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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商業本票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RobertHockett寫的 通膨的恐懼:消除你對貨幣供給過多的疑慮,從聯準會政策看收入、失業率、惡性通膨問題的解答 和平準趙麗霞的 會計·出納·做賬·納稅·財務分析崗位實戰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中英文名詞對照表 - 中央銀行也說明:資產擔保商業本票貨幣市場基金流動性機制 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 資產擔保證券 ... 商業本票. Commercial Paper Funding Facility (CPFF). 商業本票融資機制.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樂金文化 和人民郵電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劉連煜所指導 李宗翰的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創始機構破產隔離法制-以真實買賣原則為中心 (2009),提出融資性商業本票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資產證券化、實質合併、真實買賣、安全港條款、除列、撤銷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楊淑文所指導 劉藝文的 信用卡或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之研究 (2008),提出因為有 信用卡分期付款、融資型分期付款、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遞延型(性)商品或服務、帳款疑義、消費者信用貸款、帳戶管理費、資訊揭露、審閱期間、猶豫期間、加速條款、經濟上一體性、結合契約、抗辯延伸的重點而找出了 融資性商業本票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③金融同業拆款⑤融資性商業本票CP2發行程序(保證→簽證 ...則補充:融資性商業本票 乃企業為籌集短期資金而發行之商業本票,不具自償性. 質,必須經:. 1. 金融機構保證還本,與. 2. 票券商簽證承銷,. 方得以成為流通的交易工具。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融資性商業本票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通膨的恐懼:消除你對貨幣供給過多的疑慮,從聯準會政策看收入、失業率、惡性通膨問題的解答

為了解決融資性商業本票意思的問題,作者RobertHockett 這樣論述:

「通膨居高不下,令人憂慮1970年代惡性通膨會歷史重演嗎?!」 「聯準會快馬加鞭持續加碼升息打通膨, 身為舵手,能引導經濟避開水深火熱、順利『軟著陸』嗎?」 ……這些在在都是全球關心的重要金融議題 就讓聯準會專家一次為你揭開央行背後的思路與作為     ◆為什麼萬物齊漲就是薪水沒漲?老百姓怎麼這麼倒楣!   我們努力工作賺錢,享受生活小確幸,像是活在一棟巨型建築中,即便對其中的管路系統一知半解甚至一無所知,只要每個人各司其職,就可以活得好好的──直到有天發現漏洞百出或發生緊急事故。明明生活方式沒有改變,卻驚覺加班時間愈來愈多,存款數字愈來愈少,這才急著問:「錢都到哪裡去了?」「政府都在幹什

麼?」     ◆為什麼央行「升升不息」?說是為了救經濟,央行究竟在做什麼!   2008年金融海嘯和COVID-19大流行期間,全球政府為了救經濟,紛紛「大撒幣」;現在為了經濟過熱和一去不復返的物價指數,由美國的中央銀行──聯準會帶頭搶救,不斷調高利率(升息)。從金融危機的刺激景氣政策,到通膨升溫下的全球升息潮,央行的所作所為讓民眾不解,直呼吃不消,甚至對未來茫然、恐懼。這其實是因為民眾對於「金錢」與「聯準會(央行)」的理解不夠。     ◆現在,是了解「金錢是什麼」以及「央行在幹嘛」的最佳時機!   央行做為一個國家控制經濟和金融的權威單位,擁有可以影響其他經濟活動的工具,這個工具就是貨幣

政策。所謂貨幣政策,就是央行可以透過控制貨幣的供給量來達到防止通膨或振興經濟的措施。常見的作法有調節利率(升降息)、監管私人銀行的放貸和公開市場操作等。     然而,2008年金融海嘯後,傳統的貨幣政策已經無法改善經濟問題。美國聯準會擔負起央行的職責,開啟新型的貨幣政策「量化寬鬆」來救經濟。     「量化寬鬆」中的「量化」,指創造指定額度的貨幣,而「寬鬆」則是減低銀行的資金壓力。聯準會之所以最後得使出「量化」這個手段,是因為當時名目利率逼近或者達到0,控制利率已經失效。當時,聯準利用憑空創造出來的錢,在公開市場購買國家債券、借錢給存款機構、從銀行購買資產等手段,讓政府債券收益率下降和降低銀

