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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英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美)克里·帕特森,約瑟夫·格倫尼,戴維·馬克斯菲爾德,羅恩·麥克米倫,阿爾·斯寫的 關鍵責任:英文(影印第2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企业社会责任 - MBA智库百科也說明: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企业社会责任(英文: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其商业运作里对其利害关系人 ...

國立臺北大學 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在職專班 李 堅明所指導 楊雪芳的 淨零能耗建築發展成效評估之研究 (2018),提出責任英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零能耗建築、全球脫碳、淨零能耗建築淨效益、綠色金融、綠色紅利、零碳節能建築、被動式設計、被動式房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賴源河 老師、張昌邦 老師所指導 郭土木的 論期貨交易參與者之民刑事責任 (1998),提出因為有 期貨交易參與者、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期貨商、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交易保證金、營業保證金、結算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賠償準備金、非法地下期貨商、期貨交易之內線交易、期貨交易之操縱、期貨交易之詐欺的重點而找出了 責任英文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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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責任英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關鍵責任:英文(影印第2版)

為了解決責任英文的問題,作者(美)克里·帕特森,約瑟夫·格倫尼,戴維·馬克斯菲爾德,羅恩·麥克米倫,阿爾·斯 這樣論述:

當別人做出違反公眾預期的行為、打破預先約定的承諾,或者做出不良行為時,你該如何應對?是做沉默的大多數中的一員,還是不顧結果地發泄情緒?《關鍵責任:如何把人際關系危機轉化為合作共贏(影印第2版)》提供了讓別人承擔責任的技巧,包括在問責對話之前、之中、之后分別要做什麼、怎麼做,同時輔以豐富的對話情境和輕松幽默的小故事,幫助讀者以最迅速的方式掌握這些技巧。作者:(美國)克里·帕特森(Kerry Patterson);(美國) 約瑟夫·格倫尼(Joseph Grenny); (美國)戴維·馬克斯菲爾德(David Maxfi eld);(美國)羅恩·麥克米倫(Ron McMillan);(美國)阿爾·

斯威茨勒(Al Switzler) 克里·帕特森(Kerry Patterson)有多部獲獎培訓作品,並且負責過多個長期調查行為變化的研究項目。2004年,克里獲得楊百翰大學萬豪管理學院迪爾獎,以表彰他在組織行為領域的傑出貢獻。克里在斯坦福大學完成了博士研究工作。約瑟夫·格倫尼(Joseph Grenny)是一位知名的主題演講師,也是一位在企業實施重大改革舉措方面從業30年的資深顧問。此外,他還是非盈利組織Unitus 實驗室的共同創始人,該組織致力於幫助世界貧困人口實現經濟自立。戴維·馬克斯菲爾德(David Maxfi eld)是一位優秀的研究者、咨詢顧問和演講師。他領導的研究項目主

要涉及人類行為在醫療過錯、安全危害和項目實施中所承擔的角色。馬克斯菲爾德在斯坦福大學完成了心理學博士研究工作。羅恩·麥克米倫(Ron McMillan)是一位廣受歡迎的演講師兼企業咨詢顧問。他是柯維領導力研究中心的創立者之一,曾擔任該中心的研發副總裁。羅恩和眾多企業領導者協作過,其中既包括一線管理者也包括財富500 強企業的高管們。阿爾·斯威茨勒(Al Switzler)是一位知名的企業咨詢顧問兼演講師,為財富500強中數十家企業的領導者指導過培訓和管理方面的舉措。此外,阿爾也在密歇根大學的教師發展中心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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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能讓我們碰上韓國歐巴!! 這不騷擾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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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零能耗建築發展成效評估之研究

為了解決責任英文的問題,作者楊雪芳 這樣論述:

IPCC (2018) 指出,為達到控制溫升1.50C的《巴黎協定》目標,全球應於2050年達到碳中和的願景目標。淨零能耗建築是結合『被動式設計』綠能與能源管理,已成為全球因應淨零碳排放或脫碳社會的最主要策略之一。本研究深入探討淨零能耗建築相較於傳統建築工法的建造成本及節能減碳效益,評估在淨零能耗建築的淨效益。並利用淨現值 (Net Present Value, NPV)法,選擇5%, 8%及10%三種折現率水準進行情境評估,研究發現,在300m2的建築面積下,以RC第二級造價和ZEB RC平均價成本單位面積價差約491美元,碳價需要高於200美元/噸CO2e,NZEBs才具經濟效益,成為普

及化NZEBs的主要障礙。以台灣RC建築的生命週期為60年計,據此來評估回收期準則,評估CER價格分別在20美元時,RC結構建築回收年限需57年及30美元之回收年限需43年。當前碳價約20 美元/噸CO2e的情況下,淨零能耗建築沒有足夠誘因。易言之,為推動淨零能耗建築,促進低碳社會發展,應思考再納入相關誘因政策工具,例如,推動建材碳足跡標示及加強綠色融資等,創造淨零能耗建築的綠色紅利 (Green Bonus),加速淨零能耗建築發展。

論期貨交易參與者之民刑事責任

為了解決責任英文的問題,作者郭土木 這樣論述:

  我國期貨市場在臺灣股價指數期貨契約開始交易以後,業已全面開放,對於期貨交易之行為,除了市場體制上之管理與監督外,還涉及每一參與者私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所以必須有法律之規範來維繫運作之秩序與永續之發展,然期貨市場賴以為基礎之期貨交易法,其規範之內容涵蓋私權利義務關係之民事責任,對於擾亂市場公正、公平秩序科以懲罰之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規定,由於行政罰之規定由行政機關依法裁量處罰及執行,將留待以後再作進一步之探討外,本論文以期貨交易參與者之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為題作深入之論述,全文共分為九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至第五章探討民事責任部分,第六章至第八章為討論刑事責任部分,然後於第九章作一總結提出本

