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住宅火險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余啟民、徐逸文所指導 陳癸杏的 台美酒駕防止制度之比較研究 (2019),提出華南住宅火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酒後駕車、酒坊責任、社交主人責任、責任保險、損害賠償、普通法、過失。

而第二篇論文淡江大學 保險學系保險經營碩士在職專班 高棟梁所指導 李耿誠的 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實用性之探討 (2015),提出因為有 保險契約、火災保險、附加條款的重點而找出了 華南住宅火險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華南住宅火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美酒駕防止制度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華南住宅火險的問題,作者陳癸杏 這樣論述:

防制酒駕自汽機車成為主要交通工具以來,已成為世界各國亟待解決的議題,我國在防制酒駕制度上,主要以刑罰與行政罰來遏阻酒駕行為的發生,但在酒駕肇事的案件中,尚有無辜者因酒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而遭受損害,每有重大傷亡事故引發社會輿論,除酒駕行為具備可罰性外,基於公平正義,無辜受害者的損害亦須獲得妥適的填補。儘管我國民法設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相關規定,卻因舉證責任、酒駕行為人之經濟能力等因素而未能有效保障受害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應運而生,但因強制險之理賠範圍及額度均有限制,仍未能完全填補受害者所受損害。我國無論在刑事、民事或行政責任體系下,責任主體均以酒駕行為人為限,但美國為防止酒駕行為並保障無辜受

害者,亦將提供酒類飲料者納入民事責任主體,並以是否因提供酒類飲料受有利益區分為酒坊責任與社交主人責任;前者主要延續美國禁酒運動廢止後對於酒類飲料的管制,其建立有以酒坊責任法明文規範,或透過普通法過失原則解釋而來;後者則將責任主體擴張及於無償提供酒類飲料之社交主人。1984年Kelly v. Gwinnell案中,法院透過普通法之過失原則,認為社交主人在客人已呈現醉酒狀態,且明知其將為酒駕行為,仍持續提供酒類飲料而未加制止,對於醉酒客人可能造成第三人所受損害得以預見,其供酒行為與損害之發生具備因果關係,社交主人欠缺應有之注意義務而有過失,應與酒駕肇事之客人對受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由於社交主人

責任不僅可能損及社交關係,亦涉及判斷客人醉酒狀態的專業知識,更可能因提供客人飲酒而承擔巨大的損害賠償風險,對社會影響深遠,迄今尚未為各州所承認,但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擴張及於供酒者之制度,係英美傳統普通法自我負責原則因應時代環境變遷,並考量公共政策所生之變革與突破;我國民法基於行為人自我負責為原則,以酒駕肇事之行為人為損害賠償責任主體,但時下酒駕肇事案件屢見不鮮,應隨社會變遷並考量公共利益有所革新,參採英美法供酒者責任制度,探討其立論基礎及實務運作,加以援引,透過法律修訂並輔以配套措施,提升我國酒駕防制之成效。

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實用性之探討

為了解決華南住宅火險的問題,作者李耿誠 這樣論述:

國內商業火災保險市場附加條款已被十分廣泛的應用,但保險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就其所運用附加條款之合宜性是否完全知悉、運用是否得當等,仍應有許多不明瞭之處。故就上述情形,針對市場上所運用之附加條款進行搜集、彙整及探討,冀以俾便保險業者運用正確,企業法人得以明瞭並妥善運用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進行自身之風險規劃。本研究係以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為探討,主要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探討附加條款意義、型態及效力分析,第二部分彙整我國商業火險常用附加條款市場概況及統計,包括國外附加條款介紹,第三部分探討附加條款種類區分特性,運用方式及分類比較之研究,第四部分藉由訪談對象與訪談結果,以獲得來自保險公司,經紀

人和被保險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實務之綜合分析。最後,基於四個部分所陳述及印證得出的結論,在未來保險的多元化發展之下,提出附加條款內容分析及條款特性分類,以做為保險業和消費者合理建議與正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