行同業拆借利率,銀行從而坐擁大量只能賺取極低利息的資產,這時就可以舒緩市場的資金壓力。此舉被大眾媒體批為「印鈔票」,事實上,量化寬鬆政策只是調整電腦帳目,讓銀行可以增加存款,透過借貸,再創造更多的貨幣供給,讓市場活絡。     自從施行量化寬鬆政策救經濟,其風險慢慢提高,無中生有的錢(貨幣)過多,導致通膨高於預期。這時央行又會透過升息(調節利率)來穩定通膨率。     從上面的描述,我們可以看到央行的工作,他們對錢的使用,以及他們控制經濟所使用的工具。這也是作者寫這本書的初衷,他們希望藉由介紹「錢」和「聯準會」,來消解民眾對印鈔的謠言與通膨的恐懼。     藉由本書,讓耶魯博士兼美國金融監管專

家羅伯特.霍克特、與哈佛博士兼暢銷哲學作家亞倫.詹姆斯告訴你:     ◆金錢,真的可以無中生有   事實上,「錢」不是央行印出來的,它來自於我們對彼此「無中生有的承諾」。本書的兩位作者基於對金錢與聯準會的深刻認識,展開一場令人大開眼界又鼓舞人心的討論。他們不僅要探索「錢是什麼」、「錢怎麼來」,還要展示央行如何建立一個為所有人服務的經濟型態,而且不需加稅、不需額外的監管。     ◆央行,真的可以消除我們的恐懼   我們對央行感到相當陌生,它卻離我們的生活非常近,無論收入、失業率、通膨率或貨幣供給,其實都與央行的政策息息相關。讀完本書,我們將了解圍繞在通貨膨脹的政治言論是多麼虛偽;被妖魔化的赤

字問題,實際上只是計算全體國民財富的另一種方式;強大的中央銀行,可以如何使我們擺脫私人銀行業務的濫用。     一旦更了解金錢的本質與央行的能力,我們將知道如何能擁有更多的錢,以及貨幣政策如何協助修補我們的社會契約,讓我們不必老是擔心社會瀕臨崩潰──最終,打造更繁榮、更健康的政策及社會。   各界專業推薦     Miula | M觀點創辦人   周岐原 | 風傳媒財經主編    股乾爹 | 股乾爹製作人   美股韭菜王 | 基金經理人   孫明德 | 台經院景氣中心 主任   乾隆來 | 今周刊專欄作家   張弘昌 | 股市觀察家     輕鬆而且有趣。本書帶來歷史、哲學和制度常識,告訴我們

經濟問題在很大程度上並不是貨幣、銀行、赤字和公共債務本身帶來的神祕現象。人們只希望能源、環境、金融詐欺、種族主義、全球化和冠狀病毒等真正的困難,就這麼容易被解決。──高伯瑞(James K. Galbraith),《不公:每個人都需要知道》(Inequality: What Everyone Needs to Know)作者     理解金錢的意義並不容易。幸運的是,在本書中,我們擁有兩位了不起的老師!他們嘲笑自己,同時誘使你更深入理解金錢是一種社會契約。兩位作者不僅是智慧大師,也是絕妙的文字大師。──保羅• 麥考利(Paul McCully),美國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PIMCO) 前執行董事

暨首席經濟學家     一個及時、且令人興奮的新社會契約提案。書中的每一點都很值得討論。裡面包含許多挑釁的極端論點,以及一些重大財政問題的明智解決方案 ──《柯克斯書評》(Kirkus Reviews)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創始機構破產隔離法制-以真實買賣原則為中心

為了解決融資性商業本票意思的問題,作者李宗翰 這樣論述:

資產證券化之架構中,為避免創始機構破產,波及資產證券化商品之投資人,對創始機構之破產隔離(Bankruptcy Remoteness)即十分重要。在美國法上,有三種情形,會使創始機構所讓與之金融資產,可能受到創始機構破產風險(bankruptcy risk)之影響。第一,創始機構與SPV有所關連,進而造成該金融資產與創始機構之資產實質合併(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第二,金融資產之移轉被認定屬於虛偽移轉(fraudulent conveyance)。第三,創始機構移轉於特殊目的個體之資產,未被認定為真實買賣(True Sale),而僅為擔保(Secured

Loan)。據此,為了達成破產隔離,金融資產之交易必須符合真實買賣,SPV之資產與負債不可與創始機構合併,金融資產之移轉非虛偽移轉。 就實質合併原則之具體操作上,有些美國法院採取三階段負擔移轉測試。在此測試下,主張實質合併者須證明兩要件:(1)數個體屬於實質上同一而應被合併。(2)為避免某些損害或實現某些利益,實質合併是必須的。前者美國法上提出七項考量因素:(1)在分離與辨認每一法律主體之個別資產與負債時,所生之困難度。(2)合併財務報表是否存在。(3) 位於同一處所之合併利益。(4)是否各法律主體之資產與商業功能已被混合。(5) 於數個公司主體間,其利益與所有權同一。(6)母公司與集團公

司間就貸款存在相互保證。(7) 資產之移轉未遵守公司組織形式。後者則是法院需確保合併所生之利益足以抵銷合併所生之不利益。 若此兩要件可被證明,將推定債權人並非僅信賴數個體之一之信用。此時該舉證責任將移轉於目標債權人。目標債權人須證明:(1)其僅信賴數個應被合併之一之信用。(2)其將因實質合併而受損害。若目標債權人可以證明此兩項要件,則只有在實質合併之利益顯著大於損害時,破產法院才可發佈實質合併命令。 本條例限制創始機構與特殊目的個體間為關係企業。然而,架構式融資在本質上,即屬創始機構所發動主導之交易流程,於美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發展經驗,亦准許創始機構為特殊目的公司之母公司。據此,本

條例之限制,有悖於交易常態,並增加不必要之交易成本與法令管制之風險,故應刪除本條例第54條第1項及第2項、第73條第4項,並引進實質合併原則。 就真實買賣判斷原則,美國法上主要以當事人之意圖、資產損失之歸屬、資產利益之歸屬、基礎資產相關服務責任之歸屬,作為判斷標準。就會計面向而言,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究竟如何區分融資擔保行為與買賣行為,實值得作為真實買賣之判斷,美國法院實務亦以相關交易之會計判斷,作為考量因素之一。我國財務會計準則第33號公報對於金融資產之除列,主要採取控制權之觀點,是否喪失控制權,必需同時考量移轉人及受讓人之情況等綜合判斷。法院於真實賣賣判斷中,在討論資產損失與利益之歸屬

時,能將會計界有關除列之判斷帶入,判決理由將更為堅強。 為了防範金融資產之交易被認定為擔保交易,美國資產證券化產業,努力推動可取代法院判斷真實買賣原則之法案,並在德拉瓦州、俄亥俄州、德州、阿拉巴州等四個州成功推動針對資產證券化之資產移轉議題,制定安全港條款,即透過證券化文件之形式聲明,取代真實買賣原則之實質判斷。真實買賣原則與安全港條款,立場不同,然均有可供操作之判斷標準,我國應擇一引進,以利法院處理具體個案。 在我國法下,創始機構之資力發生問題時,創始機構之債權人,有兩大權利可為主張:第一,可主張金融資產出售行為與移轉行為,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第二,可主張撤銷權,即以金融資

