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任命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蕭培寫的 【好好讀憲法】2022高普考/三四等特考適用:憲法(測驗題型) 主題式進階問題集 和蕭培的 【好好讀憲法】2021高普考/三四等特考適用:憲法(測驗題型) 主題式進階問題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9.台灣1府五院介紹- 黃國哲的數位歷程檔也說明:部會首長 、政務委員7-9人,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共同組成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議決重大施政方針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預算、戒嚴、大赦、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宏典文化 和宏典文化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黃錦堂所指導 徐敏軒的 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變革可行方案之探討 (2021),提出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任命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變革、博物館法人化、德國新調控模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東亞學系 關弘昌所指導 林品清的 以雙層賽局理論分析蔡英文政府開放美豬美牛進口政策 (2021),提出因為有 雙層賽局理論、台美關係、兩岸關係、美豬美牛、Covid-19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任命的解答。
最後網站20 依憲法本文規定,行政院不管部會政務委員如何產生?(A)由總統 ...則補充:20 依憲法本文規定,行政院不管部會政務委員如何產生?(A)由總統直接任命之(B)由總統提請立法院同意任命之(C)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D)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監察院 ...
【好好讀憲法】2022高普考/三四等特考適用:憲法(測驗題型) 主題式進階問題集
為了解決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任命 的問題,作者蕭培 這樣論述:
★好好讀憲法~突破解憲!!法條簡單化,深入法律核心!考前大量演練本書收錄之試題,再善用「主題式」題題詳解,就能精準鎖定各章弱點、加強學習。讀者如能循此方法、堅定執行,必可於憲法一科拿到讓自己滿意的高分!★ 壹、前言 憲法為公務人員及專技考試之共同科目,除司律等少數類科外,多採選擇題模式出題,鑒於近來考題有越趨靈活、刁鑽之趨勢,因此讀者除應熟讀憲法條文、相關組織法規、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外,更應深入理解憲法之基本原理原則,並多練習考古題,如此方能從容地面對各種進階題型。本書以歷年高普考、司法考試考古題為範疇,彙整憲法本文、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家賠償法、地方制度法、公民投票法等重要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逐題逐項詳載法源依據、解釋令號次及相關判解函釋,並依主題進行編排,期使讀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對於考情趨勢及命題焦點有所認識,並在實作過程中發掘不懂之處及導正錯誤的觀念。 貳、憲法命題大綱 考選部公布之命題大綱如下: 一、 憲法基本原理原則。 二、 憲法本文。 三、 憲法增修條文。 四、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五、 總統府及五院組織法。 六、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七、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八、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九、 監察法。 十、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十一、 國家賠償法。 十二、 地方制度法。 十三、 公民投票法。 參、重點整理及考情分析 本書將憲法分為基礎憲政理論、憲法之歷史與前言總綱、憲法之基本人權、憲法之政府體制、憲法之國家體制、憲法之基本國策及兩岸關係等7 章,茲將各章重點要述如下: 一、基礎憲政理論 (一)憲法之基本概念:憲法乃國家實定法規範中位階最高者,從而其法效力優於其他法規範,具有拘束包含立法機關在內之全國各級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本節重點包括憲法之緣起、形式及實質意義之憲法、憲法之地位、種類等,考生稍加理解即可。 (二)法位階理論:
憲法、法律、命令構成一國內之法律體系。按純粹法學派學者Hans Kelsen 之說法,動態之法律秩序,係由諸多不同等級之規範結合而成,而前開規範,以基本規範為最高、一般規範其次、個別規範最低。我國憲法第171 條、第172 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即為法位階理論之明文。法位階理論不僅為憲法命題焦點,亦為法學緒論、行政法等類科之重要考點。 (三)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本節應特別注意最新修正之《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並熟記違憲審查制度( 集中型、分散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之申請主體( 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標的( 法律命令、
判例、法院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函釋、公懲會選輯案例等,憲法訴訟法修正後則包括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不予審查事項( 固有疆域、議會自律事項、統治行為)、審查密度( 嚴格、普通、寬鬆)、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四)大法官使用之主要憲法原則:較為重要者有比例原則(釋字第476號、第436 號解釋)、信賴保護原則(釋字第525 號、第717 號解釋)、法律明確性原則(釋字第432 號、第603 號解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釋字第384 號、第396 號解釋)、正
當行政程序原則(釋字第709 號解釋)等。 二、憲法之歷史與前言總綱 (一) 憲法之歷史:本節重點包括憲法制定機關(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依據(孫中山遺教,包括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權能區分、均權理論)、制定目的(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訂期望(頒行全國,永矢咸遵)及憲法修正案之提案、審議及複決機關等。 (二) 憲法總綱:本節重點包括我國之國體(共和國體)、政體(民主政體)、五大原則(共和國、民主國、法治國、社會國、分權制衡)、主權(國民主權)、國籍(折衷主義,屬地為主、屬人為輔)、領土(領土範圍屬政治問題,非司法審查範圍、領土變更程序)、民族(民
族平等、多元族群、多元文化)及國旗。 三、 憲法的基本人權 (一) 基本權總論:本節重點包括基本權之功能(防禦功能、給付功能保護義務功能、制度性保障功能、程序保障功能)、保護主體(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效力範圍(國家行為、私人行為)、限制(合目的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基本權競合等。 (二) 基本權各論:本節重點包括平等權(男女平等、宗教平等、種族平等、階級平等、黨派平等)、自由權(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自由、著作出版自由、通訊自由、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受益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教育權)、參政權(選舉權、
