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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人民郵電出版社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學學系 林誠二所指導 蕭維德的 論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之架構暨其法律關係 (1999),提出託收支票入帳時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支付系統、電子商務、網路信用卡、現金儲值卡、網路銀行、電子貨幣、電子資金移轉、系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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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出納·做賬·納稅·財務分析崗位實戰

為了解決託收支票入帳時間的問題,作者平準趙麗霞 這樣論述:

為了幫助廣大會計工作者更好地掌握會計實務工作中有關會計、出納、稅務和財務分析的相關知識,我們編寫了本書。《會計 出納 做賬 納稅 財務分析崗位實戰》依據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進行編寫,從會計、出納、稅務和財務分析的不同維度介紹了會計工作者必須掌握的專業知識,對會計人員如何按企業會計制度體系進行會計處理進行了全面、深入、詳盡的講解。針對重要的會計制度規定,按照會計理論基礎和出納工作的基本要求以及稅收優惠、納稅申報和財務報表解讀等方面分門別類地進行歸納和總結;針對複雜籠統的專業表述,輔以關鍵案例進行具象化的講解,在加深讀者對各難點理解的同時,力求多角度全方位提升讀者的業務

分析能力和實務操作水平。《會計 出納 做賬 納稅 財務分析崗位實戰》體系完整,內容全面,綜合闡述了財務和會計人員實務在操作過程中的關鍵節點和技巧。本書可以作為初入職場的會計新人了解會計、納稅、財務工作的基本知識的工具用書,也可以作為會計主管把握財會工作關鍵要點的指導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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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nomic Impact Payments

Who is eligible for the economic impact payment? ... Eligible taxpayers who filed tax returns for either 2019 or 2018 will automatically receive an economic impact payment of up to $1,200 for individuals or $2,400 for married couples and up to $500 for each qualifying child.
https://www.irs.gov/coronavirus/economic-impact-payments

台灣銀行 外幣票據託收業務簡介
客戶(即申請人)持有國外銀行付款之外幣票據,可委託本行代收,俟票款確定收妥後,再行解付存入申請人開立於本行之存款帳戶。

一、服務對象:

已開立本行新臺幣或外匯存款帳戶且往來至少6個月(含)以上之個人、公司、行號、團體。(申請人須為票據之抬頭人)

二、憑辦文件:請攜帶有效身分證明文件至各營業單位填具「光票託收申請暨約定書」辦理。

(一)個人請持身分證件-包括身分證、長期居留證等,親自辦理。

(二)公司、行號、團體請持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辦理。

三、託收手續費:

(一)「手續費─匯費」:每張按照票面金額0.05%折算新台幣計收(最低新台幣200元,最高新台幣800元)。

(二)「郵電費─郵費」:每張新台幣300元(如以國際快遞寄件時按國際快遞價格計收)。

(三) 國外費用:

美國地區付款之美金支票,國外代收銀行每張收取手續費至少美金30元;美國以外地區付款或美金以外之幣別,則依各國外代收銀行之收費標準收取手續費。(國外銀行另收取之費用,依其收費標準逕自票款扣除,如有調整,則依其收費標準而定。)

※倘有退票情形發生,除須支付本行手續費、郵電費外,另須繳納國外代收銀行之退票處理費。

四、託收期間:

託收期間依付款行國家當地法令及作業時間而有所不同,以收到國外實際入帳所需期間為準。

五、不適用託收之票據:

(一)過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二)未到期票據

(三)破損或影印之票據

(四)已提示過或先前退過票

(五)各項票據要件不完備

(六)經轉讓之票據

(七)票面金額未達美金50元;美金以外之幣別則依各國外代收銀行之規定

(八)依各國外代收銀行規定為不適用之情形

※為維申請人之權益,避免因票據退回產生額外的費用負擔,本行得視外幣票據之實際狀況,及依各國外代收銀行之規定,保留受理託收與否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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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deo Link: https://youtu.be/6EKNcrMMadw

論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之架構暨其法律關係

為了解決託收支票入帳時間的問題,作者蕭維德 這樣論述:

背景說明 電子商務係近年來最新興最熱門之議題,藉由網際網路與無線通訊之發展,改變了傳統的交易模式,更創造出眾多的新興科技與工業,提供比傳統商業模式下多出數十倍的商業貿易與工作機會,更促進國際間貿易的快速發展,真正達成地球村之理想。電子商務使傳統主要的商業或組織活動,不論是所謂的B2B(業者對業者之交易)或是B2C(業者對消費者之交易)、抑或B2G(業者對政府之交易)的交易模式與運作皆產生劇烈變革。在這一波電子商務模式下,係以所謂資訊流、物流、金流等三方面主軸,凡能主宰此三大領域者,即主導了未來商業的發展趨勢。而在此其中,關於電子商務各種資金之流動、移轉,例如付款、轉帳及其

