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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閻錫山臧卓寫的 適中求對的山西王:閻錫山回憶錄及其他 和黃炎東的 憲政論:憲政變遷與體制改革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銳文創 和臺灣商務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蕭文生所指導 陳世勳的 論立法院以法律創設之人事同意權 (2010),提出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事同意權、民主正當性、責任政治、權力分立、獨立機關。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適中求對的山西王:閻錫山回憶錄及其他

為了解決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的問題,作者閻錫山臧卓 這樣論述:

  中國近代史上最不能忽視的軍閥政要,名聲馳騁中外的山西豪傑!   閻錫山主政山西三十六年,其一生擁蔣也反蔣,聯共也反共,抗日也通日;   擅以切換立場來因應外在風險, 終身貫徹「適中求對」的處世哲學,人稱政壇「不倒翁」。   「予於北洋時代,曾隨節赴晉,數見其人。……我總感覺到閻氏之特立獨行,深沉不露,計劃周密,謀而後動;民國以來,自國父與蔣先生外,閻氏當首屈一指。」──《臧卓回憶錄——蔣介石、張學良與北洋軍閥》   研究山西近代史,閻錫山是一個絕對無法回避的人物,他既是國民政府在山西的封疆大吏,亦是行割據之實的亂世諸侯。自辛亥民國紀元起,經歷袁世凱時代及北洋軍閥時期,以至國民政府,洎

於大陸變色。在山西省整整在職三十六年之久,因此被稱為「山西王」或「不倒翁」。閻錫山治理山西省的時期,為當地提供了一個相對安定的發展環境,成為當時名揚四海的「模範省」。   本書分為三大部分:其一〈閻錫山早年回憶錄〉共有四篇,是閻錫山手寫,記述戎馬倥傯的前半生。其二〈閻公錫山傳略〉收錄於一九六三年的《閻伯川先生紀念集》,長達四萬餘字,對閻錫山的一生經歷有相當詳細的描繪,為文傾向褒揚而無貶抑,就客觀事實上多少有些差異。其三〈臧卓筆下的閻錫山〉為本書的精要,對名震當時的「中原大戰」有相當程度上的著墨,這是後人傳述上較為避重就輕的部分。臧卓幼時習經史,擅辭章之學。官拜國民政府的陸軍中將,參加北伐,對

當時的各路軍閥相當熟稔。雖為武人,但學識淵博、文筆粲然,晚年在書院教詩詞及國學課程,可見其文史功力。本書編排上採循序漸進的方式,先從自身筆述,中轉親近部屬側身描寫,後由文史專家總結,讓讀者全方位了解這位名震天下的「山西王」波瀾壯闊的一生。 本書特色   ★中國近代史上最不能忽視的軍閥政要,擅以切換立場來因應外在風險,名聲馳騁中外的山西王!   ★閻錫山一生擁蔣也反蔣,聯共也反共,抗日也通日, 終身貫徹「適中求對」的處世哲學。   ★本書特別收錄〈臧卓筆下的閻錫山〉,對名震當時的「中原大戰」有相當程度上的著墨,文史專家蔡登山專文導讀。   作者簡介 閻錫山(1883-1960)   

字百川、伯川,漢族,山西省五臺縣人,清末舉人,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將軍府同武上將軍,中華民國國軍(及其前身國民革命軍)陸軍一級上將,北洋軍閥晉系領袖,曾任行政院院長、國防部部長及總統府資政等職務,並於民國三十八-三十九年期間短暫接替時任代總統李宗仁職務,是中華民國行憲至今唯一一位代理總統職權、形同國家最高領導者的行政院長。他所管轄之山西省經歷多場軍閥內戰、抗日戰爭及國共內戰依然屹立不倒,直至一九四九年四月太原戰役結束後被共軍佔領為止,一共歷經三十八年,是眾多軍閥中紀錄最長者。 臧卓(1890-1975)   江蘇鹽城人。幼時習經史,擅辭章之學。民國十三年,官拜陸軍部少將機要科長。民國十六年,任

職武漢衛戌司令部。北伐期間,他先後在陳銘樞的第十一軍和唐生智的第八軍任參謀長。臧卓與汪精衛私交甚篤,民國二十九年汪偽南京政府成立,臧卓先後任軍事委員會委員,軍委會第一、二廳廳長,點編華中和平軍四十餘萬,最後調任蘇北行營主任,統轄兩個集團軍,計十三個師。後因汪偽政權內鬨,被以「清鄉剿共不力」之名解職。抗戰勝利後,臧卓潛居香港,以教書為生。一九七五年春,病逝於香港。   編者簡介 蔡登山   文史作家,曾製作及編劇《作家身影》紀錄片,完成魯迅、周作人、郁達夫、徐志摩、朱自清、老舍、冰心、沈從文、巴金、曹禺、蕭乾、張愛玲諸人之傳記影像,開探索作家心靈風氣之先。著有:《人間四月天》、《傳奇未完─

