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刑責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違反銀行法----投資,詢問 - 法律諮詢家也說明:你的情形對方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詐欺罪以及銀行法),你可以刑事起訴之後附帶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你可考慮就其被告業務財產進行假扣押以防止其脫產,建議你 ...

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王玉全所指導 黃右嘉的 背信罪與特別背信罪-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為中心 (2021),提出違反銀行法刑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財產理論、財產損害、背信罪、特別背信罪、財產照料義務、商業判斷法則、保護法益。

而第二篇論文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法律研究所 蔡惟鈞所指導 李昱廷的 論非銀行違法吸金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 (2021),提出因為有 違法吸金、銀行法、金融秩序、犯罪所得的重點而找出了 違反銀行法刑責的解答。

最後網站【加密貨幣新判決】創業者如何避免吸金爭議(最高法院案例解析)則補充:依上開說明,無論最後是否已兌換成實體國內外之法定貨幣,仍屬銀行法所稱 ... 是否擔任任何職位,只要有相關犯罪事實,仍然會被判刑論處刑事責任。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違反銀行法刑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背信罪與特別背信罪-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為中心

為了解決違反銀行法刑責的問題,作者黃右嘉 這樣論述:

因應金融市場連續發生重大舞弊案件,造成國家整體金融環境衝擊,損及廣大投資人權益,為嚇阻犯罪及維持金融體系安定性,便火速於各金融法規中制定「特別背信罪」,例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的1項第3款、銀行法第125條之2、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保險法第168條之2等來規範經濟活動下違背職務行為的規定。但此粗糙的立法,使特別背信罪散落於各法規中,本文主要探討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與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近乎雷同的規範結構,內文分析兩者構成要件之差異,其中除了特別背信罪有加重刑責之規範外,特別背信罪更限縮了行為主體,以列舉式之方式,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三類管理階層之人列為本罪之行為主

體,造成掛一漏萬及適用上之限制。基於兩者所保護之法益,更是規範適用上之核心皆屬保護「整體財產法益」,造成法規範制定上有疊床架屋之情事,故本文建議修法作為解決之道。

論非銀行違法吸金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

為了解決違反銀行法刑責的問題,作者李昱廷 這樣論述:

投資理財於當今社會已成為不可或缺之一部分,違法吸金犯罪的發生,往往都是透過一些誘利吸引社會大眾進行投資,造成受害人高達數千人以上,使之投資人無法追回被詐騙之資金,且會嚴重影響國家經濟層面與金融秩序。因此基於保障公眾利益,確保金融安定,我國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者,即構成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刑責。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於民國93年之修法增訂後段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即認為行為人犯罪所得越高,對金融秩序之危

害通常越大,吸收之資金,其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者,處以較高之刑責。故犯罪所得之認定,直接影響刑責之高低,何種項目應計入犯罪所得更需謹慎以對。本文主要之目的係釐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犯罪所得之認定標準,盼得作為實務運作中,我國法院於認定非銀行違法吸金罪犯罪所得時之參考,首先對於非銀行違法吸金罪之保護法益與行為進行探討。次之對以「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作為加重處分之性質加以分析。最後針對非銀行違法吸金罪犯罪所得計算所面臨之疑義加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