他交易等,除仰賴傳統人工及自動化機具設備(如ATM)等方式外,亦應運而生各種新的付款方式,例如透過網路信用卡、網路銀行、各種儲值卡、電子支票及銷售點系統(POS)……等等,且隨著技術的不斷創新,新的支付方式亦不斷地產生與實施運用。隨著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與架構不斷產生,其間之法律關係亦然日趨複雜,然現行實務可知,電子商務業者對於使用支付系統時並不十分聊解其應負擔之責任為何,甚且不知此其中含有甚多之法律風險。本文創作之目的即在針對現行應運電子商務所發展出之幾套較新且重要的支付系統,探討其系統及使用架構為何,並研究其中當事人之各項法律關係,以作為各項支付系統使用者規畫各項法律責任與風險之參考。

電子支付系統之意義與類型 所謂電子支付系統即是利用電腦及電子化設備等相關產品或系統來進行商業交易中所需資金流動的相關作業,例如付款、匯款、轉帳及伴隨此等行為所需相關資訊等,亦即前述所謂「金流」之部分。電子支付系統源自於早期金融業務電子化時,金融業者為加速作業流程、降低成本、增強競爭力,故在金融業間與業者間設立專線來進行資訊流通,例如自動櫃員機作業(ATM)、通匯作業、資訊查詢作業、銷售點服務,乃至於後來的家庭銀行、企業銀行、電話銀行、金融EDI、銷售點系統(POS)等皆屬之,此即早期傳統之電子支付系統,其主要用於解決銀行或其他金融業者與企業間關於大筆或經常性

資金之來往。直至數年前隨著電腦之普及及網際網路、無線通訊科技之發展與普遍應用,為因應龐大之網路商機,所謂網路信用卡、虛擬信用卡、網路銀行、利用磁條或IC晶片儲存資料之所謂虛擬貨幣、現金儲值卡等電子錢,企業間採用之電子採購卡、配銷卡等及其他尚在發展中等新電子支付工具不斷應運而生,因此亦架構出較諸以往不同之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而此系統亦不再僅侷限或嚴格區分小額支付系統或鉅額的資金移轉系統。 實務上區分電子支付系統之類型頗為分歧,例如以付款時間、貨幣形式、付款數額大小、可移轉性、防偽硬體、清算作業、認證方式等方式來作區分,但原則上來說,可以電子支付系統使用之工具或媒介,從大的應用

方面加以區分為三大類型: 、線上信用卡支付系統:此即將信用卡使用於網路上,以輸入密碼方式取代刷卡動作。 、新興支付工具系統:例如各種電子貨幣支付系統,此詳下述。 、帳戶型支付系統:例如網路銀行轉帳系統、電子支票等。 現今常見之電子支付系統種類: 金融EDI系統、小額付款系統、電子代幣系統、電子貨幣系統、電子支票系統、智慧卡系統、網路銀行系統等等。近來美國較為興盛的則為「電子付款和帳單顯示系統」(Electronic Bill Presentment and Payment,簡稱EBPP)

,其結合電子付款與傳統現金交易所須之對帳單,成為所有銀行業者以及大型開帳機構(biller)主要的發展計劃。 傳統與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之區別 傳統上常見的電子支付系統,大約有「金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自動櫃員機系統」、「POS銷售點系統」等等,大抵上都是利用專線式連線方式來傳輸帳戶及資金流動之資料。而所謂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並非完全不同於傳統之電子支付系統,而僅係指於電子商務時代下,配合IC科技與網際網路之興盛,將原有之電子支付系統結合更先進之IC晶片以及更開放、迅速之網際網路,使之更為便捷與迅速。例如將傳統之信用卡使用於網際網路上,免除傳統刷卡之動作

克服刷卡地點之障礙;或將用於POS系統中之金融卡、轉帳卡,結合IC晶片與網路,使之變成據多功能的IC金融卡、儲值卡、智慧卡,甚或具貨幣性質且可線上直接(On-line)付款之電子貨幣等等,使之具備現金之功能與便利卻無攜帶現金之麻煩,抑或使之等同於現金之價值;或利用網路開發一些小額付款系統,人類之生活步調與方式亦將因此等不同之支付方式而有所改變。 本文即是就上述電子付款系統三大類型:「線上信用卡支付系統」、「新興支付工具系統」、「帳戶型支付系統」,於現行電子商務中一些目前較為成熟、常見之支付系統加以論述。 電子資金移轉 所謂電子

