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營商名單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上櫃股票外資及陸資買賣超彙總表 -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也說明:外資及陸資不含自營商買賣超仟股、. 外資自營商買進、 ... 上櫃融資融券調整成數 · 上櫃平盤下得融(借)券賣出之證券名單 · 上櫃融資融券增減排行表.

國立臺北大學 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 池祥麟所指導 廖怡媛的 企業社會責任、機構投資人之處分效果與投資績效 (2021),提出自營商名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企業社會績效、行為財務學、逆處分效果。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王煦棋所指導 周知儀的 虛擬資產之洗錢防制與監理— 以虛擬貨幣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虛擬貨幣、洗錢防制、扣押、虛擬貨幣監管的重點而找出了 自營商名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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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自營商名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企業社會責任、機構投資人之處分效果與投資績效

為了解決自營商名單的問題,作者廖怡媛 這樣論述:

社會責任投資(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ing,簡稱SRI)的逐漸重視,機構投資人於ESG投資上之占比日益增加,又因投資人亦受到其心理層面、財務面資訊和非財務面資訊等相關因素而更動手中持股部位。故本研究以行為財務學中處分效果探討機構投資人持有具ESG評比之上市(櫃)公司股票,辨別是否具有處分效果之心理偏誤,以及進一部拆分處分效果中PGR(實現利得比率;proportion of gains realized,簡稱PGR)和PLR(實現損失比率;proportion of losses realized,簡稱PLR)以辨別中介效果,並觀察其所投資公司之CSP(企業社

會績效;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簡稱CSP)如何受PGR和PLR影響而改變其投資績效。本研究使用台灣永續評鑑-SEED評鑑模型之ESG評分作為CSP,結果證實整體機構投資人不具有處分效果,並發現除投信外,整體機構投資人、外資和自營商之PGR和CSP存在顯著負向關係;整體機構投資人和外資之PLR和CSP存在顯著正向關係,但投信和自營商之PLR和CSP則為顯著的負向關係。而PGR和PLR之中介效果,於考量投資績效後,得出整體機構投資人、外資和自營商若快速賣出獲利之投資部位,以及整體機構投資人、外資和投信若快速賣出虧損的投資部位,皆將降低持有ESG股票之投資績效。

虛擬資產之洗錢防制與監理— 以虛擬貨幣為中心

為了解決自營商名單的問題,作者周知儀 這樣論述:

國際間愈趨重視防制洗錢、反資恐及反貪腐三反活動,從政府間至金融 機構均須加以應對,從以往成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責單位」後演變 為涵括洗錢犯罪、稅務犯罪、詐欺、制裁武擴以及貪腐賄賂「金融犯罪防 制中心」,可見洗錢犯罪與其他犯罪行為掛勾之可能性需加以一併防範。 再者現今虛擬貨幣投資環境愈加複雜化,諸多犯罪行為贓款均靠虛擬貨幣 去中心化之特性移轉至境外,故為有效避免虛擬貨幣成為犯罪資金移轉之 管道,有效予以監管有其必要性。考量虛擬貨幣目前於各國監管方式不 一,金融機構針對洗錢防制已有諸多規範予以應對,反觀虛擬貨幣交易商 及錢包業者規範近乎全無。我國針對如比特幣等不具證券形態之虛擬貨幣 類型去年

增訂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希望 彌補原僅由洗錢防制法予以規範之窘境,反觀具證券型態虛擬貨幣如 STO 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如經核定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所稱之有價證券則 經營 STO 業務之平台業者須取得證券自營商執照受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規範。從而本文希望就虛擬貨幣洗錢防制缺漏之處,包含前階段之 預防手段 KYC 到後續交易商之相關洗錢防制義務予以強化。再者虛擬貨幣相關案件發生後可能面臨扣押等問題,因而如何於案件發 生後予以執行或域外管轄等議題可發現於先前文獻討論甚少,多數僅討論 至虛擬貨幣洗錢防制如何進行前階段預防,由因虛擬貨幣案件量目前發生 較多,若相關執行

問題不解決則實務運作將難以運行。故本文將通盤考量 虛擬貨幣洗錢防制前中後階段之預防手段及事後追溯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