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特別津貼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社署今推第4輪幼兒中心特別津貼下周二截止申請也說明:社署宣布在防疫抗疫基金下推出第四輪「幼兒中心特別津貼」,以支援幼兒中心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而引致的財政困難。截止申請日期為1月2.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黃程貫所指導 桂竹安的 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標售過程員工安置議題研究 (2012),提出金管會特別津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企業併購、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員工安置、年資結清、留用、重新聘任、工作權、工資認定、罷工、買賣不破勞動契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李玉君所指導 簡玉雪的 我國社會救助法律規範之研究--以給付審核標準為中心 (2009),提出因為有 社會救助、社會安全、經濟全球化、新貧的重點而找出了 金管會特別津貼的解答。

最後網站金管會8千萬津貼立委批不當 - 台灣醒報則補充:金管會 成立之初,為了吸引中央銀行或中央存款保險銀行的人才,特別提供補助津貼,以平衡政府機關與高收入的民間企業人員薪資差異。但台聯立委許忠信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金管會特別津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標售過程員工安置議題研究

為了解決金管會特別津貼的問題,作者桂竹安 這樣論述:

為協助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簡稱問題金融機構)順利退出市場,預防金融機構連鎖危機,以穩定金融秩序,改善金融體質,我國政府於2001年7月9日公布通過制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並依該法設置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透過重建基金之運作,主管機關可於一定時間對存款人提供全額保障,並由重建基金彌補問題機構資產負債之缺口後,由健全金融機構承接其資產負債暨營業,使問題機構在金融服務不中斷下,得以順利退出市場,健全我國金融體系。至2011年底屆期止,經此機制共使56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成功與順利退出市場,將可能產生系統性風險之金融風暴消弭於無形。處理過程中之員工安置議題,無庸置疑,勢必為可否順利完成問題金

融機構退場的關鍵。本論文主要論述在重建基金架構下,所處理之問題金融機構標售過程中,有關員工權益保障課題,就員工安置規劃過程中所可能產生與相應之議題,就法律與實務之觀點分別予以討論分析,並就法規不足或待澄清之處,提出觀察與建議,期望對於相關法律體系之完整建構或未來企業併購實務能有所助益。經過分析探究,本論文認為,在現行法律規範下,針對問題金融機構之標售,有關員工權益保障議題,企業併購法第16條及第17條或勞動基準法第20條經解釋或修法應有適用餘地;並考量問題金融機構標售處理之特殊性,可特別另立專法予以完整規範,以求兼顧社會公平正義與員工權益。而企業併購適用「買賣不破勞動契約」之原則亦應可為未來立

法努力方向。

我國社會救助法律規範之研究--以給付審核標準為中心

為了解決金管會特別津貼的問題,作者簡玉雪 這樣論述:

社會救助制度為社會安全網之最後一道防線,而社會救助之建構,主要係因應貧窮問題,透過資產調查方式,對於符合資格者予以納入照顧之殘補式制度設計。檢視社會救助法制沿革,自一九四九年國民政府撥遷來台即沿用之「社會救濟法」,其消極安貧定位,並未協助低收入戶自立脫貧;一九八○年,隨著「社會救助法」制定公布,不僅代表消極意涵之社會救濟法正式宣告廢止,更開啟我國積極救助之立法方向。社會救助法公布至今,期間歷經五次修正,對於貧窮線定義、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以及工作收入計算原則等給付審核標準,皆訂有法規範可資參酌。惟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對於上述申請低收入戶所應檢附之文件,以及審核

認定程序等,立法者則授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予以認定。另,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目、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目之規定,分別屬於直轄市與縣(市)之自治事項。據此,地方政府往往囿於財政能力,再行訂定趨嚴之審核標準,所無之限制,使得我國低收入戶不論人數與戶數,皆長年未達總人口與總戶數百分之一之極低比例。有鑑於此,本論文藉由社會救助法制之研究,分別透過法規範與其實際制度執行層面之審核標準,探討經濟全球化下所產生新貧與近貧階級無法納入社會救助體系之肇因,茲概述如下:首先,針對貧窮之相關論述以及與社會救助法制之關連部分,闡述貧窮之背景成因以及與全球化之關連,並定義貧窮之概念,以貧窮內涵之轉變,說明新貧社

會產生背景與其呈現之相關問題。抑有進者,藉由社會救助法制對解決貧窮問題所扮演之功能,與其在社會安全體系之定位,作為後續章節之研究基礎。其次,回歸法制層面,闡述社會救助制度之法源基礎與其規範內容,分別由憲法、社會救濟法,以及社會救助法以茲規範,並檢視社會救助法之沿革發展,包括:五次修法歷程與重點內容,以及尚無法規範之中低收入戶給付內容予以論述。再者,針對現行社會救助給付審核標準之探討部分,檢視現行社會救助之審核標準,透過社會救助法與地方政府實際審核之標準予以探討,並評析其所產生之問題,此乃本論文之研究核心,作為接續章節結論部分提出修正建議之重要參酌依據。最後,則綜納全文,基於第四章關於現行社會救

助給付審核標準之評析,提出適當之結論與相關修正建議,試圖透過現行社會救助審核標準所提之修正建議,由法制層面加以檢討,希冀對經濟全球化所形成之新貧或近貧人口,得以不再徘徊於社會救助邊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