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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方嘉麟、馬秀如所指導 陳俊源的 企業併購股份收買請求權之公平價格認定-以併購過程妥適性為中心 (2019),提出興櫃收盤價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企業併購、股份收買請求權、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公平價格、併購過程、收買套利、收購價格、市場價格、獨立專家、受託義務。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興櫃收盤價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企業併購股份收買請求權之公平價格認定-以併購過程妥適性為中心

為了解決興櫃收盤價查詢的問題,作者陳俊源 這樣論述:

我國企業併購法自2002年訂定後歷經兩次修正,按2015年7月8日修正後現行企業併購法第12條規定,不同意公司進行併購之股東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股,此權利救濟機會學說稱為「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而公司與股東間若未能就股份收買價格達成協議,則公司應為聲請人,以未達成協議股東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裁定股份價格,並由公司支付聲請程序及鑑定人費用。相較修法前規定,修法後減輕異議股東程序及費用負擔,預料將提升股份收買請求權之運用而增加裁定實務數量。於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解釋文認為立法者對於被現金逐出公司之異議股東,就股份對價公平性之確保應設立有效權利救濟機制,方能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

人民財產權之意旨。除被現金逐出之股東,其餘符合法定要件之異議股東亦有行使請求公司收買股份之權利,惟現行企業併購法第12條並未就股份公平價格認定方式有明確規範,以致我國股份收買請求權裁定實務見解紛亂不齊。法院裁定機制若欲發揮該號解釋所謂有效權利救濟機制之功能效用,關鍵應在認定股份公平價格方式須於企業併購法立法目的之「利於企業進行併購」,與股份收買請求權功能目的之「保障異議股東權益」間取得平衡,不得厚此薄彼,更不應缺乏論證即逕以股票市場價格或併購案收購價格作為股份公平價格。從而,本文擬搜尋及整理我國股份收買請求權公開裁定,分析實務認定股份公平價格作法,於此,美國德拉瓦州已累積豐富實務見解,且其為因

應2011年左右興起之收買套利風潮產生的實務見解改變及相關法律修正,可作為我國現行法及實務之借鏡。德拉瓦州最高法院於近期 Dell 案及 DFC 案建立以併購過程妥適性為中心的認定股份公平價格方式,於我國應如何適用方能使實務裁定價格更接近公正、公允與公平,即本文探討之核心。於本文第五章,將逐列我國實務認定股份公平價格諸多疑義進行檢討,並提出本文見解,期能為股份收買請求權制度之完善盡一己之力,以達成該制度設計之功能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