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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差別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三民補習班名師群寫的 2022地政士不動產實用小法典(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適用)(二十版) 和古琍的 行政法-爭點Combo list 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保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101 年特種考試地方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 公職王也說明:「自治規則」與「自律規則」之意義:. 依地方制度法第25 條及第27 條之規定,乃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 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而針對自治事項訂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廖蕙玟 所指導 羅朝勝的 鄉鎮市調解之研究 (2003),提出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差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調解、訴訟、調解制度、調解行為、地方自治、調解委員、法律爭議、紛爭解決。

最後網站淺釋我國法律之定義與定名 - 工程資訊則補充:(二)各機關發布之命令(或稱法規命令),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 ... 惟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制定之「自治條例」,雖有條例之名,但僅為地方立法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差別,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2地政士不動產實用小法典(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適用)(二十版)

為了解決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差別的問題,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這樣論述:

  ★完整收錄最新修正法條!   ★六大類(基本法規、登記及測量類法規、估價類法規、地用類法規、地稅類法規及不動產類法規)共54種法規彙整!     【常見問答】   Q: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Q:本書內的法規有逐條收錄嗎?   A:本書彙整六大類(基本法規、登記及測量類法規、估價類法規、地用類法規、地稅類法規及不動產類法規)共54種法規,100%逐條收錄!     【本書適用】   這本《地政士不動產實用小法典》適用於以下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6月考)。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1

1月考)。   ※正確考試資訊以簡章為準※     【本書優勢】   本書自2012年初版以來即為三民補習班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面授與函授專班上課御用輔助教材並對外銷售,秉持著呈現最新暨蒐羅完整法規的使命,打破業界一年一版的常規,迄今九年已改版二十次,累積銷售量已突破上萬冊。並由三民名師群根據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證照考試命題範圍,將法規依實務彙整分為「基本法規、登記及測量類法規、估價類法規、地用類法規、地稅類法規及不動產類法規」六大類54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再搭配本社出版的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專業科目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證照考試涉及

的法規是出了名的繁雜。擁有本書,幫讀者省去大量蒐羅瑣碎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土地稅法(110.06.23)   一、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上述要件者,亦可適用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二、配合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明定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俾切合稽徵實務。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10.09.23)   一、刪除地價稅按期徵收及納稅義務基準

日之規定。     二、修正地價稅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超過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一處及超過同條第一項規定之面積限制,未擇定時之適用原則。並增訂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面積超過限制之適用原則。     三、刪除土地所有權人須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前檢具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相關費用之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之期限。     四、土地所有權人收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有計算錯誤情形,回歸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五、配合本法第三十五條刪除被徵收之土地,二年內重購土地得申請

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刪除須檢附相關文件規定。並增訂所有權人申報土地移轉,申請適用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本文及第三項本文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所得稅法(110.04.23)   一、修(增)訂視為房屋、土地交易之規定   (一)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屋、土地交易。   (二)交易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但排除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     二、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屋、土地適用45%及35%稅率之持有期間   (一)

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二)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   (三)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者,稅率為20%(同現制)。   (四)持有房地期間超過10年者,稅率為15%(同現制)。     三、明定當次交易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始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四、明定個人交易股份或出資額、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報繳規定。     五、明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未提示費用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六、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   (一)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

事業:   1.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2.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   3.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為20%(同現制)。   4.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規定計算之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稅率為20%。   (二)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為45%,超過2年之稅率為35%。     七、明訂稽徵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未提示帳簿、文據者,比照個人房地交易成本費用核定方式,並明定房屋、土地交易損失之抵減規定。     ◎土地登記規則(110.07.13)   一、規

範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作業包括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並明定可提出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之對象、應附文件、繳費方式、後續登記處理程序及登記案件電子檔案保存之規定。     二、為推廣土地登記線上聲明等措施,修正申請登記之當事人、申請預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及申請塗銷預告登記之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得免親自到場之規定。     三、配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修正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之產權登記程序規定。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0.10.13)   一、增訂依工輔法第二十八條之十規定,由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擬具用地計畫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建蔽率為百分之七十,及該用地計畫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