─張愛玲》、《色戒愛玲》、《魯迅愛過的人》、《何處尋你──胡適的戀人及友人》、《梅蘭芳與孟小冬》、《民國的身影》、《讀人閱史──從晚清到民國》、《叛國者與「親日」文人》、《楊翠喜‧聲色晚清》、《多少樓臺煙雨中:近代史料拾遺》、《多少往事堪重數:百年歷史餘溫(1890-1990)》等十數本著作。   【導讀】閻錫山和他的回憶錄/蔡登山 【閻錫山早年回憶錄】 我幼年的時代背景與獻身革命的經過 掌握山西武力與太原起義前後 二次革命的波折與民初山西的境遇 袁世凱稱帝過程中我的處境與觀感 【閻公錫山傳略】 【臧卓筆下的閻錫山】 蔣介石與閻錫山之離合 閻錫山軼事之一:光復山西與「

燕晉聯軍」秘話 閻錫山軼事之二:最受中山推重、善與軍閥周旋 閻錫山軼事之三:是軍人思想家、有許多新辦法 閻錫山軼事之四:抗日防共雙管下、太原克難一場空 閻錫山軼事之五:勝利甫告接收、和談繼以戡亂 閻錫山軼事之六:閻錫山與太原五百完人紀念碑 閻錫山軼事之七:三遷內閣,終老台灣! 閻錫山軼事之八:憶中原大戰、作蓋棺之論!   導讀 閻錫山和他的回憶錄 蔡登山      在風雲變幻的民國史中,閻錫山絕對是相當值得研究的人物。而研究山西近代史,閻錫山更是一個絕對無法回避的人物,他既是國民政府在山西的封疆大吏,同時又是行割據之實的亂世諸侯,自辛亥民國紀元起,中歷袁世凱時代及北洋軍閥時期,以至國

民政府,洎於大陸變色;中間閻錫山僅離開山西數閱月,前後整整在職三十六年之久。因此被稱為「山西王」或「不倒翁」,誠可當之無愧。但閻錫山的割據統治,客觀上也為山西提供了一個相對安定的發展環境,使山西成為當時的「模範省」。   閻錫山主政山西,其一生擁蔣也反蔣,聯共也反共,抗日也通日。曾是國民政府的陸軍中將的臧卓在談到蔣閻兩人,曾指出兩人有其先天之癥結:「蔣視閻為軍閥、為不革命,而自以正統之革命領袖睥睨一切;閻視蔣為不公、為自私、為有畛域之見,而欲翦除群雄。」另外還有其後天之癥結:「則閻之輕取平津,坐鎮北疆,尾大不掉,形同割據;而編遣、餉糈、國稅、省稅諸問題,糾結難解;直至馮玉祥託庇於太原,出走於

潼關,燎原之火,乃不可收拾!吾人自不能歸之『運數使然』,寧抑『人謀之不臧』耶!」   閻錫山(一八八三-一九六○),字百川、伯川,山西省五臺縣人。一九○四年被清政府選送日本學習陸軍。他先後在東京振武學校、弘前步兵第三十一聯隊和東京日本士官學校學習了五年。其間結識孫中山而加入中國同盟會。一九○九年從日本畢業返國,初任山西陸軍小學教員,不久又應清廷朝考,得中舉人。回晉後,任山西陸軍第二標教官,翌年任第二標標統。一九一一年武昌起義,閻錫山當上了山西大都督。   一九二六年國民革命軍北伐起,十二月,閻錫山請求加入國民革命軍。次年一月,蔣介石提請任命閻錫山為國民革命軍北路總司令。六月,閻錫山通電擁護

三民主義,除五色旗,改懸青天白日紅旗,被任命為國民革命軍第三集團軍司令,對張作霖作戰。一九二八年四月,蔣介石聯合馮玉祥、閻錫山、李宗仁組成四個集團軍,舉行「二次北伐」,擊敗奉系軍閥。至年底「東北易幟」,實現統一。   一九二九年六月,蔣介石致電閻錫山,委任閻為北路軍總司令,要求閻幫助他進攻西北軍,迫使馮玉祥出洋。閻錫山在蔣馮衝突中,既想擁蔣壓馮、又想聯馮抗蔣。因而,閻錫山對蔣介石的電諭討價還價。他主張和平解決糾紛,並放出話來說他要和馮玉祥一起下野出洋。蔣介石於是委任閻錫山為全國海陸空軍副總司令,使閻處於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地位。   一九三○年四月,閻錫山與馮玉祥、李宗仁等軍事首領和汪精衛

