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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大在學證明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天安寫的 薩提爾自我療癒之路:一場關於連結渴望、提昇生命力、轉化創傷的內在旅程(附贈〈薩提爾模式引導冥想〉)【限量作者親簽版+自我療癒引導卡】 和齊軒的 智慧財產法題型破解(五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采實文化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輔仁大學 心理學系 夏林清所指導 羅孝岳的 失去對學生承諾的學校社工-回看我在自我矛盾錯亂組織中的實踐歷程 (2011),提出輔大在學證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學校社會工作、青少年輔導、學校輔導、生命敘說、反映實踐、行動研究、中輟預防、高關懷學生輔導、民主參與、創意、團體、社群、人權、壓迫、自我矛盾錯亂、專業承諾、評鑑、暴力、自殺、無力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李正華的 法定健康檢查之法律問題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說明義務、健康權、癌症篩檢、醫療行為、健康檢查的重點而找出了 輔大在學證明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輔大在學證明,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薩提爾自我療癒之路:一場關於連結渴望、提昇生命力、轉化創傷的內在旅程(附贈〈薩提爾模式引導冥想〉)【限量作者親簽版+自我療癒引導卡】

為了解決輔大在學證明的問題,作者張天安 這樣論述:

臺灣首本全面解析薩提爾工作坊專書 薩提爾資深講師張天安首本著作,整合二十年精華和心法 ‧ 22堂精華課 × 9個練習× 3支引導冥想 讓你重新連結自己,與他人相處更自在 ‧ 隨書超值附贈 作者親錄〈薩提爾模式引導冥想〉 引領你走入更深層的內在自我   贈品:   ◆首刷限量,值得珍藏──作者親簽扉頁+贈品「自我療癒引導卡」   雙面書卡設計,採厚磅美術紙製作,尺寸10.7x15 cm,一份五張。這份小卡適用於當你遇到困境或卡住時;面對某個長期議題,想釐清現狀時;或是在學習薩提爾或參加工作坊,想重新聚焦學習方向時,都可以利用小卡依序對自己提問,重新校準真正的期待與渴望,快

速穩定身心。   ◆隨書附贈,作者親錄──〈薩提爾模式引導冥想〉   由張天安老師親自錄製三支冥想,總長超過60分鐘,為你預備好開啟內在旅程的身心狀態。   【限量作者親簽】   特選天藍蒝織紙,平滑溫潤的紙感,由天安老師一筆一畫親手寫下對大家的祝福,溫暖獻給每一位期待重新連結自己,與他人相處更自在的你。   透過薩提爾模式,許多人才發現自己「不相信自己夠好」。   他明明很想要這份工作,卻又難以開口為自己爭取,因此經常錯過機會。   他想:「反正我大概也做不好,因為我不夠好。」   她對孩子極為嚴厲,是希望孩子不要跟她一樣走歪、交到壞朋友。   她想:「我希望孩子不要像我一樣

,因為我不夠好。」   深信「我不夠好」的人,不僅容易受傷,也容易傷到別人;反過來說,當一個人的內在從「我不夠好」提升到「我已經夠好」,就會發生奇蹟式的轉變……   ★你用什麼樣的目光,看待自己?   曾經,天安老師夾在原生和養父母兩個家庭之間,找不到人生的意義,直到參加了薩提爾女士的弟子瑪莉亞.葛莫莉博士的工作坊後,生命歷程才有了巨大的轉折。他原本認為自己是夾在兩個家庭之間的「棄兒」,但在薩提爾的目光下,卻成為被兩個國王和皇后所寵愛的「王子」。   從此,天安老師開始長期跟隨瑪莉亞.葛莫莉博士,學習薩提爾模式的理論與應用。二十多年的學習與工作坊經驗,讓他整合出一套教學心法與理解。他擅長