資金移轉,簡單的來說就是藉由電子設備,指示或授權金融機構對另一帳戶扣帳或入帳所進行之資金傳送,他不是真正將資金傳送到對方,而僅是傳輸代表一定資金的資料訊息,並賦予傳輸當時即具有等同資金真正移轉之效力,但在實際作業上是由金融機構事後統一整批來進進行現金搬運作業。對電子支付系統而言,電子資金移轉即是其手段與目的,支付系統只是方法與媒介,資金移轉才是真正目的,因此關於使用電子支付系統中,電子資金移轉所可能遭遇之法律問題即值得關切。關於電子資金移轉常見的問題約有: 1、客戶與銀行關於電子資金移轉之契約關係為何。 2、告知義務內容之規範。 3、

如何給予消費者資金移轉憑證。 4、預先授權電子資金移轉之方式如何。 5、資金移轉訊息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6、資金移轉憑證錯誤之通知、更正、說明,是否暫時入帳,可否課與懲罰性損害賠償。 7、未授權資金移轉之責任、範圍及其限制。 8、金融機構關於其直接造成損害之作為或不作為、不可抗力、機械故障等造成消費者損失,應負如何之責任。 9、電子資金移轉無法完成時,銀行及消費者之責任為何。 10、電子資金移轉強制使用之禁止。 11、民事責任中法院審酌

以決定賠償金額之因素。 質言之,電子資金移轉的法律議題主要可分成銀行金融作業關係的與使用連線系統的風險控管問題。在目前實務上認為,銀行與存戶間訂立的是消費寄託契約(活期存款、儲蓄存款),另就金融卡之使用訂立一委任契約(如ATM之代為匯款、轉帳等);若係支票存款(甲存)則為消費借貸加委任契約。但就整個電子資金移轉架構而言,因為參與的當事人叫多,整個交易架構較為複雜,遂有「委任契約說」與「承攬契約說」有者,採「委任契約說」與「承攬契約說」最大的區別實益在於銀行所負的責任不同。若採「委任契約說」,則銀行只須依照客戶之指示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事務即可,若是因其他銀行

或機構、單位之指示造成客戶之目的無法達成受損或其他人(如受款人)之損害,銀行責不必負責;反之,若是採「承攬契約說」,則銀行須至客戶所委託處理之事務全部完成,其契約義務方告終結,易言之,若有因他銀行或其他單位、清算中心等之行為造成為指示客戶之事務無法完成,則銀行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採委任契約說,對客戶較不利;依承攬契約說,則銀行之責任較重。 在系統責任風險之分擔方面,在一般之轉帳契約中客戶對於銀行於所處理委任事項時較有注意、控制之可能,故採委任契約說於責任分擔上較公平;但是在電子資金移轉之中,客戶實際上很難去注意、控制銀行如何處理其所委任之事務,而且客戶因與財金公司、

其他銀行間無契約關係,對於因此等單位所造成之損害無法依契約關係求償、在侵權行為上舉證亦很困難,因此若採委任契約說而簽約行對此等單位之行為所致損害亦不負責的話,客戶實際上求償無門,只能自認倒楣。本文以為,基於新型態的電子支付系統電子在我國處萌芽階段,消費者對此之信賴度仍為不足,為增加消費者使用之機會,並擴電子商務之發展,似應認為銀行與客戶就電子資金移轉所簽訂之契約性質為承攬契約較妥。至於銀行與其他機構間則可利用如共同保險、開設專戶等方式藉以分擔責任、分散風險。 網路信用卡系統 所謂「網路信用卡」通常即指將信用卡使用與網路交易中,傳統上使用信用卡,必

須藉由「刷卡」之行為來完成交易;但在網路信用卡中,因透過網路所為之交易行為,並無法同時進行該「刷卡」之行為,因此發展出一套機制,改以輸入信用卡號之方式來取代「刷卡」之動作,然就此觀之即可得知,在使用過程中,無法確知使用信用卡之人是否確為持卡人,亦即不知該信用卡是否為被盜用?此外,使用網路過程中,信用卡號亦可能被遭駭客攔截、竊取,而將信用卡號交予商家後,信用卡之資料亦可能遭商家濫用或散播出去,因此為確保網路使用信用卡之順利與安全,遂發展出用以搭配信用卡並確保網路交易安全之機制。在目前此一配套之機制有所謂兩大系統,即SET系統與No-SET系統。這裡套系統主要的差別在於SET的安全型較高,但操作程

