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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凍結解除時間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顧若鵬寫的 從人到鬼,從鬼到人:日本戰犯與中國的審判 和吳有水的 被偷走的辯護權「長沙公益仨」政治犯家屬兼辯護人對中國司法的椎心控訴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疫情未歸台灣人大陸銀行帳戶遇凍結莫慌張也說明:發生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台灣人留存在大陸銀行的台胞證有效期限,已過期了!這時請打開您的大陸手機,檢查過往的簡訊通知,看看是否有收到該銀行發來的提示,需要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遠足文化 和渠成文化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永丞所指導 游志煌的 論證券詐欺事件投資人之保護-以美國證管會為例強化我國證券主管機關之執法手段 (2017),提出銀行凍結解除時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禁制令、返還不法利益、民事懲罰金、公平基金、解除職務、凍結資產。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謝易宏所指導 周英惠的 從比較法觀點探討我國重整法制之改革--以華隆公司與博達公司案為例 (2006),提出因為有 公司重整、誠信條款、檢查人資格、專屬法庭的重點而找出了 銀行凍結解除時間的解答。

最後網站凍結帳戶不需要法院事前事後審查,合理嗎?則補充:有時候不僅僅是一個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 而是連你其他銀行的所有帳戶都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時, ... 甚至有人民在刑事程序期間向法院聲請解除凍結帳戶,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銀行凍結解除時間,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人到鬼,從鬼到人:日本戰犯與中國的審判

為了解決銀行凍結解除時間的問題,作者顧若鵬 這樣論述:

美國歷史學會費正清獎得獎作品 超越以《菊與刀》為代表的日本研究視角, 將視野延伸到整個東亞, 探討日本「戰敗」與東亞「戰後」框架的再形塑, 揭開轉型正義中不能避談的乙丙級戰犯審判真相。   在戰時中國被視為「鬼子」的日本人,在戰後如何變回「人」?   透過乙丙級戰犯審判,國民黨與共產黨遂行了怎樣的政治意圖?   在戰後國共勢力的更迭中,戰犯如何淪為政治操作的籌碼?   翻開日本近代史,戰後的敘事往往只是簡短地集中在戰爭的終結,但對於曾經遭受日本統治的中國人、臺灣人以及韓國人而言,卻有必要精確地了解帝國所涉及的過往。   有別於歷來由美方主導、備受關注的甲級戰犯審判,本書聚焦於乙丙級

戰犯的審判,跳脫過往探討天皇是否需要承擔戰罪的窠臼,將戰犯議題置入東亞近代史的大脈絡之中,深入分析戰犯在戰後中國如何成為各方角逐權力的工具。   戰後國民黨與共產黨對於日本戰犯皆採行寬大為懷的策略,一方面試圖經由國際法展現先進國家的文明與法治社會的高度,另一方面則透過戰犯審判宣示統治中國的合法性與正當性。而乙丙級戰犯審判所透露的,正是國共兩黨暗潮洶湧的政治角力,以及冷戰體制下東亞國際秩序重組的窒礙難行,其遺緒形塑了如今的兩岸關係,且至今仍緊緊牽動著東亞局勢,更是臺灣人在轉型正義的路上必須重新認識的歷史課題。 本書特色   ‧2016年費正清獎(John K. Fairbank Prize

)得獎作品。   ‧獨家收錄7000字中文版序。   ‧劍橋大學艾薩克牛頓信託博士後研究員陳冠任導讀。 名人推薦   川島真/日本東京大學教授   戶谷由麻/美國夏威夷大學教授   克斯汀‧馮‧李根(Kerstin von Lingen)╱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教授   亞倫‧威廉‧摩爾(Aaron William Moore)/英國愛丁堡大學教授   芮納‧米德(Rana Mitter)/英國牛津大學教授   淺野豐美/日本早稻田大學教授   黃自進/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藍適齊/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   ──學者齊聲推薦(依姓名筆畫排序)   顧若鵬教授巧妙地運用了英語、日語