,得免受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之限制規定。並因應工業區內非製造業之產業使用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及為利不同產業發展更具彈性,其使用強度依核定之開發計畫使用,修正相關規定。     二、增訂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前之程序規定。     ◎都市更新條例(110.05.28)   一、簡化協調程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海砂屋)或耐震能力不足之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者,得準用建築法第81條規定程序辦理強制拆除。     二、提高容積獎勵: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

共安全者,容積獎勵上限為各該建築基地1.3倍原建築容積,且不得再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自治法規及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方式、程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110.04.26)   一、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捐贈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或交付,或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者,稽徵機關依法補徵遺產稅有關加計利息之起迄日及利率規定。     二、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其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起算日;增訂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之有

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之估價方式。     三、增訂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所稱一年內,係按曆年制計算。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1】地政士上榜生:陳怡禎   國文:67分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58分   土地法規:62分   土地稅法規:73分   土地登記實務:80分     建築系跨考地政士,善用口訣半年上榜   本科為建築系,大學畢業後首先投入建築師考試,於年後剛好銜接地政士上課檔期,於是在三民補習班的蔡老師與家人鼓勵下報名了地政士班。當初報名原因是為了多學習一項專業,跨領域從事相關產業,增加自己的專業技能,而從12月底至隔年6月考試為期半年之全職備考過程。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1.初期配合老師上課,反覆複習及預習民法課程(應至少3-5遍),掌握每個章節都要確實明白。   2.整理上課體系圖筆記,練習申論時應時常拿出筆記對照架構。   3.大量練習申論題,記住法條(考試答題必寫)並找出各法條之關聯性可以用很活而不死背的方式練習民法。   4.製作自己的考場體系圖做為讀書時的架構索引。   5.信託法及親屬繼承編每年幾乎各一題,考前加強這兩部份(全背),再配合總則、債編、物權編以重點考點的部分讀。     【土地法規】   1.我習慣配合老師的上課方式,以主題式的方式整理土地法規之重點,進而比較各主題之異同。

  2.針對重點整理架構:事由(如區徵之原因)、程序(如區徵之申請文件和禁止時間)、完成後效力(如權利義務變動)、撤銷或廢止(如他項權利或耕地租約之影響)。   3.申論答題時應寫出重點法條,及適時寫出大法官釋字或是學者見解之比較,增加答題之豐富度,和一般考生的答題下較能明顯拿到高分。   4.地政士法全背(考一題且應拿20分上下),以保障其他題之失誤。     【土地登記實務】   1.針對四大重點整理架構:人(主體)、事(客體)、時(申請程序)、物(申請文件)且同時得為申論答題架構。   2.這科應該是相對背誦部分較多之科目,我會找出各條文關鍵字加以發明口訣背誦。其中分為測量(考一題)及登

記(考三題),而其中以登記之部分為投資報酬率較高,若時間緊迫應將重點著重於登記之部分。   3.平時練習申論時做到精準下標題,由於此科內容龐大,其實只要平時有練習,考前最後衝刺時特別加強記得各題型之大標子標及小標就已足夠(配上法條更佳)。     【土地稅法規】   1.找出各條文關鍵字並發明既好又有趣的口訣背誦。   2.製作結構稅率表。總共9種稅,其中可分為課稅目的、納稅義務人、稅率、稅基、免稅或優惠稅率的辦法、準備的文件、申請的期限、處罰方式。整理成表格以便對照每種稅法的異同,也方便日後記憶衰退時快速找到重點。   3.申論答題時得用憲法(如第143條)或課稅目的做為破題。稅法的作答要點

