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持股規定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董監持股規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谷利、銘麟、穆童寫的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文章速覽(律師、司法特考、法研所-文章速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吳盈德所指導 蕭浩文的 公司監察制度之研究-以獨立董事為例 (2019),提出董監持股規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獨立董事、公司治理、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沙氏法案。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邵慶平所指導 陳昕婕的 公司經營權爭奪之法律與賽局分析:以2018年公司法修法為核心 (2019),提出因為有 經營權爭奪、賽局理論、公司法修正、公司法第173條之1、股權結構、家族企業傳承的重點而找出了 董監持股規定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董監持股規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文章速覽(律師、司法特考、法研所-文章速覽)

為了解決董監持股規定的問題,作者谷利、銘麟、穆童 這樣論述:

本系列設計緣由   在唸法律這條不歸路上,不管是要挑戰期中、期末考、法研所、國考,就算只有一兩篇,我們還是或多或少都有看過文章,最起碼,也曾經動過想要看文章的念頭。但文章很多,修法又修不停,到底該看哪些?舊的文章還要不要看?又該怎麼看?怎樣看才能摸蛤仔兼洗褲,一舉數得?   本系列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讀者以上的疑問!除了讓讀者更瞭解學者的研究方向,我們還要同時讓讀者可以快速複習爭點,讓文章的閱讀不只是單純學術的探討,更成為加強國考準備深度的重要武器! 系列特色   1.詳細導讀→完整說明選文理由,讓你知道為什麼看、要看什麼!   2.主題說明→相同主題的重要文章幫你一次搞定!   3.文章分

類→首創將文章分門別類清楚標示,保證一目了然!   4.文章前情提要→用現在的觀點,協助你瞭解舊文章還有哪裡非看不可!   5.本文重點摘要→看到文章這麼長就看不下去嗎?沒關係,讓我們告訴你重點在哪裡!   6.爭點整理→不只告訴你文章作者的見解,還把相關學說、實務見解一次講清楚!   7.筆者的碎碎唸→所有還想告訴你的內容都在這裡。哎唷,怎麼這麼貼心!   8.溫馨的重點回顧→快速複習、加強記憶,才不會看了跟沒看一樣!   9.這真的有考出來→看完文章後,當然還要知道會怎麼考嘛!   10.其他還有「關鍵字」、「延伸閱讀」……→這種大家都有的東西,我們怎麼可能沒有! 作者簡介 谷利   政大

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銘麟   政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穆童   台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公司監察制度之研究-以獨立董事為例

為了解決董監持股規定的問題,作者蕭浩文 這樣論述:

公司治理,在全球已經不是什麼新鮮的詞彙,甚至已經變成陳腔濫調了,每當有公司發生掏空案、違法交易案等等弊案時,總是會提到公司治理這一個名詞。自西元1990年代的金融危機發生以來,全世界國家莫不積極完善其自身國家的公司治理制度,OECD甚至也頒佈了有關公司治理的幾項原則,希望透過完整、良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使得金融秩序能步上正軌,促進整體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而我國也不例外。 我國在西元2000年代也爆發了許多重大金融案件,而為了要改善我國的公司治理制度,西元2006年我國即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在這段期間我國主管機關不斷擴大獨立董事的適用,希望能藉由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與專業性來解決過往監察人制度成效

不彰的問題,然近10幾年來我國公司的弊案也不曾因此而絕跡,更有許多的弊案是與獨立董事切身相關的,舉凡永豐、樂陞等等。在這期間獨立董事也有許多爭議招致各界批評,例如:獨立董事獨立性不足、怠於執行監督公司、介入公司經營、責任過重、薪酬過低、人數不足等等,這許多的問題造成獨立董事仍然脫離不了監察人的影子,更有因獨立董事未能公正、獨立、積極地執行監督權致多數投資人的財產損失。 獨立董事係自美國引進的制度,在美國已行之有年,美國自安隆(Enron)弊案爆發以來即推出沙氏法案來加強公司治理,其許多針對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的改正措施使得公司治理有著正向的發展,而各國的公司治理模式會隨著當地的政治、經濟

、社會、民情而有所異同,當我國試著引進這套美國的制度時,能否與我國既有的公司治理制度做結合是相當重要的,避免只引進這套制度的形式卻沒有把精神帶進來。 時至今日,我國仍有許多針對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的學者文章被撰寫,其中多為希望這套制度能更加完善,當然也有論者希望能揚棄獨立董事制度稍加修訂監察人條文即可,然無論如何,現代公司治理的潮流就是以獨立董事做為核心,那既然如此本文希望能參考美國立法例對比我國獨立董事制度,找出其中的缺點來使這套制度能夠更加完善,使得公司治理在我國能夠更加進步。

公司經營權爭奪之法律與賽局分析:以2018年公司法修法為核心

為了解決董監持股規定的問題,作者陳昕婕 這樣論述:

2018年公司法全盤修正,針對股東提案權、股東名簿提供與董事提名制中出現的違法行為,提高罰鍰上限,並增訂第173條之1,使繼續三個月以上持股過半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會,臺灣公司經營權爭奪議題,因此面臨嶄新變局。 本文以賽局模型與個案研究評估修法成效,得出三點結論。第一,欲遏止經營權爭奪中的違法行為,主管機關所處罰鍰,應使違法行為成本大於因此增加之預期利益,然而現實中新法所設罰鍰上限、連續處罰之規定,無法達成此結果。第二,股東會召集方之主場優勢若遭限制,對各制度間行為人之守法誘因,有不同影響。第三,公司法第173條之1之增訂,確實有助於打破經營僵局,為經營權爭奪之結果提供多種可能。本文並透過

實證資料,檢視新法對公司股權結構、家族企業傳承之影響,發現具備公司股權趨於集中、家族企業以閉鎖性公司作為傳承工具之現象。 基於上述分析結果,本文主張立法者須明文違法行為之事後救濟管道、加重董事違法責任,並考量股權結構的變化,釐清公司法第173條之1於經營權爭奪中之定位,家族企業則應避免內部成員與外人結合爭奪經營權,同時確保閉鎖性公司以外之傳承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