、陳公博等改組派聯合發動反蔣運動。蔣、閻、馮陳兵百萬在中原展開規模空前的大混戰。史稱「中原大戰」。在發動軍事倒蔣的同時,反蔣派在北平成立了「中國國民黨部擴大會議」,決定另組「國民政府」,閻任「國民政府」主席。但後不久,倒蔣軍事失敗,「擴大會議」曇花一現便告結束。閻錫山在作了不到一個月的主席後,悄然離去,避往大連。   一九三一年九一八事變爆發,蔣介石為了抗日和昔日反對勢力和解。十二月,在國民黨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閻錫山的中央執行委員被恢復。次年二月二十日被任命為太原綏靖主任。一九三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張學良聯合楊虎城發動兵諫,囚禁蔣介石。這就是震驚全國的西安事變。閻錫山雖然與蔣介石有過深刻的

矛盾,但卻堅決站在國民黨主和派一邊,力促和平解決西安事變。   抗日戰爭爆發後,閻錫山被任命為第二戰區司令長官。閻軍曾積極抗日,在同日軍的激烈作戰中。閻錫山損失慘重,實力大減。為了重振隊伍,鞏固實力,閻錫山於一九四○年四月將第二戰區司令部遷往山西隰縣南村坡。閻錫山在這裡一住便是五年,直到抗日戰爭結束。   抗日戰爭勝利不久,國共全面內戰爆發。閻錫山的部隊率先和中共解放軍多次交鋒,敗多勝少。時不過三年,閻錫山在山西的統治已岌岌可危。一九四九年四月二十日,中共解放軍對太原發動總攻擊。在太原城內的梁化之、王靖國、孫楚等人仍率殘部三萬餘人拒絕投降。據統計,當時因此自殺者為五十人上下。閻錫山以此為基

礎,對外稱有以梁化之為首的「太原五百完人」殉城。後來閻錫山到了臺灣後,通過行政院撥款在臺北圓山建「招魂塚」,閻錫山還題了碑文和祭文。   一九四九年六月三日閻錫山擔任了國民政府的行政院長,以朱家驊為副院長,其餘國防部、財政部等部門都未曾變動,還是蔣介石的原班人馬。同年十二月八日,閻錫山飛往臺灣。次年三月,蔣介石在臺灣再次出任總統。陳誠繼任行政院長。閻錫山從此逐漸退出政治舞臺,其職位是總統府資政和國民黨中央評議委員。一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閻錫山病逝於臺北寓所,享年七十七歲。      閻錫山在清王朝末期、辛亥革命、北洋軍閥、國民政府及國民黨退據臺灣的最初十年等幾個時期,總是扮演著一個引人注目的

角色,功過自有評說。筆者也試圖整理有關他的傳記資料,名為《適中求對的山西王:閻錫山回憶錄及其他》。本書可分為三大部分:其一是〈閻錫山早年回憶錄〉,其二是〈閻公錫山傳略〉,其三是〈臧卓筆下的閻錫山〉。其中〈閻錫山早年回憶錄〉是閻錫山手寫的,共有四篇,分別是〈我幼年的時代背景與獻身革命的經過〉、〈掌握山西武力與太原起義前後〉、〈二次革命的波折與民初山西的境遇〉、〈袁世凱稱帝過程中我的處境與觀感〉。我記得當年是在香港的《春秋》雜誌刊登,名為《閻錫山手寫回憶錄》,被當做相當重要的文獻資料。至於〈閻公錫山傳略〉未著撰者,收錄在《閻伯川先生紀念集》,一九六三年五月由閻伯川先生編輯委員會編印,亦曾附刊於一九

六八年十月傳記文學出版的《閻錫山早年回憶錄》中。此文雖長達四萬餘字,對閻錫山的一生有相當詳細的描繪,但由於是出自紀念集的編輯委員會,呈現的只是褒揚而無任何貶抑,就客觀事實上會有差異的,也因此我特別找到臧卓所寫的多篇文章合為本書的第三部分〈臧卓筆下的閻錫山〉。臧卓當年是親歷北洋軍閥的這一些戰役的,他的筆下自有其褒貶的,這就構成本書的重要內容。   而由於臧卓大多數人對其相當陌生,因此有必要在此做一簡單的介紹:臧卓(一八九○-一九七五),字勺波,筆名一勺,江蘇鹽城人。父親是個窮秀才,屢試不第,只得在邑中設館教書。臧卓幼時習經史,擅辭章之學。清光緒二十六年(一九○○年),他十一歲時在私塾讀書,旨在

博取科名,適科舉廢止,稍長到南京考入陸軍,先後在陸軍小學、陸軍中學共五年。辛亥那年他正屆陸軍中學畢業,參加武昌起義,南北統一後,他在北京參謀本部當第五局(管戰史)科員,但不久辭職入保定陸軍軍官學校繼續讀書,深受校長蔣百里賞識。一九一四年上學期,在保定軍校畢業後,分發到江蘇馮國璋那裡做見習軍官候補排長,六個月期滿後,又回到北京。後到北京高等師範(即後來的師範大學,在北京琉璃廠廠甸)當地理教員,講地球投影及中國兵要地理。一九二四年,臧卓調任陸軍部少將機要科長,後受南方革命影響和軍校同學之招,悄然南下,參加國民革命軍。一九二七年,任職武漢衛戍司令部。北伐期間,他先後在陳銘樞的第十一軍和唐生智的第八軍