以及中文的一手史料與二手研究,梳理複雜的戰犯問題。跳脫過往探討天皇是否需要承擔戰罪的窠臼,並將戰犯議題置入東亞近代史的大脈絡之中,深入分析了戰犯在戰後中國如何成為各方勢力角逐權力的工具。本書超越了《菊與刀》為代表的日本研究視角,將視野延伸到整個東亞,探討日本「戰敗」與東亞「戰後」框架的再形塑。──川島真/日本東京大學教授   作為日本在一九三一年至一九四五年間侵略與暴行的主要受害者,中國在戰後試圖懲治日本。但是,將以何種方式為之?顧若鵬透過扎實的一手檔案,以國共內戰再起與中國共產黨政權的建立為時代背景,從參與東京大審的過程到在中國各地上演的各種「尚有法理疑慮」的審判秀中,勾勒出中國在戰後司法

上不同的舉措。──戶谷由麻/美國夏威夷大學教授   當審判日本乙丙級戰犯以及政治與正義的界線處於模糊之際,顧若鵬的大作聚焦於中國戰區,精彩地描繪了戰後餘波蕩漾的亞洲。如同我們從他淺顯易懂的分析中所學到的,這些歷史事件的記憶──亦即正義的競技場──至今仍縈繞在亞洲各國,並有著全球性的影響,本書實為一本揭示戰後正義的意義與影響的佳作。──克斯汀‧馮‧李根(Kerstin von Lingen)╱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教授   顧若鵬的大作提醒了我們理解法理學如何塑造在東亞二戰記憶的重要性。透過廣泛閱讀日語與中文檔案,顧若鵬解釋了國家主權的出現何以作為思考戰後國際關係的一個重要概念,以及戰罪審判如何與

國民黨在國內統治合法性的奮鬥過程相互連結。本書應列為對於東亞與戰罪歷史有興趣者的必讀書目。──亞倫‧威廉‧摩爾(Aaron William Moore)/英國愛丁堡大學教授   顧若鵬的大作重新書寫了戰後中日關係史、冷戰初期的歷史以及戰後東亞尋求新法理秩序的過程。基於深度研究以及展現出的公允評斷,這本書值得推薦給所有研究近代東亞、戰爭罪行以及比較正義的歷史學者。──芮納‧米德(Rana Mitter)/英國牛津大學教授   相較於歐美,在東亞世界中,歷史與當今政治總是緊密地相互連結。本書追溯了戰後日本軍民的遣返、留用以及戰犯審判,揭示了這背後的本質為國共兩黨利用戰犯審判作為合理化各自在政治

上正當性的一種方式。此外,顧若鵬教授透過戰犯審判深入解釋了「正確的過去」以及這些審判如何促使中國國內政治一體化,對於這些觀點,我深感認同。然而,戰後日本卻忘記了這樣的過去,反而專注於「被害的記憶」層面。面對歷史記憶認知的不同,以及其中所衍生出諸如正義與情感等相關議題,本書提供了我們思考這些問題時一個不可或缺的視角。──淺野豐美/日本早稻田大學教授   這本書最能深度解析何以戰爭已結束七十多年,東亞世界的民間和解卻尚未出現曙光的緣由。尤其本書能用多元性角度探索何以本省人與外省人、國民黨與民進黨、中國共產黨與中國百姓、東北人與內地人、日本右翼與日本左翼、臺灣人與日本人、中國人與日本人對戰爭罪行與

戰後和解有不同立場與見解的來龍去脈。──黃自進/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此書跨越了「國別史」的研究架構,更獲頒西方歷史學界最高榮譽之一的「費正清獎」,實為當代歷史研究的新典範。顧若鵬教授以二戰後中國對日籍戰犯的審判爲切入點,探討了戰後中國與東亞政治秩序重建和重整的過程。這段「(日本)帝國瓦解」和各國「爭奪」政治法律「正當性」的歷史,以及日本與兩個中國政府在冷戰期間的三角關係,至今仍然深刻影響著兩岸關係和東亞的國際局勢。作者特別為中文版撰寫了新的序言,對讀者更深具啓發意義。──藍適齊/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 媒體一致好評   本書所討論的範圍極其廣泛,最後總結的關於戰後對正義的追

求也相當具有說服力。顧若鵬運用條理分明、引人入勝的散文體呈現了審判及其餘波這重要的元素如何形塑日本、中國與臺灣的政治思維。任何對戰後東亞權力掮客的政治操作與其對中日關係的影響感興趣者,本書絕對值得一讀。──詹姆斯‧巴倫(James Baron)╱《臺北時報》(The Taipei Times)   精彩且翔實地描寫一九四五年漫長的中日戰爭的尾聲,且聚焦於中國人如何處置日本戰犯,及日本人何以未能面對自己的戰爭罪行。正如顧若鵬所闡明的,比起尋求報復,中國當局更渴望展現自身對國際法的理解,這導致其猶豫著是否該對幾無戰爭罪行自覺、甚至自認是「受害者」的大批日本人進行冗長的審判。若想要了解中日之間的糾