運用薩提爾模式,在工作坊裡打造出個人化的體驗性情境,從一件小事切入,透過對話引導,讓你慢慢肯定自我價值,轉化負面信念、與過去和解,更擁有前進的力量。   書中不僅包含了天安老師學習薩提爾模式多年的理解、學習心得和教學精華,更完整收錄了薩提爾模式工作坊中常用的工具介紹及步驟,以及工作坊實際範例,帶你一步步檢視、調整及轉化每一個內在層面,戴上全新的濾鏡,重新看見自己的資源。   ★薩提爾資深講師張天安首本著作   精華心法 × 練習工具 × 引導冥想   認識自己,是我們一生最重要的功課。但,並不容易。因為我們長期戴著從原生家庭繼承的濾鏡,無法真正看見自己的期待與渴望。而薩提爾模式就像個好用

的工具箱,你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使用:   和家人、朋友或伴侶起衝突時,想改善自己的說話模式──「溝通姿態」   遇到困境或挫折時,想讓心情快速平穩──「走冰山」   針對長期困擾或議題,進行深度的探索──「原生家庭圖」及「和幼年的自己對話」   關注自己的負面資源或缺點,找出改變的可能──「影響輪」或「連接生命力」   學習薩提爾或參加工作坊,想重新聚焦學習方向時──「四個自我提問」   閱讀本書,就如同在天安老師的陪伴下,一同踏上這趟內在旅程,覺察溝通姿態、探索原生家庭、走過冰山──直到我們終於擁有全新的目光,能夠看到自己的豐盛。最終,我們都將帶著完整的自己,繼續人生的旅程。 本書特色

  1.臺灣第一本有系統且完整的介紹薩提爾模式工作坊的專書。這本書就像個耐心引導的老師,指導讀者如何用薩提爾模式進行探索與轉化。對初學者而言,這是一本包含了基本及進階概念的薩提爾模式大全;對進階者而言,本書包含了一個資深薩提爾導師整合的精華、心法、詳細的步驟與說明,將帶給讀者更多啟發。   2.圖文並茂,包含作者原創圖表及邀請插畫家專為本書繪製的插圖,幫助讀者更容易理解及運用。   3.隨書誠意附贈由作者親錄的〈薩提爾模式引導冥想〉三支,總長超過60分鐘。採線上音檔形式,便於讀者隨時隨地聆聽。 專文推薦   李崇建/教育工作者、資深薩提爾講師   李崇義/長耳兔心靈維度創辦人兼講師

  沈明瑩/香港沙維雅中心創辦人之一、資深培訓師及工作坊導師   林宏川/臺灣薩提爾成長模式推展協會名譽理事長、精神科醫師   楊志賢/臺灣薩提爾成長模式推展協會理事 各界好評推薦   王理書 /親職作家、心靈書寫、神性排列工作者   丘美珍/專欄作家、品學堂文化長   甘耀明/臺灣文學作家   成蒂/資深薩提爾模式婚姻家庭治療訓練與教學導師   陳其正(醜爸)/親職講師、作家   陳茂雄/旭立諮商中心諮商心理師、領導人教練   天安的書,是學霸的筆記;是文人情懷的生命書寫;是對生命與愛有熱忱的明燈與地圖。閱讀時,像是解開俄羅斯娃娃一般的心情,一層層的往下走,看著人性深處的柳暗花明,峰迴

路轉。特別推薦給,想要清理「我不夠好」信念的夥伴,耐心與靜心,讓天安的一字一句引導,撥去雲霧找回真實自我。──王理書(親職作家、心靈書寫、神性排列工作者)   大學時,我與天安參加同一個服務社團,寒暑假會出隊到偏鄉去服務。   幾次在訓練課程中,聽他侃侃而談,讓我感覺到,這個理科人有數理以外的天賦,但我那時難以命名那是什麼。   現在知道了,那是解析心靈的天賦。後來天安去讀了心理諮商研究所,把自己的天賦跟專業訓練結合在一起,一路走到現在。   這些年來,天安舉辦過多次的薩提爾工作坊,我自己去參加過一次,深受震撼。如果觀看薩提爾創辦人維琴尼亞‧薩提爾(Virginia Satir)的工作坊影片

