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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年金 遺屬津貼 差別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沈孟璇,黃超駿寫的 勞動實務問題Q&A 和李玉君,孫迺翊,劉靜怡,張桐銳,李惠宗,林昱梅,林炫秋,柯格鐘,陳信安的 軍公教退休金制度之憲法爭議研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蔡維音所指導 曾偉倫的 論家庭照顧者之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以年金制度為中心 (2012),提出遺屬年金 遺屬津貼 差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年金制度、衍生依賴關係、婚姻與家庭基本權、社會國原則、離婚年金權利分配、老年給付、遺屬給付。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黃錦堂所指導 余宗儒的 國民年金保險的漏網之魚-外籍與大陸配偶參與國民年金保險權利之探討 (2011),提出因為有 婚姻移民、移民人權、社會權、平等權、差別待遇、社會保險權利、生存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遺屬年金 遺屬津貼 差別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遺屬年金 遺屬津貼 差別,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動實務問題Q&A

為了解決遺屬年金 遺屬津貼 差別的問題,作者沈孟璇,黃超駿 這樣論述:

  被錄取後,又被通知取消錄用,可以要求賠償?   下班後,老闆用line交辦工作,應該算加班吧?   參加公司的活動卻意外受傷,這樣算職業災害嗎?   在漫長的勞工職涯中,與勞動法相關的實務問題,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謬論一 公司員工5人以下,不須幫勞工加勞健保跟勞退?   A:錯,5人以下的事業單位只是不用投保勞保,但仍需要替員工投保就業保險、健保、提撥勞工退休金。     謬論二 老闆說我適用責任制,所以加班也沒有加班費?   A:不正確,責任制的適用人員須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並勞動契約需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始能適用責任制。     謬論三 公司裡有符合資遣要件的勞工

,老闆可以任意資遣中高齡或高齡員工?   A:不可以,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負舉證責任。     謬論四 公司沒幫勞工加保勞工保險結果發生了職災,所以不能請領職災給付?   A.錯。勞工可依「職業簪害勞工保護法」規定依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再得請領生活津貼、失能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或必要之補助,但合計以3年為限。     謬論五    老闆說要將舊制勞退提前結清,但只願意給我一半的錢,這樣可以嗎?   A:不可以。舊制勞退結清條件若低於勞基法第55條規定之條件,將不生結清之效力。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從勞工進入職場開始,

不管是錄用時的最低服務年限、請假的各種規範、結婚生子後的各種補助,到勞工退休的退休金計算等等,都有詳細的案例解說以及圖示。熟讀本書,在漫長的勞工生涯中,您除了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之外,也可以幫助他人保護自己的權益。

論家庭照顧者之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以年金制度為中心

為了解決遺屬年金 遺屬津貼 差別的問題,作者曾偉倫 這樣論述:

本文以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保障為研究對象,並以與老年經濟安全最相關的社會保險年金制度為研究中心。家庭照顧者在法學上並非常使用的名詞,且亦無統一的定義,故有先說明的必要。本文所稱之家庭照顧者,係指家庭中承擔照顧任務,且屬同一家計單成的成員。其最典型的例子即為家庭主婦。其為一群存在於家庭與社會已久的群體,惟長久以來其老年經濟安全並未被加以重視,因此本文將主要分成以下三部分,除釐清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需求的原因外,將尋求憲法上的要求,以檢視目前年金制度,或作為建構新的法制度的標準:一、以衍生依賴關係的形成,詮釋家庭照顧者的依賴處境與對老年經濟安全的需求,保障模式則採取以家務勞動建立獨立法律上保

障地位方式,並提出目前年金制度的保護不足之處。二、提出憲法上檢視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法制度的標準,主要包括基本權利與社會國原則兩部分。基本權利部分,涉及生存權、財產權、婚姻與家庭基本權及平等權,由個別基本權的保護領域及基本權功能,探討如何作用於建構或檢討法制度內容。社會國原則以社會安全與社會正義為內容,指示各種法制度制定的方向與融入其價值。本文另將提出基本權利與社會國原則如何互動,以共同作為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法制度的憲法指導原則。三、提出本文對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相關法制度的建議,區分成建構新的法制度評估與檢討現行年金制度兩大部分:前者主要包括未來以民法保障的可能性評估及建

構離婚年金權利分配制的建議,後者則係對育嬰假的檢討、國民年金中配偶繳費連帶責任的合憲性、探討遺屬給付權利性質與對無謀生能力要件的解釋。

軍公教退休金制度之憲法爭議研析

為了解決遺屬年金 遺屬津貼 差別的問題,作者李玉君,孫迺翊,劉靜怡,張桐銳,李惠宗,林昱梅,林炫秋,柯格鐘,陳信安 這樣論述:

  本書收錄國內憲法、社會法及行政法學者針對軍、公、教年金改革三法相關規定之合憲性進行學理探討,並就108年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81、782及783號有關年金改革之解釋進行評析。

國民年金保險的漏網之魚-外籍與大陸配偶參與國民年金保險權利之探討

為了解決遺屬年金 遺屬津貼 差別的問題,作者余宗儒 這樣論述:

近年來,我國的國際結婚呈現急遽增加的趨勢,外籍與大陸配偶的大量移入,已儼然成為台灣的第五大族群。而出生於外籍與大陸配偶家庭內的新生兒比例越來越大。因為婚姻移民中女性占絕大多數,且大部分來自開發中國家等原因,產生了對婚姻移民的偏見與差別待遇,進而產生了許多侵害婚姻移民人權的現象。儘管近年來加強了許多有關婚姻移民的立法,但現行的法律規定仍有許多未臻之處,對婚姻移民的法律和制度上的保護還有諸多需要加以改善的部分。本研究主要圍繞著婚姻移民來檢視其人權問題及其成因。同時檢視婚姻移民人權問題密切相關的國籍、居留、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法律規範,找出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相關的改善方案等。社會安全制度之首要為

社會保險制度,依據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如果外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未在臺灣設籍,他們不能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從而,在國民年金保險權利之平等保護上,國民待遇優於外國人,外國人待遇又優於大陸地區人民。在另一方面,除基於國民身分而有優先權利保障外,大陸配偶應等同於外籍配偶所受之保護。其對大陸配偶限制較嚴格之原因,主要是基於兩岸分治、敵對狀態及考量國家安全與利益作為合理正當性基礎,但卻不以外籍與大陸配偶均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為考量。若未有充分正當合理事由,而恣意為差別待遇,恐無法通過平等及比例原則

之檢驗。因此,對於外籍與大陸配偶之國民年金保險權利保障應更具精確,符合平等、比例與正義原則考量。如有差別待遇時,應嚴謹考量以實質平等為基礎之合理正當性,使得為之。由於外籍與大陸配偶得享有何等基本權,在我國尚不明朗;本研究係以外籍與大陸配偶獲得最大利益為前提,在保障外籍與大陸配偶社會保險之人權問題外,兼顧我國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實行,求取平衡,並提出相關建議。研究並依據移民人權之觀點,檢視批判國民年金法,同時提出具體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