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應考試服公職權)、義務(納稅、服兵役、接受國民教育)、概括基本權(人格權、隱私權、名譽權、姓名權、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契約自由、一般行為自由、性行為自由、婚姻自由、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新型態權利(環境權、日照權)等。 四、憲法之政府體制 (一) 總統:本節重點包括中央體制(總統制、內閣制、雙首長制)、總統之特權(刑事豁免權、國家機密特權)、戒嚴與緊急命令、大赦與特赦、國家安全會議、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任期、彈劾、罷免、缺位處理,以及總統府所屬機關(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另應注意總統並無「法律提案權」,此外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
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二) 行政院:本節重點包括行政院之組織(14 部、9 會、3 獨立機關、1 行、1 院、2 個總處)、權責( 法律提案權、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並備質詢之責)、行政院正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之產生方式、任期、行政院會議( 組織類型、出席及列席人員、議決事項)、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停止執行之協調處理、參謀總長應否出席院會接受質詢或備詢、覆議案及不信任案之相關規定。 (三) 立法院:本節重點包括立法院之組織、職權(立法權、財政權、質詢權、人事權、議決重要事項權、緊急命令追認權、調解
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權、提出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權、提出不信任案之權、總統副總統彈劾權、調查權)、正副院長之產生方式、立法委員之選舉(單一選區兩票制、人數比例、婦女保障名額)、罷免、任期、特權(言論免責權、不受逮捕權)、兼職及立法院會議(常會、臨時會)。 (四) 司法院:本節重點包括司法院之組織( 大法官、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職權( 解釋權、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事項權、審判權、懲戒權、法律提案權)、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之產生方式、任期,違憲審查之主體、客體、司法獨立( 審判獨立、司法概算獨立編列、法官身分保障) 及司法行政監督。另應注
意,公務員懲戒法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另建立一級二審制度,賦予當事人救濟之機會。而憲法訴訟法也在108年 1月4日修正公布,於111年1月4日始正式施行。 (五) 考試院:本節重點包括考試院之組織( 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職權( 1.考試、2.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3.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4.法律提案權)、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及考試制度。另應注意,考試院組織法於109 年1 月8 日修正公布後,考試委員名額自19人減少為7 人至9 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
委員之任期亦從6 年改為4 年。 (六) 監察院:本節重點包括監察院之組織、職權(彈劾權、糾正權、糾舉權、調查權、審計權、巡察權、監試權、法律提案權)、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審計長之職權、產生方式、任期。 五、憲法之國家體制 (一)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本節重點包括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方式、內容、爭議處理及均權制度,尤應注意憲法第111 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地方制度
法第77 條:「I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II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等規定。 (二) 地方制度:本節重點包括地方自治之層級(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省為中央派出單位,非地方自治團體)、組織、監督(適法性監督、適當性監督),以及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之內涵及其運用。 六、憲法之基本國策 (一) 基本
國策之意涵:本節應注意憲法條文之性質,究係方針條款( 如憲法第146 條發展農業)、憲法委託( 如憲法第153 條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制度性保障( 如憲法第155 條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抑或屬人民公法上之權利( 如憲法第160 條落實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並應注意,基本國策中除可視為公法上之權利者外,其餘條款皆不得作為訴訟上請求救濟之依據。。 (二) 基本國策之內容:我國基本國策規範於憲法第137 條至第169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內容包括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邊疆地區。其中應特別注意:?國家應優先編列之經費: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國民教育經費、社會
救助及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保障政治參與之族群:原住民族、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僑居國外國民。 七、兩岸關係 (一) 兩岸政治:本節重要性較低,稍微瞭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 條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採許可制,以及同法第14 條限期離境及強制出境之規定即可。 (二) 兩岸法規:本節重要性較低,但應注意司法院大法官第618 號解釋(有關大陸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籍滿10 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規定,尚無違反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及第23 條比例原則之意旨)、第710 號解釋(有關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之規定,違反正
當法律程序,不符憲法第10 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肆、結語 邇來司法解釋數量不斷增加,司法院大法官106 年作成16 號解釋(第744 號至第759 號)、107 年作成14 號解釋( 第760 號至第773 號)、108 年作成14 號解釋( 第774 號至第787 號)、109 年至今作成5 號解釋( 第788 號至第792 號)。在為數眾多之釋字中,如何運用最短之時間內獲取最高之投報率,即成為考生上榜首要之務。在此,筆者建議應將重點放在與時事有關或具突破性見解之司法解釋,諸如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釋字第791 號解釋)、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 釋字第782 號解釋)、
同性婚姻自由案( 釋字第748 號解釋)、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 釋字第744 號解釋)、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 釋字第721 號解釋)、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釋字第718 號解釋)、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釋字第711 號解釋)、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 釋字第708 號解釋) 等,以上皆有可能成為國家考試之命題焦點。最後,希冀本書之出版,能幫助各位在考場上獲取佳績,最終金榜題名、夢想成真!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任命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行政院長只是幕僚長 馬總統才是立院質詢的對象!!
