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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訴訟律師費用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寫的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三版) 和HIRO的 身分法爭點整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勝綸法律事務所專欄】分割土地的訴訟費用(裁判費)該以如何 ...也說明:楊博勛律師. 進行共有物分割訴訟時,除了聘請律師的費用之外,訴訟費用往往是令人卻步的一環,如就一般分割共有物之訴,通常係以應有部分較低之人列為原告,係因民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郭書琴所指導 吳秉純的 死者的話語權?—以立遺囑人為中心的遺囑法制研究 (2021),提出遺產分割訴訟律師費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法繼承篇、法定繼承制、遺囑自由原則、遺囑真實性、殯葬自主權、死亡計畫、家庭協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蔡華凱所指導 蘇炳璁的 繼承事件中債權人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遺產分割協議、繼承財產利益、撤銷的重點而找出了 遺產分割訴訟律師費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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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遺產分割訴訟律師費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三版)

為了解決遺產分割訴訟律師費用的問題,作者李永然 這樣論述:

  人與人之間難免發生利益衝突,尤其步入工商業社會,不僅糾葛之事有增無減,糾紛類型更見五花八門。協商、調解、和解、仲裁……,固然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但萬一這些方法盡皆破局,告上法院打一場民事官司,似乎也是不得不然的終極選擇。      既要訟爭,則必求勝;求勝第一訣,必以熟知民事官司進行程序為要務。本書以淺顯文字暨狀例,將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中之普通訴訟、簡易訴訟、小額訴訟、法院調解、督促、財產保全、強制執行、家事事件等程序和運用法則「一舉成擒」,呈現讀者面前。

死者的話語權?—以立遺囑人為中心的遺囑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遺產分割訴訟律師費用的問題,作者吳秉純 這樣論述:

遺囑,是死者展現其死後話語權的重要方式。立遺囑人在生前留下遺囑,待其死後發生法律效力。遺囑,成為立遺囑人對自己所有事務主張話語權的重要手段。因此本論文認為遺囑的討論,不應該僅針對遺囑中繼承分配功能進行研究。我國立遺囑人常將遺囑用於規劃身後事,本文將遺囑的討論擴大到遺囑中殯葬與祭祀的規劃。人死後必定會留下遺體與遺產,需要進行財產轉移與遺體安置。遺體處置的部分,涉及殯葬儀式的舉辦、遺體保存地點以及相關費用之必要支出等。若未能於生前進行良好的規劃,當家屬間對於如何處置死者身後事並無共識時,必會成為家屬間爭吵的開端。本文認為立遺囑人若在生前進行妥適規劃,可以讓遺囑成為指引家屬間形成共識的力量,作為杜

絕家庭紛爭及凝聚家庭羈絆的手段。人們希望獲得一份體面、莊重且符合心意的臨終儀式。這些殯葬與祭祀費用涉及,是否從應繼遺產中支出?以及如何支出?是否由繼承人代墊?等討論。遺囑如同死者之口,在立遺囑人死後為其發聲。使立遺囑人得在死後,對其遺產與遺體的處置有一定的話語權。如何使立遺囑人在死後仍能掌控其所有事務,並能得償所願為本論文的研究目標。本論文分為六個章節,第一章講述本文研究動機及方式。第二章介紹我國遺囑法制沿革與規範。第三章中,以實際案例點出遺囑中,繼承分配功能、殯葬與祭祀規劃之爭議並回顧相關文獻,說明我國遺囑法制之爭議與極限。於第四章簡要介紹美國遺囑法制。於第五章中提出預先進行死亡規劃的重要性

,並對我國遺囑法制提出修正建議。第六章,總結前五章之研究,回顧我國遺囑法制之不足,並建構出本文期待的解決圖。

身分法爭點整理

為了解決遺產分割訴訟律師費用的問題,作者HIRO 這樣論述:

  本書並非體系書或解題書,而是一本爭點書。內容將省略過多的理論介紹,主要以簡短、好記、好用的論述方式,將身分法重要爭點一次掃描,俾考生能以最短時間掌握所有考點,期能於考試上加以發揮。   ‧基礎觀念不漏接──收錄身分法傳統重要考點。   ‧追求高分不是夢──以專題研究剖析新興議題,包括同性婚姻、人工生殖、意定監護、繼承回復請求權、遺體性質等均一一介紹。   ‧考試論述不單調──每個章節適時補充重要實務及修法動態。   ‧知己知彼不困難──收錄歷年律師、司法官、司法特考、法研所的題目,並提示考點之所在。   ‧隨走隨讀好自在──本書附有考前即時回顧別冊,臨時抱佛腳也能得分

。  

繼承事件中債權人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遺產分割訴訟律師費用的問題,作者蘇炳璁 這樣論述:

我國自民法繼承編施行以來,至98年6月11日止,終止了父債子還的規範。所謂的父債子還,原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此為修法前民法第1148條第1項之規定。雖修法時似乎保障債權人之權益,而使債權人之權益可因繼承人違反誠信原則之情況時,使其繼承情況產生變化,如民法第1163條之規定,此法雖規定債權人可得主張之保障權利,但若從債權人可為主張權利之可行性為探討,恐怕在法條上的適用上就難以發威成效。簡言之,繼承人或許不需經由隱匿遺產之情況,即可輾轉的規避債權人滿足債權,又如第1148條之1繼承人可先行取得以2年以上之贈與遺產,在被繼承人過世後選擇拋

棄繼承。更甚者,民法1163條所規定之遺產清冊不實陳報之情況,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方式已為非法定義務,即開具遺產清冊不再具強制性。依法債權人雖能主張該不實遺產清冊之侵害事實,但礙於法條上之運用以及舉證責任之推定,造成該法條有難以適用、難以想像之事。即雖有權利主張,但實用上卻是微乎其微的可能。況且,雖繼承人之債權人可依照民法第244條各項保護自身權益,惟債權人之撤銷權行使,長年以來存在財產權及人格權之見解歧異現象,進而多次最高法院判決及相關實務見解,兩派各有擁護者。惟實際上在人格權以外之範圍,或者為了規避強制執行的脫法行為掩蓋著合法的遺產分割行為,是否仍有保護之必要,也將是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行使

需要考量的方向。本文將以前述問題為出發點,檢討現行限定繼承制度上,對債權人產生的失衡情況。關鍵字: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遺產分割協議、繼承財產利益、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