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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高朝樑寫的 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育廷所指導 劉育嘉的 論銀行業公司治理—以法令遵循為中心 (2018),提出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司治理、法令遵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林志潔所指導 劉哲嘉的 法人刑事責任之建構與法令遵循之落實 (2017),提出因為有 法令遵循、法人刑事責任、代位責任、自己責任原則、兩罰制、組織體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

為了解決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的問題,作者高朝樑 這樣論述:

論銀行業公司治理—以法令遵循為中心

為了解決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的問題,作者劉育嘉 這樣論述:

本文主要以我國銀行之法令遵循機制為研究之核心,因銀行機構存在其特殊性,銀行業向來為高度管制行業,其所必須遵守的法規及相關行政命令,遠高於其他產業,是故銀行業之法令遵循機制,在近年來銀行業公司治理討論中受到重視。2016年8月,我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美國洗錢防制相關法規,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落實有所缺失,最後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New York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NYDFS)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支付1.8億美元為要件簽署同意令(Consent Order)。2018年1月18日再次遭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FED)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紐約分行、芝加哥分行及矽谷分行防制洗錢作業缺失而予以裁罰美金2900萬元,隨後,我國金管會於2018年3月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制度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目的在於強化法令遵循機制之建立。本文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遭重罰為例,討論銀行落實法令遵循制度之重要性。並接續討論法令遵循之起源與演變,介紹美國、香港5之法令遵循相關規範並與我國法制相互比較分析,藉由各國法制之比較、分析及研究,期能對我國現行規範提出建議,例如強化法令遵循人員之獨立性。最後,公司欲建立一套完善法令遵循機制有賴於公司董事之監督,本文亦

將討論我國董事與法令遵循之間的相關問題,透過適當課與銀行董事有效落實法令遵循之責任,促使銀行內部自董事會下至基層員工,均能對法令遵循加以重視。

法人刑事責任之建構與法令遵循之落實

為了解決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的問題,作者劉哲嘉 這樣論述:

過去數十年,各國間對於公司治理的概念,在強化法令遵循制度方面,取得相當的共識,公司治理概念既有所變遷,則從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計畫的實行,確立起法人刑事責任的立論基礎,不但與公司治理的理念相符;更重要的是,若能依此概念作為基礎,從公司治理的角度出發做為處罰法人的媒介,更能與刑法上「自己責任原則」相契合。而我國目前在法人刑事責任之立法,同時採用轉嫁罰與兩罰制,造成實務上相當程度的困擾,所以立法上應將轉嫁罰體例全數回復至兩罰制,以解決立法紊亂的問題,並將法人犯罪的原理清楚界定在行為責任與監督責任,並藉由法令遵循制度的落實與導入,透過法人整合內部資源、人力,從各方面角度所制定法令遵循體系-所產生避免

不法結果發生的能力,提供企業舉證免責的誘因。同時藉由法令遵循的導入,也可使兩罰制從管理瑕疵責任模式往組織體責任模式方向移動,以強化法人所負擔的刑責為自己責任原則的色彩。最後,企業採取法令遵循形成慣例之後,依照組織體責任模式,以法人本身的主、客觀要件加以規範,可為日後法人刑事責任的立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