有關總統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是否必須備詢,立委陳歐珀與中山大學前教授陳茂雄於26日召開記者會指出,總統到立法院國情報告,雖為憲政首例,但事實上在兩蔣執政時代,總統就向國民大會報告國情,李登輝執政時代,不只報告國情,還聽取國代的國是建言。廢除國民大會後,該會的權責全部移轉到立法院,所以總統到立法院報告國情及聽取立委的國事建言完全合乎憲政慣例。陳歐珀也認為憲法沒有規定總統不能接受立法院質詢,立院有權要求總統來質詢。
陳歐珀等人表示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4 條: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就已經將備詢方式規定的很明確,並沒有違反總統與閣揆之間的憲政分際,且陳歐珀等人認為,台灣歷經七次修憲之後,中央政府體制早已不是雙首長制,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必經過立法院同意,總統可以隨意任命行政院長,也可以隨時免其職務,且行政院長的副署權又被取消,顯然的,行政院長已不是獨立行使職權的行政首長,而是總統的幕僚長,完全聽命於總統,由行政院長率領各部會首長備詢已無意義,因為總統才是真正掌握行政權的人,因此邀請總統來立院不但合乎憲政,「一問一答」或「綜合問答」等備詢形式,更是合乎法律。
陳茂雄教授認為質詢是內閣制國家特有的制度,內閣制國家由人民選出國會議員來執掌立法權,再由國會多數黨組閣,內閣閣員由國會議員兼任,也就是代表國會執掌行政權,因而須要定期到國會做施政報告並接受質詢。非內閣制國家的行政權獨立於立法權之外,並非由國會多數黨組閣,所以沒有質詢的制度。而總統制國家是沒有質詢制度,只有有兩個國家例外,就是法國第五共和及台灣。一般無質詢制國家,行政與立法分立,並且相互制衡,主要以美國為例,而以有質詢制的法國與台灣,行政單位則要向立法單位負責與監督,針對的對象為有權責的人,過去行政院長的任命需由立法院同意,是總統與立院共同推出之獨立行使職權的行政首長,不但有副署權,且與總統分享行政權,總統執掌外交與國防,行政院長負責內政;但修憲後的台灣政府體制,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必經過立法院同意,總統可以隨意任命行政院長,也可以隨時免其職務,行政院長的副署權又被取消,顯然的,行政院長已不是獨立行使職權的行政首長,而是總統的幕僚長,完全聽命於總統,由行政院長率領各部會首長備詢已無意義,因為總統才是真正掌握行政權的人。
陳歐珀等人強調,「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無權卻要負責。」總統是台灣最高行政首長,總統赴立法院質詢是符合憲政精神,非內閣制國家具有質詢制度本非常態,若是可以取消質詢制度,台灣當然就變成行政與立法分立的國家。然而還未修改制度以前,行政單位還是不能抗拒質詢,而該率領各部會首長備詢的是總統,因為總統才是國家的最高行政首長!
最後,陳歐珀等人呼籲馬總統,既然一再強調自己最遵守中華民國憲法,則應該赴立法院接受質詢,不要再找各種理由來推托!
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變革可行方案之探討
為了解決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任命 的問題,作者徐敏軒 這樣論述:
我國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故宮)為我國最具規模且最為知名之博物館,從1925年成立迄今近百年,以典藏中華文化歷代古物、圖書、文獻聞名,其典藏品之數量及珍貴性,甚至使其與法國羅浮宮、英國大英博物館、美國紐約大都會博物館及俄羅斯的艾爾米塔什博物館齊名,名列世界前10大博物館之一。然而,我國故宮目前屬於行政機關組織型態,在首長任命、人員進用、員額、財務及營運管理上均無法依其專業自主地發展。從世界知名國家級博物館來看,美國大都會博物館、英國大英博物館、法國羅浮宮、東京國立博物館及荷蘭國家博物館等皆為法人組織型態,其目的就在於透過組織設計或組織變革來協助博物館業務或任務之達成。因此,政府及朝野各界迭
有故宮法人化之討論,希望故宮能透過組織變革來提升營運效能。本研究採用組織變革理論及策略三角理論作為評估故宮組織現行型態及新組織樣態之理論基礎,並透過歷史制度研究途徑,介紹我國政府組織型態及組織改造沿革,再深入探討故宮組織演進的歷史並剖析現行組織型態優缺點,並比較分析國外知名公立博物館羅浮宮、東京國立博物館及荷蘭國家博物館之轉型經驗,以討論故宮現行組織定位之優劣並分析故宮轉型各種組織型態之可行性。經研究發現,故宮現行組織型態的優勢在於預算經費來源穩定、高組織層級有較多的資源及吸引人才之誘因,但劣勢在於組織無法即時彈性調整、預算編列或執行缺乏彈性、無法彈性運用人力與進用專業人才及參觀人數易受兩岸關
係影響。而羅浮宮、東京國立博物館及荷蘭國家博物館均受新公共管理風潮影響,轉型為法人型態,其最大的收穫在於財務與人事制度的鬆綁,同時透過評鑑或合約機制確保公共任務之達成。經分析,故宮如採行政機關型態,保有公共價值之程度最高,但組織、財務、人事及院長的遴選上受到限制最多;如採行政法人型態,仍可保障文物收藏安全,且營運彈性有助發揮社教功能,惟上級機關監督權限縮及業務有商業化疑慮;如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型態,自主化程度最高,但難以保障公共任務的落實。為兼顧公共價值、政治上與適法性支持及管理與操作上可行性,本研究建議故宮參考德國「新調控模式」維持行政機關組織型態,具體做法為透過組織法之修訂,鬆綁故宮之組織
、人事及財務之限制,但同時仍維持必要之監督機制。
【好好讀憲法】2021高普考/三四等特考適用:憲法(測驗題型) 主題式進階問題集
為了解決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任命 的問題,作者蕭培 這樣論述:
★好好讀憲法~突破解憲!!法條簡單化,深入法律核心! 考前大量演練本書收錄之1,860題, 再善用「主題式」題題詳解,就能精準鎖定各章弱點、加強學習。 讀者如能循此方法、堅定執行,必可於憲法一科拿到讓自己滿意的高分!★ 壹、前言 憲法為公務人員及專技考試之共同科目,除司律等少數類科外,多採選擇題模式出題,鑒於近來考題有越趨靈活、刁鑽之趨勢,因此讀者除應熟讀憲法條文、相關組織法規、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外,更應深入理解憲法之基本原理原則,並多練習考古題,如此方能從容地面對各種進階題型。本書以歷年高普考、司法考試考古題為範疇,彙整憲法本文、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家賠償法、地方制度法、公民投票法等重要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逐題逐項詳載法源依據、解釋令號次及相關判解函釋,並依主題進行編排,期使讀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對於考情趨勢及命題焦點有所認識,並在實作過程中發掘不懂之處及導正錯誤的觀念。 貳、憲法命題大綱 考選部公布之命題大綱如下: 一、 憲法基本原理原則。 二、 憲法本文。 三、 憲法增修條文。 四、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五、 總統府及五院組織法。 