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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洪令家所指導 杜鈞煒的 我國金融監理沙盒檢討-從移工沙盒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2021),提出跨行匯款上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監理沙盒、移工小額匯兌沙盒、匯兌、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銀行法第 29 條、洗錢防制法、落地機制、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文宇所指導 林筱涵的 消費性電子資金移轉之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電子資金移轉、網路轉帳、金融資訊隱私權、委託付款、未經授權交、遲延付款、瑕疵交易、錯誤解決程序的重點而找出了 跨行匯款上限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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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監理沙盒檢討-從移工沙盒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為了解決跨行匯款上限的問題,作者杜鈞煒 這樣論述:

面對金融科技蓬勃的發展,我國主管機關參考國外監理法制推出監理沙盒作為應對,新增訂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用以宣示我國發展金融科技之決心。金融監理沙盒係為解決新創金融科技與現有法規衝突之問題,我國在制定該制度後看似已建構對新創友善之環境,監理沙盒應作為創新實驗之加速器及非金融機構進入金融業之敲門磚,但就實務運行近四年以來僅有九件實驗案,成功落地者皆有展延實驗期,凸顯我國主管機關在沙盒准入及離開採取保守態度,與我國專法訂定之初衷背道而馳。 移工小額匯兌沙盒的落地,為我國監理沙盒施行以來實驗最久,修法規模最大的實驗案,觀察其實驗歷程,可知我國匯兌法制在以往非常嚴格,阻絕了非金融機構承作

匯兌之可能,雖然嚴格限制乃有助於防制跨國洗錢,然而在金融科技的發展下,匯兌業務不再僅有銀行有能力承作,因此移工小額匯兌實驗除了達成普惠金融的目的外,也嘗試打破傳統匯兌的框架,新修正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即鬆綁匯兌承作的限制,為我國跨國匯款提供更多選擇。 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法條授權固然重要,但主管機關之態度亦會左右金融科技發展之成敗,本文藉由觀察移工小額匯兌沙盒之實驗及修法歷程,包括新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對於匯兌之評析,進而探討我國金融監理沙盒,除介紹我國及外國法之異同外,最後檢討我國制度之缺失,並提出建議,以期能作為主管機關未來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金融監理沙盒時之參考。

消費性電子資金移轉之研究

為了解決跨行匯款上限的問題,作者林筱涵 這樣論述:

電子商務的興起,改變了消費者的消費習慣,也改變了消費者對支付工具的選擇。隨著資訊科技的日新月異,電子支付工具不斷推陳出新。其中,包括實體ATM轉帳、銷售點轉帳、Web ATM轉帳在內之電子資金移轉系統,均與消費者帳戶相連結,幾乎無使用門檻之限制,廣為消費者所使用;另因即時付款之特色,商家無須承擔款項無法兌現之風險,為大多數商家所接受,儼然已成為最受歡迎的電子支付工具之一。根據調查,消費者使用電子付款工具最大疑慮在於交易安全及個人資料隱私權之維護。我國現時雖然已陸續制定或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電子簽章法等法規,分別規範金融機構經營電子資金移轉業務之最低要求,然上開法律條文

是否足以應付快速多變的資訊技術,尚有待觀察。至於在資金移轉交易中,若消費者發現有未經授權交易、付款遲延、發生錯誤或請求取消付款遭拒等交易糾紛時,往往僅能仰賴定型化契約解決之,如定型化契約有不公平之處,則需透過訴訟程序主張權利,此與各國大多針對電子資金移轉之特殊性單獨制定法規之立法趨勢迥然不同。有鑑於此,本文遂以消費性電子資金移轉(包括與消費者帳戶相連結之付款工具)作為研究對象,於第二章首先就消費性電子資金移轉概念予以釐清。接著以消費者權益之保護為中心,於第三章就我國相關之法律規範,如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簽章法等加以整理、分析。而就交易糾紛之解決,則於第四章分別歸納、檢討我國實務上以民法

、定型化契約條款解釋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不足。另於第五章分就未經授權交易、遲延付款、瑕疵交易、資金移轉錯誤之解決等四種付款交易糾紛之處理個別探討,以我國法令規範、司法實務見解為體,參考外國立法例,輔以法律經濟分析之方法,對相關法制之建立提出看法,並就實務運作之現況提出建議,包括金融機構及消費者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何規劃、金融機構之損害賠償責任、消費者發現錯誤時之告知義務等等,以作為政府將來政策規劃及立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