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投資型保單壽險是否會被課徵遺產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買投資型保單壽險是否會被課徵遺產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工商時報理財組寫的 海外所得節稅寶典 和林嘉焜的 投資型保單稅務規劃錦囊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商訊 和宏典文化所出版 。

朝陽科技大學 財務金融系 張阜民所指導 陳佳波的 變額(萬能)壽險對消費者認知之研究 (2020),提出買投資型保單壽險是否會被課徵遺產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保險、購買意願、認知。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會計與資訊科技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楊琬婷的 人壽保險遺產稅課徵之研究 (2016),提出因為有 稅捐法定主義、實質課稅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買投資型保單壽險是否會被課徵遺產稅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買投資型保單壽險是否會被課徵遺產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海外所得節稅寶典

為了解決買投資型保單壽險是否會被課徵遺產稅的問題,作者工商時報理財組 這樣論述:

變額(萬能)壽險對消費者認知之研究

為了解決買投資型保單壽險是否會被課徵遺產稅的問題,作者陳佳波 這樣論述:

壽險的功能在於保障被保險人的遺族,減輕家庭經濟收入來源中斷造成的衝擊,進而達成維持社會穩定和諧的功能。然台灣每人平均壽險保額偏低,除部分人認為自己不會那麼倒楣、不想留錢給別人花外,有部分人是因為預算不足而未安排壽險保障,惟壽險保障在保險規劃中是相當重要的一環,如何能夠將有限的資源發揮到最大的效益,是大家關注的議題。 變額萬能壽險只要選擇正確的商品,並且透過適當的操作,其實是相當經濟實惠的壽險工具,惟採用率不高,遠低於傳統的壽險商品。本研究主要是探討消費者對變額萬能壽險的認知對其購買意願的影響,透過敘述性統計、獨立樣本檢定分析進一步研究探討,結果顯示: (一)保險從業人員與非從業人員對變額

萬能壽險接受度有明顯差異。 (二)保險從業人員與非從業人員對於變額萬能壽險認知有明顯差異。 (三)受訪前與受訪後消費者對於變額萬能壽險接受度產生明顯差異。 顯見消費者恐因不瞭解變額萬能壽險的功能與架構影響購買意願,若能使消費者更清楚瞭解變額萬能壽險,未來消費者在規劃壽險保障時,變額萬能壽險的採用率應可明顯提升。

投資型保單稅務規劃錦囊

為了解決買投資型保單壽險是否會被課徵遺產稅的問題,作者林嘉焜 這樣論述:

  保單已經不再是傳統的人情保單或保險標會,保單可以提供更多的服務,每個家庭可以透過保單「平台」完成壽險保障、投資理財、財富分配。而且,在台灣各種金融服務機構都可以買到保單,例如:保險公司、銀行、證券公司、機場櫃檯、機票網站,甚至在電視購物頻道都有。一張家庭保單金額少則50萬,動輒上百萬、千萬,這麼大的資產一定要善加利用!   本書特別針對2010年起,投資型保單開始對要保人課徵所得稅的新規定,加以詳盡說明規定與應變之道。希望能提供民眾對投資型保單更清楚的認識與運用技巧,並對保險業務銷售同仁提供正確規劃範本參考,讓台灣社會更富保險知識,保單用的有智慧,保單賣的有職業道德,避免類似連動債不當

銷售與欺騙的憾事重演!   本書共分4篇,每一篇的內容重點如下:   1. 基本觀念篇:詳細說明保單課稅法規內容與課稅流程,經由許多案例分析與詳細計算流程說明,循序漸進培養節稅規劃能力與經驗值。   2. 進階運用篇:除所得稅外,匯整保單相關各種稅負,包括:贈與稅、遺產稅、所得稅。將透過全盤考量,提供最完整的財富管理方案,避免以偏概全、思慮不周的規劃敗筆。   3. 遺產稅官司篇:透過真人真事的投資型保單遭查稅之案例分析,闡述國稅局與法院對投資型保單的法律認知角度,從訴訟攻防過程釐清正確的保險規劃重點,對社會流傳積非成是的不當銷售話術給與當頭棒喝,抽絲剝繭找出合法的節稅空間,屏除不當節稅六大特

徵,建立正確使用保單的基本觀念。   4. 保險公司作業篇:說明保險業者如何處理相關扣繳憑單,以課稅流程說明民眾的繳稅義務與節稅空間,並且正確課稅知識可以駁斥不肖業者的逃稅話術。   除以上四篇外,本書附錄蒐集投資型保單課稅的財政部重要公文,以供參考求證。   冀望本書能給家庭消費者與銷售人員正確的稅務觀念,細心規劃、愛心投保、真心服務、開心節稅!

人壽保險遺產稅課徵之研究

為了解決買投資型保單壽險是否會被課徵遺產稅的問題,作者楊琬婷 這樣論述:

要保人購買人壽保險契約以本人為被保險人並指定受益人,要保人死亡時,由保險公司給付要保人(即被繼承人)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核其立法目的為分散風險、消化損失、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然因應時代變遷,人壽保險契約型態趨於多樣化及稅捐規避手法日益精進等,實務上迭發生被繼承人藉由死亡前投保人壽保險,將應稅財產轉化為免稅保險給付,藉以規避遺產稅,稅捐稽徵機關基於實質課稅原則,將該等死亡人壽保險金納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衍生徵納雙方眾多爭議。本文經分析行政法院判決及財政部訴願決定個案態樣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保險屬於稅捐規避行為的類型,歸納可分為兩大類,其一係依據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時的健康狀況、時程及投保金額等綜合判斷;其二則以投保的人壽保險是否具有投資性或儲蓄性質為判斷依據。然基於稅捐法定主義為課予人民稅捐義務的基本原則,爰實務上運用實質課稅原則核課稅捐應有其界限,以免侵犯稅捐法定主義,本文認為應建立一客觀認定基準,即稅捐稽徵機關於認定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保險,核屬稅捐規避性質,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該稅捐規避行為應具備下列特性:被繼承人投保時罹患重病且與死亡有直接因果關係者可視為稅捐規避,亦即被繼承人於投保人壽保險時已知遺產稅稅捐債權有發生之可能性,卻藉

由繳交保險費方式,將應稅之現金轉換成免稅之死亡人壽保險金,始有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另有鑑於重病之認定難有一致性標準且易淪為個人主觀判斷,又投資型及儲蓄型等非傳統型人壽保險,含有投資收益及儲蓄孳息部分,死亡保險金全額不計入遺產稅是否與立法目的相符引發廣泛討論,況且人壽保險成為規避稅捐工具,本文進一步提出,遺產及贈與稅法於第16條第9款有關死亡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應改為定額免稅。關鍵字:稅捐法定主義、實質課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