六、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七、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八、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九、 監察法。 十、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十一、 國家賠償法。 十二、 地方制度法。 十三、 公民投票法。 參、重點整理及考情分析 本書將憲法分為基礎憲政理論、憲法之歷史與前言總綱、憲法之基本人權、憲法之政府體制、憲法之國家體制、憲法之基本國策及兩岸關係等7 章,茲將各章重點要述如下: 一、基礎憲政理論 (一)憲法之基本概念:憲法乃國家實定法規範中位階最高者,從而其法效力優於其他法規範,具有拘束包含立法機關在內之全國各級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本節重點包括憲法之緣起、形式及實質意義之憲法、憲法之地位、種類等,考生稍加理解即可。 (二)法位階理論:憲法
、法律、命令構成一國內之法律體系。按純粹法學派學者Hans Kelsen 之說法,動態之法律秩序,係由諸多不同等級之規範結合而成,而前開規範,以基本規範為最高、一般規範其次、個別規範最低。我國憲法第171 條、第172 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即為法位階理論之明文。法位階理論不僅為憲法命題焦點,亦為法學緒論、行政法等類科之重要考點。 (三)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本節應特別注意最新修正之《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並熟記違憲審查制度( 集中型、分散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之申請主體( 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標的( 法律命令、判例、法
院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函釋、公懲會選輯案例等,憲法訴訟法修正後則包括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不予審查事項( 固有疆域、議會自律事項、統治行為)、審查密度( 嚴格、普通、寬鬆)、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四)大法官使用之主要憲法原則:較為重要者有比例原則(釋字第476號、第436 號解釋)、信賴保護原則(釋字第525 號、第717 號解釋)、法律明確性原則(釋字第432 號、第603 號解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釋字第384 號、第396 號解釋)、正當行政程序
原則(釋字第709 號解釋)等。 二、憲法之歷史與前言總綱 (一) 憲法之歷史:本節重點包括憲法制定機關(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依據(孫中山遺教,包括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權能區分、均權理論)、制定目的(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訂期望(頒行全國,永矢咸遵)及憲法修正案之提案、審議及複決機關等。 (二) 憲法總綱:本節重點包括我國之國體(共和國體)、政體(民主政體)、五大原則(共和國、民主國、法治國、社會國、分權制衡)、主權(國民主權)、國籍(折衷主義,屬地為主、屬人為輔)、領土(領土範圍屬政治問題,非司法審查範圍、領土變更程序)、民族(民族平等、多元族群
、多元文化)及國旗。 三、 憲法的基本人權 (一) 基本權總論:本節重點包括基本權之功能(防禦功能、給付功能保護義務功能、制度性保障功能、程序保障功能)、保護主體(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效力範圍(國家行為、私人行為)、限制(合目的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基本權競合等。 (二) 基本權各論:本節重點包括平等權(男女平等、宗教平等、種族平等、階級平等、黨派平等)、自由權(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自由、著作出版自由、通訊自由、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受益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教育權)、參政權(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
權、應考試服公職權)、義務(納稅、服兵役、接受國民教育)、概括基本權(人格權、隱私權、名譽權、姓名權、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契約自由、一般行為自由、性行為自由、婚姻自由、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新型態權利(環境權、日照權)等。 四、憲法之政府體制 (一) 總統:本節重點包括中央體制(總統制、內閣制、雙首長制)、總統之特權(刑事豁免權、國家機密特權)、戒嚴與緊急命令、大赦與特赦、國家安全會議、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任期、彈劾、罷免、缺位處理,以及總統府所屬機關(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另應注意總統並無「法律提案權」,此外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
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二) 行政院:本節重點包括行政院之組織(14 部、8 會、3 獨立機關、1 行、1 院、2 個總處)、權責( 法律提案權、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並備質詢之責)、行政院正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之產生方式、任期、行政院會議( 組織類型、出席及列席人員、議決事項)、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停止執行之協調處理、參謀總長應否出席院會接受質詢或備詢、覆議案及不信任案之相關規定。 (三) 立法院:本節重點包括立法院之組織、職權(立法權、財政權、質詢權、人事權、議決重要事項權、緊急命令追認權、調解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權、提出
