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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東展文化所出版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姚志明所指導 汪令珩的 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家族企業傳承手段之研究 (2021),提出董事 股份轉讓 限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家族企業傳承。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陳彥良所指導 黃建智的 私募股權基金之受任人義務建構-以有限合夥組織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有限合夥法、有限合夥契約、受任人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董事 股份轉讓 限制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董事 股份轉讓 限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法題型破解(11版)

為了解決董事 股份轉讓 限制的問題,作者齊軒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本書蒐集了歷年來重要的公司法考題,並羅列現行公司法重要的學說及實務見解。整體編排特色如下:   1.最新修法的重點編列   本書蒐集這幾年重要的修法內容、修法重點、簡要評析等,以便讀者們綜觀這幾年公司法的修法趨勢,從而探知考題的可能走向,更能掌握考試重點。   2.命中紅心的爭點整理   本書每章節皆會列出本書作者精心選擇的學說實務見解,讓讀者快速綜覽重要背景知識,幫助答題思考,解答後並列入該題所使用的重要實務見解,反覆加深學習印象。   3.精闢確實的考題分析   本書在解答每一道題目前,皆會先分析本題題目所考的章節與概念,以協助讀者認識題目、增長實力。   4.

近年重要的考題解答   本書放入這些年重要、最新、最有考相的考題,讀者們能透過此等題目快速確認念書狀況,提升考試能力,學習答題技巧,讓讀者能在考場上精確答題。

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家族企業傳承手段之研究

為了解決董事 股份轉讓 限制的問題,作者汪令珩 這樣論述: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係在公司法中以專節規範之特殊形態股份有限公司,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規範有所不同,主要係為新創產業而設。然除了新創產業外,家族企業亦有用以作為家族傳承之可能,而且其實於新創產業興起前,閉鎖性公司因其性質早已有與家族企業一同討論。 家族企業於外國已有多例,於東方社會中亦有出現,我國企業中屬家族企業者也不在少數。近年來新聞媒體頻繁出現有關家族企業經營權之爭奪,使得家族企業的傳承所引發的問題浮現於大眾之目光之下,可見要在兼顧家族企業的特殊性下妥善管理與傳承實非易事。我國公司法於近年增訂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具有與傳統公司不同之面向與規範,具有股份有限公司原有之資合性和其特有的閉

鎖性,搭配其餘家族傳承之方法,有做為家族企業傳承有力手段之可能。 本文將介紹家族企業與傳承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關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特點、問題,並藉由外國法對照與實務運作之情況,探討為何比其他家族企業傳承手段更為合適。輔以實際案例分析。

初階授信人員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

為了解決董事 股份轉讓 限制的問題,作者高朝樑 這樣論述:

私募股權基金之受任人義務建構-以有限合夥組織為中心

為了解決董事 股份轉讓 限制的問題,作者黃建智 這樣論述:

2022年歷經COVID-19疫情籠罩全球已近3年,對於社會、經濟帶來衝擊,造成諸多產業、供應鏈遭受破壞,產生百業待興之局勢,此時則需仰賴高度且專業之資本投入,以精準的投資模式,使資金與需求能夠準確媒合,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即有此種特性,因此扮演著資本市場新秩序之關鍵角色,而私募股權基金欲茁壯成長,健全之法制乃根本要務,於立法設計上,應抱持興利防弊同時兼顧之思維,其中,經營與所有分離產生之代理成本(Agency Costs)問題,即如何要求經營者們善盡受任人義務(Fiduciary Duty),此尤應正視,以免導致市場投資意願降低、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止步之弊端

。本文以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型態上最常見之有限合夥制作為研究對象,本論文共分為六個章節,第一章說明本文研究動機、範圍、方法、論文架構,第二章先針對組織法層面,以有限合夥法受任人義務進行研究,介紹美國有限合夥法對於受任人義務規範之內容,以及相關案例,進而分析討論我國現行法下有限合夥中受任人義務之定位是否妥當,如果要真正落實其人合性,應有何種新樣貌。第三章介紹私募股權基金之定義、運作模式、具備之優勢與隱憂,在監理法制部分介紹美國、歐盟、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國相關制度,第四章進一步以受任人義務管制之問題深入探討,從私募股權基金內部有限合夥契約出發、組織法規如何管制、比較法上特別規範的情形,以及我國現階段的

問題,第五章則提出改善之處,以契約條款、法制建構為主軸,於前者,本文參考美國學理、實務界之建議,提供針對各契約條款可改善之方向,同時亦提出其他非法制層面之機制作為參考;後者,本文分別以受任人義務管制主體、行為態樣、防範程序等作為建構基礎,並歸納比較法制上之借鑑,提出未來完善我國立法之建議。結論上,第一層面作為組織法之有限合夥法,對於受任人義務之管制,本文提出未來應有之立法樣貌,第二層面,對於私募股權基金之領域,如何透過法制與非法制機制加以健全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環境,以供我國未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