序繁瑣、建置成本高;而No-SET系統則交易較方便成本低,但安全型不若SET般高。 在法律關係方面,網路信用卡並沒有大幅改變傳統信用卡交易的原有法律關係,它主要是因為加入了新的交易主體,因此使的整個法律關係更加複雜化。在傳統的信用卡交易中主要有五造當事人:特約商店、收單機構、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與持卡人,但在網路信用卡系統中則因為上述安全機制加入了所謂安全認證中心(CA)以及付款閘道等網路加值業者,以及因使用網際網路所產生之風險。例如傳統上關於發卡銀行與持卡人間之關係,向有所謂消費寄託契約說、交互計算契約說、消費借貸契約說、委任契約說、委任契約與消費寄託契約之混合契約說、委

任契約與非典型契約之信用卡契約之混合契約說抑或委任與承攬之混合契約說等,而在實務上係認為信用卡契約屬於一委任與消費借貸之混合契約。基本上網路信用卡交易系統,不論是SET或SSL機制,都未變更原有之法律關係,但銀行通常會另外再與持卡人簽訂一「網路銀行信用卡特別約定條款」,用以約定關於使用網路信用卡時,雙方因使用網路連線及安全作業系統所產生之相關問題,例如約定得以電子郵件傳送帳單、交易明細、被冒用之損失分配等。在CA方面,CA出具約「憑證」其效力如何?經公開金鑰核對私密金鑰確認數位簽章後,是否應明文認定發生「身份之確認性」、「交易資料完整性」以及所謂的「交易不可否認性」?又如因CA核發憑證或金鑰發

生錯誤,則善意信賴該憑證及公開金鑰之交易當事人是否受到保障而CA應予以賠償?原則上,CA既係提供金鑰加密認證與核發憑證之服務,而由受服務者提供對價,則其與憑證人間之關係應為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之委任契約關係,且為有償。而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而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五條,CA所負之責任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此推論,在上述問題中,交易當事人應能得到適度保障,但在實務上,CA多半不願意負擔如此龐大之責任,而以定型化契約約定之方式將大部份的責任排除,例如CA因認證程序疏失(錯認甲為乙、憑證有效期限錯誤等)或逾越權限

(擅作主張逕將憑證中止或撤銷)時,一般而言,CA會對於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及賠償方式與金額限制在一定的金額內,甚或約定不負擔任何責任等等。CA之所以以契約方式約定免除其責任之主要理由有二:一為現今有關連線之系統風險由誰負擔不明,倘若係因連線過程中出問題,例如連線中斷、駭客入侵等,則有時無法查出應由誰負責,CA不願負擔此一責任;再者為倘若CA負擔此一風險,則勢必提高服務費用,使用者因此必須負擔高額之服務手續費,對於現今正值推廣時期之網路認證機制十分不利。為解決此一問題,本文建議應依照上述電子簽章法之規定,由主管機關訂立一定型化契約範本,合理分配CA與消費者(包括一般網路使用者與網路商家)之風險責任

。 又在整個網路信用卡交易系統中,共有持卡人、發卡機構、收單機構、信用卡組織、網路特約商店、認證中心、付款閘道等等當事人,這些當事人在使用整個連線系統時,彼此之間因此一連線產生之風險與關係究竟如何?依據財政部頒佈的「個人電腦銀行業務及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範本」,亦將網路信用卡之使用包括進所謂的網際網路銀行系統中,但該範本對於各該當事人間之系統風險與分配並未做任何規定,反而將所有因使用連線系統所致損失之責任歸給消費者,對此日本有學者提出「系統責任」,他從保障利用電子支付體系使用者的觀點出發,認為客戶並非電腦或通訊之專家,除依約定方法使用外,並無任何規避損害之方法,故系統內的危

