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交易所得稅核實認定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財產交易所得稅核實認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寫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和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4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核實認定財產交易所得…我看租稅環境的變化也說明:健全房市政策並落實租稅公平,核實認定財產交易所得… ... 依照我的觀察;房屋交易以實價課稅、資本利得課稅(證所稅)、能源稅與燃料稅隨油徵收、遺贈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會計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羅俊瑋、郝鳳鳴所指導 楊子宜的 量能課稅原則於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落實研究 (2021),提出財產交易所得稅核實認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量能課稅原則、房地合一所得稅、租稅公平、管制性誘導租稅。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陳清秀所指導 陳以潔的 所得稅法上推計課稅之研究 —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之實務見解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推計課稅、推計對象、推計方法、核實課稅、協力義務、量能原則、租稅法定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財產交易所得稅核實認定的解答。

最後網站訂定10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 宏吉記帳 ...則補充: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財產交易所得稅核實認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財產交易所得稅核實認定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量能課稅原則於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落實研究

為了解決財產交易所得稅核實認定的問題,作者楊子宜 這樣論述:

我國不動產交易稅制,長期因稅負偏離量能課稅原則之下,造成短期炒作盛行房價高居不下。為落實居住正義,抑制失控飆漲的房價,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制歷經了多次修正,而房地合一稅制之實施由推計課稅改為實價課稅,為不動產交易稅制之重大里程碑。本文以量能課稅原則為審查基準,透過不動產交易稅制之介紹,進而說明量能課稅原則逐步於不動產交易稅制中體現。惟要設計一套符合現況之稅制本非易事,透過檢視房地合一稅制上路以來之影響及困境,進而說明我國因應實施以來相關缺失滾動式修正,於110年7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稅制2.0。惟社會事物形態多樣,稅法無法完備針對多樣之交易情況加以規定。本文就現行房地合一稅制中,尚可改善之疑義進行

探討,分別檢視房地合一稅制中「稅基」、「稅率與持有期間」之認定,及「租稅優惠要件」及「漏稅罰」之妥適性,並提出建議供稽徵單位執法上之參考。期盼房地合一稅制在遵循量能課稅原則下,確立納稅義務人於相同稅捐負擔能力情況下,應被平等對待,並希望本文之研究可給予稽徵機關更加明確且完善之執行方向及審查標準,進而落實居住正義並實踐租稅公平。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4版)

為了解決財產交易所得稅核實認定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配合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4 月 9 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預計將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 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本次改版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   此外,對於 110 年開始,個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也納入基本所得額

中課稅,這部分在第 8 章有說明。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並使適用 納稅義務人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之受扶養親屬成年與否之認定回歸民法規定, 對於所得稅與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定「未滿二十歲」及「滿二十歲以上」修正為 「未成年」及「已成年」。有關租賃所得中的包租代管與公益出租之所得減免與必 要損耗及費用率規定,也於13版一併在實務探討的欄位做了詳細介紹與例釋。   前一版已加入台財稅字第 10904601200 號令有關繼承房地所產生之額外負擔 ( 例如貸款 ),未來出售該房地時,無論係依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交易所得,該額外負擔得自交易所得中減除以核實計算交易所得,俾符實質課 稅原則及

量能課稅原則。而有關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之修法,新增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也納入擔保品之範圍,同時修正 109 年度納保法基本生活費與例題。   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 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 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 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作者簡介 楊葉承   現職:臺

北商業大學財稅系主任、財政部訴願委員會委員。   學歷:政治大學財稅系學士、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博士。   經歷:東吳大學會計系副教授、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稅系專任副教授兼系主任、中原大學會計系專任副教授、國家考試典試委員 宋秀玲   現職:財政部臺北區國稅局長   學歷:政治大學財稅系學士、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哈佛大學國際租稅班畢業、倫敦政經學院研究。   經歷: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長、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司長、財政部賦稅署第一組組長、財政部賦改會、北市國稅局財政部賦稅署國際租稅科科長、行政院第四組參議、從事營所稅、國際租稅等業務十多年,曾參與

信託稅制與兩稅合一制度 、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之規劃與建立。 楊智宇   學歷:台北大學財政系學士、政治大學會計研究所稅務組畢業、會計師考試及格 第一篇 緒論 第一章 租稅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租稅法之意義及原則 第二篇 所得稅 第三章 綜合所得稅 第四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五章 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第六章 所得稅的稽徵 第七章 租稅減免 第八章 所得基本稅額 第三篇 財產稅 第九章 遺產及贈與稅 第十章 土地稅 第十一章 房屋稅 第十二章 契稅 第四篇 消費稅 第十三章 營業稅 第十四章 關稅 第十五章 貨物稅 第十六章 菸酒稅 第十七章 奢侈稅及其他各稅 第五篇 信託課稅 第十八章

信託稅制 第六篇 稅捐稽徵法 第十九章 稅捐稽徵法  

所得稅法上推計課稅之研究 —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之實務見解為中心

為了解決財產交易所得稅核實認定的問題,作者陳以潔 這樣論述:

摘要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訂定後,第1條第1項規定,揭示本法之立法目的,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同條第2項規定,關於納稅者權利之保護,於本法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確立納保法是基本法性質。關於推計課稅制度,納保法第14條列有明文五項規定,以及財政部依據納保法第22條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納保法施行細則,該細則第6條,使稽徵行政實務一直在使用的推計課稅,除所得稅法各稅法為規範外,能有一通則性的基本規定補充個別稅法規定之不足,且依據納保法第1條第2項規定,關於納稅者權利之保護,於本法有特別規定時,優先

適用本法之規定,因此,長久以來稽徵實務為計算課稅客體的數額使用推計,何時能使用?如何使用?要件為何?有關推計課稅之法律適用問題,以前皆以各稅法、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準)、執行業務者所得查核辦法、執行業務者收入、費用標準等有關推計規定,為依據而估算並核定所得額,欠缺完整性及保障納稅者權利,現有納保法為依歸,使租稅法定原則更充分體現在推計課稅制度,而若各稅法已有關推計之獨立規定,依納保法施行細則第6條除書規定雖優先適用各稅法之推計規定,然仍應將納保法第14條之規定要件一併適用。本文擬先透過從淺介德國租稅通則關於租稅稽徵之協力義務及課稅基礎之推估等規定,試著對照我

國納保法第14法及所得稅法與推計有關之規定,統整學理學說對推計課稅制度之介紹,再歸納最高行政法院在109年至107年綜合所得稅與營利所得稅事件判決中,有關納保法第14條規定及推計爭點,希能法制面借他國之長以補我國之短,實務面從最高行政法院稅務專庭合議庭法官,解釋、涵攝、適用此條各項的法律見解,觀察推計課稅制度,在納保法施行後的司法實務樣貌在具體個案所得稅中的爭點呈現,納稅者權利如何受保障。本論文全文,分成五章,第一章緒論,第二章推計課稅制度,第三章綜合所得說之推計課稅,第四章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推計課稅,第五章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