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刑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野生動物保育法刑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熙懷寫的 臺灣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年鑑2017 和解讀裁判周報編輯部,楊婉莉的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彙編(一)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李惠宗所指導 林怡萱的 原住民族漁獵權之研究 (2021),提出野生動物保育法刑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原住民身分、狩獵權、捕魚權、傳統領域、傳統文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陳文學所指導 田知恆的 安全的原住民族獵槍制度:以南投縣信義鄉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原住民獵槍、安全、共識、民主治理、部落會議、半結構式問卷、專家問卷、利害關係人、敘述統計、卡方檢定的重點而找出了 野生動物保育法刑法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野生動物保育法刑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臺灣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年鑑2017

為了解決野生動物保育法刑法的問題,作者張熙懷 這樣論述:

  臺灣刑事程序法則及證據法則,邁向世界刑事訴訟思潮的主流趨勢,人權保障及程序正當衡平,經歷2003年9月大幅度修法施行,為世人所關注。立法者是作者,執法者是讀者,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觀察最高法院近年來新興的刑事裁判,是察覺臺灣刑事訴訟成長軌跡的最佳渠道。本書將2017年最高法院5,348則裁判大數據(Big Data),透過檢選、篩選、擷取、歸納、整理,梳理出各刑事庭、各法官所著裁判要旨,完備成書。善學者,假人之長以補其短,擁有本書就能輕易全盤掌握臺灣刑事訴訟發展新趨潮流。

原住民族漁獵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野生動物保育法刑法的問題,作者林怡萱 這樣論述:

蔡英文以總統身分在2016年8月1日,對於過去每一來臺政府以高壓管制政策掠奪原住民土地向原住民族道歉,原住民本係仰賴土地維生,因被歷代統治者以武力和土地政策大規模掠奪其土地侵害原住民權利,正視原住民土地被掠奪的歷史,讓原住民自主指認過去生活的空間,才可謂真誠之道歉。過往針對原住民「陸地上」之土地較為諸多學者所關切,然而對於居住在海邊,以捕撈魚類為生之原住民族而言,關於捕撈魚類之行為國內並無太多相關論者著墨,此外涉及原住民漁獵權之法律依據及行為管制法規,散落各法律、命令之中,制訂機關亦非同一,諸多法規與原住民傳統文化禁忌相互違背,使其無法健全發展,本文認為,立法者應及早設立專法,並逐一修正讓各

法規適用上彼此間相互和諧,落實憲法多元文化國原則及原住民族之文化基本權,讓原住民族之權利得以更加完善、確保其漁獵權之行使。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彙編(一)

為了解決野生動物保育法刑法的問題,作者解讀裁判周報編輯部,楊婉莉 這樣論述:

  裁判是法律法規在社會生活中應用結果的體現!     ‧選錄105年最高法院刑事法重要裁判共204則   ‧本書省略冗長的案件事實及判決中複雜的論證過程,提取裁判的主旨與爭點,直接提供「即時、核心、充分反映法院見解」的判決整理。   ‧透過代表性裁判的比較,充分理解司法實務的運作動態,貼近司法脈動。   ‧挑選該則裁判相關的文獻、歷屆試題,不論是在學理的觀察、考試的準備、或是法律業務的執行上,都是法律人職涯發展上的必備良冊。

安全的原住民族獵槍制度:以南投縣信義鄉為例

為了解決野生動物保育法刑法的問題,作者田知恆 這樣論述:

當槍枝被法定為犯罪時,安全的制度設計就是禁止它的非法存在,但是當國家肯認獵槍為臺灣原住民族重要不可或缺的「固有權」之一,制度應如何調整排除價值衝突所衍生的安全風險,並藉由獵槍制度權利義務的分擔與承認,使原住民族獵槍安全成為一項社會集體責任。本研究嘗試系統性探討原住民族獵槍安全制度,據以架構一條民主治理的共識路徑,以排除文化衝突可能產生的不正義及代議政治的利益分配疑慮,並解決原住民族在治理知識的困境;進而導入民意,促進原住民族獵槍制度結構中權力與資源的更張。為奠定所架構之問題解決路徑的正當性與可性行,必須廣博蒐羅有關臺灣原住民族獵槍相關文獻,梳理過去學者多著力偏向於「文化」、「立法」、「司法」

等面向的討論,分析歸納各面向問題徵結與解決方法,進而結構出「型塑習慣立法的民主治理行政路徑」,並概念化現代原住民族獵槍的三項安全指標:「適法、使用、相對」。接著由次級資料補足文獻中原住民族獵槍「行政」的不聯結後,以「適法安全」、「使用安全」及「相對安全」三項安全指標,分析架構出「調整獵槍規格構造」、「專法完整責任義務」、及「建立部落治理平臺」等三項制度應變方向。最後導入民意,選擇南投縣信義鄉多元政治社群為樣本,指認鄉內警察單位、村長、鄉民代表、部落會議及立案文化團體幹部共70名利害關係人,就原住民族「現行獵槍安全性」及上列三項制度應變方向進行半結構式紙本問卷調查分析。研究發現,利害關係人對於現

行原住民族獵槍制度「適法安全」、「使用安全」及「相對安全」的整體感受是不安全的,歸因於對原住民族持用獵槍的「能力」及「責任」知能感受不足。而多數利害關係人是同意由「建立部落治理平臺」循民主治理的行政途徑,以參與式知識管理型塑習慣立法有關「調整獵槍規格構造」及「專法完整責任義務」等共識,讓民意正確的納入政策制定;運用擴大公民參與及網路等資訊管道,普及獵槍管制資訊及安全使用原則,強化獵槍「適法安全」及「使用安全」,並藉由建全制度機制過程的宣導作為,增進一般民眾對原住民族獵槍的「相對安全」認同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