應著重於答題架構完整、稅率表達清楚、以及把握計算題。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2】不動產經紀人上榜生:張學員   國文:54分   民法概要:51分   不動產估價概要:88分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75分   土地法與土地稅相關法規:68分     年近50歲,4個月考取不動產經紀人證照   當一位在職考生,準備國考其實有點累人,白天要工作,家裡又有三個孩子的中年老爸來說,除了上了年紀腦袋記憶力退化外,工作上的事有時很忙, 下班後又得忙孩子和家裡瑣碎的雜事,如何想辦法擠出時間看書,是最大的挑戰。特別是三位孩子又是不同的學習階段,分別是高三、國三和小三,每天放學後的補習和才藝,讓下班後的我

幾乎就成為計程車司機了,一下子去接老大下課,一下子要接老二去補習,然後再去接學才藝的老三。除了每天晚上10點過後,全家梳洗完畢後,高三學測生和國三會考生,開始要坐在書桌前讀書時,老爸終於可以安安靜靜地坐下來看個二小時的書。 而早上提早半個小時到一個小時起床,在早晨最安靜的時間,把前一天晚上整理的筆記,上班前再看一下加深印象,也成了習慣,效果加倍。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不動產估價概要、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   這二科特別是「不動產估價概要」,一開始也是先買了參考書籍自己看,但發現高中大學讀文組的我,對數字的東西有莫名的恐懼,本身又不是從事不動產相關行業,在這二門和不動產行業比較相關

的考科上,好像光自己看書是不夠的。於是上網看了一些輔考中心的介紹短片,並比較不同參考書的編排方式,覺得蔡老師的不動產估價概要和林強老師的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課程,講解過程簡單扼要,課程時間也不長,先花點時間把雲端課程聽一次CP值應該很高,果然誠如二位老師所言,這二科是效益比極高的大補丸,和其他二科相比,法規條文不多,考古題重複出現的比率極高,值得先把這二科搞定。蔡老師說的,考試前要把選擇考古題,至少作27次,我大概作了7次吧,因為我覺得最後都記起來了所以就沒再繼續練習,而相關的記憶口訣也很好用,真的像蔡老師所說,邊跑步或去爬山時,把相關的口訣抄在小紙條上,重複背誦最後自然就很熟練了。至於蔡老師沒

編到的部分,自己也嘗試用這個方式自己去編口訣,效果還不錯。     有關「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這一科,有很多容易混淆的地方,像有關廣告行銷的部分,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和大廈管理條例,通通都有提到。罰則的部分更是混亂,透過林強老師的講解,可以先行理解一些脈絡,有助於後面條文的背誦與釐清。所以我蠻推薦在邊讀參考書時,搭配二位老師的講解。     【民法概要、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   民法概要的部分,我覺得真的是一大挑戰,雖然命題範圍比地政士命題內容少,但一千多條條文,真的只能擇考古題考過的條文看看就好,申論題就至少可以寫出些東西,選擇題的話難度真的不低,每個答案看起來都

對,也每個答案看起來都不對。反正讀民法就當看閒書一樣,很多條文和我們生活其實是息息相關,多看幾次增加自己的法學常識其實是相當不錯。至於土地法和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這次的選擇題幾乎全對。

鄉鎮市調解之研究

為了解決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差別的問題,作者羅朝勝 這樣論述:

論 文 摘 要 論文名稱:鄉鎮市調解之研究 研 究 生:羅朝勝 學 號:589605030 指導教授:廖蕙玟 博士 院校系所: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學 位:碩士 學 年 度:九十二學年度 學 期:第一學期 語 文 別:中文 頁 數:二八六頁 內容提要: 第一章 緒論 鄉鎮市調解制度,乃我國固有文化傳

統所獨有,且屬地方政府配合施政中不可或缺之重要制度,亦是我國司法制度之重要組成部分,其係由法院及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所構成之一個完整調解法制體系。然而,隨著社會政經變動一日千里,糾紛的樣態也隨之複雜而多樣性,各類型之紛爭若皆由法院審理判決,在法院案件數量過多之情形下,將會使法院不堪其負荷,亦會耗費當事人相當多之時間、金錢與心力。因而,應注重其他紛爭解決制度功能之重要性,充分發揮其功效,並且能進一步充實鄉鎮市調解制度,以因應處理各種紛爭之需要。 第二章 調解制度之意義、特性及其功能 調解之意義(狹義之調解)係指兩造當事人因有法律關係之爭議,經第三者之參與,使