,可以發現,典型的薩提爾工作坊形式非常古典,講師與學員之間,大體上透過對話溝通。但是天安的工作坊中,除了對話之外,還融合了他所喜愛的其他元素,包括音樂、冥想以及多變的學員聚合方式,這一切元素組合成以薩提爾為主題的沉浸式體驗,跨越時空,帶領學員一訪自己從過去到現在的生命旅程。   工作坊中,不只是回顧過去,也讓參與者挑戰自己。我特別喜愛書中提到的四個生命提問:   「我真正想要的是什麼?」   「是什麼阻礙了我?」   「這阻礙從哪裡學來的?」   「我可以為自己做什麼?」   我想,理解過去是為了要往未來出發。這本書集結了天安過去這些年從諮商以及工作坊淬鍊的智慧,正是讀者往下一階段生命出發的心

靈指南。──丘美珍(專欄作家、品學堂文化長)   每個人的生命都可以是一場豐盛璀璨的療癒旅程!   在其中,我們會從不知道自己是誰的渾沌,尋尋覓覓找到自我,如果足夠幸運,說不定有機會可以將內在的混亂和虛無,轉化為亮麗的瑰寶,進一步來體現自己獨特精彩的生命力!   與天安一起學習薩提爾模式已二十多年,我在他身上見證了這個美好的成長與蛻變,也讚佩他願意分享多年來個人和專業實踐所提煉出來的精華,讓所有想要突破困頓、找到自我的讀者們,也能從書中開啟個人的療癒之旅,為自己的生命找到曙光與希望。──成蒂(資深薩提爾模式婚姻家庭治療訓練與教學導師)  

失去對學生承諾的學校社工-回看我在自我矛盾錯亂組織中的實踐歷程

為了解決輔大在學證明的問題,作者羅孝岳 這樣論述:

本研究從研究者自身深陷無力感的生命故事出發,返身探究身為社工無力感的來源。研究者回顧在T縣擔任學校社會工作員六年多的工作經驗中,反思自己的專業工作歷程。在這個歷程中,描述「內在」我對於「人的價值」的堅持,之後被學校社工督導制度剝奪,並且自己親身經歷教育體制裡非人化的過程,基督信仰成為我內在空間的支撐;以及「外在」我和自我矛盾錯亂的學校社工體制抵抗,教育局黑箱作業評鑑在我身上的作用力道。這兩股內外作用力量,形塑了我整篇論文的主軸。我從中輟學生輔導開始,一路探究自己工作無意義感的原因,以及探究到底學校社工在學校裡要做什麼。我從我所輔導學生身上,反思看見學校社工專業的「社會控制本質」,對於學生、學

校行政人員自主性的壓迫。我經過「權力與無知」這本書的啟蒙,和接觸輔仁心理所翁開誠老師互為主體的論述,開啟了我新的工作視野,原來我是可以和孩子一起改變的。我不再需要去凸顯我自己是專業的,而是讓孩子可以自己參與團體設計,自己決定自己想要學什麼,我和孩子們一起進行自主學習的實踐。從這樣的民主參與實踐出發,我看見學校社工體制的非人化,我挺身想要組織學校社工社群,希望藉由社群自由的討論,接住社工彼此的無力感,彼此繼續對話前進,找到創意可行的工作方式。不料教育局督導、校長、課長以自我矛盾錯亂的體制對我施以嚴密監視和鎮壓,並以黑箱作業的評鑑方式將我排除。在排除的過程中,我詳細記錄下我和學校社工教授、督導、校