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權、提出不信任案之權、總統副總統彈劾權、調查權)、正副院長之產生方式、立法委員之選舉(單一選區兩票制、人數比例、婦女保障名額)、罷免、任期、特權(言論免責權、不受逮捕權)、兼職及立法院會議(常會、臨時會)。 (四) 司法院:本節重點包括司法院之組織( 大法官、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職權( 解釋權、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事項權、審判權、懲戒權、法律提案權)、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之產生方式、任期,違憲審查之主體、客體、司法獨立( 審判獨立、司法概算獨立編列、法官身分保障) 及司法行政監督。另應注意,公務員懲戒法於109 年
6 月10 日修正公布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另建立一級二審制度,賦予當事人救濟之機會。而憲法訴訟法也在108 年 1 月4 日修正公布,但於3 年後即111 年1 月4 日始正式施行。 (五) 考試院:本節重點包括考試院之組織( 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職權( ?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法律提案權)、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及考試制度。另應注意,考試院組織法於109 年1 月8 日修正公布後,考試委員名額自19人減少為7 人至9 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
期亦從6 年改為4 年。 (六) 監察院:本節重點包括監察院之組織、職權(彈劾權、糾正權、糾舉權、調查權、審計權、巡察權、監試權、法律提案權)、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審計長之職權、產生方式、任期。 五、憲法之國家體制 (一)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本節重點包括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方式、內容、爭議處理及均權制度,尤應注意憲法第111 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地方制度法第77 條
:「I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II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等規定。 (二) 地方制度:本節重點包括地方自治之層級(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省為中央派出單位,非地方自治團體)、組織、監督(適法性監督、適當性監督),以及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之內涵及其運用。 六、憲法之基本國策 (一) 基本國策之意涵:本節
應注意憲法條文之性質,究係方針條款( 如憲法第146 條發展農業)、憲法委託( 如憲法第153 條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制度性保障( 如憲法第155 條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抑或屬人民公法上之權利( 如憲法第160 條落實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並應注意,基本國策中除可視為公法上之權利者外,其餘條款皆不得作為訴訟上請求救濟之依據。。 (二) 基本國策之內容:我國基本國策規範於憲法第137 條至第169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內容包括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邊疆地區。其中應特別注意:?國家應優先編列之經費: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國民教育經費、社會救助及國民就業等救
濟性支出。?應保障政治參與之族群:原住民族、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僑居國外國民。 七、兩岸關係 (一) 兩岸政治:本節重要性較低,稍微瞭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 條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採許可制,以及同法第14 條限期離境及強制出境之規定即可。 (二) 兩岸法規:本節重要性較低,但應注意司法院大法官第618 號解釋(有關大陸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籍滿10 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規定,尚無違反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及第23 條比例原則之意旨)、第710 號解釋(有關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之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不符憲法第1
0 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肆、結語 邇來司法解釋數量不斷增加,司法院大法官106 年作成16 號解釋(第744 號至第759 號)、107 年作成14 號解釋( 第760 號至第773 號)、108 年作成14 號解釋( 第774 號至第787 號)、109 年至今作成5 號解釋( 第788 號至第792 號)。在為數眾多之釋字中,如何運用最短之時間內獲取最高之投報率,即成為考生上榜首要之務。在此,筆者建議應將重點放在與時事有關或具突破性見解之司法解釋,諸如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釋字第791 號解釋)、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 釋字第782 號解釋)、同性婚姻自由案( 釋字第7
48 號解釋)、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 釋字第744 號解釋)、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 釋字第721 號解釋)、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釋字第718 號解釋)、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釋字第711 號解釋)、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 釋字第708 號解釋) 等,以上皆有可能成為國家考試之命題焦點。最後,希冀本書之出版,能幫助各位在考場上獲取佳績,最終金榜題名、夢想成真!