產出售行為與移轉行為,屬詐害債權之行為而撤銷之,並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返還創始機構所移轉之金融資產。 因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之撤銷權,在金融資產證券化中有所適用。如此規定,造成創始機構之債權人,相較於一般交易之債權人,更容易主張撤銷權,而使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廣大投資人反而面臨比一般交易人更大之投資風險。而特殊目的信託,既然為商事信託、集團信託,立法意旨上,應較一般民事信託,更著重於受益人之保護;且於特殊目的個體為公司型態時,本條例第83條第3項之規定,創始機構辦理資產移轉,並依資產證券化計畫取得讓與資產之對價者,推定為民法第244條第2項所定之有償行為,是創始機構之債權人原則

上須符合雙重惡意要件,始可行使撤銷權。然創始機構之債權人,於特殊目的個體為信託時,卻無須符合雙重惡意要件。因特殊目的個體之型態不同,卻有不同之撤銷權要件,其區分之正當性令人存疑。是本條例第53條應修正為:「本條例第53條之規定,信託法第6條,於特殊目的信託,不適用之。」始與特殊目的個體之性質與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立法目的相符。

會計·出納·做賬·納稅·財務分析崗位實戰

為了解決融資性商業本票意思的問題,作者平準趙麗霞 這樣論述:

為了幫助廣大會計工作者更好地掌握會計實務工作中有關會計、出納、稅務和財務分析的相關知識,我們編寫了本書。《會計 出納 做賬 納稅 財務分析崗位實戰》依據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進行編寫,從會計、出納、稅務和財務分析的不同維度介紹了會計工作者必須掌握的專業知識,對會計人員如何按企業會計制度體系進行會計處理進行了全面、深入、詳盡的講解。針對重要的會計制度規定,按照會計理論基礎和出納工作的基本要求以及稅收優惠、納稅申報和財務報表解讀等方面分門別類地進行歸納和總結;針對複雜籠統的專業表述,輔以關鍵案例進行具象化的講解,在加深讀者對各難點理解的同時,力求多角度全方位提升讀者的業務

分析能力和實務操作水平。《會計 出納 做賬 納稅 財務分析崗位實戰》體系完整,內容全面,綜合闡述了財務和會計人員實務在操作過程中的關鍵節點和技巧。本書可以作為初入職場的會計新人了解會計、納稅、財務工作的基本知識的工具用書,也可以作為會計主管把握財會工作關鍵要點的指導用書。

信用卡或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之研究

為了解決融資性商業本票意思的問題,作者劉藝文 這樣論述:

傳統分期付款,原係由出賣人提供買受人之信用交易,後來因銀行等機構介入,使分期付款交易之兩造關係演變成出賣人、買受人及金融機構之三方法律關係。社會經濟活動不斷創新,交易類型早已脫逸出民事法律原本預期規制事項之外,實務上遂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而以交易雙方締結之契約作為決定當事人間權利義務之主要依據。 然而以定型化契約進行之信用卡或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因為交易流程較為複雜,我國法律又欠缺詳細之具體規範,致使業者常利用其擬定不利於消費者之定型化約款而為交易。尤其是作為出賣人之企業經營者,以合作之金融業者所提供之信用貸款內容作為分期付款交易之條件,令消費者於交易時,同時簽下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並由

金融業者將交易對價總額一次撥付給出賣人,消費者則對於該金融業者分期償還。若交易標的為遞延型商品(服務),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無法繼續履行給付義務,消費者卻因為銀行已經一次撥款,而無法行使同時履行抗辯等權利;此類交易複數契約間之關聯性與抗辯延伸之問題,頗值檢討研究。 本文擬以近年發生之信用卡或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等重大消費爭議,例如山基電信、亞力山大健身俱樂部等事件為主要研究對象,整理德、日兩國分期付款法制之沿革與重要規範,比較檢討我國法制之不足,並藉由釐清交易過程,探討對於此類交易之消費糾紛,應如何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避免經濟優勢地位者濫用契約自由。期能縮小分期付款交易相關當事人

間權利義務與消費資訊之落差,以達成消費者保護法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