其合意成立,以完全達到解決爭議效果之一種程序。因此,稱調解者,須具有以下六項要素:(一)須有兩造當事人(二)須具有法律關係之爭議或糾紛(三)須經第三者之參與(四)調解過程平和原則(五)應得當事人本於自由意志下表示同意之原則(六)達到完成解決爭議(糾紛)之效果。 調解制度,在於藉由調解委員在地方上之威信,動之以情理,勸導相互讓步,以促進鄉閭和諧,並疏解訟源,為我國替代性解決糾紛機制中最重要之一環。為探討此一制度良窳,及其運作情形,實有必要先瞭解調解制度之基本意義、特性及必要性,並知其功能。 第三章 鄉鎮市調解制度之發展與特色 鄉鎮市調

解係以法律特別賦予地方自治團體及法院,共同辦理解決人民法律關係爭議之一種制度,其具有多元之特性與功能,亦具有其存在之必要性與價值,而此種制度之存在必有其發展軌跡與應有的特色。 一種制度之形成,必有其歷史淵源與形成之社會背景,而此種制度能流傳千年不衰,並能歷久彌新,必有其存在價值。調解制度係我國司法制度之一部分,亦是司法制度中─替代性解決糾紛制度最重要之一環,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之司法制度,擁有相當廣大民眾之支持與肯定,亦是解決民間糾紛有效方式之一。因此,對於此項制度之歷史沿革及其發展現況,有其必要作一探討,尤其中國大陸與臺灣之調解制度,皆具有同一歷史源緣與特色,卻因兩岸分治後

,實行不同之司法制度,使調解制度產生不同之發展模式,實有必要予以探究。為使鄉鎮市調解制度之特色更為顯著,參考各國調解制度之發展現況,以為臺灣鄉鎮市調解制度發展提供參考。 第四章 鄉鎮市調解制度理論性之探討 臺灣鄉鎮市調解制度係源傳於中國,具有其傳統歷史政治文化背景,是一項不可否認的事實。由於臺灣與中國大陸因特殊之政治歷史因素,使事實分治之兩岸實行不同之政治制度,在法律制度方面,亦產生極大之差異,連帶使源自於同源之調解制度,時至今日亦發展出不同型態之調解制度。臺灣目前是個民主法治國家,一切國家制度,皆應符合法治國之法規範,鄉鎮市調解制度亦不應例外,尤其以

調解方式解決法律關係爭議,已蔚然為世界各國風潮之今日,臺灣鄉鎮市調解是否能領導世界潮流而發揚光大,其發展是否能符合法治國之法規範,就是此制度之重要關鍵。 民主憲政國家係基於法治國理念所建立之國家組織運作架構,以憲法為國家之基本大法,為國家組織與人民之共同生存契約。國家之法律制度必須符合憲法之意旨,受憲法之規範,方具有其存在之價值。雖說鄉鎮市調解制度是繼受我國固有傳統之一種社會制度,但時至民主憲政法治國家時代,亦應受憲法之規範,符合憲法之意旨,才有其存在之價值。因此,鄉鎮市調解制度是否具有合憲性之基礎,實具有其重要性。 調解制度係為解決社會問題而設計,是廣

泛司法制度之一部分。而鄉鎮市調解與訴訟皆為權益保護之程序基本權,兩者具有相當之關連性。為此,本章借以訴訟理論與鄉鎮市調解之關係,來了解鄉鎮市調解之理論基礎。 第五章 鄉鎮市調解與政府機關間權責關係之探討 鄉鎮市調解制度既為國家整體運作制度之一部分,亦為國家司法制度運作之一部分,與國家政府機關之間具有相當密切關係,其權責劃分是否明確,關係到整個制度之運作與成效。尤其鄉鎮市調解制度係司法訴訟制度外,另一解決法律爭議事件之特別制度,屬於司法制度運作之一部分。然而,卻將此制度特別立法置於地方自治團體執行與運作,並由司法體系之地方法院行審核事項,形成此項制度與中