長、課長之間的對話,具體呈現教育體制剝奪人性的行政流程,領導階層自我矛盾錯亂的言行,扭曲「人的價值」的績效考核評鑑,違反學生人權,等等的文字記錄。研究者和中輟學生、高關懷學生互動中,體會充分民主參與、團體成員自主的寶貴學習經驗,指出一條解放的學習途徑。然而此一解放的民主學習,卻大大地影響學校社工領導階層的既得利益,使其無法持續地從學生和學校社工身上剝削出績效。解放的自主學習途徑,在現實中雖然無法從組織學校社工社群中實踐,但在研究者的論文中完成了。我帶領自主學習團體,組織社群,和教育局長官對話的過程,也正是我將我的信仰實踐的過程。對我而言信仰不是坐在教會的建築物裡,聽聽講道,享受美好的取暖氛圍。

我認為信仰必須要有真實人生之中和他者一起經歷對話、苦難和拉扯,必須要有對自己的反省和改變。信仰實踐不是單純獨善其身,也不是為了奪取利益的自私行動,而是謀取公共利益的集體對話實踐。對我而言這篇論文猶如一面鏡子,照射反映出我在行動中自己的樣貌,也會照射反映出T縣教育局學校社工體制裡的荒謬,和組織領導者的自我矛盾錯亂。我和我的父親正是在一疏離的關係之中,我是在臺灣1970~1990經濟起飛年代出生,雙親忙於工作,我由親戚代為照顧,後來自己在家溫熱便當照顧自己,猶如溫室裡長大的鑰匙兒童,保有對於權力一無所知的純真,面對權力不懂的閃躲,甚至有直接衝撞的白目舉動。對於父親的神秘我有一種想要掀去其神秘面紗的

慾望,也正如我這篇論文寫作的慾望,藉由論文把學校社工專業的神秘面紗掀去,細緻地去觀看體制中每一個角色權力關係。這樣的書寫過程,使得我「充能言說」和「得以言說」,從自我敘說的過程中重新獲得力量。

智慧財產法題型破解(五版)

為了解決輔大在學證明的問題,作者齊軒 這樣論述: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本書蒐集了歷年來重要的智慧財產法考題,並羅列現行重要的學說及實務見解,模擬成考場上作答狀態能夠書寫出的內容,加以彙編成書,力求清楚與精準。大體上本書編排有以下幾個特色:     1.建構考科的體系架構   本書每章節前,皆會列出作者精心幫讀者摘要的重點整理,讓讀者在查閱題目解答前,能夠先累積重要的背景知識,幫助思考題目,並在解答後列入該題所使用的實務見解與參考文獻,讓讀者能在思考或回答完題目後,建立更完整的答題概念。     2.精闢確實的

考題分析   本書在解答題目前,會先分析本題題目係在考智慧財產法哪些章節與概念等,以協助讀者對題目的認識、並對本科目自己熟稔的程度更加了解。     3.近年重要的考題解答   本書放入這些年重要、最新、最有考向的考題,以便讀者們能透過此等題目快速地確認自己念書的狀況,以及提升考試的能力,和學習答題技巧。

法定健康檢查之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輔大在學證明的問題,作者李正華 這樣論述:

我國近年來由於經濟發達、社會安定、教育普及、公共衛生基礎建設完整、醫療法制日趨健全、醫療品質穩定、國民平均餘命增長、兩岸關係趨緩等因素,使民眾對於健康檢查之概念普及、需求增加且內容趨精緻化,於是各類健康檢查應運而生。其目的不同、內容各異、法令依據有別、參與的機構龐雜、付費的方式或有公費、他費或自費、價格貴賤不一、結果判讀及說明各憑本事,加上政府大力推動「觀光醫療」,商機大增,隨之而來的醫療糾紛亦浮上檯面,其或為延誤診斷或過度診斷而造成受檢人之傷害或死亡,或健康檢查結果成為就學或就業之門檻,不一而足。由於健康檢查的對象為「正常」的受檢者,與因病就醫的「病患」有本質上的不同,前者之目的為證明自己