任參謀長。一九三○年,唐生智組織「護黨救國軍」進行第二次武裝反蔣失敗後,臧卓隱寓於上海,時常在《新聞日報》上發表對時局的主張,蔣介石閱後頗有讚賞,特地召見,意在籠絡。蔣介石問其是否與唐生智脫離關係,臧卓答以「關係脫離,感情還在」,為蔣介石所忌,未予重用。其間,臧卓就個人戎馬生涯作了筆憶,著成《萬裡征驂錄》,「辭含珠璣,時譽甚隆」。後來唐生智就任陸軍訓練總監,臧卓應唐生智之招,就任中將訓練所長。一九三七年「八一三」事變後,國民政府西遷,唐生智留守南京,臧卓在城防設施方面多所建言,並為唐生智所倚重。南京失守後,臧卓隨軍退至武漢。不久,臧卓悄然折回上海。臧卓與汪精衛私交甚篤,一九四○年汪偽南京政府成

立,臧卓亦落水當了漢奸,先後任軍事委員會委員,軍委會第二廳、第一廳廳長、點編委員會主任委員,點編華中和平軍四十餘萬,最後調任蘇北行營主任,統轄兩個集團軍,計十三個師,號稱十萬人之眾(實際七萬餘人),清剿盤據蘇北之新四軍。後因汪偽政權內鬨,被以「清鄉剿共不力」之名解職。抗戰勝利後,臧卓潛居香港,以教書為生,開始以私家教讀為主,學生之中,分為研究與補習兩種。後於一九五八年入聯合書院,講授「詩學通論」,後又教「斷代史」、「專書選讀」、「駢文選讀」,也擔任過「詩詞選」、「左傳」、「荀子」、「莊子」、「老子」等課,從聯合書院到後來改組為聯大,前後擔任教職有十四年之久。在光夏書院教書則前後兩年,因後來學校

關門而作罷。在遠東書院則勉強教了一個月。臧卓幼時習經史,擅辭章之學。雖為武人,但學識淵博,晚年能在書院教詩詞及國學課程,可見其文史功力,至於文筆粲然更為其餘事。   臧卓所著《我在蔣介石與汪精衛身邊的日子》這本回憶錄就是一九七○年一月起在香港《春秋》雜誌連載,原名《蔣汪與我》,但並未結集成書,這是他晚年的回憶錄,刊登時就一紙風行。作者是國民政府的陸軍中將,參加北伐,對當時的各路軍閥都相當熟稔。曾以「射陵外史」寫有〈北洋成敗縱橫談〉數萬字長文,鞭辟入裡,允為公論,讀者稱頌。   臧卓說到他曾數次見過閻錫山,並對他有其深刻的論斷:「予於北洋時代,曾隨節赴晉,數見其人。迨民十八、九之交,又以一介

之使,三至太原,一蒞平原,有所親炙。又與其幕賓及部屬如趙戴文、趙丕廉、楊愛源、周岱、李服膺、傅作義、王靖國、李生達……等頻有往來。我總感覺到閻氏之特立獨行,深沉不露,計劃周密,謀而後動;民國以來,自國父與蔣先生外,閻氏當首屈一指。餘如北之段、張、曹、吳;南之馮、唐、陳、李,自鄶以下無稽焉。」於是他久就想寫閻錫山的傳記,但苦無具體資料。後來他根據賈景德先生所跋的〈閻故資政錫山事略〉全文及他在北方十餘年見聞所及綜合而成,這些文章發表在早期香港《春秋》雜誌上,臺灣的讀者或研究者甚少關注,四年前整理《臧卓回憶錄——蔣介石、張學良與北洋軍閥》一書才收錄這些文章。其中〈閻錫山軼事之八:憶中原大戰、作蓋棺之

論!〉是非常重要的文章,他說許多談閻錫山的人,尤其是他的故舊多對「中原大戰」避而不談,隱諱其詞。臧卓認為閻錫山:「他是一位研究六韜深謀遠慮想統制中國的人。他又恐群雄跋扈,不為己用,讓他們先後反叛,一面削弱中央勢力,一面叫他們一個一個通倒下來,然後聽其驅策,使天下英雄入我彀中,這正是晉文公所謂:『莫予毒也已』。」於是他利用汪精衛以取黨,利用馮玉祥以作戰,利用桂以牽制湘贛,利用下台軍閥孫傳芳、吳佩孚、齊燮元等以安餘孽,以壯聲威;至是乃成反中央之「集大成」,宜其以為必勝也。   【閻公錫山傳略】 攻太原外圍,公為防其各個擊破,以全部兵力集守太原,建立「載鬥城」的體制,規定戰鬥城十二行動綱