葛,本書絕對不容錯過。──入江昭╱《全球依存》(Global Interdependence)編者   顧若鵬運用中國與日本的最新資料,翔實地考察那形塑了中國審判的複雜動機。──《外交》(Foreign Affairs)   顧若鵬的大作以豐富的中文和日文研究為基礎,使得歷史學家不得不認真地重新評估亞洲的冷戰敘事。在中國、日本與臺灣的關係持續緊張之際,本書及時提醒了我們,東亞地區其實一直處於瞬息萬變的動盪中。──《今日歷史》(History Today)

論證券詐欺事件投資人之保護-以美國證管會為例強化我國證券主管機關之執法手段

為了解決銀行凍結解除時間的問題,作者游志煌 這樣論述:

證券法規之有效執行,有賴投資人、證券主管機關及檢察官之共同努力。我國近年來有關證券法規執行之法律架構上,似乎比較著重民事求償與刑事訴追。在刑事訴追方面,我國從1988年以來兩次修訂證券交易法,提高證券詐欺之刑責。然而,根據國內多項實證研究,我國內線交易之起訴率、定罪率及最終刑責都偏低,刑事案件從起訴到判決確定需經過多年時間。基此,我國將證券詐欺定性為刑事責任,限縮證券主管機關之行政制裁權(例如科處行政罰鍰),應有討論之空間。有關民事責任方面,我國2002年制定投資人保護法並設立投資人保護中心負責團體訴訟,在保全程序及假執行時均得免供擔保,似有意由投資人保護中心扮演類似美國證管會執法部之角色,

積極保護投資人權益。2009年修正投資人保護法增訂第10條之1,賦予投資人保護中心提起代表訴訟之權限並得提起裁判解任董監訴訟。然而,投資人保護中心欠缺執法公權力,在案件調查方面通常需仰賴金管會之調查資料或檢察官之起訴資料,因此,提起團體訴訟之時效通常較慢,實務上採取保全程序的案子有限,有時被告在判決確定後已不具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此外,裁判解任董監事訴訟亦僅部分案件獲得勝訴判決。與美國證管會相比,我國投資人保護中心也不具向法院請求被告返還不法利益或科處民事懲罰金之權限。證券主管機關具有執法公權力及專業性,應擔負起對證券詐欺的執法工作,在第一時間對證券詐欺採取執法手段。參考美國證管會之實務,建立一

套完整的制裁機制,能透過禁制令、請求返還不法利益、科處民事懲罰金、分配公平基金、禁止董事擔任職務及凍結資產等多元化執法手段,就個案量身訂作適當的救濟手段。考量我國證券主管機關之人力、物力及資源有限,本文建議應漸進式擴張證券主管機關之執法權限。就近期目標而言,先考慮引進與我國相類似的制度,包括科處行政罰鍰及解除董監事職務兩項執法手段。就中期目標而言,得考慮引進請求返還不法利益及資產凍結的執法手段。就長期目標而言,需審慎評估引進禁制令是否有助於證券主管機關完備其執法手段。此外,證券主管機關的諸多執法手段與投資人保護中心或檢察官的執法行動具有互補性,得考慮建立協調機制,在個案中由證券主管機關、投資人

保護中心及/或檢察官視案件重大性、急迫性及所需救濟手段等因素共同採取執法行動。

被偷走的辯護權「長沙公益仨」政治犯家屬兼辯護人對中國司法的椎心控訴

為了解決銀行凍結解除時間的問題,作者吳有水 這樣論述:

  身為父親兼辯護律師的第一人稱視角,闡述兒子被捕後,遭遇祕密開庭、祕密審判等歷程,被剝奪的辯護權形同虛設,親身經歷中國司法的黑暗面。   被譽為「長沙公益三子」的長沙富能負責人程淵、志願者吳葛健雄和劉大志,2019年被長沙國安局以顛覆國家罪抓捕,至今生死未明。   本書作者吳有水不僅是律師,更是吳葛健雄的父親,不僅被剝奪替兒子辯護之權利,在吳葛健雄遭遇庭前會議、秘密審判等司法歷程,家屬皆無法獲得任何消息。   歷時兩年的心碎折磨,作者吳有水的不停奔走,與在社群發表系列文章卻被無預警刪文的不合理對待。從救助兒子到犟上中國不合理的社會扶養費,從為己至為公的不平之鳴,自本書的字

