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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院總第887 號 - 立法院也說明:檢送銀行局協調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 ... 二、銀行公會已於其會員授信準則第20 條第2 項增訂相關規範,略以:「保證契約屬未定期間.

國立政治大學 經營管理碩士學程(EMBA) 陳嬿如所指導 許雅如的 銀行法金客戶管理系統-以A銀行為例 (2021),提出銀行公會徵信準則108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銀行、法人金融、客戶關係管理、CRM系統。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王文杰所指導 劉柏逸的 我國非銀行支付監理法制之重塑 (2021),提出因為有 非銀行支付、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電子貨幣、虛擬通貨、加密資產、金融科技、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支付服務指令、支付服務法、資金結算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銀行公會徵信準則108的解答。

最後網站以流程創新觀點優化銀行信用卡徵授信作業流程-以T銀行為例則補充: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107年1月29 ... 存款保險資訊季刊第32卷第3期,金融科技發展與銀行經營型態的演變,轉載108 年6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銀行公會徵信準則108,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0金融基測/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票據法(概要)+銀行法(概要)

為了解決銀行公會徵信準則108的問題,作者宏典文化金融基測,銀行招考對策研究小組 這樣論述:

  ★多變的考試→不變的選擇……。 宏典文化「金融基測/銀行招考題庫」系列,連續十年銷售冠軍,榮獲無數上榜考生口碑推薦~是您備考路上最值得信賴的夥伴!★   2020年起銀行徵才方式出現重大變革。鑑於行庫想縮短徵才時間,並減輕畢業生或初入職場者多次備考壓力與時間及經濟負擔,金融研訓院開發出「金融基測」(FIT)作為更有彈性的銀行招募人員工具,於2020年2月起首次舉辦。該基測乃金研院彙整近年八大公股銀行對新進行員或資訊人員之熱門考科,並邀集銀行業者及專家學者共同研擬,整合較常出現考科,期藉此考試供多元管道招募之銀行業者多一項鑑別工具。   惟由金融基測考科內容不難發現,

其與銀行招考其實並無差別,主考單位仍然由其歷年累積之試題資料庫為實際命題使用。因此在準備上,考生仍可依循銀行招考備考方法,一次準備即可因應兩種考試。惟考生務須留意者為金融基測之計分方式係採級距制,如級距未達行庫最低標準者,將無法參加口試。因此考生如欲善用金融基測「考一次面試多家行庫」優點,則將級距盡可能拉高乃首要之務;否則反而會因級距未達標,在「初審資格不符」下喪失各家行庫面試機會。   最新「2020金融基測|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系列,不同以往之處在於,依據金融基測之分科方式出版,使之更符合考試需要。然10年來不變的是→完整收錄「108年10大公民營行庫最新試題」→題題詳盡解析100%製

作完成,絕不打馬虎眼。一書在手,不僅可飽覽各行庫最新年度試題與詳解,更可收一次準備、兩種考試(金融基測與銀行招考)皆可應付之效! 準備金融基測/銀行招考沒有捷徑!當所有人都只想求快、求速成,其實就代表著腳踏實地的你已經離成功更接近!選擇同樣腳踏實地題題詳解的宏典金融基測/銀行招考題庫,按部就班逐題練習,不管對錯每題檢討每個選項都去理解,則不管考試方法如何變化,相信各大行庫的大門仍將為你敞開!   ★2020金融基測/銀行招考最新命題趨勢★   1. 票據法(概要)   試題難度維持穩定,考古題用力寫至少可拿七成分數。惟本科若想全拿則務須加強準備「票據行為理論」、「條文意旨與延伸題型」、「

銀行作業實務」以及「相關法院判例」!   「票據法(概要)」一科在今年的命題型態與難度上維持穩定,大抵將近七成的考題都是單純的條文題,容易拿分。惟考生們一定都知道,票據法是一個「要拼全拿」的拉分科目;若想透過本科拉高總分,則其餘兩成的難題就必須要能掌握。但票據法難題的涵蓋範圍頗廣,由條文延伸而出的法院判例、銀行作業實務既多且雜,要從坊間找到一本適合的用書並不容易。所幸,在銀行近十年年年招考下,已累積大量試題資料庫,故利用考古題來分析難題的出題方向,正是精準度最高、且投資報酬率最好的方法。以下首先分析今年試題的主要命題方向:   1. 票據法條文題(一)【配分比重超過40%】:此即一般所謂的

「送分題」,問題與選項均直接引用條文內容,所以條文背熟或考古題多寫,幾乎可以秒拿分數!     2. 票據法條文題(二)【配分比重約20%】:此種題型一般稱為「找碴題」,也就是會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錯誤)」的題型。所幸大部分考題選項中的敘述均為「直接引用條文」,因此只要考古題有用力寫,分數應該都拿得到。   3. 票據法案例題【配分比重<10%】:此種題型的題目會一個案例呈現,通常題目中會出現多達5-6個票據關係人,接著以一大串文字描述各關係人之票據行為,最後問相關人之票據責任;此類題型在今年出題數相對較少,主因題型變化性不高(幾乎都圍繞在如「票據偽造」、「回頭背書」等主題),在銀行連年招