以雙層賽局理論分析蔡英文政府開放美豬美牛進口政策
為了解決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任命 的問題,作者林品清 這樣論述:
蔡英文總統的第二任期甫揭幕,2020年8月28日蔡總統親自召開記者會,宣布自2021年元月起,開放含安全容許值以下萊克多巴胺 (Ractopamine) 含量之美國豬肉、內臟,以及30月齡以上之美國牛肉進口。引發媒體熱議,也引起國內各界對於該政策的疑慮與批評。回顧臺美關係歷程,美豬、美牛開放進口一直是我國歷屆政府,不分黨派都曾經面對的「燙手山芋」;然而,民進黨在2012年曾強力杯葛美牛進口,8年後卻對於美豬、美牛進口政策態度急轉彎,其原因為何?本研究指在探討蔡英文政府選擇在其第二任期之初、2020年8月底宣布這項重大政策,其中蔡政府對國際關係層面以及國內內政向度可能的考量與評估為何?本研究以
普特南 (Robert Putnam) 1988年提出之雙層賽局理論 (Two-level games) 為研究視角,筆者採取文獻分析法,並配合訪談法取得蔡政府內部幕僚對美豬、美牛進口政策之決策過程的一手資料進行分析。研究發現,2016年至2020年間,蔡政府面對前所未有的新型態美中臺三邊關係,加上2020年新冠肺炎 (Covid-19) 疫情肆虐全球之時,我國亮眼的防疫表現不僅為臺灣在國際上帶來正面宣傳效果,在國內也召喚出強大的「國家光榮感」,同時更為蔡英文政府帶來以「快刀斬亂麻」之姿,處理美豬、美牛進口議題的契機。
想知道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任命更多一定要看下面主題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任命的網路口碑排行榜
-
#1.總統明令任命- 中國國民黨中央常會五月二十九日臨時會,通過 ...
各部會首長 及不管部會政務委. 員名單,並通過台灣省及台北. 市首長人選,經由蔣總統經國. 明令任命。 新內閣名單如下:行政院. 副院長徐慶鐘,內政部長邱創. 於 kmweb.coa.gov.tw -
#2.三軍統帥。 3. 任命行政院長。 4. 緊急命令。
二、行政. 1. 提請。(院長針對副院長以下首長,提請總統任命) ... 為共同改善社會治安,行政院指示各部會依其職權提出相關計畫,如內政部的「詐騙防治. 於 163.30.54.1 -
#3.9.台灣1府五院介紹- 黃國哲的數位歷程檔
部會首長 、政務委員7-9人,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共同組成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議決重大施政方針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預算、戒嚴、大赦、 ... 於 lms.hust.edu.tw -
#4.20 依憲法本文規定,行政院不管部會政務委員如何產生?(A)由總統 ...
20 依憲法本文規定,行政院不管部會政務委員如何產生?(A)由總統直接任命之(B)由總統提請立法院同意任命之(C)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D)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監察院 ... 於 www.kuaizhaoti.com -
#5.總統職務交接條例》到底是「防弊利器」還是「憲政大怪獸」?
憲法第56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正是此理。 雖然會有例外,但例外不能完全破壞 ... 於 www.thenewslens.com -
#6.2101270450589a.pdf
立法院為我國最高立法機關,負責制定法律與監督政府,但當行政院認為其制定的法律或政策 ... (C)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 )(2)該部會首長的任命方式與下列何者相同? 於 www.cysh.khc.edu.tw -
#7.「4分之3閣員由總統任命」 江宜樺:現行行政院長只是總統的 ...
他認為,台灣現行的憲政制度,由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總統不對國會負責, ... 他分析,行政院副院長與各部會首長、政務委員等,實際上由總統決定,甚至 ... 於 www.storm.mg -
#8.行政院長
... 保障一人行政院副院長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無任期保障一人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無任期保障十四部八會各一人行政院政務委員行政院See ... 於 lacivettanelcamino.it -
#9.行政院所設獨立機關因應組織改造法案完成立法後續規劃
一級機關首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1人為首長,1人為副首長。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5人至11人為原則,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 ... 於 www.dgpa.gov.tw -
#10.行政院
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議決須提出於該會議之重要事項。 於 www.president.gov.tw -
#11.行政權
依憲法本文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共同組成行政院會議,襄助院長作成決策。法律 ... 於 nrch.culture.tw -
#12.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 ... 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 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 ... 於 www-ws.gov.taipei -
#13.行政院- 翰林雲端學院
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副院長與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負責行政決策與監督所屬行政機關執行政務。 舉凡教育、交通、經濟、財政、內政、外交等皆為其業務 ... 於 www.ehanlin.com.tw -
#14.臺中市選舉委員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 ...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於 www.cec.gov.tw -
#15.陳明通赴泰行程全都露王鴻薇:國安局變不安局| 政治 - 聯合報
甚至駐泰國前代表李應元去年8月因病請辭、11月病逝,外交部竟然拖到今年6月才任命新任大使莊碩漢,顯示蔡政府對泰國的外交工作並不積極。 於 udn.com -
#16.20151002104125_題目卷 - 新北市立光榮國民中學
孫中山創立「五權分立」學說,主張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應獨立 ... 直接任命(C)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再由總統任命(D)由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推選。 於 www.grjh.ntpc.edu.tw -
#17.台灣政策法案將審議美參院外委會主席預期過關| 政治 - 中央社
梅南德茲說,他與美國行政部門曾就法案有過多次對話,雙方對內文達成不錯 ... 參議院外委會原訂8月3日審議法案,但在當天臨時以主席須參與院會事宜為 ... 於 www.cna.com.tw -
#18.我國總統、行政、立法權力分立 - 法律白話文運動
雖經修憲後,行政院長是由總統所任命,立法院沒有任免權力,但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 ...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於 plainlaw.me -
#19.行政院全球資訊網-部會首長
部會首長 · 內政部 徐國勇部長 · 外交部 吳釗燮部長 · 國防部 邱國正部長 · 財政部 蘇建榮部長 · 教育部 潘文忠部長 · 法務部 蔡清祥部長 · 經濟部 王美花部長 · 交通部 王國材部長. 於 www.ey.gov.tw -
#20.憲法(三等、四等) - 考前命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 條之規定,行政院向立法院所提之下列何種議案,經立法院決議 ...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D)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 ... 於 donhi.com.tw -
#21.月旦小六法 - 元照
各部會首長 若干人,及不管部會. 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第55條(行政院院長之任命及代. 理). Ⅰ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 院同意任命之。 Ⅱ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 ... 於 www.angle.com.tw -
#22.原住民族考試
1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 ... (B)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由總統任命,任期四年. 於 wwwc.moex.gov.tw -
#23.總理、內閣總理大臣、還是超級君主? -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行政院 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無須立法院的同意,但是為什麼立法委員選舉之後行政院院長 ... 既然強調行政與立法的分權與制衡,因此將來總統與各部會首長將不會出席立法院 ... 於 digital.jrf.org.tw -
#24.我國憲政體制下總統與行政院長的權力消長
