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上級機關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金管會上級機關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蔡佩玲寫的 洗錢防制必修第一堂課:反洗錢、反資恐、反武擴之立法、國際規範與評鑑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規內容-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也說明:上級機關 首長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程序,函報本會移付懲戒。 第18 條本 ...

國立清華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陳仲嶙所指導 黃天偉的 銀行保密義務與稅捐調查之衝突與調和-從資訊隱私權之觀點省思- (2017),提出金管會上級機關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稅捐調查、銀行保密義務、個人資料保護法、資訊隱私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間接蒐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陳彥良所指導 陳軒逸的 公司透明度研究—以實質受益人揭露為中心 (2017),提出因為有 實質受益人、資訊揭露、法人透明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金管會上級機關的解答。

最後網站資安處預計10月中將資安管理法提報政院,最晚11月送立院審查則補充:行政院資安處處長簡宏偉表示,目前已經召開六場法案說明會,接著會送交國 ... 機關金管會有權利對第一銀行進行相關的調查外,資安處身為行政院中的資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金管會上級機關,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洗錢防制必修第一堂課:反洗錢、反資恐、反武擴之立法、國際規範與評鑑

為了解決金管會上級機關的問題,作者蔡佩玲 這樣論述:

  入門洗錢防制規範與掌握國際趨勢最實用的工具書!   本書作者主責我國洗錢防制法修法與資恐防制法立法研修,並主辦我國國家風險評估與第三輪相互評鑑程序,亦獲重要國際組織選派為評鑑員與國際講座,對於國際組織、規範與我國洗錢防制領域發展具深厚理論與實務基礎。   內容收錄作者歷來發表文章,包括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國際趨勢、國際規範與評鑑、我國法制歷程與緣由、人才養成與視野等四大部分,深入淺出,為洗錢防制領域必修不可或缺之入門書。 聯合推薦   法務部部長/蔡清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前主任兼法務部次長/蔡碧仲   行政院洗錢防制

辦公室主任兼法務部次長/陳明堂   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秘書長/吳當傑  

銀行保密義務與稅捐調查之衝突與調和-從資訊隱私權之觀點省思-

為了解決金管會上級機關的問題,作者黃天偉 這樣論述:

  稅捐稽徵機關對銀行實施稅捐調查時,係以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及銀行法第48條第2項為主要依據,且須參考財政部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見解。惟前述實務見解常非為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而有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租稅法律主義。  為了維護納稅者受我國憲法保障之資訊隱私權,本文嘗試以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間接蒐集之規範架構-「雙門理論」調和稅捐調查與銀行保密義務之衝突,但非為完全禁止稅捐稽徵機關對銀行實施稅捐調查。  本文於第二章探尋資訊隱私權能否被我國憲法所保障及其保障範圍,並討論資訊隱私權於銀行保密義務及稅捐調查憲法價值上之重要性。再於第三章及第四章中,分別以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間

接蒐集之規範架構,檢討現行稅捐調查與銀行保密義務之互動模型。

公司透明度研究—以實質受益人揭露為中心

為了解決金管會上級機關的問題,作者陳軒逸 這樣論述:

公司制度(corporate vehicles)係市場經濟中商業與創業活動之根本,為現代全球金融景色不可或缺之部分,並為經濟繁榮與全球化做出貢獻。儘管公司制度於現今全球經濟中乃重要且合法之角色。2016年之巴拿馬文件(Panama Papers)與2017天堂文件(Paradise Papers)一再顯示法人的不透明,常淪有心人士進行不法行為如:洗錢、收賄/貪汙、不適當之內線交易、違法逃稅等犯罪之利用工具。 匿名可能性為促使公司制度遭濫用之重要原因。國際社會普遍承認揭露並分享實質所有權與控制權資訊得有效降低濫用可能性。故針對法人之不透明,國際目前針對「三反」(反貪腐、反避稅、反洗錢)之

查核力道愈來愈強。以反洗錢為例,2016年8月我國兆豐銀行之紐約分行因捲入洗錢疑雲,而被美國政府重罰1.8億美元並下令須聘請外部顧問兩年,其裁罰金額為台灣金融史上最高罰款可見一般。我國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創始會員國,為因應2018年APG第三輪洗錢防制評鑑及健全洗錢防制體系,除修正我國洗錢防制法外,2018年修正通過之公司法亦有強化法人透明度之規範。 資訊揭露為健全公司治理之重要環節,除可有效降低資訊不對稱外,尚得使投資人或股東監督公司,避免道德風險,使其基本權利獲得保障,並有效嚇阻濫用公司制度。2015

年OECD公司治理準則將資訊揭露與透明度列為重要準則之一,實質受益權資訊乃所有權資訊揭露之一環,可見實質受益權資訊對法人透明度之重要性。然十分可惜,我國2018修正通過之公司法並無實質受益人揭露之相關規範,故本文以實質受益權資訊揭露核心為出發,探討國際相關實質受益權揭露規範與各國建立之實質受益人名簿制度後,檢視我國公司相關法制透明度規定,並就2018修正通過之公司法有關強化法人透明度之規範進行評析,再就未來公司法制之實質受益人名簿提出建議,以供未來立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