央之司法、立法、行政體系及地方自治之立法、行政體系構成較為複雜而密切之關係。為瞭解此項制度之運作脈絡及探討政府機關之權責,以作為研究之參考。 第六章 鄉鎮市調解之組織與運作 鄉鎮市調解組織係指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而廣義之鄉鎮市調解組織,應包括與此制度有關之司法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等,如前章所述,本章意討論之調解組織,係專指狹義之調解機關──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而言。鄉鎮市調解組織是鄉鎮市調解制度之重心,調解組織是否合法、健全、運作順暢、與調解制度是否能發揮功能,息息相關,亦為調解業務績效良窳及調解制度成敗之關鍵性因素。因此,本章擬借探討調解委員會組織

之組成因素、性質、定位、運作等情形,以了解鄉鎮市調解機關之現況與其問題,作為改進之參考。 第七章 鄉鎮市調解之效力與救濟 鄉鎮市調解之調解程序係由當事人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聲請調解開始。由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事件聲請後,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開始進行調解。經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調解書經法院核定者,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其為民事調解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其為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

執行名義。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而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因此,對於鄉鎮市調解之性質、調解之效力及其調解瑕疵之救濟,實有必要作一些研討。 第八章 鄉鎮市調解制度問題之探討 任何制度皆有其必然性之問題,唯有提出問題尋求解決問題之道,方能使制度與時俱進,解決實務上之困難,以達成制度之目的。鄉鎮市調解制度亦不例外,其亦有些制度上政策性問題及現行法令上問題,以及實務上運作之問題,

為了尋求解決之方法,實有逐項探討之必要。 第九章 結論 臺灣之調解制度極為發達,且具有多元化之現象。尤其鄉鎮市調解制度,具有其傳統歷史文化背景,更是各國調解制度所無法比擬,其發展至今為獨步於世界之調解制度。另外,臺灣調解制度之調解委員會委員,其身份亦極為複雜。例如法院調解係由法官及義工性質之調解委員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消費者保護調解委員會係由行政官員及學者專家之調解(處)委員組成,甚至於規定調解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擔任。而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委員係純由義工擔任,並由法律明文規定鄉鎮市長不得擔任調解委員。因此,臺灣之調解委員會

委員之聘任,因調解委員會之調解功能不同,而有不同之設計,亦形成調解委員之身份極為複雜而多元化。 鄉鎮市調解之調解權係屬於廣義訴訟權之一部分,人民於實體權利受到損害時,有權選擇以調解方式或訴訟方式尋求權利保護。其權利保護請求權之實現,不應因以調解方式請求實現而受到差別待遇。 鄉鎮市調解應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辦理,該條例未有明文規定者,得適用民、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而法律未有明文規定事項,得依據訴訟理論之法理慎重處理。並不得違背憲法所揭宗之法律正義程序,以及與訴訟有關之釋憲案解釋意旨。而法院於審核調解書時,除應注意調解內容是否有違反法令及違背公序良

俗外,亦應注意調解程序之正當性,作書面上之審查,以求法律正義程序之實現。 調解業務既為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省轄市及鄉鎮市之自治事項,形成調解業務於地方自治團體間負有不同之職責,直轄市、省轄市及鄉鎮市係屬不同級之地方自治團體,對於調解業務卻負同等之職責,縣、市係屬同級之地方自治團體,對於調解業務卻負不同等之職責,使鄉鎮市調解制度在各級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體制中,形成既複雜又多元化之體系。因此,直轄市政府、省轄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為依法辦理調解業務,應視行政區域實施調解業務之情形,本於法定職權,自行制定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依法律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以執行調解業務之法定職責所

