十項建議是當前國際間對實質受益人之遵守指標,APG 會員國相互評鑑機制亦是根據四十項建議之規範內容,故我國對於該建議有間接遵守之義務。本文將從公司治理之外部層面切入實質受益人揭露問題,首先藉由 FATF 與國內外學者對實質受益人所作之定義,瞭解我國認定標準之差異,再透過四十項建議思考我國仍不足之處,並參考其他國家將實質受益人相關原則內國法化之結果,如:我國原本對於實質受益人規範應置於公司法或洗錢防制法有所爭議,本文將探討將實質受益人規範編入洗錢防制法之德國,並反思我國是否有效仿之空間;英國則將實質受益人編入公司法之範疇,且其對於實質受益人之規定往往超過國際組織或其他國家,值得我國借

鏡;此外參考美國於 2020 年復通過之企業透明法及新加坡公司法等規定,觀察是否有值得我國學習之處。再從洗錢防制辦公室所作之國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以及我國制度間綜合觀之,發現我國目前不足之處並進行探討,最後就現行實質受益人相關法規範給予淺見,以期我國未來能確實提高公司治理及法人透明度,增加我國於國際間之競爭力,並提供大眾一個安全穩定之交易市場。

洗錢防制法之研究-以實質受益人之規範為主

為了解決股東申報平台罰則的問題,作者吳佩真 這樣論述:

台灣為亞太洗錢防制組織的一員,需於二〇一八年十一月接受第三輪相互評鑑,其評鑑結果,影響未來資金匯出匯入、金融機構在海外的業務、台灣人赴海外投資會遭受嚴格審查等種種不利結果,台灣的國際聲譽與地位也將大幅貶落。為了通過本次評鑑,立法院通過公司法修法,將實質受益人的規定納入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然其條文內容去廣受外界批評,認為條文內容不符合國際上對於實質受益人的定義,無法達到洗錢防制的效果。 本次公司法的修正歷經兩年多之久,各界對於如何訂立實質受益人提供了不同的專業意見,然最終所通過的條文內容卻廣受批評,本文不禁好奇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對於實質受益人的內容是如何訂立,以至於遭受廣大批評。除公司法

訂有實質受益人的規定外,洗錢防制法亦授權其相關子法訂立不同的實質受益人規定,但在評鑑過程中,亦被指出部分規定無法得知實質受益人。 全球的實質受益人規定大多遵循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二〇一二年所發布的四十項建議,且亞太洗錢防制組織亦參照該四十項建議作出評鑑結果;台灣於訂立實質受益人相關規定時,對於實質受益人的規定應放置於公司法或洗錢防制法亦有爭論,故擬研究將實質受益人規定於洗錢防制法之國家-德國,查看其規定是否更能達到國際標準;另外,澳門同為亞太洗錢防制組織的一員,係二〇一八年以前,唯一獲得最佳評鑑成果的會員,故本文好奇不同地區對於實質受益人是如何規定,以反觀台灣法制是否有需要修改之處。本文

參考國際間對於實質受益人之立法後,就現行公司法、洗錢防制法授權子法給予評析及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