險應由參予並提供該系統予客戶的銀行負擔。此外,基於客戶對系統的合理信賴,亦應由引介該系統予客戶的銀行負擔無過失信賴責任。可資參考。 現金儲值卡系統 所謂的現金儲值卡,乃指發卡人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持卡人據以進行貨物或勞務交易,簡單的來說,就是將一定的現金價值儲存到卡片裡面,持卡人再將之當作現金使用,每次使用時就扣除消費的金額,他跟傳統的代幣或禮券差別在,現金儲值卡是真正將現金的所有權移轉到卡片中(稱之圈存),一但現金從銀行帳戶中儲存到卡片後,持卡人就不可以再對銀行主張權利,因此和代幣或禮券僅是表彰一定的權利不同。關於現金儲值卡在法律上的爭

議有二:一為發行現金儲值卡所遭遇的問題,一為現金儲值卡之法律關係為何。就發行面之問題,主要是現金儲值卡之法律性質究竟為何,倘若認為現金儲值卡具有貨幣之性質,則僅中央銀行可發行,倘認係一有價證券,則一般銀行或公司行號皆可發行,又倘認為具有存款之性質,則僅有金融金融機構能發行,依據財政部針對現金儲值卡所研擬之銀行法第四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規定,我國規畫中的現金儲值卡不包括電信局、捷運公司等非金融單位所發行的單一用途儲值卡,主要是以銀行發行的多功能儲值卡為管理重點,例如銀行與加油站、公用電話、百貨公司等多處商店簽約,其所發儲值卡可同時在這些簽約商店消費使用,且具圈存功能。銀行發行這類的現金儲值卡,應經

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報備許可,且按照中央銀行規定提列準備金。而此可之,我國財政部規畫中之現金儲值卡須提列準備金,因此其法律性質應為「存款」之一種。 在系統架構與法律關係方面,現金儲值卡之交易主體包括有:持卡人、發卡銀行、代理銀行、特約商店、網路連結交換中心(清算中心),原則尚這些主體係靠彼此間簽訂契約來規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持卡人與代理銀行於開戶簽訂消費寄託契約及現金儲值卡服務契約,特約商店與銀行簽訂一現金儲值卡銷售點服務契約,這些合約多半是複合性、非典型的契約,內容可能包括委任、寄託、消費借貸等等。但在整體交易架構上仍有彼此間未有契約關係者,例如特約商店與清算傳輸中心間

,此兩者間即無契約關係存在,雖然特約商店乃是將資料傳輸給清算傳輸中心,但清算中心只是將款項通知代理銀行匯入給特約商店,清算中心只是銀行的履行輔助人。此時特約商店一旦因傳輸中心之行為遭致損害,依據民法第二二四條,仍應依據與銀行之契約向債務人銀行求償。 網路銀行轉帳系統 所謂網路銀行,就是將傳統銀行業務透過網際網路來進行,並且透過網路來開發新型態的業務與服務,傳統的銀行網路作業係透過專線式的電子資料交換來提供企業進行資金移轉及帳戶管理,新的網路銀行則透過開放式的網際網路來對全世界的客戶,包括一般個人與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因為網際網路的無遠弗界,銀

行不必再建置高額的專線系統即可與客戶及其他銀行間進行雙向與即時的互動,而所謂的網路銀行轉帳系統即是透過網路銀行來進行資金移轉與帳戶管理。關於網路銀行轉帳系統罪主要的法律問題即是在整個網路連線作業中,各該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各為何,在網路交易高風險的情形下,應當如何保護自我的權益。原則上這可大別為銀行與銀行間關係,銀行與客戶間關係、銀行與網路清算中心、網路加值公司(如ISP)間關係以及客戶與網路清算中心、網路加值公司(如ISP)間關係等等。 就銀行與客戶間之關係而言,會先就金融交易關係以及使用網路連線系統關係先行簽訂消費寄託契約以及網路銀行服務契約,但銀行為避免負擔過重責任,

多半以定型化契約方式將所有責任排除轉由消費者負擔,又依據財政部所制訂之網路銀行契約範本,雖然在表面文字上對銀行與消費者間之權利義務作合理分配,在卻要求消費者負擔所有因使用網路系統產生之各種障礙、風險負擔舉證責任,而一般消費者根本無此能力,因此實質上等同要求消費者負擔所有風險。殊不合理,對此行政院已正準備研究改進。 就銀行與銀行以及銀行與清算傳輸中心間,主要是藉由各銀行加入清算中心的作業系統,並由清算中心制訂一共同規約來規範彼此間的權利義務,但目前在我國,此一制度並非十分成熟,負責清算中心之財金公司關於網路銀行作業系統也才剛建置完成,因此關於內部間之規範並未十分完善,

