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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離婚費用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寫的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三版) 和盧世寧的 善用免費資源自學法律:破除學習障礙,成功培養日常生活的法律軟實力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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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書泉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林玠鋒所指導 畢溱倪的 論工程契約違約金酌減於實體與程序法上之問題 (2020),提出訴請離婚費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違約金酌減、工程契約違約金、酌減標準、職權探知主義。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清華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林昀嫺所指導 林育萱的 論我國分居制度之挑戰與建構 (2020),提出因為有 分居、婚姻破綻、有責主義、分居制度、協議分居、裁判分居、分居期間、離婚事由、苛刻條款的重點而找出了 訴請離婚費用的解答。

最後網站離婚事由中的惡意遺棄所指為何? - 玉鼎法律事務所則補充:我嫁了一個沒有責任感的丈夫,婚後沒錢支付小孩的生活及教育費用、家庭開銷,請問律師我 ... 當「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他方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訴請離婚費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三版)

為了解決訴請離婚費用的問題,作者李永然 這樣論述:

  人與人之間難免發生利益衝突,尤其步入工商業社會,不僅糾葛之事有增無減,糾紛類型更見五花八門。協商、調解、和解、仲裁……,固然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但萬一這些方法盡皆破局,告上法院打一場民事官司,似乎也是不得不然的終極選擇。      既要訟爭,則必求勝;求勝第一訣,必以熟知民事官司進行程序為要務。本書以淺顯文字暨狀例,將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中之普通訴訟、簡易訴訟、小額訴訟、法院調解、督促、財產保全、強制執行、家事事件等程序和運用法則「一舉成擒」,呈現讀者面前。

論工程契約違約金酌減於實體與程序法上之問題

為了解決訴請離婚費用的問題,作者畢溱倪 這樣論述:

於現今商業活動中,為確保債務人履行契約,當事人間多會訂定違約金條款,並依其約定之目的可分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然而實務中當債務人依其約定生債務不履行情事,而須給付違約金時,常見債務人對於系爭違約金約定數額有無過高有所爭執,並聲請法院酌減。惟民法第252條就違約金酌減之規定較為簡略,實務上如何運作為值得研究之重要課題。本文著重於工程契約違約金之酌減,實體法上首先探討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之酌減標準有無不同,進而類型化整理分析現今實務上,判斷工程契約違約金數額合理性參酌的具體化因素,以及該具體化因素做為考量標準之妥當性。程序法上,違約金酌減發動之主體為何、債務

人除以抗辯為之是否亦得提起違約金酌減訴訟,而債務人得以何種型態提起系爭訴訟,又違約金酌減之待證事實有無職權探知主義之適用,於工程契約案件,依其類型區分為一般工程案件以及公共工程案件時,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有無不同。本文就上述之爭議,彙整實務與學說上之見解,以期能提出具有參考價值研究建議。

善用免費資源自學法律:破除學習障礙,成功培養日常生活的法律軟實力

為了解決訴請離婚費用的問題,作者盧世寧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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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分居制度之挑戰與建構

為了解決訴請離婚費用的問題,作者林育萱 這樣論述:

從統計數據顯示,於2020年我國至少有約7萬2千餘人在婚姻關係中與配偶處於分居狀態。然而,我國現行法制並無規範分居制度,除了可能使分居期間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無法完整受到保障外,分居多年且婚姻有重大破綻的配偶,亦恐因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有責主義規定無法離婚。過去20餘年來,立法院多次針對分居制度相關草案進行審議,但最後均無疾而終。我國分居制度有無建構必要,及其爭議與挑戰為何,實不無疑問。本文採法釋義學方法,分析現行法制規範內容與立法意旨對於分居配偶的保障與限制,並研究我國近5年間共415件判決,以判決研究方法探究在我國目前無分居制度的情形下,司法實務對於分居相關議題之見解;本文更

在此基礎之上,參酌英國及德國的分居法制,藉由比較法方式釐清我國現行法制與外國立法例之異同及外國法制有無可資借鏡之處。本文發現,建構分居制度在我國有其必要性,此分居制度包含增訂分居達一定期間作為離婚事由,增訂協議分居與裁判分居制度,以及明定分居期間涉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規範,本文並提出建議之立法草案,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期待藉由分居制度之建立,除了能在配偶雙方衝突劇烈時,有機會以分居方式冷靜面對問題及重修舊好,並完善保障分居期間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同時在婚姻確實無法繼續下去時,原則上得以分居滿3年訴請離婚,避免配偶被迫處在有名無實的婚姻關係中,並以苛刻條款作為配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