領以為集中太原後的奮鬥目標,主要在徹底實行生活生產戰鬥合一,人人直接間接參戰,一切人的勞作為了戰鬥,以建立戰鬥城。在整體工作之下,貫徹四大平等,做到政治軍事化,生活戰鬥化,勞作生產化,健全開展的種能與說服感化的團力,收復全省,完成兵農合一的政治。並根據此奮鬥目標,訂定《戰鬥城十二行動綱領》如左: 一、戰鬥城以太原區的要塞圈為起點,其範圍內所有男女成員、均須編組起來,直接間接向戰鬥目標努力。建立起地利上的工事堅固陣地,與人的堅強意志的團力,尤須提高旺盛的自學精神,嚴密的管理政治生活行為,徹底實行鐵的紀律,使戰鬥城成為嚴肅的民眾進步學校,保證戰鬥城圓滿完成。 二、戰鬥城的成員要養成親愛互助,忠貞團

結,上下一致的整體團力,並以進步的戰鬥作風,保證不懦、不懶、不偷及永久不變節的本質。 三、徹底劃清國家與國家的敵人,堅決的剷除國家的敵人,使戰鬥城的範圍內,皆為國家的成員,沒有一個兩面的人,建立起與國家的敵人不並立的精神。 四、實行精兵政策,確實的選官練兵,加強殺敵術能,緊密軍中政治空氣,提高殺敵企圖,一切為了前線,一切支援部隊,作到守必固,攻必克。 五、實施兵農政治,組成生活生產戰鬥合一的戰鬥體制,緊密社會政治空氣,選訓種能幹部,發揮說服感化的種能政效。壯大開展力量,向下看組訓民眾,向外看解救匪區人民痛苦。 六、戰鬥城範圍內的成員,無一人不勞作,且無論是精神勞作,身體勞作,均須每人每日服二小

時(或每週一日)的建設勞動,實現以企圖支配身體,以物質表現力量。 七、戰鬥城內實行歷史上的戰時經濟,在只求共生,不謀私蓄的生活原則下,以勞動結果的生活剩餘,增大了再生產的資本。 八、在戰鬥城範圍內,盡量施行建設工作,購製機器加大工業製造,擴大永利,實行機器耕作,改良種子,開墾荒地,並本行政院頒佈設置合作農場辦法,建立合作農場,實行集體生產,增進生產效率。 九、實行人物管制,凡有害戰鬥城的人物往來,絕對管制,無益於戰鬥城的人物往來,相當管制。

論立法院以法律創設之人事同意權

為了解決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的問題,作者陳世勳 這樣論述:

國會人事同意權的設計,亦即特定機關之成員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而任命,源於美國聯邦憲法。依該國聯邦憲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得分作二類;一是針對總統所屬的行政部門首長及外交官;二是行政、立法之外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我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第五十六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是而我國通常未有如美國第一類須經國會同意之人員。至於美國第二類須經國會同意之人員,在我國則有司法院大法官含並任正副院長(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二項),監察院監察委員含並任正副院長(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審計長(憲

法本文第一O四條)。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其目的為達致「民意政治」及「權力分立與制衡」。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正式將獨立機關法制化。此外,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的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七項改變往昔檢察總長由總統自行任命之方式。立法院逐次藉「法律」,創設「憲法」所無的人事同意權,令我國實務出現前述美國憲法中第一類須經國會同意的人員。然而在立法實踐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人事任命法制設計莫不引爆朝野衝突。兩度由違憲審查機制化解憲政僵局(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第六四五號解釋)。本文在探究當前立法院以法律創設

人事同意權於我中華民國憲法上是否有容許空間。內容先思辨憲法上明文的人事同意權之個別目的,歸納此等人事之特徵,復以中外關於國家組織立法的違憲審查模式,審視立法院創設憲法未賦予的人事同意權,將逢遇的憲法爭議,及其合憲性。最終,由實際案例討論倘若准許以法律創設人事同意權,可能的界限何在,並評司法院大法官在相關解釋所闡述的觀點。

憲政論:憲政變遷與體制改革

為了解決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的問題,作者黃炎東 這樣論述:

  在歷經數次修憲後,的確我國政府體制雖已轉變為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總統在憲政上所扮演之角色,大多數民意也都傾向期望一個權能兼備的總統制。因此,當前我國的總統在憲政體制與實際政治運作中,除了要遵守雙首長制的憲法規定,更需發揮溝通協調與領導能力,去說服其所帶領之執政團隊有效貫徹總統的治國理念與政綱政策,並體察民主政治就是民意政治,亦是政黨政治之真諦,做好與國會議員與在野黨的政策說明。   本書研究之重點乃是從我國總統之地位、職權、產生方式,以及總統與行政院等機關間之關係,以歷史途徑及比較方法對我國當前憲政體制做一次全面性的剖析與檢視,也就是從憲政原理透視我國憲政體制變遷的歷程,剖析國家元首與