因此導致銀行在自己負擔的責任範圍不明下,寧可將責任轉由消費者負擔。關於一般網路業者之責任,例如ISP業者中斷網路連線服務致消費者之轉帳失敗或錯誤並受有損失時,ISP業者應負何種責任?依據民法,ISP業者的網路服務契約究竟是無名契約或租賃契約或有爭議,但其為有償契約、雙務契約則為不爭之事實。因其為雙務契約,客戶有付款義務,ISP則有提供網路服務之義務,一旦不能依約提供服務,則為債務不履行,有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問題;且因其為有償契約,ISP負瑕疵擔保責任,準用民法第347條,ISP須擔保用戶使用網路服務之權利存在與權利無缺。 其次,若由消費者保護法觀之,由於ISP符合該法第2

條第2款所稱「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應遵守消保法第7條之規定,根據該條第2項ISP提供之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財產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例如:標示連線可能突然中斷引起資料遺失等財產損失);而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致生消費者或第三人損害時,須負無過失責任與連帶損害賠償貴任。 但根據我國的電信法第23條卻規定:用戶使用電信事業的電信機線設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損害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但應扣減所收的費用。而ISP業者即是電信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第一類: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

事業。第二類:其他電信事業), 依據民法、消保法與電信法的規定,ISP的責任大不相同,民法是瑕疵擔保責任,消保法則是最嚴格的無過失責任,依照電信法ISP卻又可以主張免責;在適用法律有爭議,結果又相互衝突的情況下,建議ISP應與用戶於契約中明定,連線中斷時ISP的責任範囤與賠償上限。然於約定責任限制時,須考量消保法有關定型化契約之規定,例如應本平等互惠原則,以及第12條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之條款無效等規定;並依消保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同時設置障礙申告專線,配合操作人員提供障礙申告服務。 結語 探討電

子支付系統的系統架構與法律關係,是一門結合科技技術與法律的學問,研究過程中或有頗多困頓與挫折,但在這個電子商務的新時代,研究其法律關係並藉以釐清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亦是發展電子商務的一個重要關鍵,本文為國內第一位針對電子商務時代下之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加以研究者,其中或有錯誤或不足之處,還請各位老師不吝加以指正。

洛克斐勒

為了解決託收支票入帳時間的問題,作者吳惠林 這樣論述:

  他是二十世紀的首富、石油大亨、更是一位偉大的慈善家。   他不喜歡曝光,神秘莫測,他是──約翰.戴維森.洛克斐勒   ◎世界第一位億萬富豪,是救世聖人,還是企業惡霸?   ◎詳述標準石油王國的建立與終結,解明「托拉斯」的真實意涵。   ◎創辦者的低調、不干涉作法,造就芝加哥大學的自由學風。   ◎慈善事業不只是捐錢,如何真正幫助社會及弱勢者,是洛克斐勒晚年最大挑戰。   洛克斐勒一生近百年的時間,正值美國風起雲湧的時代,歷經南北內戰、工業革命、經濟恐慌及第一次世界大戰,同時也是石油剛剛開採的世紀。時勢造就洛克斐勒這位巨人,其中的故事精采絕倫。   本書精簡扼要描寫洛克斐勒的一生,就其

經營石油產業和慈善事業作評述。書中詳細記載標準石油組織托拉斯到解散的始末,作者並以經濟學家的角度,解明托拉斯與反托拉斯法之間的關係。在慈善事業部分,著重洛克斐勒出資創建芝加哥大學,深耕教育與醫療領域的行善理念。最後以一封洛克斐勒給小兒子的信作結語,讓世界首富的形象躍然紙上,更添增溫情。   作者簡介 吳惠林   學歷   臺灣大學經濟系博士   美國芝加哥大學經濟系訪問研究   現職   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三研究所特約研究員   世新大學兼任教授   臺北科技大學技職所兼任教授   經歷   曾任經建會專員,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淡江大學、逢甲大學、輔仁大學、長庚大學、臺灣大學兼任副

教授、教授。   專長   經濟學、勞動經濟學、經濟發展   代表性著作   《寇斯》、《亞當‧史密斯》、《弗利曼》、《海耶克》、《諾貝爾經濟學家的故事》、《經濟的幸福力—新人生經濟學》、《生活中的經濟學》、《臺灣工資結構與經濟發展之關係》、《經濟學的天空》、《冷眼旁觀經濟風雲》、《臺灣經濟何處去》、《自由經濟的坎坷路》、《到經濟地獄之路》、《臺灣地區勞力短缺與外勞問題》、《基本工資調整的個體與總體經濟效果評估》、《掀開經濟學的蓋頭》、《公共政策停看聽》、《臺灣經濟的奇蹟、危機與轉機》、《人生經濟學》(增修版)、《自由經濟大師神髓錄》(增修版)、《民主、自由、市場》、《生活經濟世界凝視》、

