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時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遺產繼承時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劉振鯤寫的 法學概論(29版) 和陳聰富的 民法概要(16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親人去世財產、債務該拋棄或繼承?律師親授5步驟,別讓家人 ...也說明:父親生前留債該繼承或拋棄? · 不想承接親人生前債務3個月內須提出拋棄繼承 · 善用國稅局查詢服務了解親人生前財務狀況 · 辦理繼承相關事項留意程序的時效性.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開南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林麗真所指導 王國棟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 (2020),提出遺產繼承時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清華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林昀嫺所指導 張光佑的 論我國死後取精人工生殖之正當性與合法性 (2020),提出因為有 遺體取精、生前同意、生育自主、子女最佳利益、屍體之法律地位、精子之法律地位的重點而找出了 遺產繼承時效的解答。

最後網站侵害遺產則補充:其時效,依據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知悉繼承權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者亦同。在繼承開始後侵害遺產之情形,由於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時,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遺產繼承時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法學概論(29版)

為了解決遺產繼承時效的問題,作者劉振鯤 這樣論述:

  .本書係參考教育部公布之「法學概論」課程標準及考選部公布之「法學緒論」命題大綱撰寫,共分一、法律學。二、現行法概要(介紹我國主要法律之內容,並特重民法之撰述)。三、我國現行司法制度等三大單元。全書文字淺明易讀,重要處並輔以圖表或表格說明,將法學重要基礎觀念漸次導引。     .第一編法律學,涵蓋從漢摩拉比法典、希臘、羅馬法以至我國現行法律的法學發展,並廣泛有體系的介紹法律意義、法律淵源、法律解釋、法律適用到法律的制定與公布⋯等重要觀念。第二編現行法概要,將我國現行重要法律內容作體系性的簡述,藉由簡易體系的建立,可作為未來全面學習的基礎。第三編我國現行司法制度,介紹司法制度中的犯罪偵查與

檢察體系、審判體系與重要訴訟制度。學習者藉由此書能掌握法學架構與精要,有利於法律入門之學習。全書單元多附有近年國考試題,能掌握相關考試方向,有助於金榜題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遺產繼承時效的問題,作者王國棟 這樣論述:

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若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民法另有規定外,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之財產制,因此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是只有在夫妻財產制未約定時,即為適用法定財產制時,才有主張的餘地,所以我國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節省遺產稅,計算方法如下:被

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X 1/2=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請注意: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也就是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離婚)起,逾5年不行使也會消滅。離婚後的財產應如何分配,視夫妻採取的財產制而有所不同依照民法第1004條,夫妻可以在婚前或婚後約定選擇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或法定財產制,作為婚姻關係持續中

以及婚姻關係消滅後的財產使用與分配規則。一、共同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40條,離婚後夫妻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財產,再用共同財產扣掉共同債務後,平分其餘額。(「共同財產」,是指除了專供夫妻個人使用、職業上使用跟特有受贈物以外,夫妻在婚後獲得的所得跟財產)二、分別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44條及1023條,則夫妻婚各自保有財產的所有權也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離婚後不會進行分配。三、法定財產制若當事人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離婚後將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若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有剩餘(財產大於債務),則由雙方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的

差額。

民法概要(16版)

為了解決遺產繼承時效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本書以實例解題的方式,一方面呈現民法的體系架構,另一方面澄清民法的基本觀念,使讀者對於民法的基本架構、重要問題及思考模式,有所認識。本書的取材內容,盡可能以日常生活上,一般人經常接觸的民事法律問題為主,去除一般人較少接觸的艱澀概念。再者,本書在案例事實之後,以圖解的方式,解說法律思維的模式,俾使讀者領會法律人的思考方法。     .法學發展須與時俱進,面對新的社會問題,既有法律規定需要新的詮釋,也需要制訂新的法律規定給予規範。近年來,民法規定迭經修改,新的法院案例,對於法律規定具有重要的詮釋意義。     .本次修訂,主要於各章之末國家考試題目,增加民國110年、111年的考題,藉此

讓讀者明瞭最新考試趨勢。

論我國死後取精人工生殖之正當性與合法性

為了解決遺產繼承時效的問題,作者張光佑 這樣論述:

「死後取精人工生殖」可以分為「死後取精」與「死後人工生殖」二部分。為討論我國「死後取精人工生殖」之正當性與合法性,本文分別介紹死後取精人工生殖手術的所有過程,並對人工生殖技術各個環節所涉及的法律關係進行明確的分析。本研究發現,不論就屍體或精子之法律地位而言,或是請求人工生殖之主體、死者之意願,抑或人工生殖子女之利益或其他法益之保障(如亡夫債權人之利益、國家及早確定法律秩序之法益等)而言,死後取精人工生殖應於特定情況下受法律保護。然而,我國法規範仍屬限制型規範,完全禁止死後取精人工生殖。因此,本文採取比較法之法學方法,與美國紐約州的偏開放型規範及中國大陸的偏限制型規範相互比較及分析,進而對我國

現有之法制提出修正建議。本文認為,當我國開放死後取精人工生殖,醫師不僅應取得生存配偶書面之同意,亡夫生前亦應以書面同意死後取精人工生殖手術,始得加以實施。惟應不用取得其他繼承人之同意,蓋我國關於繼承權之規定,已經充分保障除配偶外之其他繼承人的利益。此外,為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性,儘管無庸對於死後人工生殖子女之人數加以限制,惟應否規範人工生殖手術形成之胚胎應於特定期間內著床或出生,始有其繼承權,仍值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