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公證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自書遺囑公證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寫的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和李志正的 人生理財的失落環節──遺產:為人父母與子女都該超前部署的財務課題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遺囑Q&A :也說明: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紀載,『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 自民法第1189條可得知,遺囑之方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本所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采實文化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郭書琴所指導 吳秉純的 死者的話語權?—以立遺囑人為中心的遺囑法制研究 (2021),提出自書遺囑公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法繼承篇、法定繼承制、遺囑自由原則、遺囑真實性、殯葬自主權、死亡計畫、家庭協議。

而第二篇論文國防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徐美貞所指導 董炎宗的 成年人意定監護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意定監護、榮民的重點而找出了 自書遺囑公證的解答。

最後網站只有有錢人才需要立遺囑嗎?如何透過遺囑來確保遺產的分配?則補充:公證 遺囑有規定(民法第1191條),要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包含兩位),在公證人 ... 的要件,但是符合第1點,即自書遺囑要件的話,此封遺囑一樣具有自書遺囑的效力。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自書遺囑公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為了解決自書遺囑公證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 這樣論述:

  遺產,是先人留給在世者的最後一份禮物,但要如何安排,才能合乎法律規定,而又不致成為遺族為錢反目的導火線?是每個有資產者或繼承人不可避談的事。   本書從繼承的意義、誰有繼承權、何謂應繼分、特留分、遺贈的效力、可否抛棄繼承、如何預立遺囑、誰可擔任遺囑見證人、誰來執行遺囑,到如何計算遺產價值、分割遺產、如何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等一系列繼承權益問題,加上近幾年常見的財產規劃方式,包括:家族傳承、借名登記、信託、家族辦公室等皆有深入淺出的解析,是您未雨綢繆的最佳智庫。

自書遺囑公證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常常看到財團的財產爭霸戰,
但是現實生活中,其實也很容易因為遺產起糾紛啊!
那到底該怎麼立遺囑,才會合法有效呢?
今天社長就來談談台灣民法五種遺囑方式!
一起來了解,防患於未然,留給親人一個融洽的未來!

🔔 小提醒:
因為遺囑是屬於法律文件,
所以規定相對較嚴苛,
社長會用比較輕鬆、簡單的方式,來解釋~
影片內容只是簡單介紹,
還是要以正確、實際的法律規定和解釋為準喔~
正式開始寫遺囑前,
建議諮詢一下法律專業人士比較好,
因為每個人的個案都不太一樣,保險點比較好喔~

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pse.is/MYDXV

感謝
政大律師事務所 蔡育盛律師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劉韋廷律師
協助校稿與資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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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話語權?—以立遺囑人為中心的遺囑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自書遺囑公證的問題,作者吳秉純 這樣論述:

遺囑,是死者展現其死後話語權的重要方式。立遺囑人在生前留下遺囑,待其死後發生法律效力。遺囑,成為立遺囑人對自己所有事務主張話語權的重要手段。因此本論文認為遺囑的討論,不應該僅針對遺囑中繼承分配功能進行研究。我國立遺囑人常將遺囑用於規劃身後事,本文將遺囑的討論擴大到遺囑中殯葬與祭祀的規劃。人死後必定會留下遺體與遺產,需要進行財產轉移與遺體安置。遺體處置的部分,涉及殯葬儀式的舉辦、遺體保存地點以及相關費用之必要支出等。若未能於生前進行良好的規劃,當家屬間對於如何處置死者身後事並無共識時,必會成為家屬間爭吵的開端。本文認為立遺囑人若在生前進行妥適規劃,可以讓遺囑成為指引家屬間形成共識的力量,作為杜

絕家庭紛爭及凝聚家庭羈絆的手段。人們希望獲得一份體面、莊重且符合心意的臨終儀式。這些殯葬與祭祀費用涉及,是否從應繼遺產中支出?以及如何支出?是否由繼承人代墊?等討論。遺囑如同死者之口,在立遺囑人死後為其發聲。使立遺囑人得在死後,對其遺產與遺體的處置有一定的話語權。如何使立遺囑人在死後仍能掌控其所有事務,並能得償所願為本論文的研究目標。本論文分為六個章節,第一章講述本文研究動機及方式。第二章介紹我國遺囑法制沿革與規範。第三章中,以實際案例點出遺囑中,繼承分配功能、殯葬與祭祀規劃之爭議並回顧相關文獻,說明我國遺囑法制之爭議與極限。於第四章簡要介紹美國遺囑法制。於第五章中提出預先進行死亡規劃的重要性

,並對我國遺囑法制提出修正建議。第六章,總結前五章之研究,回顧我國遺囑法制之不足,並建構出本文期待的解決圖。

人生理財的失落環節──遺產:為人父母與子女都該超前部署的財務課題

為了解決自書遺囑公證的問題,作者李志正 這樣論述:

談到投資理財, 多數人會記帳、儲蓄、投保、存股、買房…… 卻往往忽略遺產, 不是覺得自己還年輕,就是等退休再說, 但世事無常, 其實,第一次領薪, 就該好好規劃人生的最後一桶金!   ★ 符合2022年最新遺產及贈與稅法   ★ 無關貧富,遺產議題100%跟你有關,家家必備的繼承SOP   ★ 被視為最忌諱、也最容易鬧家庭糾紛的財務議題   ★ 閉口不談,等到面臨繼承時刻,卻手忙腳亂   .你繼承到的遺產是財,還是債?   .如何不讓自己的財產被不喜歡的親戚繼承?   .怎麼讓財產有效轉移?   .繼承時,如何合法節稅?   這些問題,別等到發生了,才思考和處理!   ◎ 爭奪家產

