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組織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行政組織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震山寫的 行政法導論(修訂十二版) 和廖義男,陳春生,董保城,陳清秀,陳淑芳,簡玉聰,黃錦堂,林明鏘,宮文祥,陳靜慧的 職權命令與風險行政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院組織法三讀修正通過審判權爭議交終審法院作最終判斷也說明:司法院過去說明修法目的時指出,現行不同法院間之審判權爭議,依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是交由大法官作成統一解釋,但明年1月4日公布施行之憲法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日本研究學位學程 石原忠浩所指導 林柏誠的 由交易成本理論探討日本「空降」現象-以自民黨、民主黨政權下的改革為例 (2021),提出行政組織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空降、交易成本理論、官僚制度、專屬性投資、警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黃錦堂所指導 徐敏軒的 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變革可行方案之探討 (2021),提出因為有 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變革、博物館法人化、德國新調控模式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政組織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中國大陸與台灣地區行政組織法基本原則之比較則補充:關於行政組織的研究,在大陸和台灣呈現兩種較. 為不同的狀態。台灣學者的研究更多地襲自日本等傳. 統大陸法系國家,也就是將組織法與行政法總論及行.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組織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政法導論(修訂十二版)

為了解決行政組織法的問題,作者李震山 這樣論述:

  本書共分為基礎、組織、人員、作用、救濟五大部分。就篇幅最大的作用部分,論述內容除尊重以行政處分為中心之既有研究成果外,並強烈呼應以人權保障為重心,重視正當行政程序的現代行政法學思緒。因此,除傳統行政法議題之介紹外,行政指導、行政契約、行政計畫、行政資訊公開、行政判斷與預測、行政聽證、行政調查等皆有所著墨。就公務員法制部分,則特別分成數章個別探討,期望在揮別「特別權力關係」時代之後,能激發從事行政實務工作者之自我權利主體意識,進而重視行政法之研究,發揮鞏固實質法治國的關鍵力量。   本書較重視體系、架構及思考合邏輯的鋪陳,不鼓勵訓詁或背誦式的學習,從而表達想法或說理的方

法傾向開放性,而非一定要追求或複製權威的見解,可能有悖於一般人習慣上從教科書尋求「標準答案」的期待。也因如此,對於許多學者之高見、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與裁判、各個大法庭裁定,以及行政法院裁判見解等,縱尚待釐清、探討或沈澱,仍盡可能的加以引用,期有助於提高讀者研習、思辨行政法之視野與效果。

行政組織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今(19)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司法委員會審查科技部暨所屬中央三級機關組織法草案實質國科會主委朱敬一以及研考會副主委宋餘俠。

林佳龍委員首先肯定朱主委在總質詢時勇敢說出12年國教後國中會考就是要分三等級,不應該再分五等級或更多,以免又回到考試主義掛帥的教育制度。但是對3月12日第一次國科會業務報告時,林佳龍委員要求朱主委評估,朱主委也承諾評估的事項卻沒有被納入科技部組織法表達遺憾。

根據組織法草案科技部掌理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與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而科技會報的任務是國家科技資源分配、重大科技發展畫之審議及管考、跨部會科技發展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林佳龍委員再度向朱敬一主委喊話,未來的科技不只是維持國科會,將再併入原能會,而各部會的科技政策業務都仍停留在該部會,那麼設立科技發展委員會就已足夠,何必設科技部呢?如果要設立科技部,科技事務的事權必須統一,各部會部分科技業務及功能應納入。另外,林佳龍委員也指出,科技會報的任務包山包海,掌控的資源與權力比科技顧問組時期更大,問題是,科技會報並無長期專職幕僚,大部分成員來自經濟部督導的工研院及資策會,球員兼裁判更形嚴重。林佳龍委員感嘆科技部有長期專職幕僚,但欲推動科技發展或協調重大科技計畫,可能會因缺乏資源分配授權,推動科技事務事倍功半。