經過多次修憲以後,我國憲政體制更是確立為「雙首長制」, ... 且總統可以單獨任命行政院院長,其權力是屬於制度性的,並不. 會因為立法院的多數而有所移轉,換言之, ... 於 ir.lib.pccu.edu.tw -
#25.法學概要 - 第 221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二)行政院組織依憲法第 54 條規定:「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 ... (三)行政院產生方式行政院院長由總統 121 任命之(憲法增修條文 3I), ... 於 books.google.com.tw -
#26.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名之同意案 - 维基百科
1948年至1997年間,所有行政院院長人選均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後任命。1997年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取消行政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規定,此後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提名 ... 於 zh.m.wikipedia.org -
#27.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內容要點
行政院, 一、院長產生方式: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二、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須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 於 sub.nhsh.tp.edu.tw -
#28.釋字第387 號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 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57 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行政院有 ... 於 law.moj.gov.tw -
#29.第二冊L3
混合制:行政與立法分立,行政權由兩位首長共享,立法權由國會享有。包含法國、台灣。 ... 副院長、各部會首長、部會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於 www.slideshare.net -
#30.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87號解釋... - 政府公報資訊網
案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87號解釋: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於 gaz.ncl.edu.tw -
#31.行政
代行總統職權:行政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3個月. (憲§51)。 提請任命權: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 於 publish.get.com.tw -
#32.常用法規-中華民國憲法| 國會頻道-立法院議事轉播
行政院 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 ... 於 www.parliamentarytv.org.tw -
#33.111年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含概要)[高普考]
【97普】第56條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 ) 15.內政部部長之產生方式為: (A)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B) ... 於 books.google.com.tw -
#34.0378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之任命,下列何項正確? (A) 由總統直接 ...
0378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之任命,下列何項正確? (A) 由總統直接任命 (B) 由行政院院長任命 (C) 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D) 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立法院同意任命. 於 yamol.tw -
#35.105年中華民國憲法測驗題庫 - 第 82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行政院長之任命與代理)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 有向行政院院長質詢之權(D)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 8. 於 books.google.com.tw -
#36.中華民國憲法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行政院 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73 條,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於 www.lawbank.com.tw -
#37.法規資訊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 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 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 ... 於 www.laws.taipei.gov.tw -
#38.- 任命與提名 - 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
名詞解釋: 為公職或選舉遴選適當人選為候選人之過程,稱之為任命或提名。 1. ... 同意後任命;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於 terms.naer.edu.tw -
#39.【專文】雙首長制之下總統所扮演的角色 - Yahoo奇摩新聞
...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依憲法第56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於 tw.news.yahoo.com -
#40.中華民國憲法中英文對照 -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行政院 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 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 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Article 56. The Vice President of the Executive Yuan, Ministers and Chairmen. 於 www.ls.fju.edu.tw -
#41.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87號解釋:行政院設院長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87號解釋: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於 catalog.digitalarchives.tw -
#42.OO提名,XX同意
行政院 院長; 國家安全局局長; 參謀總長 ...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行政院副院長; 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 臺灣省主席、省府委員、省諮議員 ... 於 examination-note.blogspot.com -
#4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日期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 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 ...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 ... 於 upload.wikimedia.org -
#44.片面擴大政治任命,為何令人擔憂? - 報導者The Reporter
未來政府的部分三級機關首長,可能不一定是公務人員,而是如現行各部會首長一樣,改成政治指派。行政院此舉引來各種質疑與憂心。 於 www.twreporter.org -
#45.政務官與事務官@ 小寶的部落格:: 隨意窩Xuite日誌
... 成敗或政策改變而進退之公務員,例如行政院各部部長不兼部會首長之政務委員各部政務次長等。 ... 2、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於 m.xuite.net -
#46.109-2-1高一公民-教師卷3.25.docx - 基隆市中山高中|
此外,行政院院長及部會首長多由總統任命同黨人士,若總統與立法院多數黨分屬不同政黨時,也將增加立法權與行政權產生衝突的機會。因此,減少立法、行政落差,和民意接軌, ... 於 csjh.kl.edu.tw -
#47.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即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須經由立法院同意。」 憲法第56條規定:.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於 www.ccut.edu.tw -
#48.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又屬提出總辭後,在 ...