裡行間娓娓道來心路歷程。   【「長沙公益仨」案情簡介】   「長沙富能」機構成立於2016年,主要關注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群體的權利。機構負責人程淵和工作人員劉大志、吳葛健雄(本書作者之子)在消除對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歧視,促進健康權和障礙者權利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   2019年7月22日,程淵等三人被中國長沙市國家安全局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為由刑事拘留,8月26日被長沙市檢察院以同一罪名批准逮捕。其案經多次延長偵查期限,律師多次申請會見均被當局拒絕。三人處於事實上被強迫失蹤的狀態,面臨著被酷刑和刑訊逼供的危險。   程淵的妻子施明磊(本書推薦序作者)是一位虔誠的基督徒。受本案株連,她

和三人同一天被捕,強制接受長達18小時的疲勞審訊,之後被監視居住近半年。   2020年3月16日,六名代理律師分別收到長沙市國家安全局和各地司法局的口頭通知,告知已被三人撤銷委託。連吳葛健雄的父親吳有水律師也被通知已被其兒子解除委託。當局強迫當事人解除委託的律師,意在指定官派律師進行秘密審判。2020年9月,本案秘密開庭,直到翌年6月仍未公布審判結果。 本書特色   1.本書揭開中國不合理之生育權、社會扶養權與司法權等荒謬之處,作為中國現況的人權觀察,從本書一窺中國司法獨斷專行的面貌。   2.知名律師吳有水,自兒子被誣告後,便積極走訪尋求救助途徑,並常年於媒體發表司法迫害之過程與受當

局脅迫之窘境,受眾人關注。今年7月是作者兒子被捕的二週年,出版迄今的心路歷程與中國司法的不合理現況,實具特別意義。   3.執行公益卻被冠上政治犯罪名,身為律師父親兼辯護人之作者,不僅無法為其辯護,甚至無法知曉審判過程。對中國司法的椎心控訴,透過本書揭開中國司法的黑幕。  

從比較法觀點探討我國重整法制之改革--以華隆公司與博達公司案為例

為了解決銀行凍結解除時間的問題,作者周英惠 這樣論述:

我國公司重整制度行之多年,重整成功案例卻寥寥可數。重整制度之原意,本為幫助瀕臨困境之公司免於停業或暫停營業,給予休養生息之機會,使之能東山再起,但因有部份惡質公司藉由重整之名,行迫使債權人妥協或掩護掏空公司資產之實,也因此長期以來在缺乏互信之情形下,造成重整制度成效不彰。本文擬藉由比較法觀點探討我國相關重整法制,並藉由案例為進一步分析討論,最後提出對於重整制度之相關建議。首先就我國重整法制仿效之對象--美國聯邦破產法第十一章及日本會社更生法等相關立法例為介紹、我國重整相關規定為說明之外,再以近期所發生之華隆公司與博達公司案為例,進一步分析及討論:我國公司聲請重整成功與否之關鍵因素(如是否能獲

得債權人之支持)、我國重整制度中有關更生重建可能之判準(如我國實務上認為公司有無重建更生可能應依公司財務業務判斷,須其在重整後能達收支平衡,且具有盈餘可資為攤還債務者)、我國現行重整制度中由法院為重整與否裁定之設計是否適當(重整案件涉及財務業務產業多方層面,依現行制度之下,法官是否真有能力處理相關案件),以及公司聲請重整時專業人員可發揮之功能(如律師、會計師及證券商等專業人士可發揮之功能)等相關議題,並提出相關可能之改進建議。本論文所提出相關可能之改進建議為:增列誠信條款為重整聲請要件;公司為重整聲請之同時、除由保全管理人接管公司財務業務外,應接受公正第三人為資金監控;檢查人資格應不以自然人為

限;應設專屬法庭處理公司重整聲請案件。因近年來整體經濟環境的改變,財務困難企業日增,聲請重整案件也有增加之趨勢,公司重整領域已漸為立法者所重視,期望之後能夠再改進相關規定,提供企業經營者一個更友善的企業經營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