論文寫作之心得與建議,約計二十八萬餘言,茲將內容摘述如后: 第一章緒論,本章對於研究之動機與目的作說明,由於職務上之機緣得以接觸期貨市場開放之規劃與管理之工作,基於工作上之責任心,加上研究之興趣與使命感,督促完成本論文之寫作,本章中亦就研究之領域及方法提出報告,並揭示本論文研究之方向與目的。 第二章為探討期貨交易參與者之法律定位,期貨市場參與的每一份子,包括期貨交易人、期貨經紀商、期貨交易所及期貨結算機構等,由於各參與者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不同,本章係以靜態的方式來描述各個參與者之法律上定位,參考國內外之立法例及實務上之運作加以討論,由於我

國現行期貨交易管理法令之規定,對於期貨市場上每一組成因子之權利義務內容不明確之處甚多,因此將來發生私權利義務之糾紛時,如何釐清其得享有之權利與應盡之義務,則為本章論述之重點。 第三章為論述期貨交易各參與者之相關法律關係,本章延續前章各市場參與者之法律定位,並因為期貨交易之發動,使每一參與者產生相互間之法律關係,因此本章以動態之方式來探討,從交易循環體系之流程加以論述,這包括徵信、開戶、委託、交易、結算及交割等每一環節,整個交易過程中其相互往來為法律上之行為並產生法律上之效果,而其間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如何,本章從民法、期貨交易法及美日等國之規定加以援引論述,期能進一步

地釐清;同時對於涉及不法行為之法律效力,其為效力規定抑為取締規範亦深入探討,期能為期貨市場交易行為及法律秩序尋求最有利之解決途徑。 第四章為討論期貨交易之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於期貨交易法對於期貨交易之民事責任並未規範,而期貨交易以之為買賣標的之商品為一未來以現貨或現金等為交割之契約,既然是以標準化定型化之債權契約為標的物,則因交易之結果將會產生民事上之契約責任,本章以期貨交易契約內容之條款為主來探討契約履行之責任,同時對於期貨交易契約因交易之過程中,所產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亦一併加以探討,甚且在發生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競合時,如何適用法律,以及賠

償額度如何計算等,本章援引比較國內外立法例並就現行司法實務之見解提出分析論述,期能裨補現行期貨交易法所缺漏之處。 第五章為對期貨交易營業保證金法律問題之探討,設立或營業保證金原為保障因為業務關係產生之債權人,使其對該款項得主張優先受償,期貨交易無論是基於期貨交易契約所設計之條件或內容,或是因交易過程中產生之侵權行為,都與期貨業者息息相關,為使期貨交易之受害人能有進一步保障,激勵參與市場之意願,爰有此一擔保設計,惟營業保證金之規定,在法律定位上不明確,糾紛頻傳,本章就其提存或繳存之性質及業者、債權人、主管機關與保管機構等相互間之法律關係,為深入之論述並提出現行實務上糾

紛解決之建議。 第六章為討論非法地下期貨交易之刑事責任,本章首先提出各國對取締非法期貨業者之立法例,並對於我國原國外期貨交易法及現行期貨交易法之相關規定,何以無法被適用為取締依據之原因提出說明,其次對於司法實務之見解過度限縮法律之文義,使良法美意形成具文提出其不妥當之理由,最後提出對於期貨交易法有關取締非法地下期貨業者之規定,如何重新賦予效力使其發揮應有取締功能之見解,同時也對於現行較為常見之非法地下期貨業者,包括外匯及黃金保證金交易之衍生性商品,論述其應如何適用法律之見解。 第七章為討論期貨交易操縱行為之刑事責任,操縱即為一般所謂炒作行

情之行為,期貨交易操縱之行為包括囤積、軋空擠壓及散布不實資訊等多種犯罪態樣,本章以美國之立法例為基礎,從操縱之定義及犯罪之型態上提出介紹,並與我國現行期貨交易法之規定加以比較分析,以進一步論述其犯罪之主觀及客觀構成要件,由於我國之規定其構成要件抽象簡陋,且又礙於大陸法系成文法及罪刑法定之限制,未來在執行及認定上勢必倍感困難,因此再就美國司法實務上發生之案例提出說明分析,俾使作為我國未來在執行時之參考。 第八章為探討期貨交易詐欺行為之刑事責任,反詐欺之規定主要維繫期貨交易市場公平、公正原則,期貨交易詐欺行為其態樣繁多,舉凡對作、詐騙、虛偽、隱匿、誤導勸誘使人誤信等皆是

,甚且將內線交易之禁止規定亦列為反詐欺規範之範圍,我國期貨交易法原係參考美國商品交易法之有關規定而訂定反詐欺之規定,但其間不但法律文義不明確之處甚多,而相關之具體構成要件更是模糊不清,爰此本章謹提出美日兩國之規定及司務上見解來加以比較分析,並援引美國、日本及我國實務上發生之案例,作進一步地分析評論,期能對反詐欺之規範有更深入地瞭解。 第九章為結論與建議,本章綜據前述各章之討論歸納出總結,並針對論述所提到之現行法令及實務運作存有疏漏或不妥之處,提出具體之建議,包括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之規範,希望能有所幫助於各界之參考及作為有益改進之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