國人對憲法之認知與憲政實踐,以及針對總統之職務在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然面及實然面之符合度及差異性,作一具體深入之探微,並且對若干爭議性之課題提出改進之道。諸如府院權責是否釐清、總統是否有責無權或有權無責、總統是否對行政院所屬的部會逾越憲政規範而直接指揮?總統對行政院所提請任命之各部會首長以及政務委員之任命所發揮之影響力如何?有關總統職權究竟採法定職權說或實質影響說、總統所負的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之界限如何?總統在政黨政治的運作中所扮演之角色與功能如何?亦就是希望透過對於中央政府體制的研究與發現,以就教於國人,凝聚提升優質憲政文化之共識,同心協力共同思考一個長治久安的憲政體制之改革方向,落實權力分立與

制衡之憲政運作效果,為國家的永續發展與人民的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的幸福生活,開創一個更為美好的新境界。   作者簡介 黃炎東   1948年出生,臺灣屏東縣人。   學歷:屏東師範學校畢業、輔仁大學畢業、臺灣大學法學碩士、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德州大學奧斯汀校區政府系訪問學人、日本東京大學客座研究員學術領域專長:法學、政治學、企業管理。現職:崇右技術學院副校長、中央警察大學教授、臺灣大學國發所兼任教授。   著作:《新世紀刑法釋要》、《管理哲學與管理策略》、《新世紀刑事訴訟法釋要》、《新世紀刑事訴訟法釋要》、《新世紀刑法釋要》(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憲法、人權與國

家發展》、《憲政思辨─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發展之研究》、《中華民國憲法新論》、《我國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研究》(五南圖書公司)等十幾種書。   緒論:我國憲政體制實踐的回顧與前瞻 第一章    憲政主義與我國憲法的變遷發展 第一節    民主政治與憲政主義之關係 第一項    憲政主義的意義 第二項 中華民國憲法的立國精神 第二節 我國的憲政發展史     第一項 清末立憲運動 第二項 民主共和的憲政藍圖與袁世凱的毀憲 第三項 軍閥的制憲與毀憲 第四項 從訓政到憲政 第五項 從制憲到臨時條款的制定與延長 第二章    司法解釋與判決對於總統職權的見解與再思考 第一

節    釋字第387號 第一項    解釋文 第二項    理由書 第三項  小結 第二節    釋字第419號 第一項    解釋理由書 第二項  董翔飛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 第三項  小結 第三節    釋字第627號 (總統之刑事特權) 第一項    解釋文節錄 第二項    理由書節錄 第三項  小結 第四節  高等法院99年度矚上重訴字第77號判決節錄 第一項  判決文節錄 第二項    小結 第三章 憲法權力分立理論 第一節 權力分立理論 第一項 意義 第二項 起源 第二節 五權憲法理論 第三節 權力分立的現代意涵 第四節  學者對於權力分

立的相關見解 第五節  從大法官解釋看權力分立理論 第一項    釋字第3號節錄 第二項  釋字第76號 第三項  釋字第175號 第四項  釋字第461號解釋理由書節錄 第五項  釋字第499號解釋理由書節錄 第六項  釋字第520號解釋理由書節錄 第七項  釋字第585號解釋文節錄 第四章 從比較觀點論世界各國中央政府體制的特色 第一節  當今世界各國主要中央政府體制概述 第一項 總統制 第二項 內閣制 第三項 委員制 第四項 雙首長制 第二節 總統制 第一項 採總統制的國家 第二項 總統制的特色 第三節 美國總統制 第一項 美國總統制的由來 第二項

 總統的選舉方式 第三項 總統的職權 第四項 總統與國會間的制衡 第四節 內閣制 第一項 採內閣制的國家 第二項 內閣制的特色 第五節 英國的憲政制度 第一項 英國的憲法 第二項 英國的國王 第三項 英國的國會 第四項 英國國會制衡政府的方式 第五項 英國的內閣 第六節 德國的憲政制度 第一項 基本法的民主原則 第二項 總理式民主 第三項 聯邦議會多數制民主 第七節 雙首長制 第一項 採雙首長制的國家 第二項    雙首長制的特色 第八節 法國第五共和憲法 第一項 法國總統 第二項 法國總理 第三項 法國國會 第四項 左右共治的經驗 第九節 國內

學者對中央政府體制類型的綜合比較 第一項 形似半總統制的實質總統制 第二項 「總統制與內閣制間之換軌制」 第三項 「半總統制(或稱雙首長制)」 第四項 「總統制與內閣制」之「混合制」 第五項 「二元型議會內閣制或雙首長制」 第六項 「浮動制」 第七項 「混雜總統制、議會政府制與半總統制」 第八項 「四分之一的總統制」 第五章  我國總統職權與行政立法運作互動之分析 第一節  總統 第一項  地位與產生方式 第二項  職權 第三項 總統、副總統兼職的限制 第二節  行政院 第一項    地位     第二項    組織     第三項    職權 第三節  立

