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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繼承代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傅恪恩寫的 房市神秘客帶你看穿不動產裡的詐:買房路上,你必須懂的31個人性陷阱 和李永然的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十五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辦理繼承最新、熱門精選文章 - 今周刊也說明:今周刊編按:5億高中生賴男在與代書兒夏男登記結婚後2小時墜樓身亡,地檢處緊鑼密鼓偵辦中,週二(5/23)傳訊高中生母親到庭,律師代表發言稱已具狀,請檢察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方智 和永然所出版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郭振恭所指導 蔡雅惠的 論繼承標的-兼論民法1148條之1 (2013),提出股票繼承代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證債務、共同繼承、股票、農地、稅捐債務、遺產稅、視為遺產。

而第二篇論文國防大學管理學院 法律學系 鍾 秉正所指導 蔡翼全的 印鑑證明存廢問題之研究—以戶政實務為例 (2011),提出因為有 印鑑證明、職權命令、明確性原則、偽造文書、特信文書、書證、公證、地政士簽證、當事人真意表示、日本印鑑證明的重點而找出了 股票繼承代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股票繼承實做,自己做起了代書的工作則補充:股票繼承 實做,自己做起了代書的工作 ... 工作熊原本半年前就想處理這些股票了,因為心理總覺得還有一件事情未了,擱在那裡怪難受的,可是光等國稅局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股票繼承代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房市神秘客帶你看穿不動產裡的詐:買房路上,你必須懂的31個人性陷阱

為了解決股票繼承代書的問題,作者傅恪恩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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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房貸成數想要高:   多詢問幾家銀行 (O)   每一家銀行都跑去申請看看 (X) 名人推薦   王之杰(今周刊研發長)   林易萱(商業周刊資深主編)   李奕農(《樂居》創辦人)   強力推薦

論繼承標的-兼論民法1148條之1

為了解決股票繼承代書的問題,作者蔡雅惠 這樣論述:

摘 要在社會變遷迅速之今日,個人私有財產型態不復往日單純,除個人具體之動產、不動產外,尚包括法律關係內之權利義務。而隨著經濟國際化使繼承標的多元化,例如:未上市上櫃公司之股份因無公開交易市場,難以認定其客觀市場價格。及公司法於民國90年11月12日修正第98條第1項:「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允許一人有限公司設立,而股份繼承、贈與於公司法並未規定,以致申請公司登記之代理人遇到公司經營者有股東死亡或出資額贈與之情事,產生不少困擾。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如何辦理遺產的繼承?因相關法令均有疑義。2009年6月10日民法繼承編修訂時,為保障繼承債權人之權益,乃參考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增訂民法第1148條之1該條文規定之受贈主體僅侷限於繼承人,並未包括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之其他親屬,極易讓納稅人利用該條文之立法漏洞,於生前將財產贈與給非實際繼承人,以蓄意規避繼承債權人追討債務,反而讓繼承債權人之權益因其蓄意規劃而無法真正受到保障,亦值得檢討。 本文另援引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6號判決為楔子, 蒐集及研讀國內相關文獻資料、期刊文章及碩博士論文,就股票、農地、稅捐債務、保證債務、死亡後之利息屬所得或遺產、利他死亡保險是否應課遺贈稅、稅捐債務等繼承標的相關問題為研究目標,並就其相關判例、學者見解、經濟部函釋及相關解釋函令,詮釋、評價及檢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6款農

地採扣除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29條股份價值之估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等所生爭議,提出相關建議 。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十五版)

為了解決股票繼承代書的問題,作者李永然 這樣論述: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對民眾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契約書加以整理分類為:買賣、國際貿易、互易、租賃、借貸、贈與、借名與信託、委任、承攬、公寓大廈、合作、勞動、和解、保證、婚姻等契約書,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印鑑證明存廢問題之研究—以戶政實務為例

為了解決股票繼承代書的問題,作者蔡翼全 這樣論述:

印鑑制度為百年前日本殖民臺灣統治時期所引進留下之歷史特殊產物、制度上印鑑證明原設計運用上在契約上用以身分證明與作為證據效用。如今治權易移與政府組織改變,從原印鑑核發與使用機關為同一單位而後分工為不同單位,造成組織法上不合法;制度上原運用在不動產登記制中的日本契據制而改為我國權利登記制,亦以形式審查之印鑑證明作為實質審查的權益登記制(公告)制上佐證,形成體制上正當性不足;爾後更廢除中間之司法書士與行政書士制,讓民眾自找代書,形成社會問題。查詢近十五年來司法院判決資訊系統,以「印鑑證明」為關鍵字約有45312多筆裁判,但因印鑑證明使用,事涉親屬間爭議,為不傷彼此親情,一般多隱忍不願訴諸於法,若連

法院此冰山之一角都如此多數字,更何況其他不為人知多少之黑數。更由於社會變遷、人民教育程度提高與科技進步、犯罪偽造、民事紛爭與行政效率提昇等因素下,六十年代即有廢止印鑑證明之研議,七十年代有試辦廢止印鑑定點試辦,八十年代內政部因應研究考核委員會之行政效率單一窗口政策推動廢止印鑑,九十年代因應行政程序法法制規範印鑑登記辦法為屬職權命令影響人民權益重大,應為定期失效等要求而廢止印鑑證明,但政策失敗。後續建置指紋人貌影像建檔系統政策,期以此來辨別身分核發國民身分證、印鑑證明等,解決國民身分證久未全面換發弊端與增進效率等。但被大法官釋示違憲(釋字603號)。指紋建檔政策亦無疾而終。以致才使人再思考此廢止

印鑑證明政策法制上諸多問題與解決。釐清法制與應用上所造成之紛爭原因與影響。倘印鑑制度有保留,戶所核發印鑑證明宜落日條款方式廢止為當,應該努力研議一套可長可久替代措施,依行政法原則將權責統一,而不能再有有權無責,無權有責怪現象,把印鑑業務回歸使用機關自行建置、公證制度之擴大運用、地政士簽證等措施,建立新習慣(法制)為優先,取代不合時宜舊習慣。若選擇戶所核發印鑑,則宜採日本模式,修法提升其法律位階,並採法律保留,同時整體配套措施因應,如改發印鑑複本與防偽措施、限本人親辦與加註用途、中間者(仲介業者、地政士等)到使用印鑑證明之法制環境項著手,以防杜造成紛爭之原因產生及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