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廖世昌,郭姿君,洪佩君寫的 保險監理實務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柯于璋所指導 藍婉玲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金融機構整合行銷之影響-以A銀行為例 (2016),提出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機構、整合行銷。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工業工程學研究所 周雍強所指導 林晉輝的 店中店的通路營運策略於證券產業之應用 (2013),提出因為有 店中店、通路、證券商的重點而找出了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監理實務

為了解決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的問題,作者廖世昌,郭姿君,洪佩君 這樣論述:

  本書分別從問題保險業之監理、保險輔助人之監理、保險業股權及業務移轉之監理、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監理加以解析說明,並對於安定基金之功能作有詳細之介紹與評析,最後並論述保險法賦予主管機關直接介入監督管理保險業同業公會之妥適性。就保險監理有完整且全面性之介紹。

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金融機構整合行銷之影響-以A銀行為例

為了解決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的問題,作者藍婉玲 這樣論述:

近年來鑒於資訊科技日新月異,利用電子設備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的情形日益增加,加上現在各類型的商務行銷廣泛的蒐集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對個人隱私資料造成很大的威脅。而金融機構的日常作業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利用及處理情況更是繁多且複雜,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修訂後所帶來之衝擊更甚於其他產業,再加上現今金融機構均在客戶初次往來時,要求客戶同意提供個人資料給銀行或其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下各子公司做行銷業務之用,然金融機構卻未善盡說明的責任,僅提供書面同意書給客戶簽名,造成日後客戶在接到行銷電話後,對金融機構保護其個人資料安全產生質疑,進而對金融機構及行銷人員的信任感逐漸喪失。因此金融機構應如何在個人資

料保護法之規範,及雙方互信基礎下,妥善運用客戶提供之個人資料進行整合行銷業務,使金融機構與客戶間達成雙贏的目的。本文以A銀行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施行及整合行銷業務概況做為本研究探討之課題,並採用質性研究的模式,首先採用「文獻分析法」瞭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及整合行銷的相關理論,來建構研究基礎;其次運用「深度訪談法」來蒐集個案銀行內部之行銷人員與往來客戶等受訪者對於個案銀行現行整合行銷業務作業方式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實行之想法與意見,以嚴謹的態度來歸納分析,並與研究目的與文獻產生呼應,接著依據研究發現,提出具體的實務上的建議。

店中店的通路營運策略於證券產業之應用

為了解決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的問題,作者林晉輝 這樣論述:

通路是金融業最主要的營收,且是使用資源最龐大的體系。然而,傳統通路的交易、帳務查詢功能已漸由便利的網路金融所替代,本研究探討零售業的店中店模式,可以作為證券商的降低營運成本、發展加值服務之通路應用策略。店中店係指零售商將營業空間有價提供給供應商設立銷售點。通常在零售商與供應商的三類關係:零售商再銷售的RR(retailer-resell)模式、店中店的SS(Store-Within-a-Store)模式及混合RR、SS的RS模式;當銷售產品服務成本高、可替代性低時,應採用店中店SS模式較具價值優勢,其中可替代性高低更是決策關鍵。本研究就店中店模式於展店、內部管理及銷售三構面,分析比較店主與店

中店彼此之資源優勢互補性,再延伸探討證券公司於品牌強度相對高之銀行中設立店中店時,證券公司可產生之創新價值:降低通路營運成本、顧客往來更便利的網狀通路布局、槓桿銀行的資源優勢產生本身利益及結合銀行品牌創造證券品牌價值。另在銀行之價值提升,除有Cross-Selling、One Stop Shopping之綜效外,更有節省電子平台之服務人力成本,同時創造電子金融服務績效之利益。管理學之父Peter Drucker(彼得杜拉克)說過:“現代企業競爭不是產品的競爭,而是商業模式的競爭。”所以,本研究結論認為,因應e化且跨界經營的網路時代之證券商實體通路發展策略為:一、以獨立分公司為區域母公司,再於強

勢品牌的銀行通路內設置店中店。二、實體通路之功能轉為商品諮詢、體驗服務及客製化整合商品服務功能。三、提昇人員的3C設備操作使用能力與多元金融商品的專業能力。經由本研究對“店中店”模式的分析與在證券業之應用探討,希望對受到網路金融衝擊甚劇的證券業在未來通路的經營模式有所幫助和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