是否健康,若有異常,需有及時的後續處置;後者則希望治癒現有的疾病,恢復健康,避免傷殘或死亡。換言之,健康檢查的目的為篩檢疾病,針對外表健康、無明顯主觀症狀的個人或群體,利用特殊工具或方法施予檢查或檢驗,以便早期發現可能發生某種疾病之高危險群個案,並針對該個案再做進一步檢查,以求得正確的診斷與必要的後續追蹤與治療。準此,首先必須辨明健康檢查行為與常規醫療行為之間,是否須加以區分,其法律性質是否有所差異,若造成當事人傷害或死亡,或侵犯其健康相關權益時,其法律效果是否相同。本文認為常規醫療行為的核心內容包括健康或疾病的篩檢、診斷、治療、及療效的監控及預後,健康檢查的性質屬於疾病的篩檢,應為常規醫療行

為的一環,但範圍與內容較窄,且因檢查目的之不同,該醫療行為的效果亦在公法或私法上呈現不同的面貌。換言之,如其目的係為入學、就業或保險,往往涉及受教育權、工作權、財產權、平等權之差別待遇問題,並以「歧視」的面貌呈現,國家是否負有保護義務,值得探討;如有醫療疏失,最常見者為延誤診斷、過度診斷及團隊醫療責任分配問題,其所造成之傷害,涉及因延誤診斷而衍生之「存活機會的喪失」或「治癒機會的喪失」,或因過度診斷而造成健康器官之切除傷害,此際當事人之注意義務之評價,本文認為各職類醫事人員共同參與之團隊醫療行為,應依據各職類醫事人員之專業功能公平分配其注意義務與過失責任。健康檢查的內容可為陽春基本的體格檢查項

目,例如身高、體重、視力、辨色力、血壓、脈搏等,亦可為價昂費時的利用精密儀器的所謂高階健康檢查,如正子攝影檢查、核磁共振攝影檢查、肺部及心臟電腦斷層攝影檢查、無痛內視鏡檢查等,上揭檢查皆會面對健康檢查所利用的工具或方法的敏感性與特異性之差異或其價值評等問題。若負責解釋健康檢查結果者對該檢查或檢驗之限制未能充份了解,因而未能充分告知對受檢者有利或有害的相關資訊,或其所告知的資訊並非由嚴謹的實證醫學所獲得者時,則受檢者如得到「偽陰性」結果時,可能產生虛妄的身體健康之假象;如得到「偽陽性」結果時,則會由此而生焦慮,並可能因接受具侵入性的進一步檢查或治療而傷害身體。換言之,健康檢查並非萬能,有其科技上

或非科技上之有限性,如在健康檢查行為過程中產生醫療糾紛,因而侵害當事人之生命、身體、健康、隱私權等,或健康檢查結果不合格而影響受檢者就學、就業、或保險之權益時,由於「正常的受檢者」接受健康檢查的目的為證明自己是否健康,卻因此「有限性」或不合格之適用規定而使權益受到侵害,此相較於因病就醫的「病患」,彼此間之合理的期望產生落差,則其法律問題是否相同,頗值深究。本文認為健康檢查提供者有義務在檢查前對其所提供之檢查項目之有限性及檢查理由對受檢人誠實告知,且此告知義務應擴大適用於實施法定健康檢查之主管機關。本文根據健康檢查的法律依據、目的、檢查內容、費用來源及實施的對象之不同,而將健康檢查分為法定健康檢

查與自願性健康檢查;法定健康檢查多為強制性健康檢查,但亦有自願性質者,如政府主辦之健康檢查;自願性健康檢查則多為自己付費性質,如高階癌症篩檢、心臟及腦血管的高階檢查等,甚至包括「陸客來台醫美健檢」、總統套餐高階健康檢查等。健康檢查亦可依據其費用的來源而區分為公費、他費及自費。法定健康檢查尚可依其法律效果而分為行政處分性與行政指導性健康檢查;前者係依法律規定的健康檢查且具有強制性者,經由強制措施以實現之行政處分,如:兵役體檢、勞工就業及就業期間定期健康檢查、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公務員考試健康檢查、入監服刑健康檢查等;後者亦為依據法律規定的健康檢查但不具強制性,而屬於行政指導性質之事實行為,包括入學

