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經濟學系 陳江明、葉家瑜所指導 梁韻華的 電子商務對農民收入是否有助益 (2021),提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農業、行銷通路、電子商務、農民收入。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江嘉琪所指導 張孝群的 農業直接給付之法制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農業直接給付、歐盟共同農業政策、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給付行政、計畫行政、法律保留、行政調查、交叉遵守法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電子商務對農民收入是否有助益

為了解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的問題,作者梁韻華 這樣論述:

摘要 現今網路及電子商務技術成熟,顛覆了世界的經濟型態及交易模式,台灣農業產品的運銷也逐漸走向此一趨勢。過去傳統農產運銷大都透過中間商的服務,層層累加費用,以致於商品到達消費者的售價和農民所得呈現落差。現代的農民開始建立自有的網路系統,以及自己的直銷通路,因而減少中間商的費用及店面租金,也可回饋消費者較好的價格,生產者也能得到較好的利潤。本研究使用「國家發展委員會」對農漁民的問卷調查作為樣本,共1,520份,從問卷中選出對應研究有關的變因,進行統計與迴歸分析。除了全部樣本的廻歸結果外,也分別對四種作物(水稻、蔬菜、水果、水產品)的樣本分群迴歸,觀察電子商務的操作是否能為農產品的

銷售帶來助益。實證結果發現從事電子商務對農民的全部樣本收入有正向的影響;分群作物中的蔬菜、水果、水產品的電子商務銷售收入具正向的統計效果;但發現稻作透過電子商務的銷售效果不顯著。蔬菜、水果作物的分群分析發現電子商務及認證標章變數皆呈現正向效果,推估這兩項產品通過認證標章而使產品優質化,在市場顯示差異性,獲得消費者青睞購買,此為造成收入增加的因素。然而本研究認為認證標章只是獲利的因素之一,尚需要其他條件的配套,例如網路訂單服務品質的提升、倉儲冷鏈物流的效率及成本降低、虛實整合策略應用、相關知識不斷充實,可提供後續研究精進的參考。關鍵詞:農業、行銷通路、電子商務、農民收入

農業直接給付之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的問題,作者張孝群 這樣論述:

  農業直接給付制度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浪潮下應運而生,成為歐盟、日本、瑞士、瑞典及韓國等國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維護糧食安全、促進農村發展以及透過農業增進環境與生態效益的利器。其中又以歐盟共同農業政策之農業直接給付制度實施範圍最廣、法規範最為完整且成效最為顯著,不僅特別注重對農民的基本收入支持,更有十分多元的補充性方案以針對多元的農業議題,紮實地對農業多功能性理論之內容做出回應。特別是對於農業永續性的追求,不僅透過綠色給付方案鼓勵農民進行有利於氣候與環境的實踐,更利用交叉遵守法制要求農民必須符合法定管理要求及維持良好的農業與環境條件。在法制上,歐盟共同農業政策不僅訂定了體系相當完備的法規,而相關

立法目的與個別措施的目標也十分清晰明瞭,為農業直接給付的實踐與運作奠定了相當堅實的基礎。而在行政控制手段的運用上,也特別注重於是否能夠促進政策目標的達成,較為偏好透過鼓勵而非處罰之方式讓農民積極地履行相關義務;因此其十分節制,更是特別注重比例原則的問題。  我國的農業直接給付制度則以(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為核心,惟相關法制仍不完備。本文探討行政機關受理申報的法律性質、耕作經營權認定的爭議、違反查核作業規範之情形及關辦理耕地勘查的爭議等實務運作問題,認為:一、受理申報此一行政行為本身,發生確認當事人權利義務,並使人民取得在依給付計畫內容施作後,得請求相關機關核予給付的權利,因此受理申報或退件之

行為應屬形成性行政處分的性質;二、耕作經營權發生爭議若未能及時釐清,將發生視同不合格案件而不予獎勵的效果,而有可能影響下一期作的給付申報,對農民生計影響甚鉅,故應建立適當補救措施並盡可能減少將影響後續期作之申報的情形;三、機關辦理耕地勘查在作業程序上常未公告或主動告知農民當年度的勘查期程,致使農民無法配合調整耕作日程,則可能發生明明已依規定進行耕作卻被認定勘查不合格的情形,故相關作業程序有改進的必要;四、認定申報不符而取消次年申報資格,究其目的仍僅在督促人民據實申報而已,且屬計畫行政下其手段形成自由之一環,難謂為行政罰。  對比歐盟法制與我國法制,亦可以看出我國法制的數項不完備之處:一、我國農

業直接給付措施並未遵循WTO URAA附件2的相關規範定義;二、給付計畫對於政策目標的設定不夠明確,導致在適用上混亂紛雜而有政策目標無法有效達成的情況;三、相關規範未經整合而分散雜陳,體系紊亂而毫無章法,且規範的全面性有所不足;四、在確保農民履行相關義務時所運用的行政控制手段合理性不足,不僅手段單一,未留有適當裁量空間,且明顯有整體法律效果以及個案適用結果過苛的情形存在。  針對上述問題,本文提出數項改革建議,簡述如下:一、應注意法律保留原則於我國農業直接給付措施上的實踐,應注意須有立法者之法律規定授權,並避免以行政規則之形式就具對外直接法律效果之事項予以規定;二、主管機關在形成具體實施方式與

手段時,應明確化個別直接給付措施的目標,並整合規範,避免將各給付方案之內容以及將給付資格要件等事項分散雜陳;三、擴大農業直接給付措施的實施範圍,並增進我國農業補貼在國際貿易法規上的合規程度;四、應致力於行政控制手段在實務上的具體運作以及在法律效果上的合理性;五、應積極考慮在法定管理要求的範圍內,於我國引進交叉遵守法制,以確保我國實施農業直接給付措施時,至少能達成最低限度的環保、生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