林佳龍委員進一步闡述,科技部的定位跟上跟下都有問題,沒有整體性的規劃,長得四不像,科技部既然由國科會轉成「部」就需要有科技政策的決策權與預算權,儼然變成一個有責無權,僅專責執行的部會。科技會報的法源是設置要點也沒有長期專職的幕僚,卻長有計畫審查與預算分配、管理考核及政策規劃,那其法律依據也應該隨組織改造併科技部組織法一起做檢討才對。科技會報與科技部呈現頭重腳輕的狀況,整個科技組織的設計變成要靠「人」來解決,至少要副閣揆來統合才能統籌科技會報及科技部的權責合一。林佳龍委員也詢問研考會宋副主委,組改時有必要修行政院組織法讓政委兼部長也可以,應該重新思考讓整個科技組織一體化,有權有責,但上策還是要讓科技部有權有責,才是一個行政組織法中名符其實「部」的地位。

林佳龍委員也提出,工研院應歸屬科技部,讓科技部可整合產業前瞻技術研發與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科學園區應該經濟部,現行編定工業區、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管理辦法不一,租售條件亦異,不但影響廠商的進駐意願,更造成優惠措施或負擔不公平之現象,對優良產業環境的塑造形成負面阻力,經濟產業要發展必須把科學園區必須要把工業區加工出口區做一個整合。

朱敬一主委答覆科技部組織法草案是在他上任前就規劃好,上次與林佳龍委員答詢之後有將幾個方案在行政院內部討論,確實有部會之間的困難。林佳龍委員表示,有困難才要改革,朱主委只要提出好的方案在野黨也會全力支持,林佳龍委員再次向朱主委提出科技組織的建議,期望朱主委再評估,現在的組織法草案猶如西裝太小件,不要讓科技部「穿小衣」,要幫科技部「轉大人」。

林佳龍於3月12日質詢朱敬一時提出目前政府機關存在很多「專家會議」有無違反利益迴避原則?對於接受委託研究又參與相關政策的擬定的專家學者,最後反而成為官僚卸責的白手套,林佳龍要求朱敬一主委盡速清查目前補助的對象有無利益衝突的情形,並研擬規範加以明訂,避免學術界全體蒙塵,但至今尚未收到說明報告。朱敬一主委允諾會盡快給委員回復。

由交易成本理論探討日本「空降」現象-以自民黨、民主黨政權下的改革為例

為了解決行政組織法的問題,作者林柏誠 這樣論述:

日本官僚的空降(天下り)現象由來已久,對經濟成長期的日本來說,空降曾是官僚有效指導民間企業並彈性調整政策方向的手段,也是對畢生奉獻為國的官僚們所提供的合理報酬。但在日本經濟陷入停滯,官僚更陸續爆出貪瀆醜聞之後,民眾遂逐漸對空降現象產生反感。本文從交易成本理論的觀點來探討空降現象,亦即將空降現象的人材媒合機制,視為一種市場上的交易行為。並從交易的三項特徵:交易頻率、資產專屬性、不確定性來探討日本的官僚制度、政黨政治、官民關係是如何影響空降的盛衰,並以宏觀的角度,透過空降人數、退休年齡等相關數據來評斷歷屆政權的改革是否能有效改善空降現象。同時亦從個案分析的角度,舉警察廳空降的態樣來具體剖析官僚與

企業間空降體系的運作情形。研究發現,即便經過自民、民主兩黨歷任政權的改革,整體空降人數卻不減反增。鑒於退休官僚在求職市場上具有「特殊人力資本」特徵,企業也傾向建立與官僚關係發展的專屬性投資,政府改革空降不應期待官僚於求職之際主動放棄其資產專屬性的優勢,而應著重在降低求職行為本身的交易頻率,使官僚們退休後的經濟生活得到保障。

職權命令與風險行政

為了解決行政組織法的問題,作者廖義男,陳春生,董保城,陳清秀,陳淑芳,簡玉聰,黃錦堂,林明鏘,宮文祥,陳靜慧 這樣論述:

  本書收錄「職權命令」與「風險行政」兩編,共計十篇的學術論文。是台灣行政法學會邀請卓有聲譽的專家學者,彙集智慧而成。     於「職權命令」部分,緣民國110年8月,行政院正式向立法院,送出「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乃該法施行20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案。並將職權命令,新增訂入修正草案第157條之1。廖義男、陳春生、董保城、陳清秀、陳淑芳、簡玉聰六位學者,分別就吾國憲法規定、公法釋義學、行政實務、比較法,特別從二戰前後的日本法等眾多角度,就職權命令有無合憲性、合法性,有無訂入行政程序法之必要;設若增訂條文,則應如何立法等議題,深入研究。     至「風險行政」部分,由黃錦堂、林明鏘、宮文祥、

陳靜慧四位學者,針對添加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美國進口(萊豬案),引發的食品安全與地方自治條例是否有效問題,憲法法庭作成111年憲判字第6號「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引發諸多爭議,特別是第7條概括授權條款,是否缺乏法律明確性,即以職權命令剝奪人民行動自由之問題;另外,在成功防疫背後,應有風險行政下的省思意識,吾人必須要求行政機關,提升決策程序的透明度、促進行政機關的課責性;最後,用科技防疫雖有優點,但更蘊藏不當侵害個人資訊隱私權的風險。是以採用手機定位資料、接觸追蹤等程式來防疫,是否符合法治國原則與基本人權保障的要求等議題,均展開深刻討論。     本書可

作為立法智囊參考,對於行政機關與司法從業人員,也深具學理與實務的價值。關心上述議題的公共大眾,也可從本書獲得豐富的資訊。

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變革可行方案之探討

為了解決行政組織法的問題,作者徐敏軒 這樣論述:

我國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故宮)為我國最具規模且最為知名之博物館,從1925年成立迄今近百年,以典藏中華文化歷代古物、圖書、文獻聞名,其典藏品之數量及珍貴性,甚至使其與法國羅浮宮、英國大英博物館、美國紐約大都會博物館及俄羅斯的艾爾米塔什博物館齊名,名列世界前10大博物館之一。然而,我國故宮目前屬於行政機關組織型態,在首長任命、人員進用、員額、財務及營運管理上均無法依其專業自主地發展。從世界知名國家級博物館來看,美國大都會博物館、英國大英博物館、法國羅浮宮、東京國立博物館及荷蘭國家博物館等皆為法人組織型態,其目的就在於透過組織設計或組織變革來協助博物館業務或任務之達成。因此,政府及朝野各界迭

有故宮法人化之討論,希望故宮能透過組織變革來提升營運效能。本研究採用組織變革理論及策略三角理論作為評估故宮組織現行型態及新組織樣態之理論基礎,並透過歷史制度研究途徑,介紹我國政府組織型態及組織改造沿革,再深入探討故宮組織演進的歷史並剖析現行組織型態優缺點,並比較分析國外知名公立博物館羅浮宮、東京國立博物館及荷蘭國家博物館之轉型經驗,以討論故宮現行組織定位之優劣並分析故宮轉型各種組織型態之可行性。經研究發現,故宮現行組織型態的優勢在於預算經費來源穩定、高組織層級有較多的資源及吸引人才之誘因,但劣勢在於組織無法即時彈性調整、預算編列或執行缺乏彈性、無法彈性運用人力與進用專業人才及參觀人數易受兩岸關

係影響。而羅浮宮、東京國立博物館及荷蘭國家博物館均受新公共管理風潮影響,轉型為法人型態,其最大的收穫在於財務與人事制度的鬆綁,同時透過評鑑或合約機制確保公共任務之達成。經分析,故宮如採行政機關型態,保有公共價值之程度最高,但組織、財務、人事及院長的遴選上受到限制最多;如採行政法人型態,仍可保障文物收藏安全,且營運彈性有助發揮社教功能,惟上級機關監督權限縮及業務有商業化疑慮;如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型態,自主化程度最高,但難以保障公共任務的落實。為兼顧公共價值、政治上與適法性支持及管理與操作上可行性,本研究建議故宮參考德國「新調控模式」維持行政機關組織型態,具體做法為透過組織法之修訂,鬆綁故宮之組織

、人事及財務之限制,但同時仍維持必要之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