101年度總統既為連任,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又屬提出總辭後,在未實際離職之情形下重行任命,均視為未中斷應申報財產之身分,不生本法 ... 於 sunshine.cy.gov.tw -
#49.釋字第387號:立法委員改選後首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
解釋文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 於 www.lawtw.com -
#50.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郭俊麟助理教授
行政機關本於職權所為的作用,例如捷運站. 興建、土地徵收等。 ... 行政院包括行政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 及不管部會之 ... 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 於 ocw.stust.edu.tw -
#51.總統是否有權主導行政院人事與政策
目前的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款則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取消了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同意權。至於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之任命,依憲法第五十六條之 ... 於 www.npf.org.tw -
#52.黃丞儀:誰是大老闆? - 天下雜誌
但九七修憲之後,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即可,不需立法院同意。 ... 第三、雖然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部會首長和政務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 ... 於 www.cw.com.tw -
#53.自法律觀點論國會改選後的政府組成
行政院 院長及行政院其他成員之任命雖然不用立法院同意,但政府施 ... 接選舉且行政院院長任命不用立法院同意. 後,行政院院長 ... 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 於 www.taiwanncf.org.tw -
#54.公民總複習07、08 @ Smile Angel〃小蓁 - 痞客邦
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等三院的正、副院長 ... 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三) 職 權:. 於 s35184.pixnet.net -
#55.監督司法、法律時事評論-錯誤的制度:雙首長制?總統制? - 法操
我國除了有獨一無二的五權憲法外,我國的行政首長任命,也與其他國家不同, ... 總統由人民直選,總統之下無執行機關,須由總理領導下的各部會執行。 於 follaw.tw -
#56.從數位發展部設立看蔡政府「我喜歡」的用人標準 - 更生日報
數發部會協助促進其他各部的數位化,但只是協助,數發部不會因此把內政部 ... 雖然政務官無須特定資格,但直屬行政院的衛生署長或衛福部長,不計代理 ... 於 www.ksnews.com.tw -
#57.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任命令,及主持行政院院長暨總統府
20160520 總統簽署 行政院 院長暨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任命令,及主持 ... 會議秘書長與 行政院 副院長暨 行政院 、考試院 各部會首長 及國史館館長宣誓. 於 www.youtube.com -
#58.總統該接受國會議員質詢? 陳茂雄(自立晚報) - 國立中山大學
修憲後的台灣政府體制已不是雙首長制,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必經過立法院同意,總統 ... 的行政首長,而是總統的幕僚長,完全聽命於總統,由行政院長率領各部會首長備詢 ... 於 www.nsysu.edu.tw -
#59.蔡英文的第一件公文行政院長任命令- 政治- 自由時報電子報
之後,在總統府舉行行政院長、國安會秘書長宣誓,以及行政院與考試院各部會首長宣誓,由總統擔任監誓人,府前廣場同時也有國軍聯合樂儀隊表演。 於 news.ltn.com.tw -
#60.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任命、行政院院長任命 - 露營資訊懶人包
在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任命這個討論中,有超過5篇Ptt貼文,作者pchunters也提到太魯閣號事故釀49死!王國材同意台鐵「懲罰性賠償」1.5億新頭殼張家寧2022.03.31 12:55 ... 於 camping.reviewiki.com -
#61.中華民國憲法第五~九章行政/立法/司法/考試 - MIKO.ORG
五十四條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組織) 五十五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於 miko.org -
#62.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皇榜數位文化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 ...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於 www.huangbang.com.tw -
#63.19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如何任命?(A)由總統單獨任命(B)由行政 ... - 題庫堂
19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如何任命?(A)由總統單獨任命(B)由行政院院長任命(C)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D)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於 www.tikutang.com -
#6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職權
提出報告的時間為每年二月底及九月底前,或新任行政院長就職後兩週內。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行使口頭質詢之會議次數,由程序 ... 於 www.ly.gov.tw -
#65.考試院全球資訊網-組織簡介
考試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所屬部會首長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 ... 職責,積極從事公務,強化決策的幕僚及服務功能,提升院會決策品質及行政效能。 於 www.exam.gov.tw -
#66.有關行政院院長與各部會首長間關係之敘述 - Facebook
(二)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 於 m.facebook.com -
#67.第一章憲法基本概念
憲法第56 條:「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由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 於 books.public.com.tw -
#68.520新內閣完整名單一次看...6部會首長換人行政院 - 今周刊
總統蔡英文就職典禮將於明(20)日登場,行政院今下午召開記者會,由秘書長李孟諺、內定新任發言人丁怡銘主持,公布完整新內閣名單;李孟諺並在會上 ... 於 www.businesstoday.com.tw -
#69.行政院-1-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行政院 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憲法第56條) (5)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 ... 於 www.3people.com.tw -
#70.[課業] 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有很多政務人員都是"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請問這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 roder:對比之下可以發現行政院長必須由立法院同意但部會不需要 05/06 00:18. 於 www.ptt.cc -
#71.國考大師教您看圖學會憲法(含概要) - 第 199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重點2 行政院組織第54條(行政院組織)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於 books.google.com.tw -
#72.110年中華民國憲法頻出題庫 - 第 94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第 56 條(副院長、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之任命)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 9.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之產生方式, ... 於 books.googl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