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分割協議不成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遺產繼承分割協議不成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洲富寫的 民事訴訟法理論與案例(五版) 和吳明軒的 吳明軒論著全集(四):民事程序法制之研究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遺產分割律師|遺產繼承律師推薦-政理法律事務所也說明:遺產分割協議 成立後,取得履行協議請求權,如有繼承人拒不照已經成立之協議履行,則可訴請法院判決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三、裁判分割 (一)原物分割(以原物分配給各繼承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姜世明所指導 段家傑的 家事事件程序中事證蒐集任務之分配 -以程序法理之選擇及其程序合併下可能產生之疑義為重心 (2016),提出遺產繼承分割協議不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家事事件、程序法理、證據調查、合併。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蔡宗珍所指導 蔡惠方的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2013),提出因為有 文化資產保存法、遺址保存的重點而找出了 遺產繼承分割協議不成的解答。

最後網站遺產分割協議書時效. 遺產分割協議書需要公證嗎?2大重點務必 ...則補充:所以先協議,如果協議不成,. 继承遗产分割协议反悔怎么办-律图. 协议财产分割反悔需要根据以下情形处理:1、双方签了离婚协议书后并没有去婚姻登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遺產繼承分割協議不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事訴訟法理論與案例(五版)

為了解決遺產繼承分割協議不成的問題,作者林洲富 這樣論述:

  民事訴訟法係保護私法之權利,請求法院確定其權利存否之法定程序,為程序法之基本法,可分財產權與非財產權之訴訟。其內容浩繁,涵蓋範圍甚廣,作者本於教授民事訴訟法及民事法院審判之經驗,依據學說與實務見解,將本書分為22章,依序介紹民事訴訟之通則、各級審級程序、督促程序、保全執行、公示催告及家事訴訟事件等議題,為總括及系統化之解說,並以例題之方式,說明及分析法律適用原則,使理論與實務相互印證,將民事訴訟法理論轉換成實用之學。本書設計例題共108則,茲於介紹各章節理論之前,先提出例題,使讀者產生問題意識,繼而說明及分析原理,最後解析例題解答,協助有志研習者,除能全面瞭解民事訴訟法

之原理原則外,亦可應用於實際之具體個案,期能增進學習效果及實務運作。為增進複習效果,每章文末均有習題與提示。

家事事件程序中事證蒐集任務之分配 -以程序法理之選擇及其程序合併下可能產生之疑義為重心

為了解決遺產繼承分割協議不成的問題,作者段家傑 這樣論述:

本文篇名為家事事件程序中事證蒐集任務之分配-以程序法理之選擇及其程序合併下可能產生之疑義為重心,主要重點係強調事證蒐集任務於家事事件程序中,現行法下應如何妥適分配,評析現行法上之疑義與學者實務間之問題整理。 本文以程序法理為重心,論現行法上打破事證蒐集任務以訴訟、非訟程序之區分,而以「當事人對程序標的是否有處分權」一事,作為採用家事事件法第10條第1項或第2項之標準。本法第10條之規定妥適性,特別係第2項但書之規定,是否過於廣泛?本文亦有著墨。 第四章自調解程序開始,至戊類事件結束,分析各事件中之爭議,並探究其間之事證蒐集任務下可能發生之疑義。特別須強調乙類事件中之離婚事件與戊類事件

中之費用請求事件(扶養費、贍養費與家庭生活費),此二類事件係學說、實務上爭議點最大者,故本文利用較大之篇幅論述。 第五章則係對於合併、變更、追加與反請求時,可能產生之疑義,例如訴訟經濟之喪失、救濟程序之紊亂、審級利益之侵害與訴訟與非訟法理交錯適用時,對於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上之影響,作一併探討。 第六章則係本文最後之結論,統整前章節所述及之處,作最後之統合整理。

吳明軒論著全集(四):民事程序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遺產繼承分割協議不成的問題,作者吳明軒 這樣論述:

  作者現為最高法院優遇庭長,已奉身實務近七十年,所著民事訴訟法三冊,除廣為實務參考並作為裁判上之指引外,更引領民事程序法制之改革方向,內容上之旁徵博引,也體現了作者力求完美,永無止境之筆耕精神。   以浸淫實務數十載,第一線親身觀察司法制度半世紀以來的諸多變遷,並就司法制度之改革提出個人意見。本書收錄了作者多年來對於司法改革、大法官解釋、大法庭制度、實體與程序法制變革所發表之文章,俾利讀者從宏觀的視野認識司法制度及其重要變遷。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為了解決遺產繼承分割協議不成的問題,作者蔡惠方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遺址保存法制化為中心,在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體系之下,討論遺址保存的法制架構,以及現行文資法施行以來,遺址保存規制的實踐現況。有鑑於遺址在我國法定文化資產項目中,是較不為人所熟悉的一項,因此,在本文的第一章與第二章之中,對於遺址的意涵做基本解說,包括其內容、價值、做為文化資產的意義、與其他文化資產的差異特質以及保存規範應注意的重點。在對遺址有初步了解的基礎之上,再繼續探討遺址的法制化過程。第三章則自文資保存的憲法依據出發,簡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整體架構,接著試以釋義學的方法,解析文資法中遺址保存法制之架構,尤其針對遺址保存之規範內涵,從法定遺址本身、遺址因定著於土地的特質,而法制規範如

何安排遺址之保存權利與土地權能者之間的衝突。在解構法制體系之後,藉由因遺址而生爭議的案例,從法定遺址的認定、遺址與其所定著土地之間所生的權利紛爭,包括遺址發掘致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土地之權能者對於遺址的破壞,以及對應此破壞的公權力行使方式,透過案例更具體化遺址法制保存的特質。遺址保存最佳的方式就是現地保存,但是在與土地開發權能有所衝突時,於衡量輕重後,遺址保存不得不讓步之下,尚有發掘記錄的保存方式,然而遺址發掘卻又致使土地權能人支出額外的成本。參考日本及法國的法制安排後,毋寧還是從考古發掘著手,解決方式乃是將考古發掘國家化,亦即由國家擔負遺址發掘工作,使土地所有權人受到遺址保存土地管制之最小衝

擊,而遺址仍能得到最底線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