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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李紀寬所指導 何宣逸的 我國資料保護之法制研究-以資料財產化為中心 (2020),提出身分證字號查詢個人資料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資料經濟、資料有價、資料自主、資料財產化、個人資料資產化、資料財產權、資料人格權、人格權財產價值、巨量資料財產權。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謝碩駿所指導 許威毅的 通訊監察與隱私保護之衝突與平衡 (2013),提出因為有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訊監察、監聽、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的重點而找出了 身分證字號查詢個人資料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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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身分證字號查詢個人資料,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個人資料保護法論

為了解決身分證字號查詢個人資料的問題,作者楊智傑 這樣論述:

  本書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教科書,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內容,區分各章節單元,輔以實務案例,進行詳細討論。為呈現《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色與問題,採取比較法的方式,主要比較歐盟2016年《通用個資保護規章》(GDPR)此一全新世代的法制,以及歐盟重要案例,以清楚看出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色與問題所在。因此,此書可作為學習《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教科書,也可作為理解歐盟GDPR之教科書。此外,本書也在若干地方比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美國《一九九六年健康保險可攜性和責任法》下之《隱私規則》與《資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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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判斷方式:2020年5月5日送出申請KOKO數位帳戶,符合12歲(含)以上-25歲(含)以下者為1995年5月4日~2009年5月4日出生。
2. 回饋金100元將於次次月前匯入符合資格者之KOKO數位存款帳戶。一組身分證字號僅能領取一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將回饋金讓與他人,也不得要求以其他方式領取。如遇帳號銷戶、警示、帳戶未正式啟用或其他因素以致回饋金無法撥入,視同放棄獎項。
3. 中獎名單將於109年06月30日公告於KOKO官網、KOKO粉絲團,並同時以簡訊通知得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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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資料保護之法制研究-以資料財產化為中心

為了解決身分證字號查詢個人資料的問題,作者何宣逸 這樣論述:

隨著資訊與通信產業快速發展,資料的加值應用成為商機所在,「資料經濟」一詞漸受大眾矚目。然而,資料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可成為權利客體?誰擁有使用或收益權限?此等問題在我國還未有充分討論。所謂的資料,是指「適合用於溝通、解釋或處理之對其中蘊含資訊內容可進行重新詮釋的形式化表現方式」,其於巨量資料、人工智慧、區塊鏈及物聯網等科技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就個人資料部分,我國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係以人格權作為保護基礎,大法官解釋亦明文指出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屬於隱私權範疇;至於產業資料部分,除非符合《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等智慧財產權法相關法定要件,否則不受保護。經本文實證研究發現,《個人資料保護法》有

無法彰顯出資料有價概念、難以突顯資料之歸屬權與應用權等問題;而《著作權法》及《營業秘密法》則有財產化程度不高,即便受保護,其財產價值也未如預期之問題。本文主要以美國法作為參考對象,並分就個人資料與產業資料兩部分,首先界定何謂資料、其於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之定位,接著探討以財產權保護資料的可能性,最後提出資料保護法制架構新構想,試圖打破我國以往將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涵蓋於人格權、隱私權下之想法,並挑戰未對巨量資料給予適當保護的現況,期望能喚起國人對「資料有價」之意識,邁向真正的資料自主。

通訊監察與隱私保護之衝突與平衡

為了解決身分證字號查詢個人資料的問題,作者許威毅 這樣論述:

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係立法院於1999年7月14日制定公布,規定偵查期間由檢察官擁有通訊監察權,並得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且可不須經由法院審核。惟通訊監察權一般認為屬於強制處分權之一種,此種強制處分權係對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保護等基本權利之侵害,理應審慎為之;且在無獨立第三者客觀審查檢察官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品質,給人一種「球員兼裁判」的感覺,亦不免讓外界質疑檢察官是否濫權,並引起外界諸多批評。有鑑於此,為使人民基本權利受到適當的保護,法務部等相關單位自2003年起,積極推動通訊監察書核發制度之修法工作,並於2007年7月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進行修正,修正重點將偵查中通訊監

察權,改由法官獨立行使核准權力,這是我國繼羈押權、搜索權回歸法院之後,強制處分權又一重大變革。但把這些權力都賦予法院法官是否就是最佳的選擇呢?法官的權力會不會過大,而將來會不會同樣發生核發通訊監察書和審判該案的法官都為同一個人的情形呢?或者如此規範,是否就能因此降低民眾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被侵犯的比率? 上述問題係為本文所要討論;另外,亦將介紹有關隱私權、資訊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與通訊監察之相關概念、通訊監察的種類與執行範圍及比較分析現行通訊監察的施行與隱私權保護將有哪些衝突會發生,又該如何去衡平這些衝突以及我國通訊監察實務執行概況,最後探討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對於現行通訊監察制度及

民眾隱私保護之影響,結論將著重探討現行檢察官與法官有關強制處分權之權力制衡等問題以及相關制度之改革問題,提出個人淺見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