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銀行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島田法律事務所寫的 日本債權回收實務 和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的 理財規劃顧問CFP實用法典(IV) - 投資規劃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博碩士論文102458009 詳細資訊也說明:金控法第45條規範目的係在避免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之間利益輸送,以保護其他股東或債權人權益。 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法規與函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宏典文化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楊岳平所指導 鄭仰博的 論金融控股公司集團內關係人交易法制之研究 (2020),提出銀行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控股公司、關係人交易、金融集團、跨業經營、集團性監管。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吳盈德所指導 陳俞筑的 金融控股公司關係人交易之規範與類型 (2019),提出因為有 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關係人交易、授信、授信以外交易、利益衝突、金融監理、跨業經營、防火牆、聯邦銀行準備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銀行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的解答。

最後網站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防火牆政策 - 新光銀行則補充: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控管,應依各相關法令及金控法第四十四條至. 第四十六條規定,對於無擔保授信、擔保授信及授信以外之交易時,應確實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銀行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日本債權回收實務

為了解決銀行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的問題,作者島田法律事務所 這樣論述:

  如果你在日本經商、與日本企業有生意上往來,你知道該如何確保你的債權?如何設定有效的擔保或保證?如何實現你的擔保權利?如何追討日本債務人的欠款?又應如何參與日本債務人的破產或重整程序嗎?   本書各章對日本法上各種物保及人保的設定、擔保的回收、假扣押程序、期限利益喪失、抵銷的行使、撤銷權的行使及日本法上各種破產及重整程序均有詳細介紹。   作為日本企業的債權人,你知道依日本法可以享有「先取特權」嗎?你知道日本的不動產是採「登記對抗主義」嗎?你知道在日本有多種多樣的「讓與擔保」可以保障你的債權嗎?你知道如何有效調查及查封日本債務人的財產嗎?   關於以上的疑問,你都可

以在本書中找到適當的解答。這是一本由日本律師群根據豐富的實戰經驗所撰寫的債權回收指南,能幫助你快速理解日本法律環境,是你征戰東瀛商界的必備良書。  

論金融控股公司集團內關係人交易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銀行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的問題,作者鄭仰博 這樣論述:

金融機構例如銀行以收受存款為業,負債比相對較高,有高槓桿以及以短支長、期限錯置之特性,特別需要防止金融機構造成之各種金融風險,因此金融機構的關係人交易除適用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規定以外,金控法或是銀行法均有針對關係人交易為加重之規定。但金控集團內母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的交易,利益並未流出集團,尤其是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的情形,是否仍需要受嚴格的關係人交易法制束縛,應有討論空間,因此本文從此出發討論金控集團內關係人交易之法制是否需要加以調整。 本文從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從事跨業經營的角度著手,指出金控雖然以法人隔離不同金融業務,但是本質上卻有部門化之特性,法制設計上亦有許多調和機制,例如

連結稅制或是金融母公司之救助義務,並非完全將金控內的子公司視為完全獨立的法人組織體。故本文於參考比較法例如美國法與歐盟法的規定後,認為我國法對金控集團內的關係人交易可採取放寬的管制,特別是金控與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之金融子公司間、以及此類子公司彼此間之交易,應可豁免適用部分現行金控法與銀行法下的關係人交易規定,並輔以加強此類子公司彼此間的救助義務以保護債權人之風險,蓋於此法制設計下,上述公司較不致有誘因為不利於公司之關係人交易。此外,雖然免除部分銀行法與金控法之規定,上述關係人交易仍有其他法律規範需要加以遵守,例如除非有公司法第369條之4控制公司可例外先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外,仍須

合於常規交易;另外亦須遵守公開發行公司取處準則之相關規定,以及利用金控與銀行法下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自我監管金控集團內的關係人交易。

理財規劃顧問CFP實用法典(IV) - 投資規劃

為了解決銀行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的問題,作者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 這樣論述:

  「實用法典」初版上市以來,每每看到讀者見到整套(五本)法典當下的震撼表情-財富管理業務下,有那麼多相關法條(母法與子法),亦即依本法點之開數,計有近3000頁數,那份驚訝-”有夠專業”的反應,應是對本法典未來發展主要動能的關鍵。

金融控股公司關係人交易之規範與類型

為了解決銀行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的問題,作者陳俞筑 這樣論述:

金融控股公司透過股份持有之方式,對個別擁有經營權之獨立法人格之銀行、證券公司及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取得控制權,參與並影響其業務經營,形成一範疇經濟。金融集團可利用其範疇經濟之優勢,推動共同行銷並使其資本運用更有效率,然而相反的,此種模式也可能使經營階層或大股東竊取公司資產或進行掏空、利益輸送。公司內部人對於公司具有忠實義務,執行業務時應當以公司利益為第一優先,禁止其進行關係人交易看似合理,然而,關係人交易對於公司具有不容忽視之利益,若全面排除關係人交易似乎並未妥適,觀諸我國立法政策,亦未採取全面否定關係人交易,相對的,我國係在承認關係人交易下,對此類型之交易設有規範。2008年之金融危機,美國

部分之金融集團大到無法倒閉,銀行之跨業經營使得金融集團內部成為不同金融業各種風險之渠道,且金融集團之間具有高度連結性,這些巨型金融機構發生流動性危機,隨即引發系統性風險。將參考美國德拉瓦州法對關係人交易之立法規範,以及其金融監理體系之制定,同時蒐集個案作分類分析。關係人交易為公司營運中常見之交易型態,卻因所牽涉之主體眾多,交易類型複雜,我國法律規定又未設有統一規範。本文希冀能使關係人交易之定義明確化,事前之決策程序及監督機制更強化,並將外國實務上之經營判斷法則及整體公平審查標準等司法審查之設置,適度運用於我國案例,使關係人在交易前先思考是否揭露該交易之利益衝突,以免於事後須舉證之問題,促進有效

率之司法審查。