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發票刑責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賣發票刑責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泓鑫,張明宏寫的 吉吉,護法現身!律師教你生活法律85招 和鄧湘全,陳德正的 律師Pi個資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營業稅– 6 頁也說明:「上下游廠商」造假發票及金流、供應商紀錄不良~ 買發票做假帳逃稅要扛刑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14)日表示,近期配合檢調,破獲二起商業刑案,涉案者包括地方型醫療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 和書泉所出版 。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財富與稅務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 羅正忠所指導 謝滄浪的 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之探討 (2015),提出賣發票刑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營業稅、不實統一發票。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鄧學良所指導 陳智暄的 臺灣地區行政監督法制之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評鑑、監督、資訊公開、審計、廉政、權力分立、監察、調查局的重點而找出了 賣發票刑責的解答。

最後網站開立假發票會有刑事責任 - 元照則補充:賣發票 的犯罪模式. 在這種情況中,雙方通常是使用「買發票」的方式來製造整筆的虛偽交易,上游可能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開立發票予實際交易對象處以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賣發票刑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吉吉,護法現身!律師教你生活法律85招

為了解決賣發票刑責的問題,作者王泓鑫,張明宏 這樣論述:

  本書以真實的生活時事案例及常見之生活法律議題為素材,探討這些生活時事案例背後的法律問題。每則案例下,問題與解析之內容,除詳細引用相關法律條文外,並大量援用司法院、各級法院及相關單位之實務見解,以讓讀者能清楚了解目前法院對於相關法律的解讀為何,而非僅探究法律學理,使讀者能藉由探討這些生活時事案例涉及之法律議題,增長法律知識。 專業推薦(依姓名筆畫順序)   呂錦峯/海灣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暢銷作家   林靜如/律師娘、暢銷作家   法操司想傳媒/專業法律媒體   法律白話文運動/專業法律媒體     陳宇安/巴毛律師、知名Youtuber、權麒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之探討

為了解決賣發票刑責的問題,作者謝滄浪 這樣論述:

自從我國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後,不法人士虛開不實統一發票販賣之行為一直存在,也因為有利可圖,所以難以杜絕。其販賣統一發票的行為不僅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亦直接影響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的稅收,故如何防杜及查緝虛設行號,一直是稽徵機關重要的課題。本文即藉著探討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的行為,並透過3個案例分析及探討,找出共同的特徵因子與現存問題,提出以下建議:1.業務面:建置跨機關聯合查緝機制及與各地檢察署聯繫作業、加強深入查核非常規交易、加強零稅率冒退稅案件之查核及防杜、落實營業人稅籍管理、深入追查主謀及增加查核人力,並提高士氣。2.資訊面:加強開發營業稅查核系統功能及強化電子作業預警系統。3.人

員訓練面:加強不同虛設行號之組織模式的查核訓練、整合稽徵機關查緝虛設行號經驗及案例定期研討,並強化業務橫向聯繫功能。4.法制面:適度提高刑責,有效遏止不法行為。

律師Pi個資法

為了解決賣發票刑責的問題,作者鄧湘全,陳德正 這樣論述:

  切記!   使用或公開他人個資,一定要瞭解個資法,避免惹出大麻煩!   ◆本書透過淺顯易懂的趣味案例說明,讓您輕鬆掌握個資法!   ◆從公司行號、政府機關、個人及社區等不同角度的觀察,以法律專業分析相關領域的規範重點!   個資法與你我的生活息息相關,不可不知!   拍照舉發亂丟垃圾,有侵害他人的個資隱私嗎?   填寫摸彩卷之後,行銷電話接不完怎麼辦?   用畢業冊的同學名單來拉生意,這樣可以嗎?   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俗稱「個資法」,也就是Pi法。保護個人隱私之超級憲法,個資法已成為全民顯學,大街小巷每

天都Pi來Pi去。使用或公開他人個資,卻又不懂個資法,小心惹出大麻煩!公司、機關不小心外洩客戶或民眾個資,可會捅出大紕漏!   本書作者為個資法專業律師,對各種個資法相關案例,從法律角度作專業分析。提醒公司行號、公家機關及相關團體,應加強個資管理制度,並應加強資安工作。   本書以案例說明方式為特色,詳解個資法全文,以輕鬆、專業的角度帶領讀者進入Pi法世界!走,就讓我們一起聽聽看律師如何Pi個資法吧!

臺灣地區行政監督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賣發票刑責的問題,作者陳智暄 這樣論述:

為防止行政權的獨大與腐化,組織體皆成立行政監督制度,以監督、控制行政機關。台灣地區(我國)現行體制,得區分外部監督及內部監督之行政監督機制,外部監督體系包括監察、立法、司法、考試權甚至公私協力下之媒體監督、群眾監督等相關主體;而政風體系、廉政署、檢察體系、調查局等,本研究認為上述為行政機關內部組織,從社會現象觀察根本毫無監督能力,而內部監督係在特定情況,常態具有外部性的監督主體短期進入到行政領域進行監督而言,社會面方法論上,針對2010年起,台鐵承辦5工程案,爆發副局長帶隊喝花酒致國庫損失3億元,學者陳耀祥認為組織內指揮管理為貪腐主因,須透過外部監督與內部稽查力量,此與本文見解一致令人雀躍,

此外本研究也進一步以學說與事實區分「行政監督」與「行政指揮管理」,匡正組織隱蔽性與人情主義下,卻普遍認為組織層級節制能夠自我監督之錯誤立法與盲點,嘗試於行政法體系之既有體系,歸納抽離出「行政監督總論」,並建立「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學理與實務基礎之原則性「內、外部監督總論」,並在「各論」中闡述各種監督態。完整將臺灣地區行政法賦予監督第五架構,進行學說系統化與實務問題之解決。 為監督行政機關之治權角色,政府於訂定各種事前、事中、事後監督規範,於健全、堅實國家財務制度方面,審計部已研訂《審計制度改革方案》。惟臺灣地區監督實務上仍有眾多尚待檢討之處,就如社會面上從中央到地方貪腐不斷;關於大型

工程招標案之弊案層出不窮,現行監督制衡顯然無法有效解決問題,此外政府與檢調、政風體系對於腐敗案件的事前預防及事後追究的權責劃分問題、監察權行使之界限,與行政權之自主性與其反饋效果的發揮,以及監察權與其組織如何與地方制度為最適調整等問題,均須體系性、系統性檢討,並研訂監督政策與立法方向。 雖然臺灣地區與內閣制或專制國體制大相逕庭,以致行政監察的設計和組織體系具有相當差異,不過行政監察制度之建置在於監督行政權運作的合理正當之「監督理想原貌」,則屬一致,故行政監督之研究,在國際比較甚為重要。爰此,筆者分別探討我國行政監察體系之現況、各國行政監察制度之特質。包括與學者鄧學良共同研究之香港申訴專員

、新加坡反貪腐總局、北歐監察使等監督組織,並加以生態性地截長補短。 如何增強組織外部行政監督制度,並將行政法五大架構運用於研究,點出行政監督之優缺點,並提出適切之建議,譬如比較大陸地區紀委、檢察部、反貪局、預防腐敗局、檢察院,看似完備卻貪腐不斷,與「大部制」理想相悖,本研究將從社會面、經濟面、政治面及法制面從新檢視建構原理,並「組織最適誡命」等學說綜合觀察,提出單一整合並強化之最高監察組織─監察院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