及在學期間定期健康檢查及政府主辦之健康檢查等,如:國民健康局主辦之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等「四癌篩檢」及「成人預防健康檢查」,全民健康保險之「兒童預防保健」,或各地地方政府舉辦之「老人健康檢查」等。上揭依法律效果之輕重,可區分為行政處分性與行政指導性法定健康檢查;但若依法定健康檢查之目的來看,尚可區分為刑事程序目的與行政程序目的二者。刑事程序目的之法定健康檢查係以公共利益為目標,且為不需受檢者同意之強制處分,其需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為當然之道理,在程序上,部份尚有法官保留之規定。因此,行政管制並非無限上綱而是帶有限制目的的行政手段,所以政府於設計法規與行政管制手段時,應該考慮避免過度規

範,因而干預人民之基本權利。「法定健康檢查」的權利義務性質如何,在學說與實務上甚少討論。如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其目的在判定外籍勞工之健康狀況是否能夠受聘或須接受治療,甚至須遣送出境,以維護本國國民之健康,其「義務」性質甚為明確,但其健康檢查之項目卻與本國勞工健康檢查項目之間差異甚大,是否有國籍、種族歧視或侵犯人權之嫌,不能無疑;我國勞工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並具體規定有接受檢查之義務,違者罰鍰,亦呈現「義務」的性質,但此義務是否必要、合理、適當以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亦值討論;而國民健康局所提供之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篩檢及「成人預防健康檢查」等,其目的為經由政府出

資,對人民施與週期性的健康檢查,以了解人民的健康狀況,其性質為人民的基本權利「健康權」的滿足,則人民得主張行為自主決定權應為理所當然,換言之,其具備有「權利」的性質。準此,法定健康檢查的性質為兼具權利及義務;若為義務,其法律上的強制性規定內容是否明確合理?若是權利,受檢者能否有主張「醫療自主權」而拒絕受檢?國家可否以公共衛生之目的,強制人民接受檢查?若違反相關規定,其法律效果為何?是否合理?本文我國勞工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並具體規定有接受檢查之義務,違者罰鍰之規定,勞工受檢者應能主張「醫療自主權」而拒絕受檢,並阻卻違法;並認為應檢討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5條之罰鍰規

定。「法定健康檢查」若係針對傳統的就學、就業或保險所實施之健康檢查,其檢查內容,依契約或法律規定,雖然較為固定,但要求該特定健康檢查項目之機構仍具自主性,例如設有「色盲」、「身高」等入學或就業之門檻等,且受檢者並無接受或不接受之自主性。換言之,這些健康檢查的對象為「正常」的受檢者,但因「強制」而接受健康檢查,由於「當事人無法改變的人之特徵」的緣故,而因此受拒於校門或特定行業之外,是否合理適當,雖有司法院釋字626號解釋在案,非不得再深入討論。本文認為實務上因健康檢查結果不合格而被拒絕入學,不僅影響人民之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更間接的限制人民之工作權,造成人民就學與就業之歧視。針對工作自由權之入業

主觀條件之管制,其「分類標準」,應檢討其時代之背景、理念、工作需求等相關之實證數據而加以修正。用人機關更應細分整體職位之分類,並引入多元評量指標,以免因「與生俱來無法改變特質」而遭受之不平等的岐視待遇。至於「政府主辦之健康檢查」,其法規制訂與政策實施,常存在偏重經濟效益而忽略醫療人權之情形,這樣的國家健康檢查政策,是否合乎平等原則,也缺乏適當論述;再加上「自願性健康檢查」對經濟能力的區分,造成健康不平等的結果,而有違反醫療平等權之疑慮。本文認為「政府主辦之健康檢查」的主管機關,應加重其對該當健康檢查之目的、項目、內容、範圍等的說明義務,以維持民眾接受檢查之順服性。縱使如國民健康局提供之四癌篩檢

