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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 ...也說明:肆、相關作業注意事項: 一、生存配偶主張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應 ... 婚前取得之不動產,於死亡前出售所取得之價金,其僅為財產狀態之變更,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林秀雄、許政賢所指導 詹媜媁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 (2021),提出配偶死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動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婚後財產。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秀雄所指導 林蓓妤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標的之範圍與計算 (2020),提出因為有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婚後財產、夫妻財產制、財產標的的重點而找出了 配偶死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動產的解答。

最後網站配偶過世後,是否可以拿到配偶一半的財產?有沒有時效呢?則補充:首先我們要了解「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 ... 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有離婚、配偶死亡或是改用其他種類的夫妻財產制,而在財產的範圍計算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配偶死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動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身分法爭點整理

為了解決配偶死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動產的問題,作者HIRO 這樣論述:

  本書並非體系書或解題書,而是一本爭點書。內容將省略過多的理論介紹,主要以簡短、好記、好用的論述方式,將身分法重要爭點一次掃描,俾考生能以最短時間掌握所有考點,期能於考試上加以發揮。   ‧基礎觀念不漏接──收錄身分法傳統重要考點。   ‧追求高分不是夢──以專題研究剖析新興議題,包括同性婚姻、人工生殖、意定監護、繼承回復請求權、遺體性質等均一一介紹。   ‧考試論述不單調──每個章節適時補充重要實務及修法動態。   ‧知己知彼不困難──收錄歷年律師、司法官、司法特考、法研所的題目,並提示考點之所在。   ‧隨走隨讀好自在──本書附有考前即時回顧別冊,臨時抱佛腳也能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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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配偶死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動產的問題,作者詹媜媁 這樣論述:

我國於1985年引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於2002年全面修正夫妻財產制時,增訂一系列相關規定,完整建構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制度。而現行體系運作至今已20年的時間,其中也存在許多問題。首先關於請求權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曾歷經數次修正,立法者最後雖認定其為一身專屬之請求權,但此見解卻飽受學者批評。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目的在於合理評價夫妻於婚姻關係中之貢獻,因此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以及計算算基準時點,均成為重要課題,但因現行規定之不足,使得實務運作上產生許多疑問;且2006年作成之釋字第620號解釋,認為第1030條之1具有溯及效力,法條制定前所取得之婚後財產亦應列入分配範圍之見解,也遭到學者猛烈

批判。此外,為了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能夠實現,立法者新增了關於保全措施的規定,然而這些規定雖能達到確保請求權落實之目的,但在制度設計上,卻產生了過度保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疑慮。最後立法者於2021年修正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將顯失公平之事由具體化,期盼法院審酌時的標準能夠一致,立意雖佳,卻仍然有未盡之處。本文先從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發展切入,理解制度背後的意涵,並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運作至今所產生之問題為研究重點,整理、歸納並分析實務與學說見解,並於文末提出個人建議,期望能為將來修法提供方向。

民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各類考試(保成)

為了解決配偶死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動產的問題,作者施宇宸(苗星),典熙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欲熟讀民法申論題的各類科考生   使用功效   爭點=考點,但爭點在哪裡?   找到爭點,實務見解又如何運用?重要性怎樣判斷?爭點相當於撐起地球的支點!但這個「支點」出現在考題哪裡,卻總是霧煞煞!   爭點隨身書就是要直觀的解決以上問題   改版差異   配合新修法   新增重點文章 本書特色   1.爭點即是標題,直接破題解說,就各爭點皆先介紹所涉「關鍵法條」,藉此訓練考生們建立「爭點」與「法條」間的連結感,並且省去讀者另行翻閱法條的寶貴時間。   2.就各爭點的「實務見解」、「關鍵學說」臚列介紹,使讀者能迅速了解其中差異,並且於「學習小叮嚀」中

說明爭點可能出現的形式、答題時應注意的事項,以及答題立場應如何採擇。最末,再以「經典試題」驗證各爭點於實際題目的呈現方式,並藉此了解爭點之出題趨勢,於部分爭點中並就所涉題目為概要之說明。   3.本書除了收錄一般教科書介紹的傳統爭點外,另大量收錄近三、四年學者之文章,期許讀者亦得藉由本書,掌握最新學說發展及考試議題。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標的之範圍與計算

為了解決配偶死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動產的問題,作者林蓓妤 這樣論述:

我國夫妻財產制隨著時代之發展不斷更新面貌,在財產的劃分、管理和分配上均有所變革,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引入更是一重大進展,雖僅有單一規定,卻隨著法規之變動影響其性質、得請求之範圍和標的。性質上,歷經四次增修後,目前其性質為「一身專屬性」似已為定論,惟反面意見持續存在且見解有力,值得加以了解;範圍上,現行民法第1017條、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和司法院釋字第410號等見解已劃出明確界線,僅於認定之基準時上,因民法第1030條之4未能具體適用於所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發生之原因,而多以類推適用之方式處理之,有無法明文根據之疑慮;而在標的上,因民法第1030條之1僅為一原則性規範,財產標的是否

可列入計算、是否可扣除,在財產項目多元之現代,多有爭執,本文擬以民法第1030條之1「充分評價夫妻對婚姻共同生活之協力與貢獻」之立法目的,搭配「貫徹男女平等原則」、「肯定家事勞動價值」和「保障交易安全」等原則談討之,試著尋求可資依循之判斷標準。 本文擬先從夫妻財產制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沿革,談討其立法目的和適用原則,並從剩餘財產分配得請求範圍之界線逐漸確立和明確之過程中,觀察此些原則之落實,再比照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之順序,參考學說見解和實務判決,一一釐清各項財產項目是否為得扣除、得計算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