考,考生勤寫考古題下,已經不再算是難題。      4. 四大難題【配分比重<20%】:此處正是票據法能否考取高分的決勝戰場!試題形態主要可分為四大類型:   (1).票據行為理論:今年出現的題型包括:比較三種票據之「票據關係當事人」、「票據資金關係」、「票據效用」。三種票據各自之特性為何(例如:完全有價證券、貨幣市場有價證券)。票據權利的「發生」、「行使」、「移轉」分別需要行使何種票據行為。票據上「權利滅失」之原因有哪些。「塗銷禁止背書轉讓」無論係由發票人或背書人為之,均需簽名蓋章。倘塗銷欠缺簽名或蓋章,則通說及實務均認塗銷不生效力。   (2).條文意旨與延伸題型:今年出現的題型包括:

票據喪失時為公示催告之效力(保持止付通知效力、防止善意取得)。票據法第14條(善意取得)規定中有關「「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之應用。執票人以外之人塗銷票據背書記載,不影響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30條發票人為禁止背書轉讓下,該記載會產生何種效力(票據喪失流通性、人之抗辯不因之中斷、不適用善意取得)。不得為「止付通知」票據有哪些。票據法第41條第1項,期後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效力」之內涵(共五點)。票據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本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此處之前手係指「發票人以外之前手」。無記名支票,縱發票人

在支票正面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亦不生票據法上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票據法第139條:不論是記名或無記名支票,均得為平行線之記載。   (3).相關法院判例:今年出現的題型包括:50年台抗字188號》判例:本票之保證人不得類推適用票據法第123條逕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司法院《102年易字第707號》裁判:「郵政劃撥支票」其本質僅係民法所規定之指示證券→並非票據法所稱之支票。最高法院67年度第6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支票發票人票據債務之成立,應以發票人交付支票於受款人完成發票行為之時日為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77號判決:發票人雖撤銷支票付款之委託,然仍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

票之支付,並不因撤銷付款之委託而受影響。利益償還請求權之轉讓,無須交付該票據以證明該債權存在(前司法行政部民事司台民司函字第○○○三號函復台高院)。   (4).票據與銀行作業實務:今年出現的題型包括:判斷發票人於銀行之存款數是否足敷支付該支票金額之時間為「執票人提示支票時」。票據之「同時履行抗辯」。「空白授權票據」之效力視補充權授予前後而有不同: (1). 補充權授予前:該票據無效(應記載事項欠缺); (2). 補充權授予後:該票據有效→在補充前所為之發票、背書、保證等空白票據行為,自補充權生效時起,才各自發生票據行為效力。支票付款人之審查義務。一般法條規定中提到的「日」→如未特別強調其為

「營業日(除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外)」者,一律以「日曆日」計算。《票據匯款收付處理辦法及支票背書辦法》中有關「支票背書審查通則」之規定。   相信讀者們看完上面這些難題的主題,一定會有一種「昏頭」的感覺……。因為這些題目敘述中幾乎不會出現票據法條文,所以即使能將票據法倒背如流,若對於票據行為、部分條文立法意旨不理解、則照樣是看不懂題目的問法……。因此票據法若想考高分,則在擬定備考計劃時,針對此四大難題的準備,切記一定要預留更多的時間去深入研究、理解。   2. 銀行法(概要)   題型變化少難度不高、最新修法出題數少。主管機關各項函釋與各條文授權規定事項辦法反成決勝關鍵。   銀行法(概

要)一科在106年因「主管機關各項函令」、「各條文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與「銀行法參照相關法令」出題數大增導致難度大幅提升;所幸107~108年兩年的題目都不再出現此情況。「純條文題型」出題佔比大幅增加,意料之外的考題數則明顯減少,且108年4月最新修法的考題,在整年度的出題比重也不高。所以相信銀行招考題庫的讀者們,應該都可以很輕易的在本科考到很高分。   至於較新的題型今年以「主管機關各項函令」與「部分冷僻法條」為主,惟出題比重並不高。例如:   1.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執行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相關規定作業準則》:考的是第5,6條有關「一般保證人」、「共同借款人」與「保證範圍

」的規定。   2.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考了第16條有關中長期授信金額達「兩億元」以上之授信案件應要求借款人另加送營運計畫、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以及第23條銀行對擔保品之估價於覈實決定時應參照之因素有哪些。   3. 金管會對於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之解釋令,包括《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1433號 函》與《金管銀法字第10702733630號 令》:主要在規定應計入與得不計入「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之放款項目。   4. 銀行法第58條:銀行之合併或申報事項變更,應於換發營業執照後「15日」內公告。   5. 銀行法第125條之1:故意