法院 第一項    地位 第二項    組織 第三項    職權 第四項    立法委員身分保障與報酬待遇 第四節  總統職權的其他面向關係 第一項  政黨運作 第二項  院際調解權 第三項  總統與國安會組織之職權運作與輔佐關係 第五節  總統與行政院長的行政權競合關係 第一項  總統與行政院長的三種行政權力面向 第二項  從憲政運作角度觀察:行政權的二元化 第六章 我國歷年憲政體制改革與變遷之檢討(1991-2005)     第一節 學者對於當前政府體制瓶頸之看法 第二節 透過憲政改革以建構真正權責相符的中央政府體制 第三節 憲政改革後對總統權力的制衡狀況

第四節 總統選舉改為絕對多數制,似較有利政局穩定之發展 第七章 當前我國憲政體制之改革與展望 第一節 各類政府體制均有其特色 第二節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的屬性 第一項 屬於修正式的內閣制(1947年以前) 第二項 屬於總統制(1947-1997年) 第三項 屬於雙首長制(1997年以後至今) 第三節 各界對中央政府體制的看法與建議 第一項  對雙首長制的看法與建議 第二項  對內閣制的看法與建議 第三項  對總統制的看法與建議 第四節 我國現行憲政制度變遷之剖析 第五節 建立有效的制衡機制 第六節 總統的產生方式似應改為絕對多數 第七節 培育優質的憲政文化 第一項

 選舉制度攸關政黨發展 第二項 候選人民主風範是百姓之福 第三項 建構優質憲政深化民主根基 第八節 當前我國憲政體制改革之途徑 第一項  賦予行政院長完整組閣權 第二項  賦予總統主動解散國會權 第三項  制定政黨法規範政黨運作 第四項  落實換軌制形成憲政慣例 第五項  制定「總統職權行使法」 第九節  結論與展望─順應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普世價值之潮流趨勢落實真正權責相符的憲政體制 附錄 附錄一  中華民國憲法 附錄二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附錄三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次~第七次〉 附錄四  德國威瑪憲法 附錄五  法國憲法 附錄六  美國憲法

參考書目   趙  序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亦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政府成立的目的乃在於有效保障人民之基本人權,以符合當前自由、民主、人權的普世價值與潮流趨勢。而一個真正的民主國家,其民主政治體系之運作,是否能順暢,必須建構一個良好的憲政體制及良性的政黨制度,如此才能提升優質的憲政文化,以臻國家的長治久安。   中華民國憲法自民國三十六年公布實施以來,迄今六十五載,為因應國家面臨各種憲政情勢之演變,先後歷經多次修改,所謂「法與時轉則治」,我國的憲政體制制度究竟屬何種類型?總統的地位、職權及其與行政院等機關之關係為何,一向是法政學者所關切與探討之核心課題。憲法問題影響我國未

來民主發展與兩岸關係之互動甚為重大。   黃炎東副校長係本人就讀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的同窗摯友,在師長及同學印象中,他是一位勤於研究法政學術,且熱心公益的活躍人物。因此本人在擔任台大研究生協會主席時,特邀其擔任副主席,在每次臺大研究生舉辦各種活動中,黃教授皆能與所有工作夥伴同心協力,使整個活動達成預期效果,因此深得教授及同學們的肯定與讚許。這也是奠定了黃教授後來學術研究或是各種行政主管工作皆能有傑出表現之基礎。   黃教授博學多才,熱衷學術真理追求,自民國七十四年,獲得國家法學博士後,先後在台灣大學、中央警察大學、崇右技術學院從事法學教學與研究工作,並擔任行政一級主管十餘年,民國九十八

年自中央警察大學借調至崇右技術學院擔任副校長兼財經法律系主任,深得長官之器重與同學之敬愛。值此新世紀全球化來臨的大時代之歷史轉捩點間,黃教授深感我國憲法之原理與實際運作關係,對我國未來政治發展與兩岸關係至為重要,以期發揮應有之「憲政功能」,為國家與人民做出最佳之貢獻,特將其多年來在這方面所做的教學研究之教材及發表於各相關學術期刊之論文,加以彙整成冊,擬於近期內予以出版。   有感於黃教授勤於法政學術之教學研究之毅力與決心,爰樂為其作序。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兼副校長 趙永茂 謹識 民國101年10月31日 周  序 《憲政論:憲政變遷與體制改革》讀後感   黃炎

東教授新著《從憲政變遷論我國總統之憲政角色》採取「歷史與傳統制度途徑」、「比較研究途徑」、「政黨政治研究途徑」與「新制度主義研究途徑」研究我國總統職權的歷史演進與制度設計,對於瞭解我國憲政體制的發展與總統角色的變遷,有相當深刻之觀察與分析。書中特別強調「對於我國憲政體制與總統職權的研究,除了靜態的憲法規範外,動態面的憲政實踐也是重點。」個人研究我國憲政體制,也相當強調憲政規範與憲政實踐之比較,非常認同黃教授上述論點。蓋若忽略憲政運作,單憑憲政規範之研究,恐無法正確理解一國之憲政內涵。   美國政治學者Samuel Huntington認為,當一國最高領導人是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的定期選舉方