需。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法律上性質,似屬所屬機關說,但與所屬機關在行政法理認定上畢竟有所不同,似可認為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為鄉鎮市自治團體之「特別機關」,與鄉鎮市民代表會及鄉鎮市公所平行運作,讓其依法獨立行使法定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並為使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行政工作得以執行,為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共同協助之特別機關。俟將來鄉鎮市改制為非自治團體時,再將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改制為直屬縣政府或地方法院或檢察署之所屬機關,以符實際上之需要。 因人民有權要求國家設立各種解決紛爭之制度,讓人民選擇其所需求之制度,以解決其法律爭議事件。而鄉鎮市調解制度既是國

家為求解決人民各種紛爭,以法律特別設立之解決紛爭制度,其調解行為亦應受到合理之詮釋,不應因其設置於行政體系上,就認為非司法行為,應依其程序上之本質予以詮釋,依其法定程序及效力在法律上之性質,似屬於特別之訴訟行為。 調解書經法院核定者,其為民事調解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其為刑事調解,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因此,法院或調解委員會均不得任意廢棄或變更調解書。如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而原核定法院於審理前述訴訟時,其原核定之法官,基於法定法官之公正公平程序原則,應依法予以迴避

,未予以迴避者,當事人得依法聲請其迴避。因未迴避所為之判決,當事人得以此為再審之理由,聲請再審。 鄉鎮市調解事件,於調解成立時,送請法院審核,而法院就調解內容是否與法令有無抵觸來審核,其調解內容如未抵觸法令,即應核定,其核定之民事事件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如調解內容抵觸法令,即不予核定或囑咐補正,並將理由通知原送請審核之機關,鄉鎮市公所或調解委員會如不服其裁定,得敘明理由送請法院重新審核,由法官審核之行為,即屬於司法行為。而調解委員會從受理聲請案件,通知調解、進行調解、製作調解書…等之調解行為,應是司法權行使之前置程序之輔助行為,為此種司法權行使模式不可分割之一部份。因此

,鄉鎮市調解之調解成立時,送請法院由法官審核,以完成調解法定程序之行為,即是一種司法行為。 調解業務是政府為民服務工作之重要一環,其對化解糾紛,疏減訟源,促進社會團結和諧,實功不可沒。為加強推行調解功能,應於進行調解程序中,因事、地、人之適宜外,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並改進服務內容,採取有效服務方式。總之,鄉鎮市調解是我國獨有之一種優良制度,應發揮其功能,以擴大為民服務範圍,並期待鄉鎮市調解條例修正案能作更完整之修正,亦期待其早日通過,使司法改革政策早日達成目標。 本文提出如下建議: 一、建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成為鄉鎮市自治團體之調解機關,專司調解業務。 二、建立全國調解人員聯盟協會,協助調解委員專業訓練、學術研究、經驗分享及聯誼等事宜。 三、建立管轄法院及檢察署之法官、檢察官與調解委員會聯繫會報制。 四、建立適宜調解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爭議事件,得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 五、建立檢察官適用緩起訴處分權,以擴大調解委員會調解刑事事件之範圍。 六、建立調解委員專業證照義工制度,加強調解委員調解技巧專業化。

行政法-爭點Combo list 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保成)

為了解決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差別的問題,作者古琍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準備行政法的考生   使用功效   找出問題爭點,直擊問題核心,分數唾手可得   改版差異   新增重點文章提示,學說實務並行不偏科 本書特色   國家考試的行政法科目,範圍既廣且深,各位考生除須要熟稔行政法各概念之內涵,層出不窮的實務見解(包含行政法院判例、決議以及座談會)和學說,對於欲獲得高分的考生亦不可或缺。   所以本書就實務見解及學說的部分做出彙整及分析,供考生於考前反覆閱讀;本書最後將是考生們於考前的一本快速秘笈,是上考場的必備利器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