損害銀行信用之處罰金額。   6. 銀行法第89條參照第3條:工業銀行經營之業務項目。     7. 銀行法第12條相關:一般銀行可接受為授信擔保之「權利質權」的標的物有哪些。   8. 農委會農業金融局《農金字第0965080259號函》:主要在解釋「農舍」非屬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之自用住宅。   9. 財政部於《台財融字第 84790478 號 函》:主要在解釋有關銀行法第32條、第33條及第33條之1規定中有關「辦理授信之職員」之定義。   10. 銀行法第76條: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之不動產,原則上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   11. 銀行法108年4月修法→對

於銀行之最高罰鍰提高至「新臺幣5千萬元」。   12. 銀行法第10條:信託資金的定義。   13. 銀行不動產放款經營實務:若借款人逾期未還款,則銀行將會至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將債務人抵押之債務進行「假扣押」或「假處分」。  

銀行法金客戶管理系統-以A銀行為例

為了解決銀行公會徵信準則108的問題,作者許雅如 這樣論述:

銀行的法人金融業務,所服務的對象是企業客戶,企業的需求與相關決策過程,與一般個人消費者差異甚大,且因銀行法金業務的資料數據,具有個體差異大、授信關係複雜、曝顯金額高等特性,必須藉由資訊科技的協助,才能有效整合內外部資料,透過業務流程自動化,累積以客戶為中心的客戶檔案,善用系統自動化通知及檢核功能的協助,業務單位可在遵法合規之下,管控客戶授信相關風險,掌握客戶需求,提高客戶貢獻,發揮事半功倍之效。故建置一個符合客戶關係管理內涵及使用者需求的「法金客戶管理系統」,對法金業務發展致關重要。資訊科技的日新月異,為客戶關係管理帶來嶄新的面貌,本研究主為探究銀行法人金融業務的客戶管理系統,在客戶關係管理

的理論與資訊科技結合之下,於實務面可展現的架構及功能,並以A銀行的法金客戶管理系統為研究個案,提出精進的建議。研究結果可作為A銀行法金客戶管理系統升級及同業建制或優化同類系統之參考。經本研究分析,銀行法金客戶管理系統應具備的功能如下:1.銀行法人金融授信業務流程自動化,包括客戶開發、徵信作業、授信報核、貸後管理及作業管理。2.提供以客戶為中心之跨系統整合資訊及功能。3.納入各類法金業務重要資訊及指標,如授信額度及額度動用率、信用評等、利差、活存比、各類產品資訊等。4.符合系統使用者的工作需求,以系統主要使用者-RM而言,包括客戶關係管理、客戶開發、授信業務流程、風險管理等工作大類,其中風險管理

,除授信風險外尚包括法遵風險及作業風險,善用表單設計、自動化作業、欄位及流程防呆功能,融入了各類風險控管機制。5.提供彙整管理資訊,如資產組合、客戶貢獻、預算達成狀況、客戶開發進度及客戶負面訊息等。

我國非銀行支付監理法制之重塑

為了解決銀行公會徵信準則108的問題,作者劉柏逸 這樣論述:

在後疫情時代的當今,隨著非現金支付工具之使用率日漸提升,我國非銀行支付產業發展確實迎來全新之契機;並隨著2021年7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修正施行,我國非銀行支付法制的發展,更是迎來全新的篇章。然而,若詳觀本次《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修法內容,或審視我國整體支付法制體系,卻可發現,我國支付法制似乎仍保守在傳統「以銀行為中心」之監理思維與監管架構中,進而造成我國非銀行支付法制在「監理框架」設計上,仍存在著諸多缺陷與困境,亦同時造成非銀行支付業者,仍須面臨諸多不必要的法規或准入障礙。對此,本研究歸咎其原因無非在於,我國立法者或監管者仍無法正確體認到「非銀行支付服務」與「傳統銀行金融業務」

(存款與放款業務)之本質與風險差異,從而導致我國在非銀行支付法制之形塑上,往往是根基於顯不相容的「監理本質」或「監理原則」,甚而無法形成一套具有完整性與系統性的「監理框架」。因此,本研究在支付體系與支付工具的概覽下,先行釐清與劃定「非銀行支付」應有的「本質內涵」與「發展態樣」;進而,透過非銀行支付的各式「金融風險」探討,統整出非銀行支付服務相異於傳統銀行業務的「監理本質」、「監理目標」、「監理原則」,以及具體的「監理面向」;而後,本研究透過歐盟、新家坡、日本非銀行支付法制的剖析與比較,歸納出形塑現代非銀行支付監理法制應有的基本「分析框架」。從而,藉由前述對於非銀行支付「監理本質」與法制「分析框

架」的歸納,本研究對於我國現行的非銀行支付法制進行通盤的審視與檢討,並總結出我國法制存在著「監理本質」失調、「監理範圍」破碎化、「監理密度」失衡化、「監理措施」僵化等困境與缺陷。最後,基於以上法制困境與缺陷,本研究在正確的「監理本質」理解下,借鑒歐盟、新家坡、日本法制,嘗試為我國提出《銀行法》與非銀行支付法制「監理框架」之重塑芻議,希冀藉帶動我國非銀行支付產業的健全與普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