的新聞,有天可能也會發生在你身上   媒體上,常常看到不少有關遺產繼承的報導,   為了爭奪家產,導致家庭決裂、家人變仇人,   有人認為,這些事件只會發生在有錢人家或名人身上,跟自己無關。   然而,經手不少遺產繼承案件的律師李志正指出,   新聞報導只是冰山一角,無論是富人家庭或中低收入戶,都有遺產繼承的問題。   ◎ 一定會牽涉法律的財務環節,更要提早布局   多數人理財,懂得如何開源節流、篩選投資標的、避險,   卻很常忽略要擬定繼承計畫,覺得有忌諱或事到臨頭再處理。   不過,一般的投資理財很少會涉及到法律問題,   但遺產繼承的財務環節,一旦進入法律程序,事情就變得很複雜,

  人生也多變無常,不知道下一刻會有什麼突發狀況,   因此,最好提前規劃和準備,才不會手忙腳亂,避免家族紛爭。   ◎ 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都了無遺憾的超前部署   對於處理人生中最大一筆錢和最後一桶金,   如果一知半解,很容易導致遺產分配不公、被嚴重課稅、繼承到債務等問題,   於是,李志正根據自己多年的實務經驗,   教你繼承時權利不受損,也讓自己財產找到接班人,繼承人和被繼承人都了無遺憾──   .第一次領薪,就得學會寫遺囑,這是替財產找到理想接班人的好方法,但怎麼寫才有效?   .家人有負債,我可以選擇拋棄繼承嗎?發現家人還有其他財產,還能撤回嗎?   .雖然跟伴侶還沒結

婚,但形同家人,遺產可以都留給他嗎?   .遺產怎麼申報,才能合法節稅?   .為了節稅,提前贈與,但一不小心可能被課更多稅,如何避免?   .除了有形資產,文章著作權等無形資產,該如何處理?   本書還有更多遺產與繼承的法律和財務知識、實際案例、解決方法,   讓你圓滿且從容處理人生最後的理財課題,   也讓辛苦累積一輩子的資產好好延續! 有感推薦   Mr.Market市場先生|財經作家   大師兄|《孝子》作者   朱智豪|地政士、天易地政士事務所所長   吳宜勲(老吳)|《自組ETF,讓我股利翻倍的存股法》作者   林智群|律師   胡碩勻|《節稅的布局》作者、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所長   陳詩慧|《我用波段投資法,4年賺4千萬》作者   郭憲鴻(小冬瓜)|人氣YT頻道「單程旅行社」   雷丘律師|知名法普粉專作者   賴瑩真|法律知識YT頻道「瑩真律師」   「我們的文化中,對死亡往往避而不談,導致遺留下來的不是財富而是困擾。只有勇於面對與提早規劃,它才能成為子女受益一生的財富。」──Mr.Market市場先生,財經作家   「本書開宗明義就說『繼承問題多,早知道早準備』,其實中華文化很避諱討論這些問題,但生前不處理、身故難處理的案例太多了。本書用案例跟法令面,以淺顯易懂的方式介紹繼承基本知識,很值得大家入門了解。」──朱智豪,地政士、天易地政士事務所所長  

 「遺產是每個人必然會碰到的問題,本書以時事為例,以圖表方式進行解說,且每個案例說明的篇幅不長,符合現代人對法律知識短小輕薄的要求,謹推薦給大家!」──林智群,律師   「讓作者帶著大家布局資產傳承的第一步。」──胡碩勻,《節稅的布局》作者、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寫好遺囑不代表可以不用跑法院,但至少可以大大減少跑法院的時間。光是好好面對『人需要規劃遺產』這件事,就會對家人有莫大的幫助!」──郭憲鴻(小冬瓜),人氣YT頻道「單程旅行社」

成年人意定監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自書遺囑公證的問題,作者董炎宗 這樣論述:

與50年前相較,我國撫老比增加近5倍,託付安養機構已成為未來趨勢,然為避免利益衝突,民法排除與老年人關係最為緊密之養護機構;本文研析我國及日本意定監護制度之相異點,並以研究法院對退輔會榮家榮民之監護裁定、榮家刑事判決等案件分析與專家訪談等方式,研究榮家若擔任榮民意定監護人,有無利益衝突風險及條文鬆綁之彈性。研究發現,為尊重當事人自主意思,並使意定監護人是否適格之審查由法院裁量,避免於公證階段即排除具有上級機關、內部控制及政風、財務等稽核機制的養護機構,建議修法以保持彈性;另有關生活照顧、養護療治、身後事務及一身專屬性強等部分,建議將不得委任代理之事項法制化,以排除實務上公證人員之困擾;另家事

法院難以掌握意定監護人執行監護情形,考量公證人具法學素養,深知執行作法,公證時對受任人專業能力知之甚詳,應可收取酬勞擔任意定監護監督人,而意定監護人為公立機構時,則可由該上級機關無償擔任監督人,減輕受監護人負擔;另考量即時通知意定監護人表達受監護人意願並簽具相關同意書,建議亦登記健保卡等載具;相關部門應完成海外機構配套措施。俾提升意定監護制度使用率,符合實際運作需求,維護海內外國民自主意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