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時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遺囑時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劉振鯤寫的 法學概論(29版) 和陳聰富的 民法概要(16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遺產違反特留分之效力與扣減權之行使期間也說明:... 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遺囑違反特留分的規定就會無效 ... 時效規定,扣減權人應在知悉繼承權受損後的兩年內提出訴訟,繼承關係發生後10年內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會計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王志誠所指導 黃美娟的 閉鎖性公司在家族傳承之運用 (2020),提出遺囑時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家族傳承、家族治理、公司治理、家族信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複數表決權股、黃金股。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吳光明、楊崇森所指導 林長振的 美、日土地信託在我國之繼受與發展 (2019),提出因為有 信託法、繼受、土地信託、不動產信託、美國、日本、原住民族的重點而找出了 遺囑時效的解答。

最後網站違反特留分的遺囑,是否有效?則補充:至於前該所謂的扣減權,時效又應如何計算呢? 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1號民事判決意旨:「特留分被侵害之繼承人,得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遺囑時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法學概論(29版)

為了解決遺囑時效的問題,作者劉振鯤 這樣論述:

  .本書係參考教育部公布之「法學概論」課程標準及考選部公布之「法學緒論」命題大綱撰寫,共分一、法律學。二、現行法概要(介紹我國主要法律之內容,並特重民法之撰述)。三、我國現行司法制度等三大單元。全書文字淺明易讀,重要處並輔以圖表或表格說明,將法學重要基礎觀念漸次導引。     .第一編法律學,涵蓋從漢摩拉比法典、希臘、羅馬法以至我國現行法律的法學發展,並廣泛有體系的介紹法律意義、法律淵源、法律解釋、法律適用到法律的制定與公布⋯等重要觀念。第二編現行法概要,將我國現行重要法律內容作體系性的簡述,藉由簡易體系的建立,可作為未來全面學習的基礎。第三編我國現行司法制度,介紹司法制度中的犯罪偵查與

檢察體系、審判體系與重要訴訟制度。學習者藉由此書能掌握法學架構與精要,有利於法律入門之學習。全書單元多附有近年國考試題,能掌握相關考試方向,有助於金榜題名。

閉鎖性公司在家族傳承之運用

為了解決遺囑時效的問題,作者黃美娟 這樣論述:

本文就臺灣家族企業應提早啟動傳承計劃展開探討,於家族治理及公司治理設計機制得宜,使兩者關係維繫於機制中。在現行法制下,家族企業傳承可考量以家族信託搭配安排預立遺囑、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控股公司的混合規畫方式,尤其著重信託架構中家族信託契約內容的妥善規劃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賦予企業較大自治空間及彈性之股權安排,如發行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否決權之特別股、當選一定名額董事或監察人、表決權拘束協議及表決權信託之設計,企業主並可透過書立遺囑方式,將該種類之特別股分配給屬意的家族成員繼承,並輔以相關委員會等決策機制,讓股權世代傳承於家族內,以確保家族企業永續傳承。

民法概要(16版)

為了解決遺囑時效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本書以實例解題的方式,一方面呈現民法的體系架構,另一方面澄清民法的基本觀念,使讀者對於民法的基本架構、重要問題及思考模式,有所認識。本書的取材內容,盡可能以日常生活上,一般人經常接觸的民事法律問題為主,去除一般人較少接觸的艱澀概念。再者,本書在案例事實之後,以圖解的方式,解說法律思維的模式,俾使讀者領會法律人的思考方法。     .法學發展須與時俱進,面對新的社會問題,既有法律規定需要新的詮釋,也需要制訂新的法律規定給予規範。近年來,民法規定迭經修改,新的法院案例,對於法律規定具有重要的詮釋意義。     .本次修訂,主要於各章之末國家考試題目,增加民國110年、111年的考題,藉此

讓讀者明瞭最新考試趨勢。

美、日土地信託在我國之繼受與發展

為了解決遺囑時效的問題,作者林長振 這樣論述:

我國自60年代締造舉世矚目之經濟奇蹟以來,隨著經濟之高度成長與工商業之擴充發展,對於土地之需求日益殷切。但受囿於國人重視土地之保有甚於利用之傳統觀念,及個人缺乏開發之資金與技術等因素,造成民間土地資源之大量閒置,無法作有效之利用。相對而言,政府部門就公有土地之經營,除因不諳管理致將大片土地長期置於低度利用外,其近時以競價方式出售閒置土地,更間接助長地價之飆漲,亦同為人們所詬病。在我國現今公、私有土地同樣面臨地利未盡與地價飆漲之難題下,如何活絡民間土地開發事業,暨如何將民間活力導入公有土地之經營管理之體認,乃成為我國當前土地法律政策之重大課題。 美、日土地信託對於活絡土地經濟及金

融,各有不同之特色與功能,乃我國現行土地開發利用實務之所無。在美國,利用土地信託之目的,主要在於地主欠缺充分之事業資金、出賣時有信用度之問題,或為資本收益之取得、多數地權人間權利關係之統合等情形,對於不動產之取得、融資及處分提供簡化、彈性及實用之方法,受託人僅係為此而保有土地之產權,實際上為信託財産土地之管理或處分,乃委託人兼受益人。另一方面,日本則係基於地價高騰導致土地閒置之困境,住宅提供政策之需求,及促進國公有地管理、處分方法之多樣化等由引進土地信託,以為土地之有效利用,並達成推進公共政策及提升公共福祉之目的。 上述美、日土地信託之受託人,對於土地權利人提供土地融資或土地開發一貫進行

之便利,恰可回應我國目前土地開發事業面臨之課題,引進美、日土地信託,除可謀求土地管理、處分方法之多樣化,以解決公、私土地有效利用之問題,亦可藉此拓深信託法之理論研究及其本土化。尤其,對於沉痾難起之原住民族土地制度,透過信託之應用,不僅可緩和現行法令之限制,並可促進原住民族土地經濟發展及保障原住民族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