《自由經濟的本質》、《當代財經傑出經典人物》(增修版)、《市場與亂象的批判》、《閒話東西經濟學》、《臺灣經濟演義》、《臺灣政經思維》、《放權讓利》、《飛越黑板經濟學》(增修版)、《臺灣自由經濟之路》、《中國經濟改革的表象與真相》、《蔣碩傑傳》等,另有學術文章專論一百多種,時事評論散見各大報章雜誌。   楔子 自序—重新認識洛克斐勒 第一章 移民家庭 洛克斐勒的童年 怪異荒唐的父親 第二章 向商界叩門 由記帳起步 南北戰爭中發跡 第三章 一生事業成就的開始 德瑞克上校出馬 石油的狂熱、洛克斐勒的登場 富豪街 第四章 托拉斯石油王國的建立、解散 克里夫蘭大屠殺 救難聖人

或企業惡霸 所向披靡一統天下 成立托拉斯(Trust) 標準石油托拉斯被終結 第五章 洛克斐勒和芝加哥大學 創設芝大緣起 哈波上場 蓋斯出場 洛克斐勒和哈波角力 為錢傷神 芝加哥大學落成開張 第六章 洛克斐勒的慈善事業 蓋斯遇洛克斐勒仿如千里馬遇伯樂 洛克斐勒VS.卡內基 慈善大軍 改善美南、掃除鉤蟲 醫學教育大變動 功成身退 第七章 洛克斐勒的退休生活 騎自行車高手 迷上高爾夫球 重視養生 寂寞向晚 近百歲高齡善終 第八章 代結語—追憶「凡人中的巨人」洛克斐勒 還洛克斐勒真面目 獨占、托拉斯、信任 反獨占法徒勞無功 成功絕非偶然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自序 重新認識洛克斐勒

  二○一四年中屆齡自研究單位退職以來,本人依然從事「一以貫之」的基本經濟觀念傳布工作,除繼續在大學、研究所兼課和在媒體寫專欄文章之外,更擴及寫科普專書。透過對古典自由經濟大師的有系統完整介紹方式,將正確觀念的養成經驗灌輸給中文世界的人士,特別希望年輕人──未來的社會主人翁有緣接觸,以奠定正確的「人生經濟」觀念,或許能將「已幾乎被賣掉的未來」重新找回來。   迄二○一七年初,我已陸續完成《海耶克》、《弗利曼》、《亞當‧史密斯》以及《寇斯》四本專書的出版。正在思索接續人物的當兒,出版社主編提議書寫「洛克斐勒」,一下就打動我的心弦,因為洛克斐勒自二○○○年之後就常在我心,是我心目中「企業家的典

範」。那是因我為朗‧契諾(Ron Chernow)撰寫的《洛克斐勒》(TITAN: The Life of John D. Rockefeller, Sr.)中文譯本寫〈導讀:凡人中的「巨人」〉之故。厚達八百一十五頁的巨著我幾乎一口氣讀完,對於這位近代人類史上第一位億萬富豪、石油鉅子、大慈善家近百年的不凡人生驚嘆不已,特別對他是忠誠清教徒,遵奉上帝潔身自愛、自律甚嚴、不菸不酒、不社交應酬、講信用,以最有效率、最省成本的方式經營企業,而賺大錢的目的不在自身的享受,而是要造福人群,感到不可思議。   洛克斐勒無師自通,以「托拉斯」(Trust)方式經營「標準石油」,其間的酸甜苦辣,讓人既羡慕又嫉

妒,以致飽受種種的抹黑、攻訐,真真假假,虛虛實實,讓人眼花撩亂;而洛克斐勒以其累積的龐大財富做慈善事業,照理說該被全面歌頌叫好,為何又會招來冷嘲熱諷?究竟應如何看待這兩項洛克斐勒一生中最重大,也是影響人類最深廣的作為呢?特別在二十一世紀天災人禍頻傳,投機金錢大泡沫衝擊,社會福利浮濫,導致各國債務沉重且瀕臨破產,資本主義被指為罪魁禍首,人類面臨生死存亡關鍵時刻的此時,很有必要由洛克斐勒身上取經。   有鑑於此,我不假思索應允撰寫,藉由朗‧契諾這本巨著摘要整理洛克斐勒的生涯,並部分參酌《石油世紀》和《富比士二百年英雄人物榜》兩本書中關於石油開採和托拉斯經營的片段,再融入本人所秉持的自由經濟學理寫

