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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大學 社會發展研究所(含碩專班) 陳信行所指導 陳炯廷的 退場之外:1990年代以來教育部處理私校危機的三種模式 (2014),提出討債公司收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新自由主義、國家角色、高等教育、大學退場、市場意識形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榮堅所指導 陳盈如的 重利罪保護法益與正當性 (2012),提出因為有 重利、法益、被害人承諾理論、金融雙元性、違法討債、自由主義、效益主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討債公司收費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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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討債公司收費的問題,作者優渥客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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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不認人。   ◎ 66張圖表和插畫& 50則一問一答,清楚好記   ◆加班費、資遣費應該怎麼算?勞基法的請假扣薪是怎麼規定?   ◆網路購物退貨的4原則是什麼?買禮劵該注意哪些事?   ◆遇到旅遊糾紛該怎麼蒐證?購買的商品真的「售出概不退還」嗎?   ◆遇到惡房東該如何反擊?新家裝潢完工,發現建材有瑕疵怎麼辦?   ◆朋友借錢不還,要怎麼追討?借錢給朋友要怎麼算利息?   這些糾紛就在你我身邊,要遇到很容易,要解決卻不太容易。好好利用本書的66張圖和50個Q&A,就能輕鬆看懂看滿,並且case by case學到解決之道。保證不用花錢請律師,不用鑽研法典來「苦毒」自己,就

能搞懂生活中的基本法律問題。     ◎這是一本超好懂得法律工具書,讓你少花一點律師費!   雖然新聞上常報導恐龍法官、黑心律師,台灣其實有很多暢通的調解管道、公益法律單位。先有基本認識,真的遇到事情才不會求助無門,甚至被人坑。律師費也是依照案件複雜程度而定,不用先做最壞打算。   ◆有糾紛一定要花錢、花時間跑法院打官司嗎?     可優先考慮和解及調解,省事、省時更省錢,真的解決不了再打官司。   ◆不懂法條,又沒錢請律師,就只能等死嗎?   台灣政府和民間,有許多免費的法律資源供民眾利用,許多規模較大的法律事務所,甚至設有免費的律師諮詢服務。   ◆請律師打官司,至少得花多少錢?  

 律師費並沒有公定的標準,依案件的複雜程度,會有不同的收費。 名人推薦   勞動部認證勞資爭議調解人 張宏彬

退場之外:1990年代以來教育部處理私校危機的三種模式

為了解決討債公司收費的問題,作者陳炯廷 這樣論述:

本研究將嘗試指出:大學的退場,是教育部接受了盛行的市場意識形態下的選擇,而並非別無他途下的唯一可能作法。最重要的根據,就是1990年代以來,教育部本身處理大專院校弊案以及轉型問題的歷史經驗。本研究中,我將依序討論台灣高等教育擴張的歷史背景,以及在2014年高鳳、永達退場之前出現過的兩種教育部處置出現問題的高等教育機構的因應模式:「國有化」以及「接管董事會」。這兩種模式也是在其特定的歷史脈絡中嘗試發展出來的,到了2010年代,「國有化」及「接管董事會」模式其實已經行之有年,教育部理應是具有比較成熟的處置經驗。但是,當高鳳與永達的問題出現時,教育部卻幾乎完全沒有考慮參照採用這兩種處置模式的經驗,

而逕自放任其倒閉。耐人玩味的是,這種與過去經驗斷裂的做法,在主流論述中卻彷彿自古皆然、僅此一途。因此,我們需要重溯這段其實並不久遠的歷史,以恰當地理解當前的高等教育政策問題。

重利罪保護法益與正當性

為了解決討債公司收費的問題,作者陳盈如 這樣論述: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在司法實務上高度適用,但相關的討論卻鮮少見到。本條文保護法益究竟為何,學說上雖然曾經提出一些說法,但說法紛亂而未見深入說理,導致條文的構成要件也無法扣緊其保護法益來制定或解釋。雖然依照目前體例,重利罪被編排於整體財產犯罪罪章,但其性質與其他財產犯罪仍有若干不合之處,故本論文欲從探究保護法益出發,質疑重利罪之立法正當性。 從我國金融制度變遷的歷史可以發現,民間放貸在過去我國金融體制尚未成熟之前扮演相當重要的資金提供角色,而利息高低也相當程度取決於市場供需,重利行為可以說是政府金融政策的風向儀,在金融制度不完善或出現漏洞時,民間借貸行為便會應運而生,而利息

也會跟著資金取得的困難度而水漲船高。 重利罪之保護法益在我國與比較法上主要都被定義為財產犯罪。然而若以得被害人承諾理論加以檢驗會發現我國現行條文規定被害人之「急迫」、「輕率」情狀不能阻卻其承諾之真摯性,故似不得認為重利罪保護法益為財產。接續探討其他保護法益可能性之後,依然無法解釋重利罪的規範意義。結論是,以本文所持個人法益學說之法益觀,無法找到重利罪的立法正當性。 若爬梳德國重利罪立法背景之脈絡,可以發現重利罪之立法和對於自由主義的反省息息相關,重利罪的立法滲入了對於社會福利的想像;甚至我國現代社會對於重利行為的聲討和嚴刑化已經脫離對保護法益的關切或集體良知的反饋,而成為政治力作用

的結果。本文認為,重利行為僅為資金提供方式的一種,不論從法益論點,或是效益主義式的利益衡量皆找不到重利罪存在的正當性,反而是一種法益概念的雜化,壓縮了資金需求者最後一條可能的出路,同時掩蓋了真正的問題所在。因此本文主張重利行為應該除罪化。最後,為回應現實立法上的趨勢,即使重利行為在短期內無法朝除罪的方向前進,本文也建議參考德國重利罪之構成要件,重新建構我國重利罪,以符合其作為財產法益犯罪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