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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配 順序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大邁,雷霸龍寫的 身分法題型破解(9版) 和輕愉的 身分法(親屬、繼承)爭點地圖(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對於大陸「法定繼承」 的法律須知也說明:由前述規定,可知大陸《繼承法》對法定繼承之遺產. 的分配原則為:. 1. 一般均等原則:即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分得的遺產份. 額,一般應當均等;. 2. 適當照顧原則:法律規定對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戴瑀如所指導 蘇閩閒的 遺產酌給請求權之理論與實務 (2020),提出遺產分配 順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遺產酌給、扶養義務、民法第1149條、親屬會議、遺產分配。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黃詩淳所指導 吳姈蒨的 高齡社會中事實上夫妻的遺產請求:比較我國遺產酌給與日本特別緣故者制度 (2020),提出因為有 事實上夫妻、遺產酌給、死後扶養、特別緣故者、無人承認繼承的重點而找出了 遺產分配 順序的解答。

最後網站小三或同居人,可以拿到遺產嗎? | PHEW!好險網則補充: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繼承人是指依法繼承財產的人,分為: 法定繼承人: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繼承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遺產分配 順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身分法題型破解(9版)

為了解決遺產分配 順序的問題,作者大邁,雷霸龍 這樣論述: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關鍵字系統:增加審題的準確性及對爭點的敏感度   擬答:強調層次、順序,並以實務及學說建構出質量兼具的擬答   考題:大量搜集各種領域的考題,讓讀者練到手軟   本書特色在於透過考古題的解題介紹,除可重新複習爭點外,更是檢驗自己讀書成果的時候,但也希望讀者在閱讀的同時,千萬先別急著看答案,至少試著自己先擬好解題大綱,思考所涉問題點,這樣才是真正的進步。

遺產酌給請求權之理論與實務

為了解決遺產分配 順序的問題,作者蘇閩閒 這樣論述:

民法第1149條遺產酌給請求權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於大家庭時期扮演穩定社會功能,以及維持遺族基本生活之角色,歷經立法變革後,遺產酌給請求權轉為死後扶養之概念,又有關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要件規定過於簡潔,在學說中對要件之解讀有不同看法,在實務適用上亦產生爭議。 本文為釐清上開爭議,故針對遺產酌給請求權規定之請求酌給要件、請求酌給程序,以及請求酌給標準三部分為探討。首先就請求酌給要件當中,請求權人須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以及本身須有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之情形,整理並分析學說相異見解,以及實務上採取該相異見解之理由;再

者,就請求酌給程序以召開親屬會議方式進行,檢討於現今工商社會中以此方式進行是否適當;最後,針對請求酌給標準中,應考量諸多之酌量事項,而實務在面對不同主體請求遺產酌給而生之紛雜事實,又是如何進行審酌,進而決定最終之酌給數額,實有觀察及統整之必要。 故本文由法制史理解遺產酌給請求權規定之緣由,再就學說見解整理不同脈絡,並觀察分析實務見解之適用情形,得以呈現遺產酌給請求權之定位與立法意涵之轉變,再參考英國立法例及其立法精神作為比較法研究,檢視是否有值得我國法參考及修正之處,最後提出本文之修法建議。

身分法(親屬、繼承)爭點地圖(3版)

為了解決遺產分配 順序的問題,作者輕愉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本書是以爭點的方式整理身分法主要學說及實務見解,並將學說、實務見解有所歧異或較重要的考點以爭點方式帶入,各章節後方的國考考古題,可以再次檢視自己對於每個章節的問題意識、爭點是否確實掌握。而考試前最後複習時,即可直接看爭點部分,快速瀏覽複習。  

高齡社會中事實上夫妻的遺產請求:比較我國遺產酌給與日本特別緣故者制度

為了解決遺產分配 順序的問題,作者吳姈蒨 這樣論述:

我國已進入高齡社會,出於伴侶過世欲再婚而遭受家人反對,或選擇不結婚而相互陪伴生活等理由,使得老伴型事實上夫妻漸增,當其中一方過世時,生存之他方並無繼承權,僅得考慮請求遺產酌給。因此,本文以我國遺產酌給制度為出發點,針對近年所有相關裁判進行統整分析,試圖探討高齡社會中事實上夫妻的遺產請求情形,並將遺產酌給制度和與其相似之日本特別緣故者制度相互比較。 首先,我國遺產酌給制度之目的在於死後扶養,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須先向親屬會議請求酌給遺產,在親屬會議未能召開或已召開而請求人不服時,方得向法院聲請酌給。實務上,請求人主張與被繼承人為事實上夫妻關係之事件,占遺產酌給裁判之多數,惟極少取得

勝訴,究其原因乃與制度本身的問題有關,似非事實上夫妻用以請求生存保障之合適途徑。 此外,同樣處於高齡社會的日本,其特別緣故者制度與我國遺產酌給制度之效果相同,皆在於增加非繼承人取得遺產之管道,惟目的是為避免無人繼承之遺產直接收歸國庫,並優先尊重被繼承人可能具有的遺產分配意思,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不存在時,與被繼承人有特別緣故之人,得向家事法院聲請遺產分配。實務上多肯定內緣配偶該當特別緣故者,使其長年同居照顧被繼承人之貢獻可以獲得評價。 最後,由於我國遺產酌給制度著重「扶養」,日本特別緣故者制度則在意「貢獻」,若欲引進貢獻要件,當作非繼承人請求遺產之評價基準,須考量其合理性。鑒於我國實

務上遺產因無人繼承而收歸國庫之情形漸增,本文建議除保留現行以死後扶養為基礎的遺產酌給制度外,另在無人承認繼承制度下,比照日本特別緣故者制度增訂以貢獻為基礎的遺產分配規定,以適度賦予事實上夫妻財產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