成本書。全書分成八章,由洛克斐勒的出生及幼年家庭生活開章,第二章描述洛克斐勒走入商界的過程,第三章記述洛克斐勒邁向事業頂峰,第四章則講述洛克斐勒創組托拉斯的成功至解散的故事,第五章撰寫洛克斐勒創建芝加哥大學的來龍去脈,第六章描寫洛克斐勒的慈善事業,第七章記述洛克斐勒的退休生活,最後一章結語則在追憶洛克斐勒這位「凡人中的巨人」。   最值得強調的是,洛克斐勒獨到的「以合作代替競爭」之托拉斯模式,竟在一九三七年被一九九一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寇斯,以交易成本理論證明廠商之所以出現而予以肯定,相對地凸顯「反獨占法」是有問題的。而洛克斐勒對慈善事業幫助弱勢者的方式,以「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基本原則來避

免「愛之適足以害之」的不幸下場,往維持弱勢者的尊嚴、積極培育他們的能力方式著手,更可作為改革現今錯誤社福政策的寶貴參考。   洛克斐勒是位講究倫理道德的傳統典範人物,足堪當代人,特別是富豪們學習,畢竟「走回傳統」的確是一條明路啊!   本書之成還得感謝好友李秀卿的幫忙,以及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及編輯同仁的辛苦編校,也希望讀者不吝指教。   吳惠林 謹識誌於台北市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第五章 洛克斐勒和芝加哥大學一八八○年底,可以說有一半的美國人希望對洛克斐勒動私刑,另一半美國人則想跟他敲一筆貸款。洛克斐勒一方面受到媒體記者、改革派政治家和競爭對手同業的圍剿,一方面又被一批批想染指他財富的陰

謀家包圍。一八八九年就有媒體報導他是全美首富,更有篇文章指他每小時入帳七百五十美元,每當這種文章出現,就引來成群結隊的兀鷹,致使這些報導引發的副作用大於正面。洛克斐勒於是有感而發的說「巨大的財富是巨大的負擔,也是沉重的責任,萬變不離其宗,最後不是大福就是大難」。當時洛克斐勒所到之處,總有一群人如影隨形的搖尾乞憐。對一向重視隱私的洛克斐勒來說,在街上被討錢的陌生人包圍,顯得手足無措。這些有求於他的人和他共進早餐,和他一起上下班,和他共進晚餐,甚至連進書房也不放過他。洛克斐勒感嘆地說「這些上門請我幫忙做善事的人如潮湧至,他們把家當帶著,和我一起生活」。來自全球的郵件堆積如山,這些求助信多半是敘述個

人的悲慘境遇,想要點錢度過難關。這類郵件之多超乎想像,常常一艘船就從歐洲送來五千封求助信。在宣布一項贊助大型教育計畫後,頭一周洛克斐勒就接到一萬五千封信,到當月底已收到五萬封。這需要請專人負責過濾這些信件,而其中五分之四的信都是要錢供私人之用,根本不屑一顧。剛開始時,洛克斐勒並不知道這種給錢助人的事務所醞釀的個人危機,比起他在營利事業上所碰到的任何問題殺傷力更大。早在一八八二年初,洛克斐勒就曾抱怨他被慈善信件吞沒,而其中很多來自浸信會慈善事業。長久以來,洛克斐勒一直樂善好施,並引以為傲,且已成為他的消遣,不願交給手下去辦。他曾接見這些人,看信、評估不同請求的分量,再寄出支票,並接到充滿感謝的回

信,這一切都不假手他人。對這個完美主義者,散財比賺錢更令他緊張。他把錢看的很重,不願輕易施捨,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都要先調查清楚。他自覺受上帝託付,有責任將錢做最好用途。他在一八八六年曾說,除非十拿九穩,知道那是最好的用錢方式,否則不會投下分文。當財富愈來愈多,索求的事件也愈來愈多時,洛克斐勒無法再按過去方式處理,他對自己無法隨收入增加的速度處理散財感到十分沮喪。好幾年後他才想通,要有條理的以科學方式規劃,以適合他財富規模的方式捐錢,他必須就慈善事業提出全新工作原則,直到創設芝加哥大學,洛克斐勒才確立日後行善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