式產生,即可謂之民主國家(Samuel Huntington, 1991)。根據上述標準,我國總統自1996年起改由人民直選產生,至今已舉辦過五次總統選舉,並在2000年與2008年出現兩次政黨輪替,應已具備作為民主國家之要件。然而,民主政府另一特徵則是「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亦即政府權力是有限的。憲法目的之一就是建構政府並賦予權力,然而有憲法並不保證憲法能被落實;有憲法不必然實施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只有政府權力確實依憲法受到限制,人民權利依憲法受到保障,才是真正落實憲政主義的立憲政府(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我國憲政運作目前最大的問題,恐就在於政府權力未依憲法規範受到有效限制。   1994年修憲規定總統自第九任開始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也規定總統發布依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人員之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此項調整雖削弱了行政院院長部分權力,惟並未將政府體制調整為總統制,行政院院長對總統公布法律與發布命令之副署權仍在,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責的機制也未改變。總統直選後,有人認為政府體制已轉換為總統制,其實不然。總統改為直接民選後,憲法並未將政府體制調整為總統制。有人以為總統直選後政府體制就會變成總統制,總統所屬政黨就是執政黨。就他國經驗觀之,奧地利、愛爾蘭、冰島、新加坡與葡萄牙總統都是直

選產生,但皆非總統制國家,此顯示選舉方式與總統權力大小或政府體制無關。總統改為直選,並不等於政府體制轉變為總統制(周育仁,1996)。我國憲政體制運作之所以偏向總統制,恐係政黨政治運作之結果。   惟誠如黃教授所論,現行我國憲政體制雖定位為雙首長制,實際運作卻傾向總統制。1997年修憲後,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不再需立法院同意,如總統與立法院多數黨同黨,政府運作傾向總統制並無問題。惟當總統與國會多數黨不同黨,總統又拒絕多數黨組閣時,政府運作就會出問題。如總統拒絕多數黨組閣,堅持偏向總統制,不但無法落實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憲政精神,也將導致政府施政陷於癱瘓。少數政府時期,行政院重大政策不但難獲立

法院支持,行政院也無法透過覆議反制立法院多數在野黨主導通過之決議。就憲政主義而言,偏向總統制運作的少數政府,並無法落實憲法規範之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精神。   黃教授認為當前憲政困境,係源自中央政府體制未真正落實權責相符。1997年修憲,破壞了制衡原理,導致立法院喪失對行政院的制衡功能,致使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院長有責無權。總統民選後,其所任命的行政院院長究竟應依憲法對立法院負責,抑或向任命渠之總統負責?黃教授也特別強調「無論是任何憲政體制的建構,皆必須符合權責相符之原則」。此議題確係我國憲政實踐中所面對之重大挑戰,值得作深入之探究。就憲政主義而言,政府官員權力來自憲法,與民意多寡並無直接

關係。總統直選雖擴大總統民意基礎,惟強化的係總統行使憲法所賦予其權力的正當性基礎;其權力不會因直選變大,也不會因直選就變成實權總統。我國總統直選後,由於憲法並未在政府體制上配合調整,總統權力與直選前其實差異不大。若無立法院多數黨支持,直選總統的權力相當有限。根據司法院第387號解釋文,內閣人事由行政院院長主導,並對其負責,總統不應干預行政院院長人事權。若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分屬不同政黨,總統就應尊重行政院院長之人事權,否則將破壞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機制。即便總統直選後,此一原則並未改變。職是之故,總統固有權逕行任命行政院院長,仍需考量其任命是否能落實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政規範。在我國憲政運作

中,總統之所以有權,關鍵還在於期能掌握立法院多數黨所致,並非來自於憲法授權。   依上分析,總統直選後我國政府體制運作的重心仍應是立法院和行政院,只有在立法院多數黨黨魁擔任總統情況下,才會透過政黨政治使政府體制實際運作偏向總統制。換言之,總統直選後決定執政黨誰屬的選舉,依憲政規範之設計,應是立法委員選舉,而非總統選舉。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總統直選後政府權力仍掌握在行政院與立法院,總統權力依憲法並未明顯擴張。任何試圖以「憲政實踐」造成事實,進而取代「憲政規範」之作法,其實都有違憲政主義之精神。個人同意黃教授的看法,在現行憲政運作下,基於不修憲的前提,應透過憲政慣例之建立進一步落實現改理想。惟個

人也堅決主張任何憲政慣例之建立,必須符合憲政規範之精神。   整體而論,黃教授著作對於瞭解我國歷次修憲對憲政體制與總統職權之影響相當具有參考價值,其多項建議亦頗值朝野深思,爰為序。 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教授 周育仁 2012年11月1日 於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