或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其目的尚包括全民健康普查之性質,亦難脫免此義務。上揭政府主辦之健康檢查與自願性健康檢查之間尚有一重要的交集-「癌症篩檢」,前者如國民健康局擴大4項癌症篩檢,後者則有玲瑯滿目的所謂「高階癌症篩檢」、「一滴血檢驗數十種癌症」等。究其原因,乃為癌症在我國自1982年起一直高居十大死亡原因之首,民眾聞癌色變,癌症篩檢自然成為健康檢查的重鎮。癌症篩檢所得的醫療資訊係用於「早期診斷」與「早期治療」,但癌症與一般健康檢查所篩檢出的疾病之最大不同為:癌症死亡率極高,即使能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罹病病患,但其能否降低特定癌症的死亡率,則並非無疑。換言之,癌症篩檢的結果將影響受檢者的身體、健康、甚

至生命的權利,政府以行政管制將免費之「癌症篩檢」限制在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而對國人常罹患之肺癌、胃癌、前列腺癌等棄置不顧,其正當性如何?罕見討論。本文認為我國政府以行政管制將免費之「癌症篩檢」限制在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乃因上揭之「癌症篩檢」若能「早期診斷」與「早期治療」,有實證醫學上之證據確實能降低系爭癌症之死亡率,並鑒於政府給付行政經費之有限性,此限制尚稱合理。本文認為健康權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應為傳統民、刑法上之健康權或健康法益之上位概念,健康權之屬性應包括「主觀公權利作用」之受益權及「客觀法效力作用」之「國家保護義務」。前者如我國之全民健康保險、優生保健、愛滋病

防治、器官移植等制度與法規之創設及確立;後者如煙害防治法等排除國家以外之第三人對個人健康之侵害。換言之,國家對國民健康照護應有的尊重、保護、履行的義務,應屬給付行政之一環,若國家違反其社會福利國之國策時,人們能否據此向國家主張請求權,其內容與範圍如何,值得探究。本文認為以基本權利為基礎,則其對行政、立法、及司法之影響,應可據以論述健康權對國家衛生行政之拘束力、法定健康檢查行政管制之正當性等問題。衛生行政具有專業性強、事先預防及強制執行的特質,向社會提供了廣泛的保護措施,經由對社會的經常性監督和對違法行為的糾正,不僅可及時發現侵害人民健康的隱患,並對違法行為加以糾正,預防發生損害健康的情況,其最

終目的即在維護人民健康之基本權利。本文認為其強制措施需注意社會公益和個人基本自由相衝突時之衡平,適度尊重人民之醫療拒絕權。除此外,健康檢查所得的醫療資訊之蒐集、處理、使用應局限於受檢者個人,由於目前健康檢查實務上,雖未包括「基因資訊」在內,但若遭濫用,現行法律規範是否足以因應,並非無疑。本文認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積極面對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之相關規定及早擬訂相關配套措施。準此,本文係以法定健康檢查與其法律問題為研究主題,第一章中整理出相關文獻已有之研究,及本研究範圍與目的、研究方法等;第二章則先釐清醫療行為與健康檢查之間的關係,再介紹健康檢查的概念、有限性、種類、內容、實施方式等,本章

且另闢一節深入探討癌症篩檢之概念、內容、及相關之實證醫學現況,有助於釐清健康檢查與癌症篩檢的法律性質,並申論與癌症篩檢有關的法律問題,本章最後亦對我國政府主辦及法定健康檢查之法律地位相關政策加以檢討;第三章為論述法定健康檢查的法律問題,首先論述健康與健康權,對此憲法未列舉之權利與其保障進行深入之論述,並以之為基礎來討論健康權對國家衛生行政之拘束力、法定健康檢查行政管制之正當性、健康檢查國家照顧義務之實現等問題,本章最後對法定健康檢查結果運用之法律問題等進行具體的分析論述;第四章則針對我國有關司法實務上關於「法定健康檢查」行為所引發之受檢者自主權、體檢不合格被拒絕入學、就業、違反醫療法規、及因法

定健康檢查而致人身損害等實務判決評析;第五章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